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污染6
『壹』 一、下面哪是游泳最安全的水域:1、大海( )2江河( )3湖泊( )4水庫( )5魚塘6游泳池
^第一,二問: F浮力=mg=6*10^4*1000kg*10N/kg =6*10^8N 第三問:由F浮力=pgv排 v排=F浮力/pg=6*10^4立方米 第四問:由p海水=1.025*10^3kg/m^3 在海水中的最大水浮力為:F『=p海水gv排=6.15*10^8N 最大載貨質量為m載:m載=F』/g--m船 =6.15萬噸--2.3萬噸 =3.85萬噸
『貳』 水庫水質北污染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保證小型水庫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維護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小(一)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小(二)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座小(一)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主管部門。
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主管部門職責;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職責。
第六條 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 小型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小型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
(二)小型水庫壩區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
第八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第九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或者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向小型水庫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四)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小型水庫下遊行洪、泄洪河道內設障阻水或者墾植;
(六)其他有礙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和危害小型水庫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十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年度安全檢查、除險加固等,並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確定後,其名單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並在市級或者縣級公共媒體上公布。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應當及時調整相應人員,並將調整後的人員名單報上一級備案。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負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對小型水庫進行巡視檢查、工程養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
暫時還未成立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聘請2至3名和1至2名臨時管理人員,分別負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定期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小型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措施。
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小型水庫日常運行、調度、
水文觀測和庫區檢查記錄。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應當制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依法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小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水文、汛期安全調度計劃、突發事件危害性分析、險情監測與報告、險情搶護、應急保障以及預案的啟動與結束等,並附相關圖表。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與水庫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通訊通暢。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的運用,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當地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小型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汛期水位達到汛限水位時,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預警工作,把災害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庫出現險情時,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及時做好轉移工作。
第十八條 國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需運行維護費、除險加固經費,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落實到位。其他小型水庫所需經費,由其所有者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但是,不得影響小型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經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將小型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職責採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經營者履行。
第二十條 對符合降等運行或者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其他部門管轄的小型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許可權按照該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明確小型水庫行政安全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水庫管理人員的;
(二)不服從水資源調度的;
(三)未按要求劃定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
(四)發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五)拒不執行小型水庫防洪預案、防汛搶險指令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垮壩,造成重大損失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時追究小型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領導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問:
有沒有吉林的?
回答: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行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改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主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保證重點,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 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必須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必須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對水資源和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水質。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法》及本辦法的貫徹和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政監察制度,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事活動實施水政監察。
從事水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和從事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破壞水資源、水域、水工程設施等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的產權代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參與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進行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全省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並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取水許可證。
直接從城市規劃區內地下取水的,應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審查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取水許可證。
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等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取水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不得買賣、出租或轉讓。
第十三條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應當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取水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口(點)裝置檢定合格的量水設施,並按有關規定填報取水統計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進行調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國家特殊需要;
(二)水資源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且無法在近期內另闢水源;
(四)地下水超采;
(五)不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並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專業規劃,分別由專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專業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按批準的規劃進行;規劃確需修改的,應按編制規劃程序,重新辦理報批和備案手續。
興建水工程,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規劃,合理安排對水利建設的投入,積極組織修建各類水工程。
修建水工程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的部分投資外,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農田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保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體用途,劃定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必須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規定標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水質監測,嚴格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利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設置旅遊點,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取水,應當保持其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環境。
開采地下水,應當按照維持采補平衡的原則,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合理開采,防止超采。已經超採的地區,必須嚴格控制開采,除特殊需要外,禁止開鑿新井取水。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
圍墾河流,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圍墾河流對水域環境、航運和行洪等構成不利影響的,圍墾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侵佔、破壞和擅自移動水工程及附屬設施、防汛通訊設施、水文測驗河段和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確需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設施時,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單位應當近有關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有水工程及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
列標准,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劃定:
(一)大中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五百米至一千米、小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一百米至五百米,庫區兩側至分水嶺,上游至房屋退賠線為保護范圍;水電站周邊一百米至五百米為管理范圍。
(二)大、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邊墩翼牆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中型泵房及進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圍。
(三)五萬畝以上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上澇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堤腳外一米至五米(環山渠道開挖邊線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五米至十米為保護范圍。
(四)其他涵、橋、閘、泵站、機電井、五萬畝以下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下澇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此標准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非國有水工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涉及土地及其附著物時,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有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挖塘、打井、修窯、建房或興建其他工程和建築物。
(二)爆破、採石、挖砂、取土。
(三)棄置廢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墾殖、放牧、考古發掘、開展集市貿易。
(五)其他對水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應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應當在該工程明顯位置設立公告標志,公告管理和保護范圍及其有關保護規定。
第三十條 利用堤壩兼作道路的,必須報堤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衛工作,及時查處破壞和盜竊水利工程設施的案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維護水利建設和管理秩序。在大中型水庫,重點水利設施、重點工程所在地應當設立相應的公安機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長期供求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況 ,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實施計劃,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強化節水管理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四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水工程管理單位申報年度用水計劃。供水管理單位制定供水分配方案,報主管部門或灌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超計劃用水或嚴重浪費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有許可權量供應,加價收費;不按要求申報年度用水計劃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拖欠或拒不繳納的,可按拖欠水費數額的3‰加收滯納金,直至停止供水。
水費計收、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中發生的水事糾紛,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與抗旱工作。防汛與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和抗旱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防汛與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監測和預報汛情、旱情。
汛情緊急時,各部門、單位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令,隨時調動人力、物力參加抗洪搶險;旱情嚴重時,抗旱指揮機構可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抗旱,統一調配水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全省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必須嚴格執行;確實需要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准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區排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根據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採取分洪、滯洪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報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實行分洪、滯洪時,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蓄洪區、滯洪區內居民的安全轉移工作。事後要及時幫助區內居民安排好生活,恢復生產及做好其他善後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按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按批準的規劃或基本建設程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圍墾河流或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圍湖造田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佔、毀壞或擅自移動水工程設施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阻礙上游洪水澇水下泄或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我省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章與本辦法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叄』 我們家有個水庫,,,是養殖大魚的,,河岸牌子都寫著水深禁止游泳(水深6米)。夏天的時候,,幾個少年
建議別去,
『肆』 江西六名兒童在水庫溺水事件給了我們哪些警示
2017年9月2日14時30分許,瑞昌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范鎮源源村天耙山破塘水庫有人溺水。
5、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游泳館游泳;
6、遇到同伴溺水,要智慧救援,不要盲目下水救人及手拉手施救,要及時大聲呼救並撥打110。
目前,事故原因調查和相關善後工作正在進行中。
『伍』 某水庫有6個相同的泄水閘
解:(1)設警戒線的水面高度為h,打開n個水閘泄洪x小時,此時相對於警戒線的水面高度的代版數式為:bx-nax+h=(b-na)權x+h;
(2)根據題意得: ,
解得a=2b,h=30b,
當x=3時,3(b-na)+h=0,
把a=2b,h=30b,代入上式得n=5.5,
∵已知有6個泄洪閘,且5.5<6,
∴該水庫能在3個小時內使水位降至警戒線.
『陸』 水庫ph值高達9.6怎麼辦
答:PH9.6是顯很強的鹼性了,可以用濃硫酸來消除,濃硫酸用量的多少要根據水庫容量的大小來決定。
(望採納)
『柒』 高山小水庫50畝,水深6米,山泉水,無污染,海拔800米,一年租金8000元,適合養魚嗎
這樣大的水庫沒必要專門投餌料飼養,可將如鯽魚,鯉魚,鰱魚等魚苗投入水庫即可。
『捌』 ()1962年3月19日在( )水庫壩區發生了迄今為止我國最大的水庫誘發地震,震級為6.1
廣東河源新豐江。
中國已建成萬余座水庫,其中已發現十多個水庫蓄水後發生地震,即廣東新豐江、湖北丹江口和前進、湖南南沖和黃石、浙江新安江和湖南鎮、安徽的佛子嶺、江西的柘林、遼寧的參窩水庫等。其中1962年3月19日,廣東新豐江水庫發生的一次6.4級地震,是迄今記錄的最大的水庫地震。
東南沿海地震帶在歷史上發生過7級以上地震。最近的是1918年,汕頭南澳發生了7.3級地震,建國以後除了新豐江水庫1962年發生過6.1級地震,1969年在陽江發生過6.4級的地震。1994年12月30日和1995年的1月10日,在北部灣又發生了6.1級和6.2級地震。
(8)水庫污染6擴展閱讀:
廣東省地震局付局長梁干介紹,河源新豐江水庫自1962年的主震發生以後,採取了措施,對大壩進行了抗震加固。現在新豐江水庫的抗震測防烈度已經達到了9度。4.8級這樣的小地震,對大壩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水庫地震的特點是,發生主震之後都會發生餘震。但餘震的特點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震級(也就是能量)會慢慢衰減。所以餘震會持續幾天,但都不會大。
廣東在建所有特大水庫的時候,都要開展地質安全評估工作。經過合適的庫址選擇以後,才會新建水庫。從目前來看,廣東現有的水庫除了新豐江水庫有誘發地震的現象,其它水庫都沒有。
『玖』 河南一水庫水位下降露出河床,專家封鎖現場後挖出6條「金龍」,是真的嗎
有很多人對於古代文物有一種十分刻板的印象,那就是文物一定埋藏在古代達官顯貴或是皇室成員的陵墓當中,畢竟這么些年來確確實實在很多陵墓之中發現了珍貴的文物,它們均有著十分高的歷史研究價值。但事實上,除了皇帝的陵墓之外還有很多地方可能存在著珍貴的文物。
在我國古代鼎是身份和地位的相傳,相傳天子可有九鼎,諸侯七鼎,士大夫五鼎,以此向下類推,鼎這一禮器從夏代就已經初具雛形,發展到西周則達到頂峰,後來到了春秋中期至戰國晚期,鼎的實用意義逐漸減弱,成為了一項彰顯權勢的象徵物。
『拾』 湖泊與水庫的六大問題
1.泥沙淤積。湖泊、水庫上游的人類活動和自然的變化,如農業活動引起的土壤表面侵蝕,亞、非、中南美洲地區人口增加導致的森林破壞,原為牧場的農耕地荒廢之後出現的土壤侵蝕等,使河流挾帶大量泥沙注入湖泊和水庫。
2.來水量減少,水位下降。由於人為原因水位下降的典型例子如鹹海。鹹海的來水量主要由阿姆河和錫爾河的徑流組成,但這兩條河流在其上游大規模地開墾棉田和水田之後,還沒到鹹海便消失在沙漠之中。如今鹹海水面已下降13m,海岸線後退100km,含鹽量增加,引起嚴重的生態災害。由於氣候變化引起水位下降的典型例子如北非的查德湖。查德湖的集水區近年來降水量減少,加上農業活動的擴大,使得來水量驟減。
3.有毒物質及農葯污染。化學物質、農葯等污染湖水、庫水的現象越來越頻繁。1986年5月,美國密執安湖的馬其諾島上召開的第二次世界湖泊環境保護和管理會議把「有毒物質污染——威脅世界大湖泊水質的重要問題」作為主要議題。北美五大湖的多氯聯苯、農葯及鎘污染使魚類、貝類中毒,從而使捕食這些魚、貝的鳥類致畸。
4.富營養化。湖泊、水庫富營養化在自然條件下極為緩慢,但由於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牧業排水和雨水徑流等攜帶的營養物質(氮、磷)流入湖泊、水庫,富營養化過程便大大加速。光合浮游生物繁殖異常迅速,尤其是藍藻類的繁殖產生水華。
5.酸化。北歐和北美等地酸雨長年不斷,導致湖水酸化。瑞典近4000個大小湖泊,其pH值下降到0.5以下,結果湖中生物大量死亡。近來投放石灰之後,pH值有所上升。在日本,高山地區的湖泊和水庫由於周圍沒有森林,擋不住酸雨的襲擊而發生酸化現象。
6.生態系統的變化、破壞。上述5種環境變化,或單獨、或組合起來引起生態的變化和破壞。至今規模最大的湖泊生態破壞發生在鹹海。日本琵琶湖的富營養化正在引起湖泊生態系統的變化。從20世紀90年代末起,在大型造紙企業林紙一體化的推動下,洞庭湖地區一些縣市興起了一股種楊熱,整個湖區楊樹種植面積擴張了數萬畝,就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也未能倖免。
僅2005年,沅江市就計劃新種植楊樹30萬畝,地處西洞庭的常德市也將楊樹發展列入全市「五個一百萬畝」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之內,全市楊樹種植面積突破150萬畝。
2006年,洞庭湖區遭遇了嚴重乾旱,洞庭湖提前進入枯水期,枯水使得湖灘種楊樹風更加難以遏制。
據專家介紹,愈演愈烈的種楊熱隱藏著極大的生態風險,在種植楊樹的湖灘,蘆葦不能生長,碩大的楊樹冠下連草都不能生存。開深溝種楊,抬高了湖床,越冬水鳥的棲息地將完全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