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標准
1. 濕地公園建築控高標准為多少米
建築後退紅線是規劃部門對建設方建築的一項具體要求,通常除靠道路一側需留綠地退線外,在其它不鄰路的一側,對方有建築時退防火間距和日照間距; 在對方(鄰居)一側無建築時,按有一棟與你所要建的建築相同的建築退防火間距,如建一棟5層辦公樓。
2. 濕地公園的設計中道路規范是什麼
規范是能通車,不損害濕地本身。
3. 規劃設計有哪些依據,如《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麻煩像我的格式那樣寫一下頒布的時間。。。謝謝!
(1)《中華來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自護法》(1989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98年11月8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7年1月1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
(9)《國家濕地公園評估標准》(LY/T1754-2008)
(10)《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范》(LY/T1755-2008)
(11)《自然保護區工程設計規范》(LY5126-04)
(12)《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LY/T5132-95)
(13)《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
(14)《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林濕綜字[2010]7號)
(15)《濕地恢復工程項目建設標准(試行)》(國家林業局,2007年)
4. 國家林業局怎樣申請濕地公園需要什麼條件
省級以下國家濕地公園申請設立條件各省要求不一,需參閱各省政策,國家濕地公園設立條件如下: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貴、瀕危的野生生物物種。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
(三)成為省級濕地公園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保護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
(五)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施良好。
(六)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國家濕地公園。
(七)濕地保護、科研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申請晉升為國家濕地公園的,可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實地考察,召開專家評審會,並在所在地進行公示,經審核後符合晉升條件的設立為國家濕地公園。
5. 濕地公園規劃和設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濕地公園規劃和設計-綠維創景-有非擦汗那個豐富的經驗,指出中國建設報搞好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和建設,符合黨的十六屆五中和六中全會提出的"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的要求;有利實現把城市建成生態市的目標,有利提升城市人居形象和營造城市良好的人居環境,有利實現整個城市區域的自然生態風貌和人文景觀的相互協調和統一。因此,重視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和建設,應該成為構建城市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之一。
應從以下幾點著手加強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和建設:首先,城市的城建規劃部門要根據整個城市區域的自然生態風貌和人文景觀深入搞好規劃和建設濕地公園規劃踏勘調研工作,力爭做出高質量濕地公園規劃的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總的要求應是:城市的濕地公園建設應注重生態,與自然的山勢、水勢、地勢相結合,與整個市城區山水型生態風貌和人文景觀相融合,與整個城市的人文景觀相對應。
其次,城市的濕地公園規劃和建設應根據城市的自然山勢、水勢、地勢的地理現狀,切實搞好建設規劃的招投標方案、拆遷安置小區的設計,使之與整個城市區域的自然生態風貌和人文景觀相協調,並據此設計和做出高質量濕地公園規劃的控制性詳規及修建性的詳規。
再次,城市的濕地公園規劃和建設,應根據其城市的資源和環境狀況,突出其城市的資源和環境特色。在其規劃建設的目的、理念、目標、方法、措施上突出城市自身的資源和環境優勢。規劃建設的目的應體現既有利更好地執行國家關於濕地公園規劃的保護政策,又不能狹隘地把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片面地理解為種植濕地植物,營造"自然"濕地景觀;規劃建設的理念應體現如何通過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給市民和遊人提供一個新的生機盎然、多樣性的遊憩空間;規劃建設的目標應體現,如何使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的總體目標定位在減少城市發展對濕地環境的干擾和破壞、提高濕地及其周圍環境的自然生產力上;規劃建設的方法上應做到如何通過實現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目標,將城市濕地的整治與城市自然景觀規劃結合起來,從而形成城市濕地區域與整個城市的自然生態風貌和人文景觀融而為一的新的景觀整體。
6. 濕地功能有無量化標准
你好,你問的標準是存在的,不過相當復雜,請參看
《國家濕地公園專評估標准屬》,《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范》這兩部條例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3月28日訊 2008年3月27日,由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的《國家濕地公園評估標准》和《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范》2項林業行業標准審定會在北京召開,會議由國家林業局科技司主持。參加會議的有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中心、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中國農業科學院、北京林業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等有關單位的專家。
與會專家在聽取了標准編寫人員的詳細匯報後,本著實事求是、科學負責的態度對標准進行了充分討論,並逐字逐句地進行認真審查。專家認為,該2項濕地公園標準是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的,內容具體、數據可靠,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可操作性。會議通過了《國家濕地公園評估標准》(送審稿)和《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范》(送審稿)2項林業行業標准。這2項標準的頒布實施將促進我國國家濕地公園的規范化建設和評估,實現對濕地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濕地保護工作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您!
7. 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不可以,具體可跟據以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8. 濕地公園立項要經過哪些部門批准
辦理各項建設工程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手續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後,用地單位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填報《使用林地申請表》一式四份(若按審核許可權必須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一式五份);同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立項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權屬憑證(即《林權證》或《山林權證》。缺此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書面證明,說明缺此證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權屬糾紛等);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4、與被征佔用林地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圖。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出專業人員到被使用林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若經初步審核同意,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確保恢復不少於被使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的具體措施。為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工程使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確保我省生態公益林的面積不減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態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請求調整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書面報告,調整的生態公益林面積應不少於被使用林地的面積;並寫明被使用生態公益林林地和計劃調整的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情況(包括地籍小班號、面積、蓄積、樹種、林組劃分、二級林種、生態功能等級等),經同級人民政府和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
(三)繳費
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同意後,同時通知用地單位按粵價〔1999〕173號文規定的收費標准依法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用地單位可在當地銀行直接匯款到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收款人:廣東財政代收費專戶;收款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帳號:20880001(匯款時必須在「用途」欄填寫「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代碼07501);付款人:用地單位。也可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廣東省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省財政部門指定的代收款銀行直接繳納。
(四)上報
經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同意後,將有關材料逐級上報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司審核和審批。上報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單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權屬憑證;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5)與被征佔用林地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圖;
(7)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銀行收款憑據(或復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2)恢復森林植被具體措施的書面說明;
(3)需要征佔用生態公益林林地時,請求調整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書面報告。上報的材料應當齊全、真實、准確,否則;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退回;不予辦理。
(五)審核、審批
對上報項目的審核、審批,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初審和會審制度,每月會審1-2次。由主辦處室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後,提交會審小組進行會審。經審核同意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若使用林地的面積超過《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所規定的審核許可權;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注意事項
1、項目經審核同意後,用地單位到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使用林地。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部門不得受理用地申請。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並納入年度採伐限額指標。如無證採伐,則按有關法律進行處理。
2、一項工程使用林地應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請,不得化整為零。鑒於交通、通訊、管道、輸變電線路等工程項目的用地呈帶(線)狀,可以縣級為單位作為一個項目進行申辦,但不得以鄉鎮為單位作為一個項目進行申辦由於通訊和輸變電等架空線路工程的技術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據粵辦函「2000」565號文的規定,凡屬下列情況的林地都應當申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電桿或電塔架用地;線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種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長高度的地帶;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帶。
3、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嚴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幹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級支流兩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邊的生態公益林區採石取土。嚴禁在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和生態公益林林地內采礦、採石或挖塘養蝦。確需在其他林地上採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兩年以上的;應當按征佔用林地審核手續辦理,不能當作臨時使用林地進行審批。
4、審批許可權由地級市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使用林地項目;要同時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批准單位按省規定的標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