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環評
A. 迎風湖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規劃
規劃目標
1、全面保護核心區濕地生態系統;
2、全面保護東部濕地保育森林區;
3、發展和建立外圍濕地生態過渡區;
4、發展和建立外圍風景林區;
5、構築規劃區濕地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的生態安全格局;
6、構築水陸交接生態敏感區的生態安全格局。
7、在發展區,建設旅遊、休閑、娛樂、度假為一體的綜合性濕地風景名勝區
8、把迎風湖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成為重慶著名、全國示範的國家級濕地公園。
建設期限與階段目標
重慶迎鳳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建設期限為2009年--2019年,共計10年,分三期進行建設,一期建設期限為2013年,二期建設期限為2017年,三期建設期限為2019年。
2013年完成重慶迎鳳湖國家濕地公園環湖濕地建設項目,完成基礎綠化、林相改造以及公園用地周邊生態緩沖帶建設、基本完成公園基礎設施的改造與建設。
中期目標:進一步建設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體系、科研監測體系、科普宣教體系,全面建設濕地公園的旅遊服務設施以及管理服務設施,加大公園內濕地的恢復以及修復力度,營造覆蓋整個公園的濕地景觀和濕地環境,營造功能完整,主題突出、以庫塘濕地景觀為主的富有特色的重慶迎鳳湖國家濕地公園。
遠期目標:完善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體系、科研監測體系、科普宣教體系,完善生態旅遊設施,建成具有迎鳳湖濕地特色的生態旅遊精品,實現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完美結合。
總體布局與功能區規劃
根據濕地公園的規劃目標,在分析濕地公園自然資源和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將濕地公園各組成部分按其不同功能要求、不同的發展序列有機地組合起來,使該濕地公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總體布局。
整個濕地公園可規劃成如下四大功能區域:
1、濕地生態保育區;
2、水源涵養森林保護區;
3、科普宣教區
4、濕地發展區--風景林區--風景旅遊休閑娛樂度假區。
B. 編寫濕地公園的環評報告大概多少錢
很難說一個環評項目具體是多少錢,因為環評沒有一個固定的收費標准,純屬商業行為,你可以和環評公司的老闆去談,如果環評公司的老闆願意給你免費做環評也是可以的。純屬商業行為。
C. 太平湖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
1、規劃指導思想:利用區位、資源、生態等方面的優勢,根據當地人口、資源、生態和環境的特點,以維護濕地系統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保護優先、科學修復、適度開發、合理利用」的方針,充分發揮濕地公園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2、規劃原則:遵循與濕地有關的國家法規,符合國家現有的濕地保護與利用政策;以生態效益為主導,三大效益協調統一;保護第一,保護和合理開發相結合;統一規劃,分區管理;社區參與的原則,共同發展;盡量適應和包容現有的開發建設,並與相關規劃相協調;突出主題。
3、規劃目標:在維護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和濕地生態功能完整性,保護濕地生物多樣性的基礎上,發掘太平湖濕地資源的旅遊開發價值,並加以合理利用,力爭把太平湖濕地建設成為集觀光、度假、休閑、濕地景觀展示、環境教育、科普和科研等功能於一體的一流的國家級濕地公園,充分發揮太平湖濕地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
4、規劃范圍:太平湖湖面、上遊河流入湖口以及高水位以上80—200米湖濱區圍。上游至陳村水電站,地理坐標為東經117°54′43″—118°10′54″,北緯30°19′03″—30°25′18″,總面積98.5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積88.6平方公里。
5、規劃期限與階段目標:本規劃年限為9年(2007年—2015年),分為三個階段:起步階段(2007—2009年)、快速發展階段(2010—2012年)、完善階段(2013—2015年)。
6、規劃功能布局:空間布局原則(保護優先、主題明確、突出完整性、注重可操作性);空間總體布局(濕地生態保育區、濕地科普教育區、大湖親水運動休閑區、九曲灣歷史與民俗文化體驗區、主題生態群島觀光休閑區)。
D.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內容
5.1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根據濕地區域的自然資源、經濟社會條件和濕地公園用地的現狀,確定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劃定公園范圍和功能分區,確定保護對象與保護措施,測定環境容量和遊人容量,規劃游覽方式、游覽路線和科普、游覽活動內容,確定管理、服務和科學工作設施規模等內容。提出濕地保護與功能的恢復和增強、科研工作與科普教育、濕地管理與機構建設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議。
對於有可能對濕地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干擾、甚至破壞的城市建設項目,應提交濕地環境影響專題分析報告。
5.2規劃功能分區與基本保護要求
城市濕地公園一般應包括重點保護區、濕地展示區、游覽活動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區域。
5.2.1重點保護區
針對重要濕地,或濕地生態系統較為完整、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應設置重點保護區。在重點保護區內,可以針對珍稀物種的繁殖地及原產地應設置禁入區,針對候鳥及繁殖期的鳥類活動區應設立臨時性的禁入區。此外,考慮生物的生息空間及活動范圍,應在重點保護區外圍劃定適當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場所。
重點保護區內只允許開展各項濕地科學研究、保護與觀察工作。可根據需要設置一些小型設施,為各種生物提供棲息場所和遷徙通道。本區內所有人工設施應以確保原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擾為前提。
5.2.2濕地展示區
在重點保護區外圍建立濕地展示區,重點展示濕地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和濕地自然景觀,開展濕地科普宣傳和教育活動。對於濕地生態系統和濕地形態相對缺失的區域,應加強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育和恢復工作。
5.2.3游覽活動區
利用濕地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可以劃為游覽活動區,開展以濕地為主體的休閑、游覽活動。游覽活動區內可以規劃適宜的游覽方式和活動內容,安排適度的遊憩設施,避免游覽活動對濕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應加強遊人的安全保護工作,防止意外發生。
5.2.4管理服務區
在濕地生態系統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設置管理服務區,盡量減少對濕地整體環境的干擾和破壞。
E. 國家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F.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程序
4.1編制規劃設計任務書
4.2界定規劃邊界與范圍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范圍的確定應根據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因素綜合確定,應盡可能的以水域為核心,將區域內影響濕地生態系統連續性和完整性的各種用地都納入規劃范圍,特別是濕地周邊的林地、草地、溪流、水體等。
城市濕地公園邊界線的確定應以保持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以及與周邊環境的連通性為原則,應盡量減輕城市建築、道路等人為因素對濕地的不良影響,提倡在濕地周邊增加植被緩沖地帶,為更多的生物提供生息的空間。
為了充分發揮濕地的綜合效益,城市濕地公園應具有一定的規模,一般不應小於20公頃。
4.3基礎資料調研與分析
基礎資料調研在一般性城市公園規劃設計調研內容的基礎上,應著重於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土壤類型、氣候條件、水資源總量、動植物資源等自然狀況,城市經濟與人口發展、土地利用、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等社會狀況,以及濕地的演替、水體水質、污染物來源等環境狀況方面。
4.4規劃論證
在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組織風景園林、生態、濕地、生物等方面的專家針對進行規劃設計成果的科學性與可行性進行評審論證工作。
4.5設計程序
城市濕地公園設計工作,應在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4.5.1方案設計
4.5.2初步設計
4.5.3施工圖設計
G. 請問哪位大俠有鶴壁市淇河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啊或者有關於濕地公園的照片啊因為畢業論文需要!!急!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沒有~~ 照片過幾天發給你~~ 上次去的時候沒有照那麼多照片~~
H. 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不可以,具體可跟據以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I. 濕地公園的旅遊總體規劃方案怎麼做請給點意見!!
濕地公園的旅遊總體規劃方案怎麼做?
答:濕地公園旅遊規劃應該要有一套法定的規范程序,是景區長期發展的綜合平衡、戰略指引與保護控制,從而使其實現有序發展的目標。規劃是為景區的未來發展設計的一個框架,所以這個框架必須是相對長期地、穩定地、必要地。可以從這幾個特性出來來寫方案:
旅遊規劃的綜合性
旅遊規劃的層次性
旅遊規劃的市場性
旅遊規劃的動態性
旅遊規劃的前瞻性
旅遊規劃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