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1. 我國現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規有哪些,越詳細越好,謝啦
《水工程建設規來劃同意書制度管源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31號)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水利部令第24號 2005.7.8
水利部關於修改或廢止部分水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水利部令第25號 2005.7.8
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2011.12.2)
關於開展2012年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審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辦水保函【2012】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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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有效嗎
目前的有效版本是1996年發布的。
關於發布《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
SL 170—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415號
根據回1990年水利水電技術答標准制定、修訂計劃,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湖 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為主編單位制定的《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經審查批准為水利 行業標准,並予以發布。標準的名稱和編號為:《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0—96。
本標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各單位應注意總結經驗,如有問題請函告 水利管理司。
本《規范》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發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3. 哪本規范里有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報告的內容
第1章編制說明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引用的主要施工規范標准 第2章綜合說明及工程特點 2.1 工程說明 2.2合同項目和工作范圍 2.3工程質量目標及工期目標 2.4 工程特點 第3章 施工部署 3.1 指導思想和實施目標 3.2 施工部署 3.3 前期准備工作 3.4 總體施工程序 3.5 施工機械進場計劃 3.6 工程主要材料進場計劃及運輸措施 3.7工程主要材料和水電用量計劃 第4章 施工總進度安排及附圖 4.1編制依據和編制原則 4.2 施工總進度計劃 4.3 施工進度總計劃 4.4 工期保證措施 第5章 主體工程施工方法說明書及附圖 5.1 施工測量方案 5.2 土方工程 5.3 土工膜鋪設 5.4 壩坡砂礫石墊層 5.5 砌石工程施工和質量控制 第6章 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 6.1 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 6.2 主要崗位職責 6.3 組織管理 6.4項目部管理人員組成第7章 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及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7.1 質量目標 7.2 質量保證體系 7.3 項目部與相關的各級人員職責 7.4 質量保證措施 7.5高溫、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8章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8.1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8.2 安全生產思想保證 8.3 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 8.4 安全管理技術保證措施 8.5 安全生產的經濟保證 8.6 主要安全保證措施 第9章 創建文明工地和環境保護措施 9.1 文明施工目標 9.2 文明施工措施 9.3 工地環境保護措施 第10章 資料、統計和信息管理 10.1 資料管理 10.2 統計管理 10.3 信息管理 第11章 保修期的工作安排措施 11.1 保修期的工作安排 11.2 保修承諾 11.3 保修措施 第12章 擬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勞動力計劃及主要材料用量計劃表12.1擬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12.2勞動力計劃表 12.3 工程需用資金估算表
4.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級財政資金及其他資金投資興建的飲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險水庫整治、旱山村集雨節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資源開發、水力發電、水產、防洪等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局屬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業具體負責所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責對建設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七條 水利建設工程應根據國家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立項目法人,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因工程規模較小或其他原因沒有設立(或明確)項目法人的水利建設工程,工程具體管理部門(或單位)為工程建設單位。
第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國家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承擔相關工作,並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准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全程式控制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各階段的工程驗收、簽證。
第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 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託,依據工程建設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建設文件,認真開展工程監理工作,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因工程規模較小或其他原因無法委託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的,由工程具體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准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質量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記錄應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堅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務局報告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查處質量事故,形成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後,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凡未經質量評定或評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按照勘察設計合同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並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和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主動與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會商,形成科學的設計理念,按照先進性、美觀性、安全性、經濟性、實用性的要求優化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十九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程、標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礎資料應完整、准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
(四)設計文件的設計、校審、批准人員必須簽字齊全,並加蓋單位設計文件發行專用章。
第二十條 設計文件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報水務局審核後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無需上報審批的工程實施方案及施工設計方案,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初審,並提出書面初審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形成報審設計文件,由局分管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及水務局專家組成員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設計文件報水務局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第五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必須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強制性標准,不得偷工減料;加強質量檢驗工作,做好施工記錄(包括影像、圖片、文字資料);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因地勢、地質以及其他原因需變更施工設計的,施工單位必須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後及時書面報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經審查認為確需變更的,及時書面通知設計單位變更施工設計;設計單位完成變更施工設計後,提交施工設計變更通知書、變更施工設計方案和圖紙,經水務局審批後,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書面通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接到監理單位的書面通知後,方可按變更後的施工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同意,而擅自變更施工設計的,應及時糾正,必須按原施工設計建設,因擅自變更施工設計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因擅自變更施工設計而造成的質量事故,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重點隱蔽工程,應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參驗人員必須簽字認可。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未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量不予確認,因此而出現質量問題的,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建築材料和配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凡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築材料、中間產品,必須按規定進行現場抽樣送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隨機抽樣送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按施工合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驗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執行。若本辦法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規定為准。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包庇施工單位建設劣質水利工程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建設劣質水利工程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工程技術負責人兩年內不得在我市水利行業內參加水利工程建設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FONT>
5. 水利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范規程有哪些
SL 301.1-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領導幹部崗位
英文名:Leading posts
SL 301.2-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水利(水電)建設崗位
英文名:Posts i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constru
SL 301.3-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水(火)電(地方電力)崗位
英文名:Posts in hydro (thermal) electric power (local ele
SL 301.4-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崗位
英文名:Posts in rural irrigation、drainage and soil conser
SL 301.5-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水利工程管理崗位
英文名:Posts in water project management
SL 301.6-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水文崗位
英文名:Posts in hydrology
SL 301.7-1993
實施日期:1993-12-01
作 廢
中文名:水利行業崗位規范 科研、設計崗位
英文名:Posts in scientific reserch and design
不過都已經作廢,沒有新的規范了,現在都是自行制定規范和要求
6.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內容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內容:開展水利工程檢查觀測;組織進行水利工程養護修理;運用工程進行水利調度;更新工程設備,適當進行技術改造。
工作方法是:
一、制訂和貫徹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規;
二、制定、修訂和執行技術管理規范、規程,如:工程檢查觀測規范、工程養護修理規范、水利調度規程、閘門啟閉操作規程等;
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據以開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計劃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經濟管理制度、財務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等。
(6)水庫工程管理通則擴展閱讀:
水利工程管理特點:
一、水利工程的各項蓄水、壅水、輸水或泄水建築物, 必須具有足夠的抗水壓、耐沖刷、防滲漏、抗凍融等特殊性能, 如果遭受破壞, 將會造成潰壩、決口、改道, 給國民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毀滅性的災害。因此, 在工程管理中, 首先要保證安全。
二、水利工程是調節、調配天然水資源的設施, 而天然水資源來量在時空分布上極不均勻, 具有隨機性, 影響效益的穩定性及連續性。水利工程在運行中, 需要專門的水利調度技術、測報系統、指揮調度通訊系統, 以便根據自然條件的變化, 靈活調度運用。
三、許多水利工程是多目標開發綜合利用的, 一項工程往往兼有防洪、灌溉、發電、航運、工業、城市供水、水產養殖和改善環境等多方面的功能, 各部門、各地區、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對水的要求各不相同,彼此往往有利害沖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利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