小伙游泳池溺亡
1. 在游泳池游泳溺水死亡應如何索賠
在游泳池發生溺亡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務存在缺陷,對溺水死亡存在過錯的,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責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過錯的,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處理此類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個問題: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公共游泳場館系人身危險多發區,國家有關管理機關頒布有相關的強制性經營、管理規章,對救生人員實施特殊許可證制度。被告必須取得游泳場館營業許可證,並配備一定的救生人員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務中存有疏忽管理的過錯: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淺水區之間應當有標識及警告標志,特別是當游泳者進入深水區時,應當對游泳者游泳技能進行查驗審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備的救生員應當取得游泳救護人員上崗證等。如果在發生溺水時未能及時發現,未盡到救生員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費服務中有瑕疵,應對溺水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二、死者及其隨行人員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體有病,或在其未擁有經過專業化測試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證的情況下,到具有高度危險的游泳池游泳,本應格外謹慎小心,這是其本身的注意義務。如果其違反游泳池管理規定,擅自決定進入深水區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隨行人員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死者本人有責任,其隨行人員也存在著疏於有效的幫助和監管的過錯,因此,對損害結果,死者及其隨行人員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在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確認了賠償責任和承擔者後,在計算具體賠償數額時,一方面要根據民法理論中的「填平原則」,判令侵權者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另一方面還要嚴格審核證據,減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對於合理的開支費用,應由雙方按過錯責任的比例予以承擔;屬於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以及不合理的費用,理應由死者方自行承擔。
2. 在非營業時間內私自到游泳池裡游泳發生的溺亡事件屬於治安案件嗎
現在網上有個新名詞,叫自主性墜亡。
你說的案例也可叫自主性溺亡,屬專不屬治安案件要看jingcha的態度屬。這會產生的是民事糾紛。
如果溺亡者索賠,游泳池方拒絕,就可能上升到治安案件里去。一般還是民事案件,可私下協商解決。
3. 兒童溺亡游泳池法人有刑事責任么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專人、其他組織,未盡屬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4. 游泳池淹死了人,救生員要承擔什麼責任
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員履行了職責,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故內意不施救造成人員死亡容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救生員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卻沒有施救,導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游泳池淹死了人,游泳館應承擔賠償責任。
5. 游泳池回水口為什麼會被吸住溺亡
【防吸回水口防吸原理】:
循環系統開啟時,泳池水在水泵吸力的作用下回會極速湧入回水口,吸答力較大,如果有東西擋住了回水口,就會被吸住,逃不開。
如果想要防吸,那麼就要用防吸回水口(排水口)。科瑞德防吸回水口的形狀為弧形,也就是中間隆起,因此即使有東西堵住了回水口,那麼四 周的側面還可以排水,這樣物體就不會被吸住。
如果被吸住,不要驚慌,努力扣出個小孔讓水流可以通過,這樣可以減少壓力吧,然後擴大孔,橫向用力側挪動逃離,
比如屁股被吸住,用手扒住屁股和下水口之間的縫,用力撐開,橫向用力,縱向向上是起不來的。
6. 請問游泳池的循環水的水流會很大嗎以及會將一個不會游泳的人沖到游泳池中間深水區溺亡嗎
按國家標准建造與運行的游泳池,是不會將人沖到游泳池中間深水區的。
但不會游泳的人,在游泳池中有溺水的風險。
建議學游泳的,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
7. 游泳池淹死人一般賠多少錢
游泳池雖然有警示標志,但是其對消費者在其游泳去內溺水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少內是由於救生員失職造容成的。按照你說的索賠是必須的,但是280萬這個金額欠妥。具體賠償金額應該在30萬——130萬之間這個范圍內酌情賠償!
8. 赴美參加夏令營在寄宿家庭游泳池溺亡誰的責任
本月初,中國15歲高中生梁博倫(Bolun Liang,音譯) 參加夏令營到美國時,在維州Roanoke寄宿家庭的游泳池溺斃,法-醫確認他死於意外,責任歸屬尚不清楚。
Roanoke警方說,梁博倫於8月5日在寄宿家庭游泳池,與其他夏令營學生玩「誰閉氣更長」的游戲。之後,寄宿家庭的父親看到梁博倫沉入池底,便將其救起,施以CPR急救。
報道稱,梁博倫所在的寄宿家庭對此事不予置評,負責協調夏令營團員與寄宿家庭的Global Placement Strategies創始人穆老師(Rikky Mu)說,游泳不是夏令營的常規活動,以後可能也會禁止。
她稱,此次意外「反常」,其公司接手的夏令營團此前從未發生類似事件。
據悉,North Cross School已為學生請來心理輔導,「事發那天的晚上,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照顧24個剛失去好朋友的其他營員。」校長普羅克特說,「這些孩子以後都會記得這場悲劇,也將伴隨接下來的夏令營時間。」
梁博倫的父母已抵美處理後事,維州執業律師夏振台表示,類似這種收費夏令營,學生出了事寄宿家庭難逃責任,如果是義務性質則另當別論。「除非契約寫明不準游泳,或是游泳安全由學生自負,不然寄宿家庭收了錢就要保障學生的安全。」
這是個悲劇。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9. 7歲幼童溺亡小區游泳池具體情況
炎熱的夏季,正直暑假期間,許多人喜歡游泳。近日,一7歲女孩獨自下樓,在無監護人溺亡小區泳池 ,家長被判擔責7成。
10. 游泳池溺亡一人屬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嗎
首先,就游泳館來說,因為各類游泳館均屬於經營類場所,游泳者均是購票才進入游泳館游泳,在游泳者購票時始,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形成,游泳館享有收取門票費用、制定游泳館規范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符合基本安全、衛生保障的義務。因為游泳館的性質屬於室內經營性場所,畢竟不同於海濱浴場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對這種相對具有一定危險性運動的經營場所,對其的安全保障責任理應具有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館內發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館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游泳館應當承擔何種性質責任。就責任性質而言,此種事件存在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也存在侵權關系。但個人認為,其根本責任在於侵權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且,其死亡的賠償標准也是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去確定賠償標准,而該司法解釋也是規定相關侵權糾紛中的賠償標准,並且其中第六條也有相同於《侵權責任法》第37條內容的規定。所以,在游泳館溺水身亡事件中游泳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溺水事件中各方責任比例的承擔,應就該事件的具體情況而分析。就根本而言,主要應考慮四點。第一:該游泳館是否符合相應的運營資質及國家或地方標准。此點直接關系著該游泳館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發生的概率。以北京市為例,根據北京市體育局及北京市水上救生協會的相關規定,每個游泳池應至少配備兩名以上的救生員,水深1.2米以上應檢查深水證,游泳池內應配有浮力設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應達到規定標准等等。如果游泳館不符合相應的標准及規定,則可以理解該不符合標準的游泳館導致溺水事件的發生,其理應承擔絕大多數甚至是全部責任。
第二:游泳館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雙方的合同關系成立時,游泳館即以負有相應衛生、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水質是否符合標准,是否有相應的防滑設施,水深提醒標識、深水區與淺水區的隔離設施、各種安全提示標識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員在泳池邊的高處時刻注意緊急情況,是否有救生員輪流巡視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發生意外事件後救生員是否在第一時間履行救人義務或是後來的搶救措施是否得當,有沒有及時撥打救護電話等等。如果游泳館方面相應的安全防護義務已經盡到,則可以考慮減輕其責任甚至是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導致溺水事件發生的情況。因為游泳本身就是相對具有危險性的運動,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其中具體要區別於兩種情況。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在游泳館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不具備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責任承擔情況按照一般情況認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尤其是年齡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對危險的判斷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麼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監護人,所以在正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發生溺水事件其監護人均應承擔部分監護不利的責任,所以也可適當減輕游泳館的責任。第二、要確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適合游泳的疾病或情況。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經過大量運動、冷水等刺激,導致該疾病發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後游泳,也可能因為酒精對神經的麻醉只是意外的發生。因為疾病和飲酒均是個人行為,每個成年人應明白此種情況下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游泳者本人應對事件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
第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對事件發生具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以根據該條規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發生,則應有該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兩人嬉鬧,一人趁其不備,將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館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則該責任應由該推人者承擔,如果游泳館未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注意觀察、及時提醒、事後施救等等,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溺水事件發生後,首先應作的還是要搶救溺水人員,在這方面游泳館應承擔完全義務,在進行現場急救的同時馬上撥打急救電話,送到醫院進行急救。同時也應將情況報告於警方及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如果最終搶救無效身亡,警方則會會同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查,以確定事件發生過程的事實及游泳館的經營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及標准,並且警方還會對死者進行屍檢,以確定最終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飲酒。這無論是對於游泳館方面還是死者家屬,在事後的協商或訴訟中均至關重要。並且因溺水屬於非正常死亡,最終死亡證明、銷戶、火化的後事的辦理也有賴於公安機關的結論。
游泳館溺水身亡是個不幸事件,相信對誰都不願意看到,事情發生後希望雙方也均能坦誠面對對方,能夠以協商方式解決該問題,讓逝者早日安息,也希望這種悲劇不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