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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的概念

發布時間: 2020-11-23 14:38:04

1. 界定旅遊者的概念對發展我國旅遊業的意義 越詳細越好,越快越好!

一·有關國際組織對旅遊者的定義·

1、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定義
國際聯盟專家統計委員會於1937年對「外國旅遊者」定義為:「外國旅遊者就是離開自己的常住國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並且對旅遊者與非旅遊者進行了界定。
國際聯盟關於旅遊者的定義,對旅遊市場營銷、旅遊統計和旅遊

業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當然該定義有其缺陷,但被國際旅遊組織一直沿用至1963年。
2、羅馬會議定義
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行和旅遊會議,在國際聯盟對旅遊者定義的基礎上,做了修改和進一步補充,對「遊客」進行定義與界定。
羅馬會議規定,「遊客」是指「除為獲得報酬和從事某項職業以外,基於任何原因到一個非常住國去訪問的人。」遊客包括旅遊者和短途游覽者。

二·我國國家統計局對旅遊者的定義·

1979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對旅遊者和非旅遊者作了明確規定:
「旅遊者」指的是來我國參加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

三·我國學者對旅遊者的定義·

對旅遊者下定義應把握三個特徵:異地性、短暫性和娛樂性。
國內劉偉、朱玉槐等是這樣下定義的:「旅遊者就是暫時離開常住地(最少24小時,最多一年),在異國他鄉吃、住、行、游、購、娛,從而達到物質上和精神上滿足的人。」
1984年世界旅遊組織對「國內旅遊者」定義為:「任何因消遣、閑暇、度假、體育、商務、公務、會議、療養、學習和宗教等目的,而在其居住國進行24小時以上,一年之內旅行的人,均視為國內旅遊者.

2. 旅遊的定義

旅遊的定義
旅遊lǚyóu(Tour)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後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後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tour與後綴 —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遊者 (Tourist)。
《韋伯斯特大學詞典》中對旅遊是:「以娛樂為目的的旅行;為旅遊者提供旅程和服務的行業」。
「旅遊」有兩種不同角度的定義:
概念定義(ConceptualDefinition):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
技術定義(Techn010gicaIDefinitjon):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後一種方法,即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

一、現代旅遊業定義
(1)定義旅遊的三要素
盡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術定義應當適用於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這兩個領域,但是在涉及國內旅遊時,這些定義並沒有為所有的國家所採用。不過,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國際通用的定義中的三個方面的要素:
——出遊的目的
——旅行的距離
——逗留的時間
(2)對出遊的目的定義
以該尺度為基礎的定義旨在涵蓋現代旅遊的主要內容。
——一般消遣性旅遊,非強制性的或自主決定的旅遊活動。他們只把消遣旅遊者視為旅遊者,並且有意把商務旅遊單列出去。
——商務和會議旅遊,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遊結合在一起的。參加會議公務旅遊也被視為旅遊。
——宗教旅遊,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出行活動。
——體育旅遊,與重大體育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旅遊。
(3)對旅行距離的定義
異地旅遊(Non—10calTravel):許多國家、區域和機構採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間的往返距離作為重要的統計尺度。
旅行距離:確定的標准差別很大,從0到160公里)不等。低於所規定的最短行程的旅遊在官方旅遊估算中不包括在內,標准具有人為和任意性。
(4)對逗留時間的定義
過夜遊客:為了符合限定「旅遊者」的文字標准,大多數有關旅遊者和遊客的定義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須至少逗留一夜的規定。
「過夜」的規定就把許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實上,「一日游」往往是旅遊景點、餐館和其他的旅遊設施收入的重要來源。
(5)其他方面
旅遊者的居住:在進行市場定位和制定相關市場戰略時,了解旅遊者的居住地要比確定其他的人口統計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國籍等更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地進行規劃,一些目的地通過收集遊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車、輪船、長途汽車、轎車或其他工具)的信息來獲得有關遊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二、國際組織關於旅遊的定義
(1)1936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遊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遊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准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旅遊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三、對國內旅遊者的定義
1963年提出的遊客(Visitor)術語的定義僅僅是針對國際旅遊而言,它也適用於國民(國內)旅遊。
1980年,世界旅遊組織(WTO)《馬尼拉宣言》:將該定義引申到所有旅遊。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遊組織(WTO)歐洲委員會旅遊統計工作組同意,盡管國內旅遊比國際旅遊的范圍窄一些,但這一術語的使用還是相容的。

四、關於定義的採納效果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對旅遊的定義產生如下效果:
——創造了一個收集標准化旅遊數據的統一基礎。
——大多數國家採用了這些定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遵守關於它們的限定。

1、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在狹義上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2、為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國際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對旅遊的定義:「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活動中必將產生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即強調了旅遊的綜合性內涵。 由於這個定義於70年代為「旅遊科學專家國際聯合會(AIEST)」所採用,因此稱為「艾斯特(AIEST)定義」。

3、目的定義: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的基本目的是:消遣和增長知識。

4、流動定義:1974年,英國的伯卡特和梅特列克對旅遊的定義:"旅遊發生於人們前往和逗留在各種旅遊地的活動,是人們離開他平時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暫時前往一個旅遊目的地運動和逗留在該地的各種活動。"注意: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本質特徵:異地性和暫時性。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生活方式,並且指出了旅遊的一些主要特點,即:異地性、消費性、業余性、享受性。

3. 界定旅遊者的概念對發展我國旅遊業的意義

一·有關國際組織對旅遊者的定義·

1、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定義
國際聯盟專家統計委員會於1937年對「外國旅遊者」定義為:「外國旅遊者就是離開自己的常住國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並且對旅遊者與非旅遊者進行了界定。
國際聯盟關於旅遊者的定義,對旅遊市場營銷、旅遊統計和旅遊

業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當然該定義有其缺陷,但被國際旅遊組織一直沿用至1963年。
2、羅馬會議定義
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行和旅遊會議,在國際聯盟對旅遊者定義的基礎上,做了修改和進一步補充,對「遊客」進行定義與界定。
羅馬會議規定,「遊客」是指「除為獲得報酬和從事某項職業以外,基於任何原因到一個非常住國去訪問的人。」遊客包括旅遊者和短途游覽者。

二·我國國家統計局對旅遊者的定義·

1979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對旅遊者和非旅遊者作了明確規定:
「旅遊者」指的是來我國參加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

三·我國學者對旅遊者的定義·

對旅遊者下定義應把握三個特徵:異地性、短暫性和娛樂性。
國內劉偉、朱玉槐等是這樣下定義的:「旅遊者就是暫時離開常住地(最少24小時,最多一年),在異國他鄉吃、住、行、游、購、娛,從而達到物質上和精神上滿足的人。」
1984年世界旅遊組織對「國內旅遊者」定義為:「任何因消遣、閑暇、度假、體育、商務、公務、會議、療養、學習和宗教等目的,而在其居住國進行24小時以上,一年之內旅行的人,均視為國內旅遊者.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4. 關於旅遊的概念

給您一段我教科書上的講解;

"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內象及關容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不屬於旅遊的:
1)學生異地讀書,留學生到外國留學(如果是短期培訓就是)
2)農民異地打工、外籍教師來教育學院任教(以掙錢為目的的,不算)
3)三峽大移民、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回大陸定居(定居了,不是短期旅行)
4)來到某國家擔任外交人員不算,其隨行也不算(不屬於定義范圍)

屬於旅遊的:
1)學者外地參加學術會議

看情況的:
外國高層政府代表團來華訪問(部長級以上不算旅遊,部長級以下算)

您的問題很專業啊,該不會是在完成作業吧:)
相關資料請參考《旅遊學概論》,《旅遊地理》

5. 旅遊的概念是什麼

關於旅遊的定義有很多種,這里分別介紹如下:

(1)概念定義。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指出:「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2)技術定義。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裡,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3)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4)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8)「遊憩中國網」定義。旅遊的內涵——旅遊是人們在非定居的城市、鄉村、景區和度假區圍繞生態、文化、康體、游樂等功能進行的遊憩活動。旅遊的外延——旅遊應包括:旅遊目的地、旅遊產業、旅遊項目、旅遊產品等由大到小的一系列范疇。

6. 世界旅遊組織是如何定義旅遊這個概念的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7. 旅遊接待中心的概念和功能 旅遊接待中心布局規劃任務書怎麼寫

遊客中心:對遊客進行游覽教育和景區介紹的集中場所,提供交通信息、旅遊景點信息、遊客休閑服務。設立信息自動查詢系統。包括:放映廳、展廊或展示廳(景區介紹、解說系統介紹、游覽規則)、等候休息廳、廊等。由景區投資。

功能有:景點解說,民俗文化,主題購物,餐飲和休憩服務,以及最基本的安保功能,

8. 什麼是生態旅遊區以及生態旅遊區遊客管理的概念

我國生態旅遊的現狀及其發展
生態旅遊,十年前對人們來說還是生僻的字眼,而今已遍地開花,紅火得很了。傳統的山水風光游,把大自然作為消費對象,雙方是一種商品交換關系,既花錢享受自然。而生態旅遊則對大自然充滿了尊重與關愛,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朋友的關系。人在欣賞自然的美色的同時,也在聆聽自然的呼聲,關注和思考著環境問題。這是一種肩負著社會責任感的全新的旅遊方式,即融入了環境教育,又有利於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生態意識,生態理念與生態道德,是生態旅遊的核心。以下筆者將從什麽是生態旅遊談起,介紹一下目前我國生態旅遊的現狀,並從法律角度探討其健康發展的相應對策。

我國生態旅遊的現狀
(一)、生態旅遊的概念與內涵
1993年,國際生態旅遊協會把生態旅遊定義為: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維護當地人民生活雙重責任的旅遊活動,生態旅遊的內涵更強調的是對自然景觀的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旅遊。生態旅遊不應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應與自然和諧,而且必須是當代人享受旅遊的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的機會與後代人向平等,既不能以當代人享受和犧牲旅遊資源為代價,剝奪後代人本應合理的享有同等旅遊資源的機會,甚至當代人在不破壞前人創造的人文景觀和自認景觀的前提下,為後代人建設和提供新的人文景觀。並且,生態旅遊的全過程中,必須是旅遊者受到生動具體的生態教育。
森林生態旅遊除了給人們提供一個觀光,度假的空間外,其實也是一個環保教育的「大課堂」。旅遊者通過觀賞森林生態系統奇特的五種形態,群落結構,呼吸新鮮空氣,飲用潔凈的泉水,從而了解森林生態系統內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流成語循環,認識森林保護物種,涵養水源,凈化空氣,美化和改良區域環境等多種功能。森林裡的每棵樹,每隻動物,每條消息,都是極具雄辯力的環保「活」教材。而只有環保意識深入人心,才能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達到經濟的良性循環。然而,森林生態旅遊對我們來說,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他對旅遊業,林業的發展市場潛力很大。相反,如果發展事務,也會帶來環境的災難。因此,在大力發展森林生態旅遊的同時,要注意不要講傳統旅遊的發展經驗生搬硬套。因為森林生態旅遊從目標,受益者,管理方式,效果等方面都不一樣:森林生態旅遊以保護生態為主,並非追求最大利潤;森林生態旅遊的受益者除遊客和經營者外,還有附近的居民,當前的經濟,未來居民,未來經濟;環保是森林生態旅遊的核心,只能有選擇的滿足遊客需要;傳統旅遊不同程度上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而森林生態旅遊則以改良生態與發展旅遊經濟緊密結合。
生態旅遊的產生是人類認識自然,重新審視自我行為的必然結果,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生態旅遊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環境價值的綜合體現,是以良好生態環僅為基礎,保護環境,陶冶情操的高尚社會經濟活動。隨著經濟發展,物質消費已不能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於是人走向自然,感受自然的美好。通過參加生態旅遊活動,實現與自然的交流,滿足精神消費的需要,體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生態旅遊融休閑和科學區及教育為一體,需要依靠科學高標准進行規劃和管理,對管理者,遊客,導游和經營者都有較高的要求。
(二)、我國生態旅遊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世界上旅遊資源最豐富的國家。據考證,中國生態旅遊始於舜,盛於唐,宋,即我國生態旅遊具有悠久的歷史。但作為一種產業則是近代的事,即生態旅遊,尤其是森林公園建設,則是一項新興產業。森林公園的澗流發展,為社會提供了游覽,觀光,度假,健身,科學考察,探險等多種形式的森林生態旅遊場所。我國具有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的得天獨厚的條件。茲1982年我國在湖南誕生了第一個正式命名的國家森林公園幾張家界森林公園以來,只1997年底,我國建立了926個自然保護區,其中包括鼎湖山,長白山,扎龍,神農架,西雙版納,武夷山和天目山等名山,還有列入《國際濕地公約》重要濕地名錄的黑龍江扎龍,吉林向海,青海鳥島,江西鄱陽湖和湖南洞庭湖等濕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國還以國有林場為依託建立了一批國家森林公園,吸引了大批國內外遊客。大部分森林公園已基本形成配套服務體系,不少森林公園已成為我國新的旅遊勝地,年接待遊客5000人次以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齊發展。
根據《中國林業「九五」計劃和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國家旅遊事業的總體規劃,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將以森林公園建設和開展特色旅遊為重點,依託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科學規劃,規范管理,增強效益,提高水平,到2010年,我國森林公園將發展到2000處,面積達到1900萬慶,使森林公園真正成為森林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基地。但由於我國的旅遊業開發是較短,目前尚未發展中國家旅遊開發模式。人們對旅遊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尚缺乏科學理解,那種「旅遊業是無煙工業」的觀念還比較流行,生態旅遊的發展大多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強調到大自然中旅遊,強調對旅遊資源的開發而忽視了旅遊本身對環境的影響和資源的破壞。實際上,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已經給環境帶來較嚴重的污染,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旅遊資源的粗放式開發和盲目利用
許多地區的政府有關部門在開發旅遊資源時,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學論證,評估與規劃,便匆忙開發。特別是新旅遊區的開發,開發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論證與總體規劃的條件下,便盲目地進行探索時,粗放式的開發。開發種種開發,請保護,造成許多不可再生的貴重旅遊資源的損害與浪費。如:被譽為「童話世界」的九寨溝,如今,由於上游和周邊森林大面積砍伐,使這里原湖泊水為每年降低6-30厘米,只是黃龍還劃地一開始退化,面色。如再不採取保護措施,這里的岩溶胡將會過早衰亡。更令人費解的是有關部門為了大量攬客,在九寨溝內大量建造賓館,嚴重破壞了景觀的自然氛圍。
我國旅遊冬天開發利用還處於無計劃狀態。許多地區已發現好的冬天,就匆忙施工開發。開放後又不控制遊客人數,過多的遊客加速了洞內沉澱物氧化。一些洞口開得過大,過長,加速東內外空氣對流,人們呼出二氧化碳氣體破壞了岩溶洞環境的平衡,促使了冬天景物老化。
野生動物也是極其珍貴的旅遊資源。許多地方在開發這一旅遊資源時,管理不善,執法不力,不少野生動物遭到亂不亂殺,有的飯店甚至以野生動物作為美食招攬遊客,使不少珍惜品種瀕臨滅絕,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事情。愛護野生動物,應成為生態旅遊的得一項重要內容而給予重視。
2、風景區生態環境系統失調
近10多年來,景區的人工化、商業化、城市化使我國風景名勝區,包括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一些自然風景區,已越來越受到建設性的破壞,由於在景區內開山炸石,砍樹毀林,水土流失嚴重。或因山洪暴發,塌方擋路,毀景傷人;或因久旱無雨,水源枯竭,飲用水短缺,更有一些建築毀景障景,導致自然和人文景觀極不協調,破壞了景觀的整體性、統一性。四季常綠的雲南西雙版納,近幾十年來,由於大搞毀林形式開荒,以林為能源,森林面積急劇下降,使原來良好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有的風景區出於經濟目的,熱衷於旅店、餐館的建設,盲目擴大旅遊區、修建旅遊設施。以索道為例,世界各國在作為國家公園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嚴格控制的,其中美國、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遊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我國,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現代索道,甚至修幾條。有的山相對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索道在國家名勝中心區域的建成,不僅破壞了自然風景區的原貌,而且使遊人大量集中於容量有限的山頂,導致景觀和生態的破壞。隨著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熱的掀起,保護區內脆弱的生態系統也遭到致命的打擊。
調查顯示,在已經開展旅遊的保護區中,僅有16%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工作,有的保護區連一台必須的測量儀器也沒有。根據科學監測對遊客數量進行控制的保護區僅佔20%,一些保護區已出現人滿為患的現象。甚至有23%的保護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從事旅遊活動,使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地域減少,它們的生活空間和養料系統也發生變化,從而導致這里的動植物死亡和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對保護區旅遊現狀調查顯示:已有22%的自然保護區由於開展旅遊而造成保護對象的破壞,11%出現旅遊資源退化。
由於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使區域和城郊的一些風景區受到沖擊。有的地方在風景名勝區鄰近蓋工廠、辦企業、濃煙滾滾,污水橫流;有的景區對名勝古跡隨意修葺,在山林古剎安置電器設備,鋪設人造大理石、地磚,人工修整痕跡過重,與其"自然本色"極不和諧;有的景區不顧環境、條件,亂建寺廟、佛像和不倫不類的主題公園等等。這些不僅破壞了風景名勝、古跡文物的原始景觀的文化內涵,也對旅遊環境的生態格局和風景結構造成了破壞。今天,我國許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都面臨著人工設施和人工景觀過多過濫的問題,正是過度開發破壞了自然景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風景名勝區環境污染嚴重
據旅遊風景區提供的監測資料顯示,這里的水土、大氣都有程度不同的污染。噪音、煙塵都超過了規定的標准。大氣中含有的有害物質及酸雨等情況比較普遍。湘區武陵風景區中二氧化硫含量高達0.62毫克/米3,超過國家一級大氣標准3.68倍;樹林大片枯黃,PH值達4.44並出現酸雨酸霧。我國水污染的范圍也在擴大,全國135條受污染的城市河段中,52條嚴重污染,其水質連灌溉標准都達不到,更談不上飲用標准了。如飲用滇池水源的地區,已成為昆明市傳染病和許多疾病的高發區。黃河斷流達266天,87%的河段水質達四級污染,尤其是近幾個月來,黃河幹流中遊河段遭到嚴重污染,水面上漂浮著一層厚厚的泡沫,下面呈醬色的污水散發著刺鼻的異味,魚已死光,連澆地都不能用,對河南省沿黃河各城市飲用水造成危脅。這是黃河歷年來發生的最嚴重污染。而且是一次流域性污染。
由於我國人口眾多,旅遊業發展迅速,而又缺乏規劃和管理,國民的生態意識較差,可以說旅遊游到哪裡,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也就到哪裡。風景區內生活污水增多,垃圾廢渣、廢物劇增。馳名世界的黃山、廬山垃圾隨處可見,甚至連世界屋脊喜馬拉雅山,遊客也留下了各種飲料袋、包裝袋等垃圾。致使那裡不得不花費巨資去清除。開辦旅遊的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問題也是日趨嚴重,目前已有44%存在垃圾公害,12%出現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氣污染。
上述可見,在發展旅遊與保護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矛盾的關系。那種把生態消費擺在首位,不惜以生態資源的消耗為代價來獲取利潤的作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走出生態旅遊的認識誤區已經成為我國旅遊業開展生態旅遊首先應解決的問題。

我國生態旅遊的健康發展
通過了解西方國家的先進生態理念,我們看到了彼此的差距。可以說我國的生態旅遊還處於初級水平,還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但盡管我國生態旅遊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也不應因噎廢食。我們高興地看到,國家旅遊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和中國科學院聯合倡導,並確定1999年旅遊的主題為「生態環境游」,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勢必對我國生態旅遊事業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為了使「生態環境游」活動取得時效,首先應本著積極的、科學的態度加以引導,加強管理,制定規劃和生態旅遊管理辦法;其次要對開展生態旅遊活動的區域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監測和疏導,把遊客數量控制在自然環境承載能力范圍之內;第三、應制定相關政策,確保一定比例的生態旅遊收入用於自然保護;第四,要加強環境宣傳和教育,讓遊客在旅遊中獲取生態知識,在享受自然的同時,把保護環境變成自覺的行動。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大方面:
1、 加強森林公園建設,保護森林資源
自然環境是由大大小小的生態系統組成的,必須保持相對平衡。森林是陸地最大的生態系統,是自然界物質和能量交換的重要樞紐,對於地上、地面、地下環境有多方面的影響,如果把森林看作單純的木材生產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奪式的經營,不顧植被具有極為重要的防止環境惡化功能(涵養水源、保護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維護生態平衡等等),那麼最終破壞森林的惡果將是人類自身的災難。從古巴比倫王國的消失到全球性的溫室效應,無不證明了這一點。
森林公園則是在社會文明的發展中形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生態經濟系統,是以人類、生物和環境的協同發展為原則,以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改善為宗旨,它們所追求的目標是:即滿足當代人的生活需求,且自身得到發展,又要保護生態環境,不對後人的發展構成危害。這就為在此基礎上開展各項生態旅遊活動提供了一個理想的區域環境。1982年,我國建立了第一個森林公園--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她以神奇的地貌和優美的環境向世人一展森林公園的風姿,為中國的生態旅遊開創了一個成功的範例。截至1996年底,全國已建立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森林公園811處,年吸引遊客達5000多萬人次。隨著森林公園旅遊人數的增加,旅遊活動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必然產生矛盾,引起諸如土壤、植被、水質和野生動植物的環境問題。另外我國森林公園大都是在國有林場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經營方式的轉變,這就帶來了一個更新觀念和提高對森林價值和生態環境的再認識問題。因此,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森林公園建設是保證生態旅遊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中國資源的保護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1)加強生態管理,使之持久協調發展
森林是一個整體,森林除木頭外,還有許多其它物種,它是一個由許多成份構成的復雜系統。如果把森林看作單純的木材生產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奪式的經營,那麼我們采了木頭,卻惡化甚至是毀滅了其它資源的生存環境,得不償失。當然也不能發揮森林資源的全部效益。但我們保護森林,並不是完全任其自然。自然森林也會自然枯萎,如不砍伐,任其自生自滅,也是浪費資源。所以在不過度改變森林結構的前提下,進行采大留小有計劃、有選擇的開采,以實現生態、社會、經濟三大效益的可持續發展。
(2)嚴厲打擊森林犯罪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局、公安部、監察部聯合發出《關於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斗爭的通知》,經過全國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和各部門的艱苦努力,打擊處理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收回了一批被毀壞和被長期佔用的林地。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國森林公安機關共查處各類森林和野生動物案件26369起,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28131人,其中刑事拘留791人、逮捕681人,為國家挽回了直接經濟損失2928萬元,收繳木材46351立方米、野生動物209365頭(只),收回林地58305畝,取得顯著成績。但是,林區治安的幾個突出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一些基層單位、幹部法制觀念淡薄,毀林開荒、亂占林地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犯罪分子在嚴打鬥爭開展後仍頂風作案,如雲南省昆明市現每月從市區運往外省的保護動物仍在1噸左右;盜伐、哄搶國有林木、非法運輸、銷售木材在一些地區仍很嚴重;有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打擊森林犯罪力度不夠。因此針對上述情況,要加強森林立法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依法保護森林。只要我們按照法律嚴格執行,加大打擊力度,森林建設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2、統一規劃、有序開發
做好旅遊開發規劃,貫徹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思想,這不僅是使開發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預防資源和環境遭到破壞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編制旅遊區總體規劃時,必須對旅遊區的地質資源、生物資源和涉及到環境質量的各類資源進行認真的調查,以便針對開展旅遊活動所帶來的環境損害進行足夠的准備,並採取積極措施,消除或減少污染源,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測。為保證生態旅遊的環境質量的高品位,旅遊區的有關建設必須遵循適度地有序地分層次開發的原則,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有損自然的開發行動。每個項目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要從生態角度嚴格控制服務設施的規模、數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風格,提倡以自然景觀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勢,體現自然之美,對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費等刺激經濟增長的項目堅決制止。經濟開發可以在風景區以外的廣大土地上進行。即使是配合風景區的旅遊,其主要服務設施也完全可以在風景區外圍建設。古今中外名山、風景區和國家公園都是精神活動的場所而非經濟場所。我國古代,五嶽山下都設有"鎮","鎮"就是專門提供服務設施的。宋代規定泰山的外圍7里內"禁樵採"。元代規定40里外的大山禁止砍柴,都是為了保護泰山。美國規定商業開發要在國家公園以外的地方,其黃石國家公園自被發現建立後,不僅禁獵、禁伐,而且陸續遷走了居住其中的印第安土著。德國阿爾卑斯山國家公園的面積達300多平方公里,公園內並無一條索道,若干條索道都是設在公園之外的。這些發揮功能區分、區內觀景、區外經商的優良傳統,我們可以借鑒。如將旅遊設施建在山腳下,山上不修索道,這樣游 人勢必在山腳下的賓館住宿,當地賺取住宿費和餐飲費肯定高於索道費,而且遊人分散於各處,大大緩解了因乘索道造成的山頂過分擁擠。在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指導下,現有的生態技術,資金條件以及人們的環保意識還達不到維護生態平衡要求的情況下,必須將寶貴的生態資源留給子孫後代,而不是開發殆盡。旅遊區的環境容量問題,應加強研究,在旅遊區的環境容量未確定之前,必須控制旅遊業的發展速度。對一些重點保護的景區,必須防止太多的遊人進入,即使是一般旅遊區,也應嚴格控制超容量吸引遊人。因為,環境容量是有限的,破壞容易修復難,一旦旅遊超過了環境容量,造成了巨大的環境破壞,再來治理就十分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3、增強環保意識,強化法制觀念
鑒於旅遊作為一種產業對環境的特殊影響和累計性的破壞,生態旅遊一定要加強環境立法和管理。嚴格執法和遵守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文物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與旅遊密切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並針對旅遊業對環境影響有潛在性、持續性和累計性的特點,增加補充規定。如增加對旅遊的環境保護稅收,用於修復被損環境的管理。地方政府和旅遊有關部門應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例如對生態保護區的開發,要根據環境法律,規定哪些部分嚴禁開發,哪些部分可以開發以及開發的規模、開放的季節和可接待的人數等等。又如規定哪些地區禁止帶火種,禁止狩獵和毀壞林木,禁止遺棄垃圾和生活用品。對違法侵害自然資源者,加大執法力度,使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思想意識比法規更重要。我國在生態旅遊的生態規劃和生態教育方面都很薄弱,旅遊業主要以盈利創收為目的,不少旅遊區根本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就開始營業。在旅遊景點,很少設立宣傳生態意識的宣傳欄,導游們的導游詞中也很少觸及生態道德教育的問題。而且,旅遊業的幹部及導游中大多數人也未接受過系統的生態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因此,我們在倡導生態旅遊時,必須樹立生態保護第一的思想,加強宣傳教育,轉變全民觀念。具體做法一是要通過立法,把對旅遊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對策真正落實到每一個景點,並要求所有的旅遊管理人員、導游都必須經過系統的生態教育,改變那種認為「旅遊業是無煙工業"、"旅遊資源可再生"的觀念以及對旅遊開發的環境效應評估認識不足的現象,切實把旅遊環境當成旅遊業的生命和形象。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眼光,把發展旅遊業的目標與立足點建立在保證當代和幾代、幾十代人的旅遊需要上,並以這種思想觀念為指導,做好環境保護的各項具體工作。二是把生態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納入國家教育計劃,在小學、中學和大學國情教育中增設這方面的教育內容。使我們的子孫後代從小就開始重視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愛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保護野生動物和植物,理解大自然、熱愛大自然,使生態善惡觀、生態良心、生態正義、生態義務成為青年的自覺行為和道德規范。三是充分利用旅遊這一生動活潑的大學校,使生態旅遊的全過程,成為生態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的全過程。使旅遊者在大自然中喚起綠色的激情,綠色的愉悅、綠色的思考,體驗大自然合諧、有序、「天人合一 」的傳統文化,達到熱愛自然、師法自然,啟迪人生的目的。在大自然中接受生態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使每一個人旅遊者從自己做起,從每一件保護自然的小事做起。
森林生態旅遊作為旅遊業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旅遊業發展的同時,還給一直以來發展基金匱乏的林業帶來一片生機,而森林生態旅遊同時也是一種與教育有的環保宣傳新形勢。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森林生態旅遊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努力使生態旅遊的各項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做到依法建設,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當前則要對那些如規劃或不按規劃要求亂開亂建並導致自然景觀資源被嚴重破壞的森林公園及生態旅遊項目進行必要的整頓,使其盡快走上一條健康的發展道路。

9. 旅遊的羅馬定義是什麼

羅馬會議沒有對旅遊作出定義,而是對旅遊者進行了界定:
凡納入旅遊統計中來的回來訪人員統稱為答"遊客".遊客分兩類:一類是到目的地停留過夜的遊客,在旅遊統計中稱為"旅遊者".另一類是不在目的地停留過夜,而是當日返回或當日離去的遊客.

這個界定的優點:
1、將遊客分為「過夜遊客」與「不過夜遊客」,進一步細化了統計口徑;
2、將「旅遊」與「旅行」兩個涵義原本不同的術語朝著概念同化的方向邁進了一步;
缺點:概念沒有將國內旅遊者包括在內。

10. 求「海外遊客」的概念

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
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①為了消遣、娛樂、家庭事務和身體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國旅行的人;
②為出席國際會議或作為各國公務代表而出國旅行的人;
③為工商業務而出國旅行的人;
④在海上巡遊過程中登岸訪問的人員,即使其停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也看做旅遊者。
但是,下列人員不包括在旅遊者之列:
①到某國就業任職者;
②到國外定居者;
③到國外學習,膳宿在學校的學生;
④邊境居民日常越境工作的人:
⑤邊境臨時停留的旅行者,即使在境內時間超過24小時也不算做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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