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Ⅰ 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有什麼影響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專遊客本人,提示其采屬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Ⅱ 旅遊不文明記錄會影響出入境嗎
為進一步進行核實,昨天記者聯繫到了浦東機場邊檢部門。邊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上海邊檢部門並沒有收到美國方面有關該旅客的「遣返」協助要求,所以該旅客是按正常入關手續辦理的。
邊檢民警提醒,現在許多國家的出入境信息己聯網,所以旅客在國外時,也要多加註意自己的言行,做個文明人。對於「什麼樣的不文明行為」才會被記錄在案?邊檢工作人員的解釋是:至少在當地是報了警,警方介入後也認定了他的行為不妥甚至觸犯當地的法規。
那麼,如果國內有旅遊不文明記錄,是否會影響出入境呢?
根據新修改的《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7種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目前國家旅遊局共公布了8名遊客的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分別是「亞航潑水門」中的2名當事者、昆明機場強行打開應急艙門的1名當事者,攀爬紅軍雕塑的1名遊客、以及最近因為航班延誤在泰國機場鬧事的4名遊客。「就我知道的,目前上海沒有一名遊客被列入這個名單,而且即便已經被列入名單的遊客,目前也並未通報給其他國家和地區。」上海市旅遊管理部門人士說。
根據辦法,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一旦作為信息確認下來,將會保存一至兩年,會影響到遊客再次旅遊,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出境、銀行信貸。目前國家旅遊局正研究提高「不文明記錄」的約束力,旅行社、航空公司、協會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Ⅲ 國家旅遊局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有什麼影響
如果跟團游,『黑名單』遊客可能會遭拒,但是自由行的話,遊客完全不受限制的。
出台《暫行辦法》的初衷是要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既讓遊客不文明行為的管理有據可依,又不突破法律界限去侵犯公民的個人權益,強化對不文明遊客的監管,加大不文明行為的曝光力度,讓不文明遊客『長記性』。
首批遊客「黑名單」4人上榜
在國家旅遊局官網上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專區中,從去年年底至今年五一小長假,引起國內外關注的大鬧亞航、強行打開飛機艙門、攀爬紅軍雕塑等不文明事件的當事人都榜上有名。
名列「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檔案第一位、第二位的是安徽人張艷和江蘇人王聲。2014年12月11日,泰國亞洲航空公司航班由曼谷飛往南京,在就餐時,張艷取出自帶方便麵,要求空服提供熱水,空服告知其熱水需要收費,造成張艷不悅,將泡好的方便麵潑向該空服,張艷和同伴王聲與空服人員激烈爭吵,並謾罵、恐嚇和威脅。第三位是北京人周躍。該遊客2015年1月10日凌晨在由昆明飛往北京的MU2036航班上強行打開了飛機41L、42L座位旁兩道應急艙門。
以上三位遊客的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均為兩年,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而第四位列入黑名單的陝西人李文春,信息保存期限卻長達十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
國家旅遊局在其不文明事由中寫道,2015年五一假期前夕,在吳起縣勝利山景區內,李文春攀爬紅軍雕塑照相,被其他遊客拍照記錄後在網上傳播,引起公眾廣泛譴責,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根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
Ⅳ 《關於修改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是法律嗎
規定和意見要看具體的制定部門和法律程序,可能是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都有可能。只要不和上位法律抵觸,並符合制定程序,在一定范圍內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國家機關以「國家機關以令第**號」公布的,屬於部門規章,依法制定並公布的,肯定有法律效力;對於國家機關發布的《xxxx的意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廣告違法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其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Ⅳ 遊客「旅遊不文明記錄」是指哪些行為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內重社會不良容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
●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Ⅵ 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黑名單怎麼處罰
遊客的不文明行為一旦被納入「黑名單」,將視情節保存一至兩年,必要時向公版安、海關、邊檢權、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進一步說:就是有可能產生對個人出境、出行、旅遊、銀行信用等方面的不良影響。
Ⅶ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評價
從制度設計上說,「黑名單」的確增加了遊客不文明行為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對於規范遊客行為有積極意義。不過,「黑名單」制度剛剛出台,還處在探索、積累經驗階段。一方面,打擊范圍極為有限,僅僅是「槍打出頭鳥」,首批上榜的幾名遊客都是因為嚴重影響了旅遊秩序,甚至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對於景區比較常見的不文明行為幾無約束力;另一方面,懲戒力度也不夠,比如因「滾水潑空姐」而上榜的一名遊客就表示,自己已看到國家旅遊局網站公布的信息,但到目前為止,這對他的生活沒有影響。可見,現階段靠「黑名單」制度根本無法提升全國旅遊文明水準,規范遊客行為還得靠日常的狠抓嚴管。而實際上,正是日常監管的軟弱乏力,才導致了長假期間旅遊不文明行為的集中爆發。
對於旅遊不文明行為,一些管理者總喜歡強調「取證難」,相當一部分行為無法當場抓「現行」。但既然媒體能拍到,監管者就沒有理由一個都抓不到。即便做不到「違者必究」,也能做到「殺一儆百」吧。當然,還有處罰綿軟無力的問題,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相關法規第25條第3項的規定,對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如此懲戒,怎能讓人引以為戒?
如果監管總是「監」而不「管」,裝再多監控探頭也是白費;如果總覺得為了一點不文明的「小事」與遊客浪費口舌,甚或爆發沖突不劃算、不值得,那麼旅遊不文明就會像狗皮膏葯一樣粘著長假,永遠不離不棄。治理旅遊不文明,監管必須硬氣起來,這有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考驗著管理者的責任意識。
Ⅷ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修改(2015年5月14日)
新修改的《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5月14日正式公布。
第六條修改為「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第五款由「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修改為「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第六款「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修改為「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修改後的暫行辦法還增加了「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七款。
Ⅸ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行為分類
遊客不文明行為指旅遊活動中因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而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Ⅹ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何時發布
2015年3月24日
關於印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關於印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5﹞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推進旅遊行業誠信建設深入開展,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建立文明旅遊長效工作機制,國家旅遊局研究決定,在全行業開展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工作。為此,國家旅遊局制定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至國家旅遊局。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5年3月24日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