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戶外廣告
㈠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在十日內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
(二)違反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置者未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和提交檢測報告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未及時予以維修、更新的;
(三)違反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商業牌匾的。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以及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等規定設置、維護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現象,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置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
(二)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設置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設置許可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說明理由的;
(四)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枉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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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介紹
《濟南市抄戶外廣告設置管襲理條例》經2010年9月28日濟南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所屬通過,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分總則、規劃管理、許可管理、設置與維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㈣ 濟南市戶外廣告審批哪個部門負責
2010年濟南市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嚴格執行「三定」規定,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山東省回城鎮容貌和環答境衛生管理辦法》,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以及戶外廣告審批等手續是要轉移到濟南市城市管理局了。之前戶外廣告設置和審批一直是由濟南市建委即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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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內告設置規劃,報容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送審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草案予以公告,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收集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規劃變更、市人民政府調整戶外廣告禁設區域或者城市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報批、公布。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