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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的定義

發布時間: 2020-11-23 10:58:24

㈠ 旅遊的解釋定義

引古典故 1.旅行游覽。南朝 梁 沈約《悲哉行》:「旅遊媚年春,年春媚遊人。」唐王勃《澗底寒松賦》:「歲八月壬子旅遊於蜀,尋茅溪之澗。」 宋無名氏《異聞總錄》卷一:「臨川畫工黃生,旅遊如廣昌,至秩巴寨,卒長郎巖館之。」 明吳承恩《著》:「東園公初晉七袠,言開曼齡,是日高宴……會有京華旅遊淮海浪士,聞之歡喜。」《人民文學》1981年第3期:「旅遊事業突起後,就有人在半山寺開設茶水站。」
2.謂長期寄居他鄉。唐賈島《上谷旅夜》詩:「世難那堪恨旅遊,龍鍾更是對窮秋。故園千里數行淚,鄰杵一聲終夜愁。」 唐尚顏《江上秋思》詩:「到來江上久,誰念旅遊心。故國無秋信,鄰家有夜砧。」 明文徵明《枕上聞雨有懷宜興杭道卿》詩:「應有旅遊人不寐,凄涼莫到小樓前。」 清陸以湉《冷廬雜識·孔宥函司馬》:「廿載邗江路,行吟動值秋……旅遊復何事,飄泊問沙鷗。」
基本概念
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
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字根
旅遊(Tour)來源於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後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後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tour與後綴—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遊者(Tourist)。
技術定義
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
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
現代旅遊業定義
(1)定義旅遊的三要素
盡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術定義應當適用於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這兩個領域,但是在涉及國內旅遊時,這些定義並沒有為所有的國家所採用。不過,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國際通用的定義中的三個方面的要素:
——出遊的目的——旅行的距離
——逗留的時間
(2)對出遊的目的定義
以該尺度為基礎的定義旨在涵蓋現代旅遊的主要內容。
——一般消遣性旅遊,非強制性的或自主決定的旅遊活動。他們只把消遣旅遊者視為旅遊者,並且有意把商務旅遊單列出去。
——商務和會議旅遊,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遊結合在一起的。參加會議公務旅遊也被視為旅遊。
——宗教旅遊,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出行活動。
——體育旅遊,與重大體育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旅遊。
——互助旅遊,新興的一種旅遊方式,通過互相幫助 ,交換等互助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住宿,互助旅遊不但節省了旅費,而且因為當地人的介入,更深入的體驗當地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3)對旅行距離的定義
異地旅遊(Non—10calTravel):許多國家、區域和機構採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間的往返距離作為重要的統計尺度。
旅行距離:確定的標准差別很大,從0到160公里)不等。低於所規定的最短行程的旅遊在官方旅遊估算中不包括在內,標准具有人為和任意性。
(4)對逗留時間的定義
過夜遊客:為了符合限定「旅遊者」的文字標准,大多數有關旅遊者和遊客的定義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須至少逗留一夜的規定。
「過夜」的規定就把許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實上,「一日游」往往是旅遊景點、餐館和其他的旅遊設施收入的重要來源。
(5)其他方面
旅遊者的居住:在進行市場定位和制定相關市場戰略時,了解旅遊者的居住地要比確定其他的人口統計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國籍等更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地進行規劃,一些目的地通過收集遊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車、輪船、長途汽車、轎車或其他工具)的信息來獲得有關遊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
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裡,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國際組織定義
(1)1937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遊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遊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准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旅遊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3)世界旅遊日的確立
世界旅遊日 (World Tourism Day),是由世界旅遊組織確定的旅遊工作者和旅遊者的節日。1970年9月27日,國際官方旅遊聯盟(世界旅遊組織的前身)在墨西哥城召開的特別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將要成立世界旅遊組織的章程。1979年9月,世界旅遊組織第三次代表大會正式將9月27日定為世界旅遊日。選定這一天為世界旅遊日,一是因為世界旅遊組織的前身「國際官方旅遊聯盟」於1970年的這一天在墨西哥城的特別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世界旅遊組織的章程。此外,這一天又恰好是北半球的旅遊高峰剛過去,南半球的旅遊旺季剛到來的相互交接時間。
中國於1983年正式成為世界旅遊組織成員。自1985年起,每年都確定一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為世界旅遊日慶祝活動的主會場。

對國內旅遊者的定義
1963年提出的遊客(Visitor)術語的定義僅僅是針對國際旅遊而言,它也適用於國民(國內)旅遊。
1980年,世界旅遊組織(WTO)《馬尼拉宣言》:將該定義引申到所有旅遊。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遊組織(WTO)歐洲委員會旅遊統計工作組同意,盡管國內旅遊比國際旅遊的范圍窄一些,但這一術語的使用還是相容的。

德國作家黑塞定義
德國作家黑塞說,「旅遊就是艷遇」。既然是「遇」,自然是遇而不可求。旅行中的艷遇,陌生的地方,陌生的人,在美景的襯托之下更顯出浪漫情調。艷,奇幻迷離,讓人意猶未盡;遇,一場風花雪月的邂逅,一個怦然心動的瞬間。
其他相關定義
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生活方式定義:中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㈡ 旅遊的概念是什麼

關於旅遊的定義有很多種,這里分別介紹如下:

(1)概念定義。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指出:「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2)技術定義。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裡,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3)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4)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8)「遊憩中國網」定義。旅遊的內涵——旅遊是人們在非定居的城市、鄉村、景區和度假區圍繞生態、文化、康體、游樂等功能進行的遊憩活動。旅遊的外延——旅遊應包括:旅遊目的地、旅遊產業、旅遊項目、旅遊產品等由大到小的一系列范疇。

㈢ 旅遊的定義是什麼

「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游」是外出遊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遊。所以,旅行偏重於行,旅遊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含義。

(3)遊客的定義擴展閱讀:

旅遊的好處:

在旅遊過程中,能夠陶冶情操,對於心情不好,甚至有抑鬱情緒的人來講,在面對名山大川、亭台樓閣、險景勝地的時候,抑鬱、煩躁等不良情緒都會得到緩解,隨風而逝。

被風光美景所陶醉,使人獲得愉悅的情緒,促進內分泌外,還能通過綜合運動,活動筋骨,疏通氣血,調養精神,呼吸新鮮空氣,沐浴陽光,享受著綠色帶來的恬靜舒適,其身心必將達到最佳狀態。

參考資料:旅遊 網路

㈣ 界定旅遊者的概念對發展我國旅遊業的意義

一·有關國際組織對旅遊者的定義·

1、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定義
國際聯盟專家統計委員會於1937年對「外國旅遊者」定義為:「外國旅遊者就是離開自己的常住國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並且對旅遊者與非旅遊者進行了界定。
國際聯盟關於旅遊者的定義,對旅遊市場營銷、旅遊統計和旅遊

業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當然該定義有其缺陷,但被國際旅遊組織一直沿用至1963年。
2、羅馬會議定義
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行和旅遊會議,在國際聯盟對旅遊者定義的基礎上,做了修改和進一步補充,對「遊客」進行定義與界定。
羅馬會議規定,「遊客」是指「除為獲得報酬和從事某項職業以外,基於任何原因到一個非常住國去訪問的人。」遊客包括旅遊者和短途游覽者。

二·我國國家統計局對旅遊者的定義·

1979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對旅遊者和非旅遊者作了明確規定:
「旅遊者」指的是來我國參加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

三·我國學者對旅遊者的定義·

對旅遊者下定義應把握三個特徵:異地性、短暫性和娛樂性。
國內劉偉、朱玉槐等是這樣下定義的:「旅遊者就是暫時離開常住地(最少24小時,最多一年),在異國他鄉吃、住、行、游、購、娛,從而達到物質上和精神上滿足的人。」
1984年世界旅遊組織對「國內旅遊者」定義為:「任何因消遣、閑暇、度假、體育、商務、公務、會議、療養、學習和宗教等目的,而在其居住國進行24小時以上,一年之內旅行的人,均視為國內旅遊者.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㈤ 遊客的定義是

遊客是指任何一個人到他(她)的慣常環境外的地方去旅遊,連續停留時間不超過12個月,其旅遊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從訪問地獲取報酬的人。

㈥ 旅遊的定義

旅遊的定義
旅遊lǚyóu(Tour)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後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後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tour與後綴 —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遊者 (Tourist)。
《韋伯斯特大學詞典》中對旅遊是:「以娛樂為目的的旅行;為旅遊者提供旅程和服務的行業」。
「旅遊」有兩種不同角度的定義:
概念定義(ConceptualDefinition):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
技術定義(Techn010gicaIDefinitjon):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後一種方法,即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

一、現代旅遊業定義
(1)定義旅遊的三要素
盡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術定義應當適用於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這兩個領域,但是在涉及國內旅遊時,這些定義並沒有為所有的國家所採用。不過,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國際通用的定義中的三個方面的要素:
——出遊的目的
——旅行的距離
——逗留的時間
(2)對出遊的目的定義
以該尺度為基礎的定義旨在涵蓋現代旅遊的主要內容。
——一般消遣性旅遊,非強制性的或自主決定的旅遊活動。他們只把消遣旅遊者視為旅遊者,並且有意把商務旅遊單列出去。
——商務和會議旅遊,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遊結合在一起的。參加會議公務旅遊也被視為旅遊。
——宗教旅遊,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出行活動。
——體育旅遊,與重大體育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旅遊。
(3)對旅行距離的定義
異地旅遊(Non—10calTravel):許多國家、區域和機構採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間的往返距離作為重要的統計尺度。
旅行距離:確定的標准差別很大,從0到160公里)不等。低於所規定的最短行程的旅遊在官方旅遊估算中不包括在內,標准具有人為和任意性。
(4)對逗留時間的定義
過夜遊客:為了符合限定「旅遊者」的文字標准,大多數有關旅遊者和遊客的定義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須至少逗留一夜的規定。
「過夜」的規定就把許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實上,「一日游」往往是旅遊景點、餐館和其他的旅遊設施收入的重要來源。
(5)其他方面
旅遊者的居住:在進行市場定位和制定相關市場戰略時,了解旅遊者的居住地要比確定其他的人口統計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國籍等更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地進行規劃,一些目的地通過收集遊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車、輪船、長途汽車、轎車或其他工具)的信息來獲得有關遊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二、國際組織關於旅遊的定義
(1)1936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遊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遊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准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旅遊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三、對國內旅遊者的定義
1963年提出的遊客(Visitor)術語的定義僅僅是針對國際旅遊而言,它也適用於國民(國內)旅遊。
1980年,世界旅遊組織(WTO)《馬尼拉宣言》:將該定義引申到所有旅遊。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遊組織(WTO)歐洲委員會旅遊統計工作組同意,盡管國內旅遊比國際旅遊的范圍窄一些,但這一術語的使用還是相容的。

四、關於定義的採納效果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對旅遊的定義產生如下效果:
——創造了一個收集標准化旅遊數據的統一基礎。
——大多數國家採用了這些定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遵守關於它們的限定。

1、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在狹義上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2、為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國際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對旅遊的定義:「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活動中必將產生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即強調了旅遊的綜合性內涵。 由於這個定義於70年代為「旅遊科學專家國際聯合會(AIEST)」所採用,因此稱為「艾斯特(AIEST)定義」。

3、目的定義: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的基本目的是:消遣和增長知識。

4、流動定義:1974年,英國的伯卡特和梅特列克對旅遊的定義:"旅遊發生於人們前往和逗留在各種旅遊地的活動,是人們離開他平時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暫時前往一個旅遊目的地運動和逗留在該地的各種活動。"注意: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本質特徵:異地性和暫時性。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生活方式,並且指出了旅遊的一些主要特點,即:異地性、消費性、業余性、享受性。

㈦ 世界旅遊組織是如何定義旅遊

1936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遊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遊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准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旅遊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1936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遊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遊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准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旅遊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㈧ 關於旅遊的概念

給您一段我教科書上的講解;

"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內象及關容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不屬於旅遊的:
1)學生異地讀書,留學生到外國留學(如果是短期培訓就是)
2)農民異地打工、外籍教師來教育學院任教(以掙錢為目的的,不算)
3)三峽大移民、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回大陸定居(定居了,不是短期旅行)
4)來到某國家擔任外交人員不算,其隨行也不算(不屬於定義范圍)

屬於旅遊的:
1)學者外地參加學術會議

看情況的:
外國高層政府代表團來華訪問(部長級以上不算旅遊,部長級以下算)

您的問題很專業啊,該不會是在完成作業吧:)
相關資料請參考《旅遊學概論》,《旅遊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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