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❶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7號各省、專自治區、直轄屬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內蒙古、龍江森工集團: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4〕169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❷ 關於林地轉變成開發用地要經過哪些部門和程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後,土地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林地使用申請表一式四份(須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復印件五份)
2.縣級林業行政部門首次接受的專業人員應當將專業人員派往林地現場進行現場核查,填寫《林地使用現場檢查表》。經初步審查批准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措施,保證森林植被恢復不少於使用林地面積。經過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印章。
3.經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初步審批,並經費用接受後,通知土地利用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收費標准依法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並使用單位。土地利用單位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批後,可以向當地銀行報告
3.直接匯款,並向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資料。一級審批;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實施審批預審制度,每月審批一次、兩次。經發起人辦公室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提交專家組審理。經審批,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林地使用審批協議。
林地使用面積超過《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的,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2)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後,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❸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附: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樣本)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議: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准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佔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佔林地的防範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後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❹ 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已修正條例
第一條為鞏固造林綠化成果,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提高林業效益,建設穩定、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為社會的綜合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區內野生動物、植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
第四條全省森林覆蓋率應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實行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其主要內容包括林業用地綠化率,活立木蓄積量年增長率,年採伐限額,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林業用地保護,野生動物、植物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搞好城鎮綠化造林,所有城鎮的城區內應當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綠化造林用地。
第六條對森林實行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
生態公益林包括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風景觀賞林、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等。全省生態公益林面積應當不少於林業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分類經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部門批准。
第七條禁止採伐生態公益林。確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林木更新改造或衛生間需要採伐的,須經省林業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批准。
生態公益林劃定後,其撫育、管理經費列入各級地方財政預算,同時實行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對商品林實行限額採伐。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年度採伐限額核發木材和毛竹的採伐許可證。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木、竹除外。
對山林權屬有爭議的林地,禁止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禁止進行林木採伐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從產地運出木材及其製品、毛竹及其半成品,必須持有省林業行政部門統一印發的運輸證件。
第十條鼓勵利用外資、多渠道籌集資金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專用林、薪炭林,其採伐限額經省林業行政部門核准,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一條竹林由林業行政部門進行管理,產品放開經營。
第十二條對商品松林的采脂,應限制在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松樹,采脂割面的長度不超過松樹胸圍長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三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圩鎮或木材集散地設立木材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木材專業市場。
加工、經營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核發的木材經營許可證,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未經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木材市場以外的產地直接收購木材。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部門應對森林實行綜合管護,劃定森林綜合管護責任區,健全森林消防指揮系統,逐級簽訂管護合同,落實管護人員和經費,預防、控制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制止亂砍濫伐林木、亂占濫用林地,保護古樹名木,保護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做好封山育林工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不同情況劃定全封區、半封區和輪封區。
全封區不準進行採伐、打枝、采脂、樵採、放牧、狩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