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與污染治理
㈠ 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關系
一、全球10大環境問題
1、氣候變暖
2、臭氧層破壞
3、生物多樣性減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銳減
6、土地荒漠化
7、大氣污染
8、水體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體廢物污染
二、我國環境狀況
1、大氣污染屬煤煙型污染,以塵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劇。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地區及四川盆地。華中地區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庫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內陸河流和大型水庫外,污染成加重趨勢,工業發達城鎮附近的水域污染尤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長江、黃河、淮河、海灤河、遼河、松花江)中,黃河流域、松花江、遼河流域水污染嚴重。
5、大淡水湖泊總磷、總氮污染面廣,富營養化嚴重。
6、四大海區以渤海和東海污染較重,南海較輕。
7、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並呈加重趨勢。
8、城市環境污染呈加重趨勢。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嚴重,呈惡化趨勢。絕大多數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國2/3的河流和1000多萬公頃農田被污染。
三、歷年環境日主題
1974年:只有一個 地球
1975年:人類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資源
1977年:關注臭氧層破壞、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濫伐
1978年:沒有破壞的發展
1979年:為了兒童和未來——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戰——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1年:保護地下水和人類和人類食物鏈;防止有毒化學品污染
1982年:紀念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10年,提高環境意識
1983年:管理和處理有害廢棄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們的地球、家園、居住地
1997年:為了地球上的生命
環境污染概述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人類不斷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但由於大氣、水、土壤等的擴散、稀釋、氧化還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環境自凈。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有各種分類:
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電磁波)固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 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 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㈡ 社會環境防治措施和生態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由於項目徵用大量土地,因此應該按照我國政府及當地的有關征地拆遷安置政策和內補償辦法,對被徵用土容地和拆遷房屋的村民進行合理補償和再安置工作,保證他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污線施工應及時與交通部門聯系,分期分批施工,保證交通正常。管線施工,施工車輛經過居民區等環境敏感點時,應用灑水車灑水,防止揚塵污染。 施工完成後及時恢復被破壞的植被,恢復景觀。對工業污水尤其是含有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工業污水進行控制,使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水質穩定。
㈢ 生態環境恢復、保護與治理的方針和主要對策
1.人口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優生優育,保持低生育水平,2010年後人口增長率低於5‰。2030年前人口數量實現零增長,人口總量不高於1.21億。
以農村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為重點,堅決抑制農村和流動人口出生率。
城市二胎率有上升趨勢,應嚴格依政策控制。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實行更嚴厲的獎懲制度,杜絕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人情」失控和腐敗現象。大力開展農村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工作,解決獨生子女、雙女戶與老齡人口的後顧之憂。
發展農村教育,提高人口素質和在不破壞環境前提下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富裕程度是解決農村人口問題的必要途徑。
2.土地資源
堅持保護耕地基本國策,堅決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及系列配套法規,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總量基本動態平衡。既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用地,又要注重保證我省糧食與食品供給安全。我省實現小康水平需人均耕地0.08 hm2,警戒水平人均0.073 hm2(據王國強),聯合國最低警戒線人均0.053 hm2。依此標准,我省2010年達1.03億人口時所需耕地分別為8240000 hm2、7550000 hm2和5490000 hm2。長遠而言,我省人均耕地不宜小於0.066 hm2,人口總量不可突破1.21億,依此計算,我省耕地總量不宜小於8050000hm2,其中基本農田不小於6900000 hm2。
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關系,切實搞好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近期嚴格執行耕地「佔一補一」規定。積極探索建立耕地儲備制度。大型、重點建設工程用地單項審批,城、鄉新增建設用地主要通過提高土地利用質量、盤活存量。要整頓回收城市閑置與低效建設用地,嚴防小城鎮建設一哄而起,大片圈地。城市綠地不宜無限制擴大,尤其不宜大片建設空間利用率低的草地,建議城市建成區綠化率不超過35%。全省林木覆蓋率不宜大於34%,土地綠化率不宜大於37%。主要交通干線兩側林地建設要適度,不可佔用或蔭蔽大量耕地,影響耕地質量。農村建設要消除「空心村」,提倡城鎮化、高層化,壓縮人均建設用地。
耕地總量穩定或增加的主要途徑應通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實現。要加大城鄉和工礦用地的整理、復墾力度,土地整理要實施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要正確處理耕地開墾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生態用地不宜計入後備耕地。在開墾後備耕地時不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或生態破壞,禁止在15°以上較陡坡地和濕地、灘塗、沙丘地開墾耕地。
3.礦產資源
堅決貫徹《礦產資源法》及配套系列法規,堅持開源與節流並舉,保護與開發並重。依照「有序有償,供需平衡,結構優化,集約高效」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量,遏止無序違法開采及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障資源供給安全。
開辟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強我省經濟急需大宗礦產(優質煤、油氣、富鋁礦)、後備資源不足礦產(金、銀、銅、鉛、鋅、銻、螢石)、資源短缺礦產(富鐵、氧化錳、富磷、鉀鹽、硫鐵礦、鉻、鎳、鉑族)、潔凈能源礦產(煤層氣、地熱)的勘查,尤其要加強資源面臨枯竭的大中型礦山周邊地區的勘查。滿足礦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建設需要。
對鉬(鎢)、銻、金、富鋁、螢石、重晶石等礦產實行保護性開發,避免無序競爭,保護資源價值。
鼓勵到省外、國外風險勘查,利用省外、國外資源彌補省內短缺。探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逐步建立礦產資源可持續安全供應體系。
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益。提高煤、金、鋁土礦等大宗礦產采選回收率,節約利用資源。開展中低品位鋁土礦、鐵礦、金礦尾礦、煤矸石、粉煤灰、鉬礦中的鎢、鐵礦中的鈷與放射性礦產、鋁土礦中的鎵、粘土礦中的鋰等綜合回收利用技術開發,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強優勢非金屬礦產如沸石、膨潤土、珍珠岩、高嶺土、耐火粘土、高鋁耐火三石、含鉀岩石等深加工利用開發,提高資源利用效益。
處理好礦業開發與生態環境關系。搞好礦山和礦業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加強礦業塌陷區與礦業廢地復墾改造,推行礦區生態環境補償金制度。加大清潔能源開發力度,如水電、地熱、天然氣、煤層氣、太陽能、風能、煤制氣、煤制甲醇等;強化坑口電廠的消煤除塵技術,降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煤塵排放。禁止平原開采磚瓦粘土,切實保護耕地。禁止在交通干線兩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地質公園進行露天開采,保護地面景觀資源。適度開發地下水資源,減輕地面沉降及其損失。
4.水土保持、綠地建設與國土整治
堅決貫徹《水土保持法》。堅持中央「退耕還林(草)、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方針。停止毀林草和濕地開荒,不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生產糧食。農業綜合開發由改造中低產田與開墾宜農荒地相結合轉到以改造中低產田為主和保護生態環境上來。「十五」內實現25°以上陡坡耕地與活動性、半固定性沙丘沙地的退耕綠化。15°~25°較陡坡耕地除小部分土質肥厚者改造成標准梯田外,應大部分退耕綠化。2°~15°緩坡耕地改造成標准梯田,實行林、草、田間作,大力發展用材林、經濟林和人工草地。處理好退耕與農民經濟利益的關系。
組織實施重點地區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如黃河中游生態治理工程,漢江水繫上中游防護林工程、太行山二期、大別山、桐柏山、伏牛山及黃土丘陵溝壑區等水土保持林及水源涵養林工程、農田防護林與農田林網恢復與建設工程、城郊生態防護林工程、農村「青山綠水」工程等。平原適度建設林地與林網,盡快扭轉我省山區山禿水枯、平原沙塵肆虐現象。
以科技進步促進水土保持與國土整治。加強天然林區生態恢復與重建技術、生態脆弱區綜合治理和植被恢復技術、生態網路建設技術、林業品種與林產品開發技術、防沙治沙林草新品種開發技術、沙漠化監測與預警技術等。借鑒鄰省成功水土治理經驗、選育適宜林種、草種與先進種植技術和多種經營等措施,實現生態與經濟效益雙贏。
認真編制國土整治規劃,合理調配土地利用結構,既保證青山綠水、生態環境好轉,又留足耕地與建設用地,保證人民生活與經濟發展。
5.濕地保護、恢復與建設
履行《濕地公約》簽字國義務。「通過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保護與合理利用濕地」,「合理利用濕地是為人類利益而對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的特徵」。
貫徹國務院「平垸行洪、退田還湖、以工代賑、移民建鎮、泄淤除障、疏浚河湖」的方針,正確處理濕地蓄洪行洪、生物多樣性保護和農業經濟發展間矛盾,有計劃開展大規模濕地保護與整治工程。
禁止在現有濕地開墾耕地和進行開發建設,為乾涸濕地引水補源,低窪易澇耕地與泄洪區腹地濕地化(建塘或培育濕地植被),適度發展濕地生態農業和旅遊業。建設良性濕地生態系統。
建立常設濕地保護機構,投入必要資金研究與保護濕地環境、珍奇禽、魚種類與生物多樣性。新建小浪底、丹江、宿鴨湖、南灣水庫、淮河幹流、淇河、小南海珍珠泉、鄭州花園口、商丘黃河故道等8個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黃河下游灘地、淮河干支流谷地等大型國家級、世界級濕地保護區,提高濕地保護與建設力度。
6.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生物多樣性
依法進行自然保護。堅決貫徹《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規;履行《生物多樣性條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義務,切實保護好已建各類自然保護區。
加大我省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依照《中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1996~2010)》和《河南省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1999~2010)》中提出的目標,至2005年自然保護區達全省土地面積3.29%,2010年達3.65%。重要的是要盡快使分散的珍稀動植物棲息地連片規模化管理,保證物種與生態系統的生存完整性,以利生物多樣性保護。應建設伏牛山、太行山、桐柏-大別山、熊耳山、黃河下游與淮河幹流灘地濕地等大型自然保護區,給野生動植物提供足夠的生存繁衍空間。在近期爭取申報成功2~3處世界自然遺產、國際生物圈計劃和世界地質公園,提高保護級別與知名度。
實行加強動植物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政策體系。保護區內堅決禁伐、禁獵和限制葯材採集,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內以恢復原有物種正常繁衍為主,應保持自有特色,慎重進行新種引入和馴養,避免異種入侵造成生態災難。
完善自然保護區法規體系。出台生態效益補償辦法、濕地保護辦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規。
加大政府投資力度,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多方面開拓引資渠道,加強自然保護的物質基礎。
7.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
強化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建設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堅決貫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系列環境法規,爭取城鄉環境質量的全面好轉。
建立節約資源、高效益、低污染型經濟。在工業結構改革中,徹底淘汰高消耗、高污染型企業與生產工藝,不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不僅單項工程建設要做環境評價,所有社會經濟發展計劃、規劃也應通過環境評價,從起點上杜絕產生新污染源的機制,以環境容量界定發展速度與規模。
改變污染監管治理觀念,從末端治理、濃度控制變為全過程總量、濃度雙控制;由單純行政手段變為自我約束、完善,主動發展生態工業,進行清潔生產;由單純防治污染變為防治污染與資源環境管理相統一,生態環境、社會、經濟三效益的統一。當前迫切需要調整我省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和控制輕工、化工等污染大戶的污染物質產生量,盡快減輕污染強度。
加強江河污染治理力度,協調與上、下游各省的治污規劃、措施,盡快實現地表水質好轉。「十五」期間除繼續加強淮河治理外,重點治理黃河水質,保障沿黃城市合格飲用水與灌區合格農灌水。
加強城市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切實限控機動車數量與排放標准,限期清理煙囪等點污染源;發展公交事業,提高集中供熱、供氣比例;改造城市結構,果斷關、遷有污染傾向的工廠與開發機構;實施最嚴格的城市水源保護辦法,讓人民喝上「放心水」;盡快實行污水集中處理與垃圾無害化處理;注重城市雜訊、電磁、光、熱污染等特有污染類型治理,創造舒適、安全、安靜的生活工作環境。
注意治理農村地區面源污染,實施生態農業,降低農葯、化肥施用量與地膜使用量,堅決制止鄉鎮企業污染回潮。查清地方病病因,對症採取治理措施,實行嚴格的肉、蛋、奶、糧食、蔬菜等的質量檢測標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研究制定環境價格及稅(費)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與環境關系的杠桿。
加大環境保護科技投入,盡快開發出有效治理造紙、製革、化工、印染等重污染廢水和煤矸石等礦山尾礦治理與綜合利用技術。
8.自然災害類防禦
最大限度減輕自然災害損失。堅決執行《防震減災法》、《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水法》、《防洪法》等法規,爭取切實提高自然災害預報和防治能力。
科學配置自然災害防治力量。制定全省《自然災害防禦規劃》,建設自然災害防災減災統一指揮機構,統籌協調民政、氣象、水利、地震、地礦、國土、建設、林業、農業、社會保障等各部門。以高技術綜合手段建設自然災害預期預警與中長期預報信息網路系統。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超前預報、實時監測、隨時監控、及時決策,促使自然災害防治手段現代化。
注意經濟建設、自然災害防治與自然規律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把「人定勝天」的意識變為「天人合一,和諧相處」。農業要停止山地開荒、圍湖造田;工程建設與礦山建設要進行地質災害評價,慎重選址,嚴格遵循地質規律施工,預防重大災害損失;水利建設要注意攔疏有度,留夠行洪滯洪空間與下游用水,要考慮洪水資源化利用,變害為利。
均衡投資政策,把過多強調的防洪抗洪投資部分轉移至植樹造林、水土保持、滑坡泥石流防治、氣象、地震預報等方面來。這樣可收到綜合防災減災效益,變被動防治為主動防治。
㈣ 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怎麼做
在這些生態制度原則指導下,我國建立了以下生態制度:
第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對特定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後,或者項目進行建設和投產使用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和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並按法定程序報批的環境管理制度。可見,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包括法律規定應當在編制過程中或報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和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該制度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環境管理思想的具體措施。
第二,「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簡稱「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或使用的環境管理制度。這里的污染防治設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設施、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儀器、排污口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測流儀器等。
第三,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工業和建築施工雜訊、社會生活雜訊以及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就排污的有關事項,向所在地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待核准後予以登記注冊的環境管理制度。
第四,生態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行為人在從事法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前必須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證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
第五,生態恢復補償制度。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其因為生產經營或開發建設活動而破壞的生態環境依法予以恢復、賠償,或者因使用生態資源環境而給予相應補償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
第六,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違反規定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治理,達到規定標准和要求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包括因超標排污而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或者因未採取防沙治沙措施而造成土地嚴重沙化,或者因未採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因從事的水事活動違反規劃而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或者因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情況。
第七,清潔生產和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清潔生產包括清潔的能源和原材料、清潔的生產過程和清潔的產品。我們還應當提倡清潔的消費即綠色環保消費。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組織,依據排污企業的申請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定,按照規定標准,遵循規定程序,對企業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分析和判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過程的環境管理制度。
第八,環境保護行政代執行制度。是指在義務人拒不履行法定環境保護義務時,環保部門可以委託第三人代其履行,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義務人承擔的行政法律制度或間接強制措施。
第九,落後生產工藝、技術、設備淘汰制度。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制定並發布限期淘汰的名錄,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應急處置制度。是指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預先制定應對、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措施的社會應急制度。
第十一,生態環境補償費制度。是指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資源,或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生態環境污染或資源破壞,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依照規定程序,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管理制度。
除以上生態制度外,我國還實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休漁制度、捕撈限額制度等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㈤ 如何搞好環境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
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議》,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勾畫出新的藍圖。連日來,《決定》中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舉措、關鍵詞成為我市黨員幹部群眾關注的焦點,大家紛紛暢談生態文明建設,共話美好藍圖。
關鍵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成都市著名水利專家陳渭忠:
用最嚴格制度體系保護生態環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明確要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資源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一連串的『制度』,可以說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了周詳的『頂層設計』。」 成都市著名水利專家陳渭忠表示,現在,廣大市民越來越關心生活的環境,成都的空氣質量如何、河道里的水干不幹凈都備受關注。「要治理好環境污染、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制度建設是根本,可以說,抓住了制度建設這個『牛鼻子』,我們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就有了保障。」
如果說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的「硬實力」,那麼先進的制度體系就是生態文明的「軟實力」。「制度體系的建設是個綜合性工程,首要且必要實施的是『生態紅線管理』,只有把生態的本底先保護起來,才談得上利用和建設。」在陳渭忠看來,近年來,成都市在生態保護的制度建設方面已經進行了探索,比如,在水環境治理中推行了生態補償制度、斷面扣繳制度,這些剛性舉措為水生態建設注入了「強心針」,實現了「用最嚴格的制度來保護生態環境」。
關鍵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市林業園林局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靳敏:
實現生態保護 實現興林富民
《決定》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在深入學習《決定》後,市林業園林局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靳敏感到十分振奮。「要進一步實現生態保護,肯定離不開生態文明制度的深化改革。在這方面,成都一直立足先行。」
作為一個老「園林人」,成都在生態保護制度建設上的進步,靳敏都看在眼裡,參與其中。靳敏說,近年來,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積極推進,以「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為主要內容的基礎改革任務已經全面完成。與此同時,高標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創立起來,林產業發展模式和林地規模經營方式上有了諸多創新,搭建林權流轉交易平台,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建立和完善投融資體系。「通過這些年的探索和完善,為實現生態保護、產業發展、農民增收、林區和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未來,我們將再通過深化相關配套改革,在實現生態保護的同時,實現興林富民。」靳敏說。
關鍵詞:環境保護
市環保局生態農村處副處長薛志剛:
用環境經濟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是開啟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的一次重要會議,成都市環保局生態農村處副處長薛志剛一直關注著全會的信息,《決定》在「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專門提到了「環境保護」。「這對於一直從事環境保護領域的我們來說,是一個極大的信心提振。」 薛志剛表示。
《決定》中提出,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從事環境保護領域的我們來看,通過這樣的環境經濟政策,無疑為有效實現污染減排注入一劑『強心針』。」 薛志剛表示,目前,成都在這一方面也有諸多嘗試,比如「誰污染,誰補償」,成都用市場規律促地方政府強力治水,引入了環境經濟政策,實行了全市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繳扣制度。同時,我市還嘗試設立了「飲用水源生態補償基金」的辦法,由市政府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專項資金,市級財政每年支持郫縣政府6000萬元,專項用於成都中心城區的飲用水源保護。「這一系列的有益嘗試,為下一步我市落實《決定》,奠定了基礎。下一步,成都將實現排污權交易,通過這些系列環境經濟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關鍵詞:宜人成都
和平街小學英語老師陳怡:
期待更加宜人的生態環境
認真研讀《決定》後,和平街小學英語老師陳怡感到特別提振人心,令她感觸頗深的是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表述。「生態文明是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一個前提,《決定》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彰顯出生態文明的重要性。」陳怡表示,現在市民生活條件好了,不愁吃穿,就是希望我們的生活工作環境能夠越來越好。
「可喜的是,當前我市正在如火如荼開展的環城生態區建設,用剛性約束來保護成都的生態環境,為成都戴上了一條綠色的『項鏈』。」陳怡表示,今年5月底,「六湖八濕地」中的錦城湖和白鷺灣生態濕地首先向市民開放,如今已成為市民休閑遊玩、運動健身的好去處。「不久後,隨著安靖湖、北湖等『六湖八濕地』次第呈現,將大大提升城區的水域面積,增加空氣濕度,提高空氣質量,給成都帶來更加宜人的生態環境。盼望著成都的天更藍、地更綠、水更清。」陳怡充滿期待地說。
㈥ 常見的環境污染和治理方法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版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權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常見的有: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水體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大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土壤污染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污染物進入土壤並積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質量惡化,並進而造成農作物中某些指標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其射線可殺死生物體內的有機體,引起癌變、白血病、骨髓病等。
㈦ 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措施及其作用
主要措施及作用:
2013年,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保工作,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積極配合,在創造亮點、抓住重點、突破難點、應對熱點上狠下功夫,較好地完成了年初政府工作報告的對生態環保工作的部署。
第一,制定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年6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9月國務院正式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大氣十條」)。之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有關部門制定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與31個省(區、市)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完善監測預警應急體系,組織實施《空氣質量新標准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推進環保重點城市和環保模範城市PM2.5監測點建設。加強大氣環境執法監管,僅去年11月份全國就出動執法人員7.14萬人次,檢查企業2.9萬余家、施工場地近9200個;發現涉及環境違法的企業9377家、環保不達標施工場地719個,取締關閉小作坊890家。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6省(區、市)的19個市開展兩次督查行動,檢查企業403家,對199家現場提出整改要求。環保主管部門牽頭組建全國大氣污染防治部際協調小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已經成立。為了保障「大氣十條」的落實,中央財政新增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首批安排50億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等五省(區、市)大氣污染治理。繼續安排6.4億元支持12個重點城市燃煤鍋爐煙塵治理。啟動實施「清潔空氣研究計劃」。全國各省(區、市)十分重視,迅速行動。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為例,北京市召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動員大會,出台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天津市印發清新空氣行動方案,與各區縣和有關單位簽訂美麗天津一號工程目標責任書;河北省委省政府召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大會,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及任務分工;山西、內蒙、山東也都採取了有力舉措。
第二,扎實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為了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十二五」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有關部門積極落實,嚴格問責。對未通過減排年度考核或目標責任書重點項目未落實的3省(區)、3個企業集團和6個城市實行環評限批,對43家企業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強力推進工程減排,全年新增城鎮污水日處理能力超過1400萬噸;1.9億千瓦燃煤機組建成脫硝設施,脫硝機組比例超過50%;500萬千瓦燃煤機組脫硫設施實施增容改造,燃煤電廠脫硫機組比例超過90%;1.5億千瓦現役機組拆除煙氣旁路,取消煙氣旁路火電機組比例達37%;新型干法水泥脫硝比例達60%。2013年年度減排任務可以全面完成,尤其是氮氧化物下降3.5%以上,排放量首次降至2010年減排基數以下。
第三,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關部門完成西部大開發戰略環評,啟動中部地區發展戰略環評。一年中環保主管部門共批復項目環評文件241件,涉及總投資1.9萬億元。對不符合要求的32個項目退回報告書、不予審批或暫緩審批,涉及總投資1184億元。推進環評審批改革,對基礎設施類和環境影響較小的25項建設項目,下放環評文件審批許可權。強化全過程監管,深化事業單位環評機構改革,103家改革試點單位中47家完成改制,16家退出環評市場。完善環境標准體系,發布國家環保標准135項,現行有效國家環保標准達1499項。對重點控制區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四,突出源頭預防和生態保護。(1)積極推進生態紅線劃定工作。在內蒙古、江西、廣西和湖北4省區開展生態紅線劃定技術試點。啟動第二批10個省(區)環境功能區劃編制試點。江蘇印發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在全國率先將全省國土面積的22.2%劃定為生態紅線區域。(2)加強水質良好湖泊保護。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中央投入資金16億元,新增試點湖泊27個。不斷強化生態環境保護。(3)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國務院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1處。印發《關於加強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意見》,開展生態保護全過程管理試點。(4)推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2013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達423億元,范圍擴大到492個縣。對其中452個縣域的監測評價顯示,2010—2012年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的31個,佔6.9%;保持基本穩定的412個,佔91.1%。繼續推進新安江流域跨界水環境補償試點,三年累計安排資金9億元。
第五,強化執法監管。繼續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全國共出動執法人員183萬餘人(次),檢查企業71萬余家(次),查處環境違法問題6499件,掛牌督辦1523件。開展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檢查涉水排污企業2.59萬家,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558件。強化飲用水源保護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組織評估地級及以上328個城市844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2012年度環境狀況。經國務院同意印發了《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進重金屬、固體廢物和化學品污染防治。中央安排重金屬專項治理資金34億元。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在第一批74城市496個監測點位實時發布PM2.5等六項污染物監測數據,完成第二批116個城市開展PM2.5等污染物監測點位的建設任務。
㈧ 如何治理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你的問題太寬泛,能不能具體一些?
㈨ 把環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態環境建設好,要求堅持什麼為主
環境污染 編輯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回全球性的三大答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破壞,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或由於人為的因素,環境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長繁殖和人類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響。)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態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㈩ 生態環境問題都有那些,怎樣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氣污染問題
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大氣污染是我國目前第一大環境問題。
2.水環境污染問題
我國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遼河、海河、淮河、黃河、松花江、珠江、長江,其中42%的水質超過3類標准(不能做飲用水源),全國有36%的城市河段為劣5類水質,喪失了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庫)和城市湖泊水質普遍較差,75%以上的湖泊富營養化加劇,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3.垃圾處理問題
目前,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約46%。全國城市生活垃圾達到無害化處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裝物和農用薄膜導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國各地。
4.土地荒漠化和沙災問題
我國荒漠化土地已佔國土陸地總面積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積還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長。
6.旱災和水災問題
500多年來,長江流域共發生的大洪水為53次,但近50年來,每3年就出現一次大澇,1998年的大洪水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7.生物多樣性破壞問題
我國是生物多樣性破壞較嚴重的國家,高等植物中瀕危或接近瀕危的物種達4000~5000種,約占我國擁有的物種總數的15%~20%,高於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我國濫捕亂殺野生動物和大量捕食野生動物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屢禁不止。
8.加入世貿組織與環境問題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將面臨兩方面新的環境問題。一方面是國際上的「綠色貿易壁壘」。另一方面,由於國際市場對中國的礦產、石材、葯用植物、農產品、畜牧產品的大量需求,加重我國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破壞。同時,我國可能成為國外污染密集型企業轉移的地點和大量的國外工業廢物「來料加工」的地點,這將極大地加重我國的環境問題。
9.三峽庫區的環境問題
三峽工程是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巨大的水利工程。建成後對地質環境、水資源環境、生態環境(涉及庫區兩岸和整個上游地區)的影響,以及如何有效防治庫區污染是目前擺在三峽建設者面前的一大課題。
10.持久性有機物污染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難降解的持久性有機物污染開始顯現。禁止使用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我國的環境介質中多有檢出。這類有機污染物具有轉移到下一代體內,並在多年後顯現其危害的特點,也被稱為「環境激素」或「環境荷爾蒙」,危害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