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康溫泉
A. 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區有哪些
中國的少數民族自治區有五個,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 少數民族自治區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建立起來的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權在蒙古族地區第一次成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
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
1958年3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最初名稱為廣西僮族自治區,1965年10月12日改為現名)。
1958年10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成立。
截至2003年,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即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設立有1173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和數量龐大的民族村等基層的民族自治組織。
根據2000年中國大陸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劃定的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佔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積約佔全境面積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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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者
民族區域自治是列寧在1913年為了實現共產主義想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已經結成了政治利益共同體。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使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少數民族之間的政治利益共同體關系得到強化。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推行的少數民族自治政策,在這類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