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游泳池溺亡
1. 在小區游泳池溺水死亡,小區要承擔責任嗎
當然承擔了。他們要對顧客的生命負責。
2. 孩子在游泳館溺水了。責任怎麼分
1、一般情況下,依現在一般的有關案例的劃分,游泳館一半責任,臨護人回一半責任。
2、如有其它因素,答要兼顧考慮,比如孩子是否有相關疾病,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職責(是否在游泳過程中給於了足夠的關注)等。
3、游泳是風險運動,孩子去游泳館一定要有大人陪同監護,並高度關注,出了事賠嘗得再多也沒意義了。
3. 要是小孩子在游泳池出現溺水身亡該怎麼索賠
有相關的規定,按規定可通過協調,訴訟等途徑索賠。
4. 在游泳池游泳溺水死亡應如何索賠
在游泳池發生溺亡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務存在缺陷,對溺水死亡存在過錯的,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責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過錯的,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處理此類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個問題: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公共游泳場館系人身危險多發區,國家有關管理機關頒布有相關的強制性經營、管理規章,對救生人員實施特殊許可證制度。被告必須取得游泳場館營業許可證,並配備一定的救生人員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務中存有疏忽管理的過錯: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淺水區之間應當有標識及警告標志,特別是當游泳者進入深水區時,應當對游泳者游泳技能進行查驗審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備的救生員應當取得游泳救護人員上崗證等。如果在發生溺水時未能及時發現,未盡到救生員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費服務中有瑕疵,應對溺水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二、死者及其隨行人員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體有病,或在其未擁有經過專業化測試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證的情況下,到具有高度危險的游泳池游泳,本應格外謹慎小心,這是其本身的注意義務。如果其違反游泳池管理規定,擅自決定進入深水區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隨行人員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死者本人有責任,其隨行人員也存在著疏於有效的幫助和監管的過錯,因此,對損害結果,死者及其隨行人員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在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確認了賠償責任和承擔者後,在計算具體賠償數額時,一方面要根據民法理論中的「填平原則」,判令侵權者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另一方面還要嚴格審核證據,減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對於合理的開支費用,應由雙方按過錯責任的比例予以承擔;屬於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以及不合理的費用,理應由死者方自行承擔。
5. 嬰兒游泳池溺水掙扎3分鍾,當時的情形是怎樣的
作為父母,我們要時刻照顧到孩子,對孩子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因為孩子還小,特別是嬰幼兒和年齡低於7歲以下的小孩子,沒有太多防範危險的意識和自我解救的方法。這個時候身為父母的我們就要盡到對孩子的注意義務,不能夠粗心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放任孩子不管。生活當中,有時候就是因為父母疏於對孩子的照顧,才發生了不可挽回的事件。我們了解到,近幾年嬰幼兒學游泳是一種很常見的行為,許多的爸爸媽媽會帶著嬰幼兒去特定的母嬰經營場所讓孩子游泳。但是如果此時疏於對嬰兒的照顧的話,可能會發生悲慘的事件。有一個嬰兒在游泳池裡溺水,掙扎了三分鍾,三分鍾之後才被工作人員發現,然後立刻送到醫院去,而但是周圍的情景如下。
一、周圍的工作人員在忙著手裡的事
有的時候工作人員忙於自己手裡的事情,是無暇顧及到其他人的,他們不是有意為之,而是真的因為抽不開身去觀察到周圍的一絲一毫的動作。這是一個母嬰游泳館,裡面還會有其他的嬰幼兒需要游泳的服務,所以工作人員也要去照顧、服務其他的小孩子。
6. 成年女子在兒童泳池溺亡是怎麼回事
如皋商務信息網訊 近日,一則1.5米多高的成年女子在兒童泳池溺亡的案子在浙江溫州甌海法院宣判了,泳池所屬的公司被判承擔50%的責任,賠償74萬余元。
最終,法院認定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應賠償74萬余元,經計算,扣除已經賠付的8萬元,還需賠償66萬余元。因在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內,因此這筆款由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
7. 兒童溺亡游泳池法人有刑事責任么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專人、其他組織,未盡屬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8. 身高1.5米成人在兒童泳池溺亡, 泳池方是否該擔責
現在很多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一直被大家詬病,因為很事故往往就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特別是一些游泳池出現的危險是最多的,我國對於游泳的安全做出很多 規定,可是有些地方依舊不遵守國家的安全標准,造成游泳的時候出現一些安全問題,這點應該引起我們的深思,游泳的管理方面應該繼續加強。
最近我看到一個新聞,又是一次游泳出現的悲劇事故。新聞的內容主要是苟某和自己的家人以及同伴去游泳,他們去的是一家叫做甌海婁橋一泳池的地方進行游泳,這個苟某買票進入後,先在成人游泳池內遊了一會兒,後來又進入兒童游泳池,可是這次她出事情了,最終經過搶救無效死亡。
這件事情我覺得很奇怪,因為大家要注意一點苟某買票就開始游泳了,這位女士的技術應該是很不錯的,因為她先在成人游泳池內游泳,而且持續一段時間,後來苟某進入兒童游泳池裡面游泳,但是這次出事情了,那麼苟某的問題出現在游泳池,因為原因很簡單,苟某在成人游泳池裡面並沒有任何問題。
還有一點我們需要注意,那就是苟某出現生命危險的時候,並不是被救生員救出來的,而是自己的朋友發現以後才開始搶救,這時候其實苟某的生命已經出現嫉妒危險,從這一點來說游泳池的救生人員,根本沒有起到實際的救生作用,而且也沒有及時的發現苟某的症狀,這是很不負責任的事情。
通過我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苟某本身來說沒有任何過錯,而且苟某的游泳技術很不錯。可是在苟某出現危險以後,救生員沒有及時發現,單單看這一點游泳場的問題就很大了。如果當時救生員可以直接發現苟某的情況,那麼悲劇就不會發生,泳池方本身就該擔責,這是無法逃避的!
9. 小孩在游泳池溺水死亡,游泳池老闆沒錢,小孩的爸爸媽媽該怎麼辦
沒錢開啥游泳池,既然在他那邊出事,就算沒錢也應該處法律責任
10. 男孩游泳館溺水4救生員無一人發現,這是救生員失職嗎
男孩兒游泳館溺水,四名救生員無一人發現,是救生員失職。
在這個新聞當中,這個男孩兒就因為溺水了兩三分鍾,最後導致進入了ICU。而且就在這兩三分鍾之內,他旁邊那四個救生員卻都沒有發現他溺水了。帶領這位孩子去上游泳課的是她的外婆,他的外婆可能是要去廁所,所以就讓這位孩子在游泳池的淺水旁等一等,因為他的父母給這位孩子報的是一個教練的游泳課。所以說,教練遲到了或者是來的比較早,就讓孩子先等著,然後外婆出去了兩分鍾,回來之後就發現孩子已經溺水了。
所以說,其實這個男孩兒的事故,並不只只是救生員的責任,當然大部分是,但是也離不開外婆和館長的失誤。最後,希望這個孩子能夠從ICU裡面轉出來,趕緊的養好身體。而且現在夏天送孩子去上游泳課的時候,一定要有家人的陪同。不能就很放心的就把孩子交給教練,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