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生態水網
城市公園對於城市居民回歸自然、進行戶外活動而言非常重要。人們在享受飛速發展內的科技容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越來越多地感受到遠離大自然,污染嚴重,環境喧鬧,住房擁擠所帶來的一系列困擾。城市居民在公園中或散步、或游戲、或躺或坐陶冶性情,在公園文化中充分展示了城市生活的閑適美好。城市公園已成為提升城市文明、城市環境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遠景設計研究院多年城市公園規劃設計經驗,城市公園景觀設計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幾類:
1、地形
地形是一切室外活動的基礎。地形在戶外空間的主要功能有生態學功能、美學功能和使用功能。
2、園路
公園中的道路對於公園景觀的聯系及營造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僅可以引導交通,聯系各個景區和景點,同時還可以創造良好的視覺景觀效果。
3、水景
水景是自然界最壯觀、最活潑的因素。在公園中,水體是不可缺少的景觀要素。水可以構成多姿多態的園林景觀,藝術地再現自然。
4、植物
植物是公園中有生命力的個體。它不僅能為人們庇蔭納涼,同時還能提供優美的景觀視線,形成動態的季相變化。
B. 河流水生態提升措施都包括哪些
1、做好整治規劃
沒有一個系統完善的規劃,便很難實現有針對性的建設,在對城市河道進行正式建設之前,必須制定出整治的規劃方案。
2、綜合整治河道
首先要運用物理方式,對現有河道進行清淤疏浚,並根據不同城市中的防洪標准,對河道的堤岸進行加固,確保河道的深度與寬度,實現河道正常的引水、排水、蓄水能力。其次,改變傳統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設模式,在確保整治效果的同時,突出工程的觀賞性與藝術性特點,做到與周圍環境的協調統一。
3、雨污分流處理
首先要對現有的排水設施進行合理改造,解決當前排水能力差、布局混亂的問題,並實現雨水分流,避免城市污水直接流入河道。其次,對城市工業一定要加強監管力度,杜絕工業污水排入河道。最後,建設處理能力強的污水處理廠,以滿足日益增高的城市污水處理需求。
4、營造水下森林
在水生態系統中,沉水植物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既是水生物生存的基礎,對維持生態平衡具有巨大的價值,又在水體凈化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而城市河道水環境生態治理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營造以沉水植物為核心的「水下森林」生態系統。沉水植物能夠有效消除水體中的氮、磷等物質,是衡量水環境正常與否的主要標志。當水環境處於良好狀態時,沉水植物會表現正常的生長特徵,否則,沉水植物會逐漸消失。在沉水植物培植的過程中,應該綜合考慮光照強度、營養物、懸浮物、底質、溫度等因素對其生長的影響,認真分析城市河道水環境,正確地選擇沉水植物,從而調整水環境質量。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維持水環境的生態平衡,還應該投放一定量的水生動物。
5、培植食藻蟲體
城市河道水環境污染嚴重,在很大程度上與人類生產息息相關,氮、磷等物質的過量排入,直接影響了藻類生物的繁殖和生長,破壞了水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短期時間內,馴養食藻蟲體,可以遏制藻類生物的不正常生長,從而提高城市河道水體的透明度。
C. 保護水資源的措施
一、積極推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1、是嚴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取水、用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強化取水許可審批,從源頭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分水方案,在黃河流域實行了取水總量控制。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了用水定額,實行計劃用水。
2、是加強農業節水。1998年以來,各級財政投入資金200多億元,社會和農民投入600多億元,重點開展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農業。全國建設600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1000多個節水示範項目,節水灌溉面積已達到3.2億畝,形成300多億立方米的年節水能力,新增糧食綜合生產能力400多億公斤。建立了近300個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在近3億畝農田中推廣非工程節水技術措施。全國農田灌溉面積畝均用水量從1993年的529立方米降至2003年的430立方米。
3、是推進工業和城市節水。出台了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有關政策,原國家經貿委、水利部等六部委於2000年10月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工業節水的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先後發布了兩批《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節水技術、設備(產品)目錄》,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工業項目,鼓勵發展節水高效、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由1998年的55%提高到2002年的62%。全國各城市加快了城鎮供水管網改造,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器具,開展了各類節水示範區建設,城市年節水量約38億立方米。
4、是深化水價改革。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聯合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完善了水價的形成機制和管理手段。2003年全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達到每立方米3.3分,比1991年提高2.3倍,促進了節約用水,供水成本得到一定補償。城市供水初步實現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水資源費,60多個城市實行階梯式水價,300多個城市開征污水處理費。
5、是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水利部在甘肅張掖、四川綿陽、遼寧大連、陝西西安開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開展了94個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張掖市通過積極探索,形成了「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以水定產(地)、配水到戶、公眾參與、水量交易、水票流轉、城鄉一體」的節水型社會建設運行機制和體制,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推廣各項節水技術,提高了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削減了用水量,完成了黑河分水任務,實現了當地經濟增長和促進下游生態修復的雙贏。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力度,修復生態環境。
1、是加強水污染防治。「九五」以來,國家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清潔生產,淘汰關閉浪費水資源、污染水環境的小企業,僅淮河流域1994年以來就先後關停了近5000家污染嚴重的小企業和生產線。組織開展了「三河三湖」、三峽庫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及東線工程沿線、北京市、環渤海等重點流域、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國共設置了760多個監測斷面,組成了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成了117個水質自動監測站,實現了監測數據實時傳輸。在重點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環境應急體系,提高了對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變能力。到2003年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安排的工程項目已完成32%,全國污水處理總能力達到6626萬立方米/日,城鎮污水處理率為42.3%。在經濟快速增長、人口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重點流域水質急劇惡化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是強化水資源保護。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水法》規定批准實施了水功能區管理制度,七大流域和部分省份按照水功能區定期公布水資源質量狀況報告。核定了三峽庫區、黃河幹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及中線水源區等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完成了全國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強了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組織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聯防,開展淮河水質監測預報、閘壩防污調度等工作。
3、是採取積極措施,修復生態環境。從1999年起,對黃河流域實施水資源統一調度,在連續5年來水偏枯的情況下,實現幹流不斷流。國務院批復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規劃》、《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綜合治理規劃》,這兩個規劃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黑河連續幾年向下游輸水,乾涸多年的終端湖泊東居延海出現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我國最大的內陸河塔里木河,斷流20多年的下遊河道,從2001年起恢復過流,尾閭台特瑪湖水域面積最大達200多平方公里,兩岸大片胡楊林復甦,兩大沙漠中間的綠色走廊重現生機。實施引江(長江)濟太(太湖)工程,緩解了太湖流域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趨勢。組織實施了南四湖應急生態補水、扎龍濕地補水、引察(察爾森水庫)濟向(向海濕地)、引岳(岳城水庫)濟淀(白洋淀)等水資源調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態和社會效益。組織開展了全國牧區水利、小水電代燃料、黃土高原淤地壩等工程建設,加強了水土保持工作,鞏固了退耕還林成果。啟動了全國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強化了對地下水的保護和超采區的治理。濟南市停涌多年的趵突泉實現復涌。蘇錫常等超采區實現全面禁采,地下水位開始止降回升,地面沉降速率顯著降低。
三、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1、是農村飲水解困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困難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0年,國家啟動了全國農村飲水解困項目。5年來,中央安排國債資金98億元,地方各級政府配套和農民自籌資金90多億元,累計解決了5700多萬人的飲水困難,提前完成「十五」計劃中解決農村人口飲水困難的任務。人民群眾把這項工程稱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2、是加強了水資源配置和防洪減災工程建設。國務院批准實施了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東線、中線一期工程已開工建設。國家「十五」計劃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相繼開工建設。完成了甘肅引大入秦、青海黑泉水庫、四川大橋水庫、寧夏扶貧揚黃等一大批西部地區重點水利工程,新增供水能力500億立方米。全國年供水能力達到近6000億立方米。1998年以來,加強了以大江大河堤防為重點的防洪體系建設,長江干堤加固基本實現預定目標,全面加快了淮河災後重建工作和治淮骨幹工程建設,黃河和其他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重點海堤、清淤疏浚等項目建設進展順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批1191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
3、是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調度。依據《水法》,進一步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職能。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深化水管理體制改革,北京、上海、黑龍江、海南實現了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先後9次實施引黃濟津,2次實施從山西、河北向北京集中輸水等應急措施,保障了連續5年乾旱的京、津地區供水安全。針對近年來乾旱缺水的嚴峻形勢,各地加強了水資源統一調配和抗旱工作,保證了群眾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用水,維護了社會穩定。
4、是加大了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力度。2003年全國工業循環冷卻海水利用量達330億立方米,海水淡化年產量1130萬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回用量每年達6億立方米。北方和西北缺水地區普遍加強了雨水集蓄利用。按照人水和諧的理念,積極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轉變,通過完善防洪和抗旱調度方案,科學調度,運用河道、窪淀蓄滯洪水,開發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水。
拓展資料:
全球淡水資源不僅短缺而且地區分布極不平衡。按地區分布,巴西、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印度、哥倫比亞和剛果9個國家的淡水資源佔了世界淡水資源的60%。約佔世界人口總數40%的80個國家和地區約15億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個國家約3億人極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預計到2025年,世界上缺水人口將增長一倍,40個國家和地區將面臨淡水匱乏。我國人口眾多,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雖然我國也是水資源大國,但人均淡水資源只佔世界人均淡水資源的四分之一。
保護水資源網路
D. 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措施有哪些
(一)實現指導思想的轉變
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目標,必須實現指導思想上的轉變。要實現從數字減排到以質量改善為綱的轉變,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的轉變,從末端治理到全過程管理和風險防控的轉變,從單純考慮生態環境治理到與節能減排、優化國土空間格局、產業結構調整等結合起來轉變。
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基本要求。發展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保護則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兩者同等重要。要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基本理念。把人類活動控制在自然能夠承載的限度之內,給自然留下休養生息、恢復元氣的空間,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生態文明建設千頭萬緒,要分清輕重緩急,確定解決問題的路線圖。要一手抓當前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大氣、水和土壤等污染問題以及生態環境惡化問題,爭取早見成效;一手抓生態文明建設的長效機制,全面系統地統籌推進。要設定不可逾越的底線,防止出現生態環境不可逆惡化和人民群眾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資源和能源消耗要設定上限,污染物排放要設定上限,生態環境質量要設定紅線。
(二)加強頂層設計
頂層設計對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不斷發展,影響生態文明建設的因素也越來越復雜、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問題越來越多,如何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從源頭上化解積弊,在重點領域取得突破,在戰略層面上必須要有「頂層設計」。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通過頂層設計,形成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和五位一體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管理體制和政策體系。要對政府和市場做更加准確的定位,要避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要減少政府行為的盲目性,降低生態文明建設的風險與成本。
近期,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戰略部署,做好生態文明建設頂層設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向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應加強頂層設計與地方實踐的結合,開展「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創建等活動。
當然,「頂層設計」也需要有自下而上的動力,要通過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互動,讓地方、社會及各個利益相關方都參與進來,使頂層設計更能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
(三)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提高城鎮化的集約智能綠色低碳水平
我國人口眾多而平原較少,要根據我國國土空間多樣性、非均衡性、脆弱性特徵,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完善區域發展政策,合理控制開發強度,調整優化空間結構,實現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
落實《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逐步建立和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主體功能區為依據,實行差別化的產業准入、環保標准等,加快形成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要通過採取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績效評價制度等,擴大生態綠色空間。
城鎮是消耗能源資源、排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主體,要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全過程,從編制規劃到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各方面,都要融入生態文明理念,形成功能定位明晰、產業布局合理、體現區位優勢特色、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的城鎮化格局。
(四)實現生產方式的變革
資源環境問題是與經濟發展方式相伴隨的,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排放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必然結果是資源環境約束加劇。只有實現生產方式的變革,才能從根本上緩解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減少資源消耗過度和污染排放問題。
要推行綠色循環低碳的生產方式,推動各行各業按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實現生產方式的根本轉變,工業生產要徹底拋棄高投入、高污染的粗放式增長模式,持續推動節能減排。農業生產要積極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降低水、土地、農葯、化肥的投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優化產業結構是現階段推進節能減排,建設生態文明的根本措施之一。要大力發展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高其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要調整能源消費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節能環保產業可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物質技術基礎和產業支撐,也可提供綠色就業機會,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我國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空間很大。據測算,「十二五」期間,我國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節能潛力超過4億噸標准煤,可帶動上萬億元投資。環保投資需求高達3.4萬億元。
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有效途徑。要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圍繞提高資源產出率,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堅持政府推動、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相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推動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
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加強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除工業企業外,還應實施全方位的清潔生產,包括農業以及服務業。
(五)實現生活方式的變革
實現生活方式的變革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人的消費方式不但會對資源環境產生直接影響,同時也會通過消費需求間接影響生產方式。因此,實現生活方式的變革意義十分重大。
要大力弘揚生態文明理念,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氛圍,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使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成為主流價值觀。落實黨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加快向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轉變,反對各種形式的奢侈浪費、講排場、擺闊氣等行為。運用價格等多種手段鼓勵購買綠色低碳產品,使用環保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過度包裝。
(六)建立完善的生態文明法律法規體系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實行最嚴格的制度,實施最嚴密的法制,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導向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清理與生態文明建設相沖突或不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或條文,加快完善生態環境、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方面保護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等法律法規。解決法律之間相互沖突、脫節、重復、罰則偏軟等問題,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在完善法律法規時,要側重解決幾個關鍵問題:(1)明確執法機關的責任,在出現問題時,知道由哪些部門和哪些人負責,該怎麼做,做不好的後果是什麼;(2)強化、細化程序性規定,減小地方自由裁量權;(3)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4)出現問題時,除了懲罰相關單位,還要追究其法人和責任人的責任;(5)要強化對服務業和消費領域環境問題的規范,增加相應的條款,特別是要把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引入環保法律。
(七)推行以績效考核改革為核心的體制改革,加強政策支持
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考核制度,是確保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要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將生態文明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考核體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必須堅決追究其責任。
為使得這一新的績效考核體系發揮其作用,需要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中給出詳細的規范,使之成為一個可操作的績效考核體系,這一體系包括績效考核指標、監測監督辦法、實施程序、獎懲措施等內容。要根據不同區域主體功能定位、不同部門的責任定位,實行差別化的評價考核制度。
E. 生態環境需水研究現狀和展望<sup>[5]</sup>
6.4.1生態需水研究是生態水文學的研究內容之一
從理論上講,生態水文學是繼工程水文學、資源水文學和環境水文學之後,水文學發展的第四個里程碑,因此,生態需水的研究必將促進生態水文學的發展。從應用上來說,生態需水研究是進行水資源合理配置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基礎。
6.4.2國外研究現狀
(1)國外對生態環境需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流生態系統,一般使用最小流量或最佳流量術語,對其他生態系統的需水研究則較少。最小流量或最佳流量只是一個范圍,這一范圍考慮河流系統恢復和保護的需要,以維持河流生態系統的功能。實際上,最小或最佳流量與生態環境需水類似,只是生態環境需水比最小或最佳流量有更廣泛的內涵,它不只局限於對水生生態系統的描述,也適用於陸地生態系統。
(2)國外對生態需水的研究始於河流生態系統,20世紀90年代以前對生態需水量(當時稱為河流流量需求)的研究主要側重於河道生態系統。研究主要集中在:根據河道物理形態、所關心的魚類、無脊椎動物等對流量的需求,來確定最小及最佳的流量。但大部分集中在所關心的個別魚類和河流流量關系的研究上。同時還提到了考慮洪泛平原等因素來綜合管理河流流量的思想,但未進行具體的研究。另外,在確定河流流量的過程中未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的完整性。90年代以後的研究,不僅研究維持河道的流量,包括最小的和最適宜的流量,而且還考慮了河流流量在縱向上的連接,並充分認識到了洪泛平原流量在保護河流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性。從總體上講,考慮了河流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及其可接受的流量變化。但研究的方向不再局限於河流生態系統類型,也擴展到了其他生態系統類型,但對其他生態系統的需水研究成果較少,僅僅是概念上的描述。此外,管理者和決策者也認識到了生態需水的重要性。
6.4.3國內研究現狀
(1)總的來說,國內對生態需水的研究經歷了兩個階段:1988~1998年是對生態需水的認識階段。1998年之後才真正進入起步性的研究階段。
(2)1993年由水利部組織編制的「江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SL-4592)」行業標准中,根據1987年完成的新疆葉爾羌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實踐,將生態環境用水正式作為生態脆弱地區水資源規劃中必須考慮的用水類型。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國水資源管理模式只從水資源與人類社會相互作用關系的角度來考慮,這種模式忽略了水資源管理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
(3)1998年長江和嫩江的大洪水、90年代以來黃河的頻繁斷流、北方地區沙塵暴的肆虐、江河湖泊污染等一系列事實,讓人們開始認識到水資源合理配置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密切關系。目前,在水資源配置中,生態系統用水配置已擺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4)在「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綜合報告」中,專家組指出,生態環境用水的計算應以生態環境現狀作為評價生態用水的起點,而不是以天然生態環境為尺度進行評價。因此,狹義的生態環境用水是指為維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並逐漸改善所需要消耗的水資源總量。生態環境用水研究的區域應當首先考慮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如生態環境脆弱的乾旱、半乾旱和季節性乾旱的半濕潤區域。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的形成,推動了生態需水問題的進一步發展。目前,對生態需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流、濕地等生態系統,其中對乾旱區河流系統的研究較為深入。
(5)從國內對生態需水的研究上來看,定性描述較多,機理研究較少;另外,在確定生態環境需水量時,生態保護目標不明確,時空尺度模糊。在確定水生生態系統的需水量時,對水質的考慮較少,不同目標下(維持基流、沖沙、入海水量)的生態需水量重復計算,可操作性較差。
6.4.4存在的問題和研究展望
(1)尺度轉換,特別是尺度放大問題是水文學和生態學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也是難點之一。由於下墊面因素、水文參數等空間的變異性,不同尺度的生態需水規律存在差異,而且這種規律不是簡單的線性外延或疊加,如何把小尺度的研究成果應用到大尺度上,理論依據是什麼?今後,生態需水的機理、不同尺度研究成果的轉化將成為工作重點。
(2)生態需水量是一個變數,隨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同,同時也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密切相關。今後,在對植物和動物的水分需求機理深入了解的基礎上,應研究生態系統受水分脅迫最大的時段和在這一時段生態系統對水分需求的特性,合理地計算維持生態系統的需水量,以增加生態需水計算的實用價值。另外,還應該明確研究的時間尺度和空間尺度,加強水量和水質的耦合研究。
(3)流域生態需水研究包括河流水生生物需水、防止河道斷流和河道淤積的流量、改善河流水質的稀釋用水及維持洪泛平原生態系統的水量等,這些水量是交叉的、重疊的,今後應分別計算和統計各個保護目標下的生態需水交叉部分的相互關系,及不同時間尺度與保護目標之間的關系,為更合理地確定生態水利調度方案提供依據。
(4)在不同保護目標下,建立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生態需水比例評判標准,即建立生態需水與生物多樣性、生境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健康狀況相關聯的指標體系。這一指標的構建,需要建立在大量的野外試驗的基礎上。進而,在不同生態系統、不同保護目標下,實現對生態系統用水的合理配置。
參考文獻
[1]劉昌明.關於生態需水量的概念和重要性[J].科學對社會的影響,2002,(2):25~29
[2]王西琴,張遠,劉昌明.河道生態及環境需水理論探討[J].自然資源學報,2003,(3):240~246
[3]左其亭,陳曦.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規劃與管理[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3,47~55
[4]鄭冬燕,夏軍,黃友波.生態需水量估算問題的初步探討[J].水電能源科學,2002,(9):3~6
[5]豐華麗,夏軍,占車生.生態環境需水研究現狀和展望[J].地理科學進展,2003,(11):591~598
F. 《山西省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海島的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海島,是指四面環海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包括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 本法所稱海島保護,是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保護和特殊用途海島保護。 第三條 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海島的保護和管理,防止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遭受破壞。 第四條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五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海島的名稱,由國家地名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和發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需要設置海島名稱標志的海島設置海島名稱標志。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海島名稱標志。 第七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並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的義務,並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海島保護法律、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
[編輯本段]第二章 海島保護規劃
第八條 國家實行海島保護規劃制度。海島保護規劃是從事海島保護、利用活動的依據。 制定海島保護規劃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護和改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促進海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海島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海島的區位、自然資源、環境等自然屬性及保護、利用狀況,確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原則和可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以及需要重點修復的海島等。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沿海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 沿海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海島保護專項規劃。 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和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規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沿海城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可以要求沿海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 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和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和省域海島保護規劃。 編制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十三條 修改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完善海島統計調查制度。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海島綜合統計調查計劃,依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發布海島統計調查公報。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海島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海島自然資源的調查評估,對海島的保護與利用等狀況實施監視、監測。
[編輯本段]第三章 海島的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 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禁止採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的紅樹林。 第十七條 國家保護海島植被,促進海島淡水資源的涵養;支持有居民海島淡水儲存、海水淡化和島外淡水引入工程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利用海島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在海島從事科學研究活動不得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第十九條 國家開展海島物種登記,依法保護和管理海島生物物種。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海島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生態建設等實驗基地。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排海島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海島的保護、生態修復和科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禁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國家保護依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妨礙其正常使用。 第二節 有居民海島生態系統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資源和森林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對海島土地資源、水資源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出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優先採用風能、海洋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術。 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應當劃定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域,並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生物棲息地,防止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第二十五條 在有居民海島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生態保護設施優先建設或者與工程項目同步建設的原則。 進行工程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負責修復;無力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並可以指定有關部門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建築物或者設施;確需建造的,應當依照有關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未經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拆除。 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採挖海砂;確需採挖的,應當依照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嚴格限制填海、圍海等改變有居民海島海岸線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建設;確需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填海連島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項目論證報告、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申請文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報經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島建設的填海連島工程,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修復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節 無居民海島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以及進行生產、建設、旅遊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嚴格限制在無居民海島採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因教學、科學研究確需採集的,應當報經海島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開發利用前款規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論證報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等申請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島,或者確需填海連島以及其他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國務院審批。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準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在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限制建築物、設施的建設總量、高度以及與海岸線的距離,使其與周圍植被和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和排放。 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禁止在無居民海島棄置或者向其周邊海域傾倒。 第三十四條 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產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節 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內的海島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實行特別保護。 第三十七條 領海基點所在的海島,應當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領海基點及其保護范圍周邊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以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實施監視、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島領海基點的義務。發現領海基點以及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壞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禁止破壞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島國防用途區域及其周邊的地形、地貌。 禁止將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用於與國防無關的目的。國防用途終止時,經軍事機關批准後,應當將海島及其有關生態保護的資料等一並移交該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保護的需要,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依法批准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或者海洋特別保護區。
[編輯本段]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有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海洋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依法對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海島利用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海島利用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所利用的海島實施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檢查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並依法接受監督。在依法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海島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進行填海連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挖、破壞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或者採集生物、非生物樣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活動,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或者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居民定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破壞、危害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無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准,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或者違反海島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批准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低潮高地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比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是指由維持海島存在的島體、海岸線、沙灘、植被、淡水和周邊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環境組成的有機復合體。 (二)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時四面環海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四)填海連島,是指通過填海造地等方式將海島與陸地或者海島與海島連接起來的行為。 (五)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是指因公務、教學、科學調查、救災、避險等需要而短期登臨、停靠無居民海島的行為。
G. 城市生態水系的概念
城市生態學是以城市空間范圍內生命系統和環境系統之間聯系為研究對象回的學科。由於人是城市中答生命成分的主體,因此,城市生態學也可以說是研究城市居民與城市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
相應地,城市生態水系是指以城市空間范圍內生命系統和水環境系統之間聯系為研究對象的科學。主要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城市居民變動及其空間分布特徵,城市物質和能量代謝功能及其與城市環境質量之間的關系(城市物流、能流及經濟特徵),城市自然系統的變化對城市水環境的影響,城市生態的管理方法和有關供水、廢水處理等,城市自然生態水的指標及其合理容量等。
H. 關於生態及環境需水的概念
目前,對生態環境需水的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有些定義為生態需水,有些定義為環境需(用)水,有些定義為生態環境(需)用水,有些將生態需水與環境需水進行區分。文獻[2]對此作了如下闡述:
Covich認為,生態需水就是保證恢復和維持生態系統健康發展所需的水量。Peter H Gleick提出了基本生態需水(basic ecological water requirement)的概念,即提供一定質量和一定數量的水給天然生境,以求最大程度地改變天然生態系統的過程,並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生態整合性;同時應該考慮氣候、季節變化等因素對生態需水的影響,認為基本生態需水應是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變動的值,而不是一個固定的值。
楊振環、崔宗培、徐乾清等將環境用水的概念定義為:「改善水質、協調生態和美化環境的用水」。湯奇成界定了乾旱區的生態環境用水量概念,認為生態環境用水,一是指對一些重要(對綠洲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周圍生態環境起重要作用)的湖泊進行補水,不主張對乾旱區所有萎縮和乾涸的湖泊進行補水,如羅布泊、台特馬湖等;二是人工造林及人工草場的用水量,以土地沙漠化的面積不再擴大為原則。賈寶全等認為,生態用水就是環境用水或生態環境用水,並給出了乾旱區生態用水的粗略概念:在乾旱區內,凡是對綠洲景觀的生存與發展及環境質量維護與改善起支撐作用的系統所消耗的水分,稱之為生態用水。謝新民等認為:所謂生態需水量是指為解決生態問題(如保護湖泊、濕地、水生生物、生態防護等)所需要的水量。劉昌明根據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用水的關系,提出了「四大平衡」的原理,即水分能量平衡、水鹽平衡、水沙平衡與水量平衡(含水資源供需平衡)。錢正英等認為;「從廣義上講,維持全球生物地理生態系統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包括水熱平衡、生物平衡、水沙平衡、水鹽平衡等所需要的水都是生態環境用水」,「狹義的生態環境用水是指為維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並逐漸改善所需要消耗的水資源總量」,其狹義概念的實質是生態環境建設用水。根據狹義觀點,錢正英等從保護和恢復內陸河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態環境、水土保持和水保范圍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設、維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濕地水域等生態環境的基流、回補黃淮海平原及其他地方的超采地下水等方面,估算了全國的生態用水,認為全國的生態用水低限應為800×108~1000×108m3。
綜上所述,應該看到,生態需水和環境需水是有區別的:
(1)環境需水是指為保護和改善人類居住環境及其水環境所需要的水量。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①改善用水水質。對於河流,應保證枯水期的最小流量,使其保證河流最基本的環境功能,達到一定的污徑比,以改善水質。對於湖泊,主要是加強受污染水體的水量交換,提高水體自凈能力和降低單位容積的納污量,以達到湖泊功能要求和水質標准。②協調生態環境。為維持水沙平衡、水鹽平衡及維護河口地區生態環境,需要保持一定的下瀉水量或入海水量。③回補地下水。為遏制超采地下水所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需要一定的回灌用水。④美化環境。主要指城市凈化、綠化及公園湖泊等用水。
(2)生態需水是指維持生態系統中具有生命的生物物體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量。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①維護天然植被所需要的水量,如森林、草地、濕地、荒漠植被等;②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圍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設所需要的水量,如綠洲、生態防護林等;③保護水生生物所需要的水量,如維持湖泊、河流中魚類、浮游植物等生存的用水。
文獻[3]主張「生態用水」概念,並定義為「在一定區域,支撐生態系統完整性所需用的水量」,同時指出,在操作時應根據研究區具體情況,劃分生態系統類型,進而劃分生態用水類型與范圍,針對每一生態用水計算區進行計算,再匯總。顯然,這里的完整性包含了環境的含義在內。文獻中列舉了生態用水計算模型和生態用水定額的確定方法,描述了生態用水量與水資源量的關系以及水資源配置中如何考慮生態水的建議。
筆者認為,「環境」與「生態」有交互重疊的部分,但只用「生態需(用)水」或只用「環境需(用)水」都難以完全涵蓋用以自然生態系統中的水需用量。因此,採用「生態環境需水量」一詞較為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