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發生態城
❶ 求2000年來所有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發文,就是通常說的中央×號文件
中華復人制民共和國國務院令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shizheng/252/10043/10044/index.html
❷ 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十一五」期間,解決好「三農」問題仍然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此,「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其重大意義在於:
第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從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以人為本來看,我國是農民占人口大多數的國家,因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首先和最重要的就是解決好農民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使農民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從科學發展觀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中心內容來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但又是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農村是我國最遼闊的地域但又是最窮的地域,因此,實現工農業全面發展,城鄉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都是科學發展觀的題中應有之意。
第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我們黨從本世紀起到2020年的奮斗目標。目前,我國所達到的小康還是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的小康。全面建設者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我國是農村人口佔多數的國家,沒有農村的全面小康,也就沒有全國的全面小康。然而,從實際看來,至今全國農村還有2600多萬絕對貧困人口,有近5000萬低收入人口僅能勉強解決溫飽問題,這表明我國農村居民還有相當一部分生活處於較為困難狀態。另據統計,目前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936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47.2%,城鎮居民家庭則為37.7%。「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主要是考慮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目標,關鍵是把農村建成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農村的全面小康。
第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新世紀的一個重大創新,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在於各階層、各群體的利益在變化中協調,收入在穩定中提高,生活在發展中改善。但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城鄉之間、工農之間、地區之間等方面的差距還都比較大,其突出的表現就是,農村相對落後,農民收入相對較低,農業基礎相對薄弱。特別是我們新中國成立以來甚至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實行向城市傾斜、向工業傾斜的政策,是造成今日農村相對落後的一個基本原因。這雖然在一定時期有其必要性,然而到今天我國總體上已到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我們應當順應這一趨勢,更加自覺地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積極地支持「三農」發展為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創造條件。
第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也是實現農村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也就是說,新農村是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的農村,是農村「硬體」、「軟體」共同發展的農村,是農村村容村貌與農民精神狀態文明進步的農村。通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市的基礎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延伸到農村,形成城鄉互動協調發展的長效新機制。通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基礎公共設施不斷完善,通過改水、改路、改廁、改房、改灶等新農村建設,解決農民行路難、飲水難、讀書難等問題,提高農村公共服務、公共衛生水平,保護生態環境,為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營造農村發展的新環境。通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社會的文明進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改變農村的許多傳統陋習和封建迷信,提高了農民的綜合素質,樹立文明新風尚,培育新時代的新農民。
❸ 中發2003九號等有關法律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2003年6月25日)
加強生態建設,維護生態安全,是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做好林業工作意義十分重大。為加快林業發展,實現山川秀美的宏偉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林業建設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
1.我國林業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工作十分重視,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林業發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局面正在形成,「三北」防護林等生態工程建設成效明顯,近幾年實施的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等重點工程進展順利,部分地區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得到加強。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取得進展,各類商品林基地建設方興未艾,林產工業得到加強,經濟林、竹藤花卉產業和生態旅遊快速發展,山區綜合開發向縱深推進。森林資源的培育、管護和利用逐漸形成較為完整的組織、法制和工作體系。建國以來,林業累計提供木材50多億立方米,目前全國森林覆蓋率已達到16.55%,人工林面積居世界第一位。林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生態狀況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對促進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迫切要求我國林業有一個大轉變。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加快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狀況的要求越來越迫切,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林業不僅要滿足社會對木材等林產品的多樣化需求,更要滿足改善生態狀況、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的需要,生態需求已成為社會對林業的第一需求,我國林業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變革和轉折時期,正經歷著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歷史性轉變。
3.加快林業發展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目前我國生態狀況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土地沙化、濕地減少,生物多樣性遭破壞等仍呈加劇趨勢。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現象屢禁不止,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對林業的威脅仍很嚴重。林業管理和經營體制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林業產業規模小、科技含量低,結構不合理,木材供需矛盾突出,林業職工和林區群眾的收入增長緩慢,社會事業發展滯後。從整體上講,我國仍然是一個林業資源缺乏的國家,森林資源總量嚴重不足,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還非常脆弱,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林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繁重。
4.必須把林業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林業工作,努力使我國林業有一個大的發展。在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要賦予林業以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要賦予林業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開發中,要賦予林業以基礎地位。
二、加快林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主要任務
5.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十六大精神,確立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可持續發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為主體、林草結合的國土生態安全體系,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態文明社會,大力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使林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杜會發展服務。
6.基本方針。
——堅持全國動員,全民動手,全社會辦林業。
——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生態效益優先。
——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
——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和管理。
——堅持尊重自然和經濟規律,因地制宜,喬灌草合理配置,城鄉林業協調發展。
——堅持科教興林。
——堅持依法治林。
7.主要任務。通過管好現有林,擴大新造林,抓好退耕還林,優化林業結構,增加森林資源,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增加林產品有效供給,增加林業職工和農民收入。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森林覆蓋率達到19%以上,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主要風沙區的沙漠化有所緩解,全國生態狀況整體惡化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林業產業結構趨於合理,到2020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23%以上,重點地區的生態問題基本解決,全國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林業產業實力顯著增強;到2050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並穩定在26%以上,基本實現山川秀美,生態狀況步入良性循環,林產品供需矛盾得到緩解,建成比較完備的森林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
實現上述目標,必須努力保護好天然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古樹名木,努力營造好主要流域、沙地邊緣、沿海地帶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堤岸防護林;努力綠化好宜林荒山、地埂田頭、城鄉周圍和道渠兩旁,努力建設好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花卉等商品林基地;努力發展好森林公園、城市森林和其他遊憩性森林,同時,要加快林業結構調整步伐,提高林業經濟效益;加快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創新,調動社會各方面發展林業的積極性。
三、抓好重點工程,推動生態建設
8.堅持不懈地搞好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要加大力度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嚴格天然林採伐管理,進一步保護、恢復和發展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和東北、內蒙古等地區的天然林資源,認真抓好退耕還林(草)工程,切實落實對退耕農民的有關補償政策,鼓勵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和特色產業開發,發展有市場、有潛力的後續產業,解決好退耕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繼續推進「三北」、長江等重點地區的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營造各種防護林體系,集中治理好這些地區不同類型的生態災害,切實搞好京津風沙源治理等防沙治沙工程,通過劃定封禁保護區,種樹種草,小流域治理,舍飼圈養、生態移民、合理利用水資源等綜合措施,保護和增加林草植被,盡快使首都及主要風沙區的風沙危害得到有效遏制。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工程建設,抓緊搶救瀕危珍稀物種,修復典型生態系統,擴大自然保護面積,提高保護水平,切實保護好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加快建設以速生豐產用材林為主的林業產業基地工程,在條件具備的適宜地區,發展集約林業,加快建設各種用材林和其他商品林基地,增加木材等林產品的有效供給,減輕生態建設壓力。
9.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採取多種形式發展社會造林。不斷豐富和完善義務植樹的形式,提高適齡公民履行義務的覆蓋面,提高義務植樹的實際成效,義務植樹要實行屬地管理,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城市以街道為單位,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制度和考核制度。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單位綠化的責任范圍,落實分工負責制,並加強監督檢查。綠色通道工程要與道路建設和河渠整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設。城市綠化要把美化環境與增強生態功能結合起來,逐步提高建設水平。鼓勵軍隊、社會團體、外商造林和群眾造林,形成多主體、多層次、多形式的造林綠化格局。
四、優化林業結構,促進產業發展
10.加快推進林業產業結構升級。適應生態建設和市場需求的變化,推動產業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資源培育為基礎、以精深加工為帶動、以科技進步為支撐的林業產業發展新格局。鼓勵以集約經營方式,發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積極發展木材加工業尤其是精深加工業,延長產業鏈,實現多次增值,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突出發展名特優新經濟林、生態旅遊、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貴樹種和葯材培植以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新興產品產業,培育新的林業經濟增長點,充分發揮我國地域遼闊、生物資源和勞動力豐富的優勢,大力發展特色出口林產品。
11.加強對林業產業發展的引導和調控。根據市場需要、資源條件和產業基礎,抓緊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鼓勵培育名牌產品和龍頭企業,推廣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扶持發展各種專業合作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規范林產品和林業生產要素市場,對農民生產的木材允許產銷直接見面,拓寬農民進入市場的渠道,增強林業產業發展活力。
12.進一步擴大林業對外開放。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快林業發展。針對我國林業基礎薄弱、建設任務繁重的情況,要加大引進力度,著力引進資金、資源、良種、技術和管理經驗。努力擴大林業利用外資規模,鼓勵外商投資造林和發展林產品加工業。制定有利於擴大林產品出口的政策,完善林產品出口促進機制,提高我國林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堅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海外林業開發。積極開展森林認證工作,盡快與國際接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我國種質資源的保護和輸出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傳入。認真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加強生態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深化林業體制改革,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13.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這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要依法嚴格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權屬明確並已核發林權證的,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盡快核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並盡快核發權屬證明。退耕土地還林後,要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要採取措施限期綠化。
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原承包做法經依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承包。新一輪的承包,都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凡群眾比較滿意、經營狀況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場、聯辦林場等,要繼續保持經營形式的穩定,並不斷完善。對其他集中連片的有林地,可採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產權逐步明晰到個人。對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合理作價後,轉讓給個人經營。對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採取分包到戶、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也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後,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綠化。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14.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當前要重點推動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權的流轉。對尚未確定經營者或其經營者一時無力造林的國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給附近的部隊、生產建設兵團或其他單位進行植樹造林,所造林木歸造林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發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促進林木合理流轉,調動經營者投資開發的積極性。
要規范流轉程序,加強流轉管理,認真做好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流轉過程中,要堅決防止出現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和公有資產流失等現象。要切實加強對流轉後應當用於林業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15.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要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林業的法律地位,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16.深化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苗圃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把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從森工企業中剝離出來,由國有林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並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把目前由企業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逐步分離出來,轉由政府承擔,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國有森工企業要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企業重組,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餘職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改革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深化國有林場改革,逐步將其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對其內部結構和運營機製作出相應調整。生態公益型林場要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按從事公益事業單位管理,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商品經營型林場和國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按市場機制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發揮生態和社會效益的同時,實行靈活多樣的經營形式,積極發展多種經營,最大限度地挖掘生產經營潛力,增強發展活力。切實關心和解決貧困國有林場、苗圃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公有制林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打破行政區域界限,按照自願互利原則,採取聯合、兼並、股份制等形式組建跨地區的林場和苗圃聯合體,實現規模經營,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17.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將全國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兩大類,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額採伐制度,對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採取不同的資源管理辦法。公益林業要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商品林業要按照基礎產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給予必要扶持,凡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政府將以多種方式對投資者給予合理補償。要逐步改變現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進一步完善招投標制、報賬制的同時,安排部分造林投資,探索直接收購各種社會主體營造的非國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設投資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事權劃分,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承擔。加快建立公益林業認證體系。
六、加強政策扶持,保障林業長期穩定發展
18.加大政府對林業建設的投入。要把公益林業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並予以優先安排。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國家財政要重點保證,地方規劃的區域性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部門規劃的配套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要納入相關工程的總體預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以工代賑、農業綜合開發等財政支農資金,也要適當增加對林業建設的投入,對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和珍貴樹種用材林建設中的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和優良種苗的開發推廣等社會性、公益性建設,由國家安排部分投資,逐步規范各項生態工程建設的造林補助標准。隨著重點國有林區改革的逐步深入,有關地方政府要承擔起原來由森工企業承擔的社會事業投入,國家給予必要支持。
19.加強對林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國家繼續對林業實行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具體貸款期限可根據林木的生長周期由銀行和企業協商確定,並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財政貼息。有關金融機構對個人造林育林,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林業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
20.減輕林業稅費負擔。繼續執行國家已經出台的各項林業稅收優惠政策,並予以規范。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農業特產稅。取消對林農和其他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各種不合理收費。改革育林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徵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解決。
七、強化科教興林,堅持依法治林
21.加強林業科技教育工作。要重視林業科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提高林業的科技創新能力。重點研發林木良種選育、條件惡劣地區造林、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防沙治沙、森林資源與生態監測、種質資源保存與利用、林農復合經營、林火管理與控制及主要經濟林產品加工轉化等關鍵性技術。抓好林業重點實驗室、野外重點觀測台站、林業科學資料庫和林業信息網路建設。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與林業技術推廣要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國家在扶持基礎性、公益性林業科學研究的同時,積極推動非公益性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走向市場。鼓勵林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通過創辦科技型企業、建立科技示範點、開展科技承包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要加強林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穩定科技工作隊伍。對林業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和新產品開發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重獎。完善相關政策,推動林科教、技工貿相結合。積極推進林業標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業質量標准和檢驗檢測體系。不斷加強林業科技領域的國際合作。根據林業建設特點,建立各類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體系。切實加大對林業職工的培訓力度,提高林業建設者的整體素質。
22.加強林業法制建設。加快林業立法工作,抓緊制定天然林保護、濕地保護、國有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林業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林業工程質量監管、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新情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加大林業執法力度,嚴格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嚴禁隨意採挖野生植物。加強林業執法監管體系,充實執法監督力量,改善執法監督條件,提高執法監督隊伍素質.加強林業法制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為執法人員依法辦事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執法環境。
八、切實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
23,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林業工作。要充分認識加強林業建設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支持林業發展。根據加快林業發展的需要,強化林業行政管理體系,加強各級政府的林業行政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林業動態監測體系,整合現有監測資源,對我國的森林資源、土地荒漠化及其他生態變化實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健全林業推廣和服務體系,鄉鎮林業工作站是對林業生產經營實施組織管理的最基層機構,要充分發揮政策宣傳、資源管護、林政執法、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職能和作用。林業行業要繼續發揚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為促進林業發展再立新功。
24.堅持並完善林業建設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林業建設方面的事權。中央政府領導全國林業工作,主要負責制定林業法規、政策和國家林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國性或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林業和生態問題,幫助地方加快林業發展。各級地方政府對本地區林業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林業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林業建設的主要責任人。對林業建設的主要指標,實行任期目標管理,嚴格考核、嚴格獎懲,並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幹部政績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國家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要堅持規劃落實到省、任務分解到省、資金分配到省,責任明確到省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要定期檢查,定期通報。建立重大毀林案件、違規使用資金案件和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25.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林業工作。各級工會、婦聯、共青團和民兵、青年、學生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要發揮各自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投身國土綠化事業。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為保護森林、綠化祖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要繼續發揚優良傳統,積極承擔造林綠化任務。要大力加強林業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民族的生態安全意識,中小學教育要強化相關內容,普及林業和生態知識。新聞媒體要將林業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動員和組織全國人民,積極投身林業建設的偉大事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山川秀美、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斗!
❹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
據新華社北京月1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綱要》明確了長江三角洲(以下簡稱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規劃范圍、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為這一國家戰略實施提供了綱要指南。
推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增強長三角地區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提高經濟集聚度、區域連接性和政策協同效率,對引領全國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意義重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將同「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互配合,完善中國改革開放空間布局。
《綱要》指出,長三角區域一體化規劃范圍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面積35.8萬平方公里)。以上海市,江蘇省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等27個城市為中心區(面積22.5萬平方公里),輻射帶動長三角地區高質量發展。以上海青浦、江蘇吳江、浙江嘉善為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面積約2300平方公里),示範引領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以上海臨港等地區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片區,打造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更具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
《綱要》確定了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五大戰略定位,分別是全國發展強勁活躍增長極、全國高質量發展樣板區、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引領區、區域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
對於發展目標,《綱要》提出,到2025年,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取得實質性進展。跨界區域、城市鄉村等區域板塊一體化發展達到較高水平,在科創產業、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領域基本實現一體化發展,全面建立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同時,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0%,研發投入強度達到3%以上,5G網路覆蓋率達到80%等多項細分領域目標。
《綱要》共分十二章,是指導長三角地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一體化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制定相關規劃和政策的依據。規劃期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
❺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堅持房住不炒
昨日,中共抄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襲,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落實房地產長效管理機制,不將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
對此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國仕英表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重提「房住不炒」定位,並明確提出「不將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首次提出就房地產在經濟刺激中的作用進行定調,回應了當前經濟形勢下社會輿論中有所升溫的房地產刺激論調,也給地方政府明確了標准,擊破房地產調控放鬆的幻想。
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既明確「房住不炒」定位,又首次強調「不將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體現了中央政府控制房價上漲、確保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的決心。這也將使得地方政府在房地產政策選擇上更加審慎,對市場波動更加敏感,政策出台的頻率和力度都有可能會加強。
❻ 中共中央哪一年、哪次會議首次提出「新農村建設」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決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是統籌城鄉發展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基本途徑,是縮小城鄉差距、擴大農村市場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
二十字方針:
「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這既是中央對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也是其總體目標。這20個字包含的內容極為豐富,涉及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管理等方方面面。
❼ 2001中共中央頌布《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❽ 請問<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內容是什麼,記在人民日報的哪期上了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全面分析了形勢和任務,研究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若乾重大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
社會和諧是我們黨不懈奮斗的目標。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了艱辛探索,積累了正反兩方面經驗,取得了重要進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了不懈努力。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黨對社會和諧的認識不斷深化,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中的地位,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推動和諧社會建設取得新的成效。經過長期努力,我們擁有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各種有利條件。
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對的挑戰也前所未有。和平、發展、合作成為時代潮流,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同時,國際環境復雜多變,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影響和平與發展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我們仍將長期面對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等方面占優勢的壓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不斷加強,綜合國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顯著改善,社會政治長期保持穩定。同時,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任務艱巨而繁重。特別要看到,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我們黨要帶領人民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推向前進,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還不健全;一些社會成員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領導幹部的素質、能力和作風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不適應;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進步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居安思危,深刻認識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科學分析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全黨同志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一切從實際出發,自覺按規律辦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有重點分步驟地持續推進,切實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現實課題抓緊抓好。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
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著力發展社會事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完善社會管理、增強社會創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
到二0二0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城鄉、區域發展差距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財產普遍增加,人民過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會就業比較充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備,政府管理和服務水平有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良好道德風尚、和諧人際關系進一步形成;全社會創造活力顯著增強,創新型國家基本建成;社會管理體系更加完善,社會秩序良好;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實現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的目標,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遵循以下原則。
--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必須堅持科學發展。切實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轉變增長方式,提高發展質量,推進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必須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適應社會發展要求,推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建立健全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的體制機制。
--必須堅持民主法治。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法律意識,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法制化、規范化,逐步形成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必須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以改革促進和諧、以發展鞏固和諧、以穩定保障和諧,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全社會共同建設。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維護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促進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
三、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
社會要和諧,首先要發展。社會和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取決於發展的協調性。必須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為社會和諧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同時,更加註重解決發展不平衡問題,更加註重發展社會事業,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一)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貫徹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加快建立有利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機制,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農業不斷增效、農村加快發展、農民持續增收。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強化支農惠農政策,增加國家對農業和農村投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快農業科技進步,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調整優化農村經濟結構,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加大扶貧力度,完善扶貧機制,加快改善貧困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各級政府要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轉向農村,國家財政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量主要用於農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村的比重。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從嚴控制征地規模,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補償標准,探索確保農民現實利益和長期穩定收益的有效辦法,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加快培養新型農民,充分發揮廣大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作用。
(二)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繼續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形成分工合理、特色明顯、優勢互補的區域產業結構,推動各地區共同發展。加大對欠發達地區和困難地區的扶持。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於中西部地區,盡快使中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得到改善,逐步縮小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以及糧食主產區、礦產資源開發地區、生態保護任務較重地區的轉移支付,加大對人口較少民族的支持。支持經濟發達地區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產業轉移,扶持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項目,加快這些地區的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變。鼓勵東部地區帶動和幫助中西部地區發展,擴大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對口援助,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紐帶、企業為主體、項目為載體的互惠互利機制。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等條件較好地區開發開放。建立健全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對資源衰退和枯竭的困難地區經濟轉型實行扶持措施。
(三)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實行促進就業的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創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深化戶籍、勞動就業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人員流動政策,規范發展就業服務機構。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職能,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加強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就業指導和服務。擴大再就業政策扶持范圍,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著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協商制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加強勞動保護,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機制,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堅持教育優先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建設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身教育體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堅持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邊疆地區、民族地區傾斜,逐步縮小城鄉、區域教育發展差距,推動公共教育協調發展。明確各級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在農村並逐步在城市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全面落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加快發展城鄉職業教育和培訓網路,努力使勞動者人人有知識、個個有技能。保持高等院校招生合理增長,注重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和就業能力、創業能力。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制度,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鼓勵社會捐資助學。規范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堅決制止教育亂收費。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提高師資特別是農村師資水平。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提高師生思想道德素質。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積極發展繼續教育,努力建設學習型社會。
(五)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強化政府責任,嚴格監督管理,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發展婦幼衛生事業,加強醫學研究,提高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醫療救治能力。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重點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和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落實經費保障措施。實施區域衛生發展規劃,整合城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大醫院和社區衛生機構雙向轉診、高中級衛生技術人員定期到基層服務制度,加強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推進醫療機構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理順醫葯衛生行政管理體制,推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強化公立醫院公共服務職能,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規范收支管理,糾正片面創收傾向。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整頓葯品生產和流通秩序,保證群眾基本用葯。加強食品、葯品、餐飲衛生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嚴格醫療機構、技術准入和人員執業資格審核,引導社會資金依法創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有資質人員依法開業,方便群眾就醫。大力扶持中醫葯和民族醫葯發展。
(六)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把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保障人民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共同發展。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體制和文化產品生產經營機制。加強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和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加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優先安排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設項目,突出抓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社區和鄉鎮綜合文化站(室)工程、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完善文化產業政策,培育國有和國有控股骨幹文化企業,鼓勵非公有資本依法進入文化產業,以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發展,推動集約化經營,提供價格合理、形式多樣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增強文化產品國際競爭力。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城鄉社區體育設施建設,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高競技體育水平。
(七)加強環境治理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相和諧。以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為重點,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優化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節約能源資源,依法淘汰落後工藝技術和生產能力,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實施重大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統籌城鄉環境建設,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加快環境科技創新,加強污染專項整治,強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點搞好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價格政策,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和補償機制,強化企業和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嚴格環境執法,加強環境監測,定期公布環境狀況信息,嚴肅處罰違法行為。穩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等問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四、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一)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各個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深化政務公開,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公開制度,完善基層民主管理制度,發揮社會自治功能,保證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樹立社會主義法制權威。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公民權利和自由。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發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推進社會事業、健全社會保障、規范社會組織、加強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全體公民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三)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完善訴訟、檢察監督、刑罰執行、教育矯治、司法鑒定、刑事賠償、司法考試等制度。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健全公開審判、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制度,發揮律師、公證、和解、調解、仲裁的積極作用。加強司法救助,對貧困群眾減免訴訟費。健全巡迴審判,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方便群眾訴訟。規范訴訟、律師、仲裁收費。加強人權司法保護,嚴格依照法定原則和程序進行訴訟活動。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廉潔,嚴肅追究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公共財政體制,調整財政收支結構,把更多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加大財政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分成辦法,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促進轉移支付規范化、法制化。保障各級政權建設需要。完善財政獎勵補助政策和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著力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逐步增加國家財政投資規模,不斷增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五)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促進共同富裕。通過擴大就業、建立農民增收減負長效機制、健全最低工資制度、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標准等舉措,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製度。健全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規范地區津貼補貼標准,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加快事業單位改革,實行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收入分配製度。加強企業工資分配調控和指導,發揮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對工資水平的引導作用。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確定管理者與職工收入合理比例。加快壟斷行業改革,調整國家和企業分配關系,完善並嚴格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權益。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征管和調節。
(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適應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加強基金監管,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保險基金統籌部分征繳,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積極推進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基礎部分全國統籌。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發展社會醫療救助。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進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制度。完善優撫安置政策。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老齡服務。發展慈善事業,完善社會捐贈免稅減稅政策,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設,規范和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五、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
建設和諧文化,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建設和諧文化的根本。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借鑒人類有益文明成果,倡導和諧理念,培育和諧精神,進一步形成全社會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規范,打牢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思想道德基礎。
(一)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形成全民族奮發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團結和睦的精神紐帶。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社會主義榮辱觀,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貫穿現代化建設各方面。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全黨、教育人民,用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凝聚力量、激發活力,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加強國情和形勢政策教育,不斷增強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改革開放事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信念和信心。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增強黨的思想理論工作的創造力、說服力、感召力。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思潮,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
(二)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文明道德風尚。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樹立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道德規范,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知榮辱、講正氣、促和諧的風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禮讓寬容的人際關系。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發揚艱苦奮斗精神,提倡勤儉節約,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弘揚我國傳統文化中有利於社會和諧的內容,形成符合傳統美德和時代精神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增強全社會誠實守信意識。
(三)堅持正確導向,營造積極健康的思想輿論氛圍。正確的思想輿論導向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社會科學,要堅持正確導向,唱響主旋律,為改革發展穩定營造良好思想輿論氛圍。新聞媒體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宣傳黨的主張,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搞好輿論監督。健全突發事件新聞報道機制,及時發布准確信息。加強對互聯網等的應用和管理,理順管理體制,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使各類新興媒體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陣地。哲學社會科學要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重大現實問題研究為主攻方向,發揮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作用。文學藝術要弘揚真善美,創作生產更多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優秀作品,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堅持不懈地開展「掃黃打非」。
(四)廣泛開展和諧創建活動,形成人人促進和諧的局面。著眼於增強公民、企業、各種組織的社會責任,把和諧社區、和諧家庭等和諧創建活動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結合起來,突出思想教育內涵,廣泛吸引群眾
❾ 想在哈爾濱江北大學城附近開旅店,了解情況的請進
農墾志華競爭太激烈,不如在生態和得強 黑建築那搞一個,學生多旅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