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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風貌導則

發布時間: 2021-03-07 16:57:59

A. 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風貌規劃,舉個例子

桂林市城市風貌設計導則
規劃

2.1基本原則

2.1.1 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舊城核心地區作為桂林城市文化內涵與特色的重要載體,整體城市風貌控制上應嚴格保護,妥善利用歷史街區、遺跡遺址、名人故居等歷史文化資源,妥善利用各種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整治、恢復和展示原有歷史文化感知元素,挖掘城市歷史文化內涵,體現桂林市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核心風貌,反映出桂林地區作為中原文化與嶺南文化交匯處獨有的桂北文化內涵。

2.1.2 延續山水城市格局
1 灕江、桃花江、兩江四湖環繞地區以及西山公園風景區、七星公園風景區、龍泉景區形成的山地綠楔所共同限定的空間,作為桂林山水格局的核心區域。整體城市設計上應突出山水城特徵,以「景在城中、城在景中」為城市風貌基本要求,加強山水「綠楔」的控制。
2 城市設計上宜塑造各具特色的中小尺度的山水環境,構建不同層次的「山-水-城」格局,兩江三楔涉及的開敞空間和視覺走廊應受到堅決保護。

2.1.3 保持園林城市骨架桂林城市自然山水景觀環境獨具特色,外圍有由堯山景區、桂海景區、龍泉景區、蘆笛景區等圍合的大山體綠環,內有由疊彩山、老人山、兩山、黑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圍合的小山體綠環;城中以兩江四湖為核心,小東江、南溪河、靈劍溪等水系貫通其中。整體城市設計控制上應結合自然山體、水系、道路綠化、集中綠地等組成城市的綠色網路,構成桂林園林城市的骨架。

2.1.4 維護生態城市特徵
桂林市主城區、雁山區、西城區之間存在大量農田、綠地及山林景區,形成城市板塊間天然生態屏障;同時城市各組團內部分布的山體、綠地、河流、湖塘亦組成各組團問的生態分隔帶。這些地段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構成部分,城市發展中應注意保留城市內部綠色空間,保持城市外圍田園風光,保護大山林景區背景關系,維護城市生態環境。

2.2 城市風貌分區(附錄A)

2.2.1 老城核心區
1 老城核心區南起南門橋,北至鐵封山、鸚鵡山,東至灕江、西至桂湖,即「兩江四湖」圍合區域,為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核心保護區,是桂林山水城市印象的重要感知區。
2 在舊城改造中應注重保持古城風貌,保護歷史遺存風貌區恢復原有歷史符號和文化遺存,強化以靖江王府為中心的歷史環境氣氛,繼承城市特定的地域歷史文化。
3 注重疊彩山-靖江王府-象鼻山古城軸線格局、「十字街」街道格局、「兩江四湖」環城水系、城牆遺址-水系環境-山水城格局等特色空間的保護,體現城市原有空間肌理,展示城市文化內涵。
4 加強核心區內現存河塘水系的保護與改造,應重視沿岸景觀質量建設,完善城市內部山水環境空間格局。
5 核心區內注意避免不適宜的建築風格,建築形式應借鑒歷史傳統,展示城市傳統文化,體現地方多民族融和的城市文化特徵,充分展現桂林風格,塑造獨具特色的城市風貌展示界面。
6 建築注意高度和體量控制,保證主要景觀視線走廊的通暢建築屋頂應採用坡頂形式,建築的形式、尺度與色彩應與山水環境景觀及歷史文化景觀相協調。
7 對老城核心區風貌有較大影響的現有建築,應有組織的進行改造和整治,使之與老城風貌達到有機協調。

2.2.2 其他老城區
1 其他老城區指老城核心區以外的已建老城區。
2 其他老城區內建築風貌應與整體城市風格相協調,與建設環境相融合。建築風格可充分挖掘桂林地方傳統特色,提倡地方建築符號、地方材料的運用。
3 應注重建築與山體背景線的呼應和協調,強調山水城市景觀環境的保護,塑造生動的城市輪廓線。
4 其他老城區中,環城西路、上海路、灕江路、普陀路、環城北路圍合區域應尤其注重與老城核心區風貌的協調,形成對老城核心區歷史文化風貌的延續,並與其他區域和諧過渡。

2.2.3 城市新區
1 城市新區是指琴潭區、城北區、西城區、高新技術產業區、雁山區以及城市建成區以外進行集中成片、綜合配套開發的區域。
2 新區建設強調城市形態與地方特色相結合,新區總體風貌在與桂林整體城市風格協調的基礎上,可按新區的不同職能進行設計引導,展示鮮明的城市形象和時代特徵,體現桂林山水城市風貌與現代風貌的對話,塑造不同形式的山水城市景觀。
3 新區建設應尊重桂林市山水城市格局,保護山水環境,充分利用城市背景山體,注重營造城市水環境,塑造出不同層面的「山-水-城」空間形態,旨在建設嶄新的桂林山水城。
4 新區建築風貌應鼓勵提取桂林地方傳統特色的建築意向,融人現代元素,創造具有生命力的建築新形式。重點地段宜通過設置適量的高層建築作為新區標識點,形成豐富有致的城市空間形象。反對新區建設盲目追求「高、大、全」仿西式歐化建築風格。

2.2.4 城市風景區
1 城市風景區主要包括蘆笛景區、萬福景區、堯山景區、桂海景區、奇峰景區。
2 城市風景區作為城市外圍山體綠環,是桂林市大山水環境的組成部分,構成優美的城市背景線,是城市景觀的重要元素。風景區以保護為基本原則,以風景游賞活動為主,嚴格控制開發地段、開發內容及開發強度,應控制建築體量及高度,建築形式尤應注重與山水環境的協調融合,應採用坡頂形式,建築色彩宜淡雅。

2.3城市重點區域風貌控制

2.3.1景觀山體周邊風貌控制
1 各級山體依等級按不同要求對建築退讓、建築高度進行控制,留出保護綠地。(附錄B)
2 山體周邊保護綠地在滿足安全防護需要的同時,應避免過多人工建設,採用自然原生態形式,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3 景觀山體周邊建築高度應由低層向多層逐步增高,建築布置形式宜充分利用背景山體,結合具體地形地勢布局,形成靈活多樣的建築空間。
4 景觀山體周圍的建築風貌不得破壞山體景觀,建築總體布局應充分考慮與背景山體的關系,並充分利用對景、借景等手法使建築群與周邊山體景觀呼應與融合,達到建築與山體景觀和城市風貌的和諧。
5 建築屋頂提倡採用坡屋頂形式或設計屋頂花園,建築色彩宜採用素雅色調。

2.3.2 景觀水體周邊風貌控制
1 沿各級水體按不同的距離控制建築退讓,作為濱水綠地控制。退讓後建築高度由低層向多層逐步增高,塑造豐富的景觀層次。(附錄C)
2 水體周邊強調視線通透,營造觀景平台。除必要的景觀建築外,應嚴格控制濱水地帶沿岸的建設,以保證岸線地區獲得較好的景觀視線和景觀效果。
3 建築尺度應與水體周邊環境相協調,強調靈巧秀氣、尺度宜人、造型通透,避免厚重體量。建築色彩宜淡雅,注重建築立面設計:建築應融入環境中,充分利用借景、對景等手法,發揮自然條件,塑造內外景觀交融的濱水景觀。
4 建築布局應考慮與水體景觀之間的聯系,沿岸線的建築宜採用退台處理,創造豐富的空間序列。建築布置形式宜結合岸線及地形呈自由式布局,建築宜採用坡屋頂形式。
5 水體岸線建設處理應注重景觀效果與使用功能相結合,盡量保證沿岸用地向公眾開放的便捷與舒適性。濱水綠地強調開放性與多樣性,景園設計提倡使用地方材料,塑造開放、生動、有特點的濱水生態綠地。

2.3.3 重要景觀環境風貌控制
1 疊彩、普陀、穿山、西山及老人山五座山的制高點所圍合區城為山水城環境控制區。在控制區范圍內,按照不同區域控制建築的高度,嚴格控制開發密度,保護歷史名城的整體格局。(附錄D)
2 象鼻山、伏波山、疊彩山、獨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等登高觀景點及其相互間的視廊是桂林山水城風貌特色的重要體現,為桂林市重要的城市景觀視廊,對視廊內的建築高復進行分級控制。(附錄E)
3 以看山觀景為目標,強化重要山體和城市重要景觀地區的視覺效果,建築高度與體量不應遮擋視線,不得破壞背景山體景觀
4 景觀視廊周邊建築群落布置宜高低錯落,應注重第五立面的沒計,形成景觀層次豐富、韻律優美的城市天際輪廓線,體現桂林城市映像特色。
5 各風景點周邊的建築高度須滿足有關控制要求,建築形式、體量與色彩不得對風景點的風貌造成破壞,並應與重要景觀之間保持和諧統一。
6 文物古跡單位周邊的建築在滿足退讓要求的同時,應嚴格控制其建築高度與建設密度,建築的形式、體量及色彩應與文物古跡相呼應與協調。文物古跡保護范圍外圍的建築高度應採用有效處理方式與低層建築區的建築高度形成緩和過渡,建築整體風貌上應與低層建築區協調一致。(附錄F)

2.3.4 城市重要道路及廣場風貌控制
1 城市沿街建築是城市地方特色的重要展示界面,在符合有關退讓規定的前提下,應注重塑造整潔有序、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並結合交通、綠化和人流集散需要,變化街道空間,豐富城市景觀。(附錄G)
2 加強城市主幹道及景觀道路沿路兩側的建築造型、體量、色彩及高度控制。注意道路的對景和遠景設計,強化視線集中的觀景,塑造豐富天際輪廓線。
3 臨山體、水體、綠地的城市道路,應控制建築臨街長度,確保觀景視線通透,提倡在道路適當位置布置街頭廣場綠地,與道路線性綠化配合,形成點線結合的綠色道路空間。
4 機場路、桂陽公路、桂磨路、中山北路等作為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兩側宜加強沿線景觀環境設計和建築立面設計,應注重城市人口景觀節點控制,並設置人城標志作為城市印象的標識點。
5 機場路、桂陽公路及桂磨路等桂林市重要旅遊通道應注意加強非建區綠帶的保護,道路兩側景觀資源良好地段應嚴格控制建設量,保留山林綠地和田園風光的景觀滲透面,保持觀景視線通暢。
6 城市廣場應結合周邊用地和建築物的功能及氛圍來進行設計在使用功能上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在景觀質量上相呼應,創造文雅、優美、大方的環境氣氛。
7 桂林作為中亞熱帶氣候特徵的城市,相應要求城市廣場的綠地比例較高,並以遮蔭避日的高大喬木為主,避免大面積草坪綠化。

2.3.5 城市片區開發風貌控制
1 城市片區開發提倡在統一中尋求變化,在體現桂林城市特色的基礎上,可根據不同開發性質進行多樣性風格建設,塑造行政辦公區風貌、商業娛樂區風貌、居住區風貌、工業園區風貌等各具特色的城市片區形象。
2 城市片區開發建設應注意考慮片區內建築風貌與環境設計,在整體風貌協調的基礎上,提倡通過設置不同高度的建築形成錯落有致的片區景觀,避免出現大面積同一高度的建築單體或建築群。
3 城市片區開發應體現桂林市地方文化特色的關聯性、延續性與時代特徵,對桂林歷史街區實行保護性建設,修舊如舊,再現城市風貌歷史;在城市老城核心區內對各年代有代表性的房屋實行保護性建設,沒有老房屋的可按照當年的風格進行恢復性重建。城市居住片區的開發尤其應注重在開發創意、規劃布局、建築設計、景觀環境建設等方面體現城市文化內涵,形成居住片區的文化感知環境。
4 強化居民住宅區文化內涵與設施建設。在規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數額的資金,用於居民住宅區文化內涵與設施方面的建設。文化內涵建設主要包括:小區名稱、開發創意、建築風貌、歷史淵源等內容;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文化活動場所(室外活動場地、圖書室、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動用房)、文化小品設施(告示欄、雕塑、石刻)、體育活動設施、植物配置。
5 在其他項目的規劃設計中,均應根據不同項目的不同特點,規劃配置相應的特殊文化內容融人其中。

3 建築

3.1 基本原則

3.1.1 尊重自然,與山水環境融合建築設計應尊重自然環境,遵循城市空間格局,從建築體量、尺度、外部空間構成、形象風格、外觀色彩等方面與山水環境融合,體現桂林地方特色。

3.1.2 整體統一,個體富於變化注重整體統一和諧。按照城市分區風貌控制要求確定不同片區、街區、組群的形象風格基調。在群體統一和諧的基調中表現建築的個性,增強可識別性,避免雷同。提倡原創性設計構思,反對照抄照搬。

3.1.3 傳承文脈,注重文化內涵和品位保護古城歷史文化,傳承歷史文脈。在挖掘、弘揚本地傳統精華的基礎上推陳出新、創造性地運用,以突出建築的文化內涵,提高文化品位,發展與豐富地方特色的建築表現。

3.1.4 探索創新,可持續發展

1 城市風貌將隨桂林城市發展與時代前進,兼收並蓄、歷史文脈延續、創新發展,建築設計應不斷探索、創新、提高設計創作水平,建築技術和材料與科學技術進步、社會經濟文化水平的提高同步持續發展。

2 結合桂林自然地理氣候條件,更新設計創作理念,大力推廣運用新結構、新材料、新設備和節能、節地、環保等新技術,創建當代佳林生態適應型、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的新建築,創新地方特色的表現形式,為城市風貌可持續發展注入活力。

3.2 總體要求

3.2.1 建築與環境的整體性

1 建築設計應與其周邊環境設計整合、同步,形成整體和諧互為映襯的風貌。

2 環境設計以人為本,注重日照、通風、視線、景觀、活動場地、小品、綠化、交通流線及靜態交通、環保、安全、文化等各種實用性能,做到實用性與觀賞性統一。

3.2.2 整體構思的全面綜合性

1 設計應做由內部空間組合到外觀形象風格的整體構思。不應只顧及一個正立面或沿街面;不應只靠附加一層虛假表皮來塑造形象。

2 全面綜合功能適用性、技術經濟合理性、形象觀賞性及耐久與安全等各方面要求,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的統一。

3.2.3 頂部造型生動性

1 按照桂林登山觀景及輪廓線需要,注重建築頂部造型即第瓦立面設計。要求高低錯落有致,形象生動靈巧。不應出現大片平直死板的平屋面;坡頂需注意屋頂本身的長寬高尺度與比例,不致顯得龐大、笨重。

2 單體建築第五立面設計上需要作多少變化、宜採用的形式,根據其所在風貌控制區基調及城市輪廓線要求確定。

3.2.4 建築形象的長效性

1 選用節能降耗、經久耐用的外裝修材質,降低運營維修成本,使既定形象能長期保持。

2 建築物上必然出現或建成後再逐步裝置的附加物,必須在設計上統籌安排,預留位置或預作限定,為城市管理提供依據。這類附加物包括:建築物名牌與店名牌、廣告牌,放在建築上的各種城市標識、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以及陽台的封裝、安全卷閘門及安全網的設置等。

3.3 體量與尺度

3.3.1 普遍要求

1 與桂林山水環境尺度諧調,嚴格控制建築體量。遵循「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疏不宜密」的原則。

2 由群體的體量組合來決定單體建築體量。任何成片、成街、成組的建築群體,都必須在規劃控制局部最高的高度下形成高低、大小、進退的變化:保持景觀視廊;構成與山水環境融合的建築外部空間:形成與背景山形呼應的城市輪廓線;突出「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特色。

3 單體建築體量應保持長寬高尺度有良好比例,不出現龐大、橫長或矮胖的形體。單體建築長度不宜超過50米。

4 把握好建築的尺度感,建築體量大小及外觀形象的尺度感與環境尺度諧調。不應由於尺度誇張或運用不當造成與環境尺度不相容。

3.3.2 老城核心區及其他老城區

1 城核心區體量大小高低的分布,應突出「疊彩山-靖江王府-象鼻山」這條古城軸線;突出由兩江四湖環繞的城市空間格局。

2 城核心區靠山近水的建築,其體量大小、高低必須按照突出山水景觀的原則來確定。沿兩江四湖的建築不允許長線連排,必須保持建築之間的間隔與通透,使山水環境與街區城市空間互相滲透交融。

3 老城核心區中的街區,建築體量必須保證不阻斷主要景觀視廊。歷史街區、古建築附近的新建築體量及尺度感,應能夠陪襯、烘托、彰顯歷史街區及古建築的風貌。

4 老城核心建築控制高度在24M以下,局部最高者不超過24M,應控制建築體量,不致太橫長。單體建築規模太大者宜切分為多個建築體量。商業街區不阻斷景觀視廊的街道段落,建築長線連排時,宜採用分段高低進退體量變化,做出分段的開口等處理,打破橫長的體態。

5 其它老城區體量與尺度,控制重點與老城核心區相同。應注意沿兩江四湖向外空間的連通交融,體量由低到高的過渡。

3.3.3 城市新區

1 遵循城市空間格局,按照建築與山水環境融合的基本原則,結合城市新區不同片區的主要功能,以確定不同組群建築體量大小高低的分布與組合形態,從而確定單體建築的體量與尺度。

2 運用建築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的體形變化,運用對景、借景、景觀視廊、空間連通交融等空間組合處理,構成新區多姿多彩的城市空間,形成與背景山形呼應的新區城市輪廓線,突顯「城景交融」的特色。

3 低層與多層建築不應長線連排形成橫長體形。中高層建築應控制長寬尺度比例,不致顯得矮胖。高層建築應注意體量的大小與局部變化,不致形成太龐大的單一體量。

4 城市新區的工業建築,建築設計應與生產工藝密切合作以控制建築體量。能切分為多個體量者不做單一集中大體量;能縮平面尺寸做多層者,不做成長寬尺度巨大的單層;開拓利用地下空間以縮小地面建築體量:核心生產線外圍附屬部分做高低進退體量變化;屋面做出高低變化,等等。削弱體量龐大感,使其體量與尺度能融合進佳林山水環境。

3.3.4 城市風景區

1、城市風景區的建築,體量控制堅持數量少、體量小、高度低的原則;保證自然風景為主,人工建築作為陪襯或點綴。

2、本區域建築體量限於低層建築,體量在景區具體地段怎樣分布、組合.應經過景觀分析確定。

3、與城市風景區相鄰的地段,建築體量的多少、大小、高低,應作為由景區到市區的過度來處理。

3.4 形象與風格

3.4.1 普遍要求

1、建築形象應有地方特色、有文化內涵,體現「歷史文化名城」、「風景游覽城市」的文化品位。風格輕巧開敞,體現華南的地域性特色。

2、注重建築個性表達。群體統一和諧,個體形象豐富多變。

3、按照建築的類別、性質採用表現個性的適宜形象語匯。按照單體建築在群體中的主次、形成風貌所起作用大小把握其建築表現的度。不應片面追求單體建築的「標志性」或「超前性」。

3.4.2 老城核心區及其他老城區

1 老城核心區建築形象風格應著重體現歷史文化的傳承。除少量宗教建築外,一律不應照搬或沿用外國建築形式。

2 提倡借鑒傳統建築的形象要素與圖式語言,塑造能體現歷史文脈及時代精神的、有桂林地方特色的建築形象。第五立面採用坡頂造型。

3 歷史街區及古建築附近的新建築,形象、風格、色彩、尺度都必須與原有建築諧調,烘托、突出歷史街區與古建的風貌。沿兩江四湖的建築,應注重以其輕巧的風格將建築與風景高度融合。

4 老城核心區應注重商業街需要的商業氣氛與古城建築風貌的協調。嚴格限定超出建築設計中規定的各種附加物,不讓建築上的附加物破壞既定的形象,

5 其它老城區,作為老城核心區與城市新區的過渡,應在注重歷史文化傳承的基礎上探求多元化的建築表現手法,塑造多樣化表現桂林地方特色的建築形象。

3.4.3 城市新區

1 體現新時期新桂林山水城市風貌。民用建築在借鑒傳統的基礎上探索創造新的圖式語言及建築表現技巧,塑造能延續傳統文詠又富於時代精神的建築形象,體現桂林地方特色的不斷發展創新。

2 形象塑造應注意與山水背景的諧調及城市輪廓線的變化,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建築混合組成的建築群應注意形象風格及尺度感的統一性。頂部處理提倡探索創造多種含坡頂元素或有坡頂意味的造型,豐富城市新區的建築表現,

3 城市新區工業建築的形象處理應注重與山水環境諧調。在此前提下按不同生產類別表現其個性。

4 工業建築生產線周邊附屬小體量,宜按民用建築形象風格處理。無附屬小體量的生產廠房,宜利用其具有可變性的外維護牆及屋頂、細部、外觀色彩等處理,打破笨重、單調、壓抑感、構建能與桂林山水環境尺度和諧的形象與風格。

3.4.4 城市風景區

1 城市風景區建築的形象風格,作為景觀的構成要素,必須與原有自然景觀高度融合,當好自然景觀的配角。

2 建築形式的選用應與場所或景區的主題吻合,應具有很高的觀賞性、表意性。不同風格的建築之間應有一定距離並作綠化分隔,避免不同形式或風格的建築雜陳一處而不相協調。

3.5 建築技術條件綜合

3.5.1 普遍要求正確運用建築結構、設備、材料等技術手段。共同塑造形象。強化設計過程的專業協調、配合.使建築的形象表達與技術邏輯性一致。

3.5.2 充分發揮新技術的建築表現力大力推廣運用各種新技術、採用新結構、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注重分析研究所帶來的建築表現可有性。充分運用,適當引導,增強建築表現力。

3.5.3 工業建築注重分析、區分生產工藝流程的固定不變部分與可調整變化部分;注重分析廠房各個外維護面的可變程度;注重擬選用標准化構配件的建築表現力,為控制體量、把握尺度、塑造形象、體現風格提供更大的選擇餘地。採用大跨度新結構屋頂應注意選取能融入環境、比較輕盈美觀的造型。

3.5.4 運用地方材料

1 充分利用現有石、砂、瓦、竹、木等地方材料,增強建築地方特色的表現。

2 通過設計上運用地方材料,推動其生產工藝改進、性能提高、花色品種增加、產業規模化生產,成為設計上可長期選用的來源。

B. 風貌管理等措施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珠海城市特色資源,提升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城市建築風貌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三線」管理

第三條 具有「山海相依、陸島相望」的城市特色,城市天際線、山脊線和海岸線是城市風貌控制管理的重點。
第四條 重要的城市濱海、濱河生活岸線沿線地區,自岸線300米以內區域為濱水風貌敏感區。濱水風貌敏感區內的高層居住建築應以點式為主,臨近濱水區域的建築應以低、多層建築為主,宜設置商業及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條 沿山體四周需規劃建設環山道路,如沿山用地與山體間無城市道路間隔時,臨近山體的居住建築,至少應退離用地紅線10米,而且其建築高度應滿足以下要求:距離用地紅線15米以內的,建築高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距離用地紅線15米至50米之間的,建築高度控制在40米及以下;距離用地紅線50米以上的,才可建設高度在40米以上的高層居住建築。

第三章 建築布局

第六條 濱水風貌敏感區、沿山風貌敏感區內以及沿城市主要幹道兩側重要項目的總平面規劃、重要的單體建築設計,應至少徵集不少於三個方案進行比選,按相關程序和規定處理,特別重要的單體建築還應開展景觀影響評價。

第七條 沿城市主幹道的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應集中獨立布置,不宜在住宅的底層設置商鋪。
第八條 居住小區應將不小於其總綠地面積的10%-15%設置為開放式綠地。開放式綠地應布置在小區邊緣,呈塊狀布局,該綠地應兩側臨街,條件不允許時,應保持至少一側臨街。

第九條 為了減少街道空間的壓迫感,居住小區建築布置應高低錯落,形成富於變化的天際輪廓線。

第四章 城市公共藝術空間

第十條
通向濱水岸線的城市道路為城市重要的景觀通廊,其與濱水道路的交叉口處為重要的景觀節點,交叉口三個方向均應設置為開敞空間。開敞空間內的公共設施應進行藝術化設計,以提升城市公共空間的藝術品味。

城市道路與濱水道路有用地間隔時,用地正對景觀通廊的部分為景觀通廊控制區,控制區寬度不小於35米,其內不得建設任何形式的建築物(圖見附錄三)。

第十一條 通向山體的城市道路,為重要的景觀通廊,其與山邊道路的交叉口處為重要的景觀節點,交叉口三個方向均應設置為開敞空間(圖見附錄四)。

沿山建設用地正對景觀通廊的部分為景觀通廊控制區,控制區寬度不小於對應道路紅線寬度的2倍,並作為城市公共綠地。

第十二條 濱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幹道兩側的高層居住建築主體間應保持必要間距,以形成垂直於景觀界面的視線通廊。同一宗用地內的上述視線通廊應保持100米以上的通透性(圖見附錄五)。

居住建築主體高度在50-100米范圍內的,側向間距不小於20米。居住建築主體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側向間距不小於30米,並且其垂直於濱水、沿山和道路景觀界面的投影間距不得小於20米。(圖見附錄六)

第十三條 獨立集中布局的商業建築應向城市提供公共開敞空間,不應設置四周封閉的無頂蓋內庭院。

第五章 建築風貌

第十四條 新城建設和城市更新項目應結合嶺南建築風格,塑造具有珠海地域特色的城市風貌。

第十五條 為了避免遮山擋海,濱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幹道兩側的高層居住建築應以點式為主,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最大連續面寬投影不得超過40米。(圖見附錄七) 第十六條 沿山風貌敏感區內的50米以下居住建築必須採用坡屋頂,屋面顏色應以低明度為主。

其它區域的多層居住建築屋頂應採用坡屋頂形式,屋面顏色以低明度為主。非坡屋頂居住建築及高層建築裙房應進行第五立面設計,並納入建築工程規劃許可及規劃驗收管理。

第十七條 珠海中心城區建築主色調確定以淡雅、明快的淺色系和中性色系為主。

第十八條 建築單體外立面及屋頂附加裝飾物、構築物,包括招牌、燈箱、建築節能裝備等的外形、尺度、色彩、位置應當與主體建築的規劃設計協調統一。

第六章 城市道路景觀

第十九條 珠海大道、香海路、金港大道城市生態景觀林帶,控制寬度不小於50米。城市新建主幹道應預留道路附屬景觀綠地,寬度不小於20米。已有城市主幹道的升級改造亦應按此標准要求逐步實施。

第二十條 沿城市主幹路居住建築的控制高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加上道路兩側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之和。建築物臨兩條以上道路的,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一條 沿街建築立面上設置煙囪、空調室外機等設施時,應進行隱蔽與美化。

第二十二條 居住建築沿城市主幹路及臨城市廣場、公共綠地的一側不應設置開敞式陽台。

第二十三條 新建項目的室外地面完成面標高應與周邊地形相協調,如場地周邊有市政道路(含已建或規劃,以下同)或建成區,新建項目的室外地面完成面標高應與周邊市政道路及現狀建成區標高做好銜接,具體要求如下:與周邊市政道路及現狀建成區相接處,即建築紅線以外區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標高應與周邊市政道路及現狀建成區持平;建築紅線以內區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標高不應高於周邊平均標高1.5米;建築紅線兩側,其室外地面完成面如有高差,連接處應以分級跌落或自然坡的方式過渡處理,過渡段應按制在建築紅線以內。

第二十四條 結合珠海城市特色,加強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觀節點的燈光夜景建設,提高建築單體、商業店面、戶外廣告的裝飾燈光檔次,避免光污染,構建出珠海特色的城市夜景。

第二十五條 鼓勵建設城市雕塑、街道小品、道路廣場設施,美化環境、標示區域、提高城市整體環境藝術品質。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出讓或已劃拔用地的建設項目,應在滿足已核準的規劃設計條件的前提下,盡量參照本規定執行。其餘如有突破本規定的情況,須通過多方案比選,通過景觀影響評價,經珠海市規劃委員會城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C. 城市風貌景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包括哪些

綠維創景認為,一個城市的景觀風貌是其城市自然條件和當地歷史、文化的綜合反映。城市風貌是城市建沒中的一個中心問題。它包括:從城耔整體出發,對現有城市的特色資源進行保護、培育和再開發;限制市民和單位的土地與建築建設等許可權,要求按統一的規劃設計和法規進行建設活動;對所劃出的重要地段提出更高的規劃設計要求;對於一般性地段實行地段承包制.促進居民自覺地進行「風貌保護與景觀」活動.並給予技術指導:成立城市風貌景觀審議組織,定期對各種「風貌保護與景觀」活動進行審議等等。這些做法,無疑會保護城市獨特的風貌與優美的景觀.對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發展、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起到良好的作用。它與國家級石林風景名勝區自然特質形成對比,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綠維創景-城市休閑規劃設計中心依託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的整體智慧,以城市運營的手法,在傳統城市空間規劃與產業發展基礎上,以時代前沿的規劃理念,把握文化產業、智慧城市、生態低碳新趨勢,城市風貌景觀設計,統籌城市——尤其是新城新區與城鄉結合帶——的土地、文化、商貿、居住等綜合功能,突出休閑產業與創意經濟,在城市開發整合中,以休閑產業聚合、產業聚集、產業集成為支撐,以文脈梳理、文化傳承、文化創意為靈魂,以創建中國城市生活新未來為核心指向,深入挖掘城市的地方肌理,重點研究城市休閑旅遊、城市文化創意、城市養生商貿為主題的現代產業形態,依託產業,結合政府和企業的聯合機構,開創城市休閑新空間。

D. 景觀道路設計規范有哪些

景觀道路設計規范包括以下內容: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2、公園設計規范
3、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5、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6、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7、建築結構荷載規范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9、鋼結構設計規范
10、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11、木結構設計規范
12、凍土地區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E.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原則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應遵循系統保護、合理利用與協調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在系統保護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發揮環境效益的同時,合理利用城市濕地具有的各種資源,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環境中的作用。
3.1系統保護的原則
3.1.1保護濕地的生物多樣性:為各種濕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間;營造適宜生物多樣性發展的環境空間,對生境的改變應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圍;提高城市濕地生物物種的多樣性並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造成災害。
3.1.2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連貫性:保持城市濕地與周邊自然環境的連續性;保證濕地生物生態廊道的暢通,確保動物的避難場所;避免人工設施的大范圍覆蓋;確保濕地的透水性,尋求有機物的良性循環。
3.1.3保護濕地環境的完整性:保持濕地水域環境和陸域環境的完整性,避免濕地環境的過度分割而造成的環境退化;保護濕地生態的循環體系和緩沖保護地帶,避免城市發展對濕地環境的過度干擾。
3.1.4保持濕地資源的穩定性:保持濕地水體、生物、礦物等各種資源的平衡與穩定,避免各種資源的貧瘠化,確保城市濕地公園的可持續發展。
3.2合理利用的原則
3.2.1合理利用濕地動植物的經濟價值和觀賞價值;
3.2.1合理利用濕地提供的水資源、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
3.2.3合理利用濕地開展休閑與游覽;
3.2.4合理利用濕地開展科研與科普活動。
3.3協調建設原則
3.3.1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與濕地特徵相協調,體現自然野趣;
3.3.2建築風格應與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相協調,體現地域特徵;
3.3.3公園建設優先採用有利於保護濕地環境的生態化材料和工藝;
3.3.4嚴格限定濕地公園中各類管理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與位置。

F. 城市景觀規劃有哪些規范及要點

城市規劃設計:
(1)要正確處理好城市局部建設和整體發展的辯證關系。要版從全局出發,權使城市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空間布局上做到職能明確,主次分明,互相銜接,科學考慮城市各類建設用地之間的內在聯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區、工業區、商業區、文教區等,形成統一協調的有機整體。
(2)既要保持近期建設的文化完整,又要科學的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發展,要為遠期發展留有餘地。
(3)要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建設的辯證關系。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不能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城市發展為代價,避免重復「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同步進行。人與環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保持人與自然相互協調,既是當代人類的共同責任,也是城市規劃設計工作的基本原則。

G. 城市景觀風貌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應對內容有哪些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為了確定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並作為強制性內容。可以概括為只是對規劃層面的數字量化,再進一步說,是對於地塊指標的控制,以達到對整個地塊以至更大區域的控制。城市設計能夠很好的對控規進行完善和補充。城市設計要處理好建築物之間群體的組合,從平面到空間,系統地考慮城市。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結合起來兩者互相補充,一同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指導。二者使得城市規劃的實施落實在更為具體的操作層面上,提供更為詳細的指導和實行更為細致的控制,使每一項城市建設活動都與城市規劃保持聯系。
控規內容過於專業化:缺乏形象內容和城市設計的內容,其控制指標推出的結果說服力不強。造成:對於非專業人士來說,控規主要成果部分的平面圖形與專業文字,專業性太強,不利於公眾參與。
控規層面的城市設計主要任務是彌補控規在城市區段空間環境方面的缺陷,並在操作管理層面上實現城市設計的可操作性,從三維空間角度修正控規中的控制指標,優化並提高控規的編制質量。

H. 在城市風貌專項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控制引導下對建築風貌設計的控制要求一般指哪些

建築風貌設計的控制要求並沒有統一的標准,一般包括建築風格、建築色彩版、建築材質、建權築體量、建築高度、建築界面、廣告招貼等,可以採用制定統一的設計通則再結合具體地塊的設計控制導則的成果形式。
如果是有上位規劃、專項規劃或已經頒布的地方性規章指導,則應該予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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