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A. 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簡介
《國家級森林公園來設立、撤自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5月13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6號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B. 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國家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是國家濕地公園范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禁止擅自徵收、佔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徵收、佔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2)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法》明確,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貴、瀕危的野生生物物種。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
三是成為省級濕地公園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是保護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施良好。
六是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國家濕地公園。
七是濕地保護、科研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C.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申請哪些補助
第十五條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主管負責人批准,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告書》,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示、公告,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保護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被許可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森林資源受到破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行政許可決定的,國家林業局可以依法撤銷,並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許可人,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范圍內,不得再建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確有必要的,必須經國家林業局批准後方可建立。
第二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的有關書面材料均為一式兩份,並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格式製作。
D. 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
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專目的,經國家林屬業局批准設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
國家濕地公園范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不得重疊或者交叉。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禁止擅自徵收,佔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徵收,佔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4)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充分尊重生態學原理,從生態學角度出發,明確景觀在生態系統中的地位,協調人與自然,景觀設計利用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緩和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矛盾,提高景觀的生命力,抵抗力和承載力,建立可持續性的景觀系統。
科學的對濕地景觀進行生態恢復,加強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形成新的生態群落,重現水天一色,風景秀麗,魚草叢生,葦路縱橫的生態景觀。
E.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F. 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允許進行旅遊開發嗎
國家級森林公園不屬於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指對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區內嚴禁任何直接利用自然資源,嚴禁一切生產性經營活動。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瀕危動植物的主要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有特殊意義的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化石產地等。自然保護區不能有人為的直接干涉,任自然流程正常進行,包括特定時間內的-些自然作用,如自然火燒、群落自然演替、自然病蟲害、風暴、地震等。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可以進行適度的營利性旅遊開發,比如說收門票,另外不少森林公園內還有燒烤,發生火災也有人救火,所以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的定義,因此國家級森林公園不屬於自然保護區。
G. 國家對樹木保護有哪些管理規定和法規謝謝!
有如下幾種規定及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4、《森林防火條例》;
5、《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6、《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
7、《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
8、《林地管理暫行辦法》;
9、《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10、《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11、《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2、《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13、《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
14、《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
H. 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很多,你需要哪方面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
5、退耕還林條例
6、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包括林業)
等等有很多。
I. 中國有什麼跟公園有關的法律么。比如區分公園種類 管理職權范圍 建立保護運營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中國的公園,主要由建設和林業部門管理。建設部門管城市內的公園,林業部門管森林公園。
現行的規章,也主要由建設和林業部門制定。
法律鏈接:《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園,可以申報國家重點公園。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園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
(三)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標准之一:
1.園林歷史悠久,代表一定時代的優秀園林作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
2.利用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園,展現中國風景園林的設計藝術,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
3.公園的人文景觀與中國的歷史文化、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相聯系,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4.在瀕危動植物研究和保護、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宣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護價值;
5.公園內歷史遺存、動植物資源豐富,自然地質獨特,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於森林生態旅遊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防火、旅遊安全等專項規劃。
J. 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森林資源經營與保護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條件的林場可以採取承租集體林地造林經營的方式,擴大森林資源規模。承租集體林地應當簽訂書面的承租合同,明確承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承租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大力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新技術,加快中幼齡林撫育步伐,大力發展珍貴用材樹種,積極培育大徑級林木,不斷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場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其中跨地(市)國有林場、省屬國有林場和省級以上公益林佔有林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並完善森林經營檔案。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進行林木採伐,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和造林育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並依法進行更新造林。作為單獨採伐編制限額單位的國有林場,年度採伐限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實行採伐許可指標單列。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林地使用權歸屬,並應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區劃,設立護林站,健全護林組織,配備森林管護人員,明確管護職責,確保管護成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森林防火的規定,加強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建設,成立護林防火組織,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項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組織火災撲救。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備森防技術人員,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建設,建立檢疫、預測預報制度,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執法人員,加強林政執法,保護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植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等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動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維護其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二十九條 森林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有林場設立公安派出機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