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民法典
發布時間: 2021-01-27 12:02:13
㈠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
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該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內得對環境進行破容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1)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民法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㈡ 民法典實施後哪些法律廢除了
民法典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屬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民法典擴展閱讀: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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