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
① 蓄水安全鑒定和大壩安全鑒定有什麼區別
蓄水安全鑒定
選自網路http://ke..com/view/2753996.htm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是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未經蓄水安全鑒定不得進行蓄水驗收。水利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竣工驗收的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監督和指導蓄水安全鑒定工作。蓄水安全鑒定內容:1、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2、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隱患。對關鍵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檢查的其他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設備製造驗收簽證,必要時應當使用鑽孔取樣、充水試驗等技術手段進行檢測。3、檢查洪水設計標准,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可靠性,下閘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調度運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4、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於建築物的隱患。5、檢查工程安全檢測設施、檢測資料是否完善並符合要求。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選自網路http://ke..com/view/437621.htm水庫大壩分三個安全等級,鑒定的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准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幾個方面。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製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② 中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費用如何計算
找到答案沒有~收費依據是什麼,有沒有什麼計算方式
③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由什麼組成
根據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文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執行下條規定:
第十二條 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製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製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④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規定,農村水電站的哪些大壩應
大壩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各設計階段,審批單位應對下列各項涉及大壩安全的設計項目嚴格審查。
(一)洪水推算和設計洪水的確定;
(二)壩址區工程地質條件及基礎處理設計;
(三)地震烈度的確定和建築物設防要求,抗震設計及抗震措施;
(四)庫區(特別是近壩庫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預測和監視措施;
(五)壩址、壩型的選擇;
(六)大壩的設計參數、各種荷載、設計方法和結構型式的合理選擇,以及泄水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設計;
(七)大壩和地基監測設計;
(八)水庫調度運用規劃和調洪方案。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大壩安全,大壩設計中應有切實有效的安全監測手段,同時還應提出大壩首次蓄水專門計劃和監控要求。
第十四條 各種觀測設施,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和規程、規范精心施工,保證質量。並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經常的維護工作,按設計要求在施工期進行觀測,做好記錄,逐月送達設計部門。
第十五條 水庫第一次蓄水應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委員會鑒定並報原設計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蓄水。大壩完建應按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運行單位使用。竣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應提出大壩安全的第一次鑒定報告,對大壩現狀和工作條件是
否符合長期運行要求作出鑒定評價,並收入驗收文件。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大壩和水庫的安全運行,各主管單位和水電廠應負責所管大壩的運行和維修任務;編制水工建築物運行維護規程;編制大壩及其附屬建築物與設備的操作規程;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的閘門開啟程序,提出汛期發生洪水情況時,為確保大壩安全應遵循的運行
方法。
第十七條 運行單位每年汛前、汛後,都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巡視與現場檢查,對影響大壩安全的事件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電廠在每年汛前,應對全部泄洪建築物、泄洪閘閥及其操作設備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必須設置備用電源,並進行閘門啟閉試驗,還應做好通訊聯絡、照明設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准備。
第十九條 運行單位必須做好保衛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壞以及擅自操作各種設施(如泄洪閘門等)所造成的破壞。
第二十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後,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以保證大壩結構和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大壩的異常現象或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四種。
⑤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的修訂通知
水建來管〔2003〕271號
各流域機構,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⑥ 水庫進行了投入使用驗收後須進行安全鑒定嗎
蓄水安全鑒定是蓄水前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鑒定是屬於水庫投入運行後,每隔2-5年做一次安全鑒定。詳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暫行辦法》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86號)文件。
也就是可以理解為,大壩安全鑒定是水庫運行後每隔一段時間進行一次鑒定,若存在安全隱患則要除險加固,若按期做大壩安全鑒定,運行管理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蓄水安全鑒定是蓄水前對水庫能否蓄水做個評價。
⑦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工程安全鑒定分為哪些
根據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中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壩高15m以上或庫容100萬m3以上水庫回的大壩。壩高小於答15m或庫容在10萬m3~100萬m3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製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⑧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2005年2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准,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並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有關規范標准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並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路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隻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並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並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准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但達不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