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議案
Ⅰ 生態補償條例的議案提出
關於要求自治區盡快出台
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補償條例的議案(摘要)
自治區十屆人大四次會議第7號議案
覃周平等11名代表提出:
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是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有效途徑。多年來,各地及有關部門十分重視生態公益林建設工作,落實封育措施、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發放補償資金、開展效益監測,生態公益林建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還存在不少的困難和問題:一是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的群眾大多數都是貧困人口,目前由於給予農民的補償過低,導致他們的生活無法保障,從而出現亂砍伐生態林和水源林現象。二是由於尚未有《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補償條例》出台,明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群眾的利益、責任和義務。
建立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機制,一是明確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權、責、利,實現利用資源創造經濟價值的利益再分配,把保護生態公益林和生態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通過價格體現出來。二是為了有效地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改變過去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群眾為封山育林及造林,投入多反而獲利少,而江河下游的群眾不用投資來封山育林、造林也同樣享受利益的不平等的現狀。三是通過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群眾的封山育林、造林等進行補償,進一步改善生態公益林保護區貧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從而調動他們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四是有條例明確責、權、利後,對於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的一些貧困群眾亂砍伐生態林和水源林的現象就比較好處理。為此建議自治區從如下的幾方面內容考慮,盡快出台《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補償條例》。
一、盡快建立自治區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基金制度,並將自治區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擴大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來源。
三、從解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貧困群眾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入手,適當提高生態效益補償標准。
四、採取多種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形式。
附議代表: 黃瑞瓊 周武紅 曹凌 張寒 農紹林 張日奎
莫文珍 羅紹英 黃有吉 盧家壽
來源:選舉聯絡工委 責任編輯:葉紅
Ⅱ 聯合國關於生態環境通過了什麼議案
《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版的植物和動物,最權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於當代和子孫後代。
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送或轉讓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它們為保護生物資源而日益增加的費用,應以更實惠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從而為保護世界上的生物資源提供便利;簽約國應為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編目造冊,制定計劃保護瀕危的動植物;建立金融機構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一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要與那個國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