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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是集體

發布時間: 2021-02-18 12:16:36

『壹』 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庫劃歸國有的文件

所有權的種類
(一)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採取國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國家財產屬於以國家為代表的全體人民所有。因此,民法通則第73條第1款規定: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由此可見,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對國家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具有所有權的一般特徵,但與其他所有權形式比較,又具有自己的特徵,體現為:
第一,在所有權主體方面,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徵。這是指只有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才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最基本的特徵。
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國家財產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其所有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國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時,由全民所有的財產組成的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國家才能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實現組織經濟的職能。
第二,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這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受任何限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銀行、鐵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運輸、郵電通訊、廣播電台、企業資產等;既包括軍事設施、水庫、電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學事業、體育設施和文化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而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些財產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即國家專有,而不能成為集體組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如礦藏、水流、郵電通訊、軍用設施與物資。除此之外,國家還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於不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如土地,實行徵用。
應當指出的是,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是說任何財產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另外,這種客體的廣泛性特徵是與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和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相比較而言的,並不是說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國家可以任意取得。
2.國家所有權的內容。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國家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能。雖然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國家並不直接行使具體的權能,而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財產的性質、用途,把財產分別交給相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在國家授權范圍內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國家。因此,國家財產的管理原則和許可權對於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財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循的原則。國家財產的管理必須實行統一領導,這是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這種統一領導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長遠性的問題上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例如,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速度、規模等重大問題,須由中央制定統一的方針、計劃和規章制度,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於國家財產的許可權范圍。
同時,分級管理也是國家財產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幅員遼闊,經濟領域廣泛,國家財產數量巨大、種類繁多,遍布全國以至世界。以國有企業為例,在我國現實經濟條件下,這些企業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業本身的條件及其所處的環境也千差萬別。因此,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事必躬親」,直接或者親自行使所有權的每項權能;而是應當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授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必要的許可權,由這些單位對國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
3.國有企業的經營權。
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只享有經營權。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是指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民法通則第8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沒有進行公司化改制的國有企業,其享有的財產權中物權性的權利,性質仍然是經營權。對於已經完成公司化改制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依法由各級政府代表國家享有股東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企業則對國家所投入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質上即為法人所有權。
經營權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經營權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國家財產的權利。經營權的標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並不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
第二,經營權是派生於、從屬於國家所有權的權利。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可以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這種權利對於國家所有權具有派生性和從屬性,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對於其財產享有的經營權是由財產所有權人——國家授權產生的。國家根據管理國有財產的需要,按照財產的性質、用途將之交給一定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授予其一定范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經營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的權利。國有企業享有的經營權的內容,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的。這些規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國有企業對於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的具體的許可權范圍,國有企業必須在此范圍內行使經營權。國有企業違反法律濫用經營權,應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又稱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組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其享有者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合作社集體組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組成部分。集體組織所有權對集體所有制起著鞏固和保護的作用,在我國財產所有權制度中居於重要地位。
集體組織所有權在法律上具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是各個集體組織。各個集體組織的財產,都分別屬於各該集體組織。不同於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惟一性,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多種多樣:既包括農村中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鄉鎮企業等,還包括城市中的城鎮集體企業、合作社等。一方面,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與該集體所有權相關的如下事項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另一方面,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集體組織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只有它才能作為該組織全體成員的代表對集體財產行使所有權,它的成員個人不是集體組織財產的所有人,無權處分集體組織的財產。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如果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如果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如果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管理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國家專有財產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財產。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三)私人所有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所有權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和社會團體所有權等。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1.自然人財產所有權是自然人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是我國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之一。
自然人可以擁有的財產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財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5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1)合法收入。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貨幣或實物。它主要包括自然人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報酬、稿酬、退休金、離休金等;農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以及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個體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所得的收入。還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過買賣、贈與、繼承所取得的財產;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這些收人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物。
(2)房屋。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論是自住、出租還是用做店鋪從事個體經營,其所有權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佔用、毀壞、查封。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佔用或拆除自然人的房屋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給予妥善的安排並應給予合理補償。
(3)生活用品。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於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娛樂的消費性財產,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傢具、電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娛樂用品。
(4)文物、圖書資料。文物是具有特殊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品,我國法律對於文物規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屬於自然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
圖書資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書籍、圖片、卡片、錄音錄像資料、動植物標本等。
(5)林木。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後以及農民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地種植的林木。另外,林地承包人對於承包林地的林木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目享有所有權。
(6)牲畜。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飼養的其他動物。
(7)依法取得的生產資料。這是指自然人為從事生產經營而依法取得的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例如農民從事家庭副業和個體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的生產資料,如農機具、耕畜、機床,這是農民、個體勞動者進行家庭副業或個體經營活動所必需的。
(8)其他合法財產。雖然民法通則是用列舉的方式詳細列舉了自然人可以擁有的各類財產,但從其立法宗旨來看,目然人財產的范圍並不僅限於所列舉的各項財產。例如,隨著私營經濟的發展,自然人擁有的生產資料的范圍將會擴大,自然人財產所有權的范圍也將隨之擴大。
2.企業法人所有權
企業法人作為所有權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財產(所有物)的權利:企業法人可以對其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公司法人,公司的出資者(股東)對公司的財產享有股權,公司的出資者(股東)及公司其他成員對於公司財產均不享有所有權。
公司財產所有權是公司享有的各種財產權利的核心,因為它不僅是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也是以公司為主體發生的各類財產關系的前提和結果。
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權,是一種法律形式,是一種經濟管理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公司法人所有權並不表明公司的經濟性質,公司的經濟性質取決於公司投資來源的經濟性質。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這些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應歸屬公司法人享有。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產所有權。
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宗教團體、寺廟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其位置,或非經破壞、變更則不能移動其位置的物。不動產一般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主要是房屋)。不動產所有權系以不動產為其標的物,其效力及於不動產的哪些部分、其行使在法律上受有哪些限制,是為不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問題。
土地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的概念
土地所有權系以土地為其標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民法通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確認了土地所有人的獨占性支配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效力范圍,但從法律的宗旨及其實踐來看,土地所有權的效力范圍,在橫的方面,是以地界為限;從縱的方面,不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但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這種及於地上及地下的效力,並不是無限制的。這種限制主要有兩方面:(1)內在的限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以人力所能支配並滿足所有人的需要為要件,即是說,土地所有權的支配力,僅限於其行使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范圍。對此范圍外他人在其地上及地下的干涉,土地所有人不得排除之。例如,地下開鑿隧道、地上通航飛機,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排除。(2)法律的限制。法律對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很多,除了相鄰關系的規定外,還有國防、電信、交通、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名勝古跡等方面的限制。
(二)國家土地所有權
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歸納起來,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有:
(1)城市市區的土地。在我國對於城市市區的認識是十分模糊的,這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的問題。一般來講,城市市區的土地,是指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縣城所在鎮市區的土地。這些土地主要不是農業用地,而是工業、交通、文化、建築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雖然由國家享有其所有權,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由國家直接使用、經營,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也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有以下三類:(1)村農民集體。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具體地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3)土地如果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所有權的概念
房屋所有權系以房屋為其標的物,它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在我國,根據房屋坐落的位置不同,可以把房屋分為城鎮房屋和農村房屋。城鎮房屋是指坐落於城市(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農村房屋是指坐落在農村(包括未設建制的村鎮)的房屋。我國對城鎮房屋的管理制度較農村房屋要完善一些。例如,城鎮房屋都已普遍實行了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消滅登記,而農村房屋則還未完全建立房屋產權登記制度。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課題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需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客體。這些條件有: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他部分隔離。至於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立性,應依一般的社會觀念確定。例如,一個住宅單元通過固定的樓板、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成為獨立的住宅單元,其內再以屏風分隔成數個部分的,即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的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如果該區分部分必須利用相鄰的門戶方能出入的,即不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通說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茵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關系所生的管理權。
(1)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專有部分是在一棟建築物內區分出的住宅或者商業用房等單元。該單元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與使用上的獨立性。
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即對該部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性質上與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但此項專有部分與建築物上其他專有部分有密切的關系,彼此休戚相關,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區分所有權人就專有部分的使用、收益、處分不得違反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例如,就專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響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安全時,不得自行為之。再如,就專有部分為保存、改良或管理的必要時,有權使用他人的專有部分。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共有部分既有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地基、屋頂、梁、柱、承重牆、外牆、地下室等基本構造部分,樓梯、走廊、電梯、給排水系統、公共照明設備、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通信網路設備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等公用部分,道路、停車場、綠地、樹木花草、樓台亭閣、游泳池等附屬公共設施;也有僅為部分建業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鄰專有部分之間的樓板、隔牆,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樓梯、走廊、電梯等。其中,對於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車庫的歸屬,我國物權法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其次,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但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共有部分為相關業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單獨轉讓。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業主依據法律規范、合同以及業主公約,對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並按照其所有部分的價值,分擔共有部分的修繕費以及其他負擔。
(3)業主的管理權。基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構造,業主在建築物的權利歸屬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並基於此一共同關系而享有管理權。該管理權的內容為:
第一,業主有權設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為管理區分所有的建築物,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業主有權決定區分建築物相關事項。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5)項和第(6)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貳』 水庫庫容的大中小型是怎樣劃分的

大型水庫總庫容在一億立方米及以上;中型水庫 總庫容在一千(含一千)萬立方米至一億立方米;小型水庫 庫容在十萬立方米至一千萬立方米。最新的分為大Ⅰ、大Ⅱ型和中、小Ⅰ、小Ⅱ型。Ⅰ和Ⅱ分界線為10倍Ⅱ的。

根據中國水利發展統計公報, 截至2007 年底, 全國已建成各類水庫86353 座, 水庫總庫容6924 億m3 (未含港、澳、台地區), 在世界上排第四, 是世界總庫容的9.9%。人均庫容則比較落後, 低於世界平均水平。

中國總庫容排在前三的水庫為位於湖北省的三峽水庫(總庫容393億立方米)、廣西龍灘水庫(總庫容272.7億立方米)、廣西龍灘水庫(總庫容272.7億立方米)、青海的龍羊峽水庫(總庫容247億立方米)。

(2)水庫是集體擴展閱讀

分類:

1、死庫容

死水位以下的水庫容積,又稱墊底庫容。一般用於容納水庫淤沙,抬高壩前水位和庫區水深。在正常運用中不調節徑流,也不放空。

只有因特殊原因,如排沙、檢修和戰備等,才考慮泄放這部分容積;在特殊枯水年水庫已消落到死水位仍需緊急供水或動用水電站事故備用容量時,也可視情況動用部分死庫容供水、發電。

2、興利庫容

亦稱調節庫容,指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用以調節徑流,提高水庫的供水量或水電站的出力,又稱調節庫容。

3、防洪庫容

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用以控制洪水,滿足水庫下游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要求。當汛期各時段分別擬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時,這一庫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4、調洪庫容

指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用以保證大壩安全。當汛期各時段分別擬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時,這一庫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校核洪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5.重疊庫容

指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這部分庫容既可用於防洪,也可用於興利。防洪庫容與興利庫容完全重疊時,正常蓄水位即為防洪高水位。防洪庫容與興利庫容完全分開時,正常蓄水位即為防洪限制水位。

『叄』 個人承包集體的水庫 ,承包人有權不讓村民用水嗎

這要看當時承包水庫時村委會和承包人是如何約定的,同時還要看承包的水庫是否原本就是版農田灌溉的基本水源,既權使不是基本水源,如果發生嚴重的旱災,為了大多數的公共利益,可能也要放棄自己小的利益,但是在承包方因供水造成的損失,發包應予以賠償。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3)水庫是集體擴展閱讀

水庫按其功能分為飲用水源地和非飲用水源地,飲用水源地是指提供給城鎮民民生活口公共服務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相關規定,飲用水源地是不準承包養魚的,因為魚的糞便和飼料以及魚葯會污染水體。

大型水庫屬於非飲用水源地的話,它是可以被某個企業或個人承包用以養魚或開發成旅遊景點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六條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所以在公司承包了水庫後,為了保障單位或者個人的利益,是不能隨便釣魚的。

『肆』 水庫是國有企業

國有資產投資所建水庫是國有資產,管理這個水庫的單位是國企;
集體投資所建水庫為集體資產,管理者是按投資者需求來任用的;

『伍』 水庫屬於國企嗎列入國企改革行業吩

水庫不一定屬復於國有。
一般來說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興建的水庫屬於國有,其管理單位一般為事業單位,但也有可能由企業管理。
電力、供水以及其他單位興建的水庫屬於自建水庫,其管理單位性質一般隨建設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水庫系集體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陸』 農村集體水庫承包期限最高多少年,依據什麼法律規定

一、水庫承包合同的最高期限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依據法律規定:《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三、依據《合同法》的具體條款: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四、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具體條款:

1、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具體條款:

1、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2、第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3、第二十五第二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6)水庫是集體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新政:

一、農村土地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

根據草案規定,農戶之前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將分離開來,確定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

二、農村土地可以用來融資

根據草案內容,第三方通過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經過承包方的同意,能夠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的要求;換句話來說,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直接等價成一定的金錢額度!

三、農村土地承包許可權放寬

草案明確提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

按照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關系將在2027年到期,也就是說,不到十年的時間里,農戶將失去土地權益,不能再繼續承包經營手中的土地。

『柒』 水庫庫容的大中小型是怎樣劃分的

大(1)型:≥10(億立方米)

大(2)型:10~1.0(億立方米)

中 型:1.0~0.1(億立方米)

小(1)型:0.10~0.01(億立方米)

小(2)型:0.01~0.001(億立方米)

總庫容:指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庫靜庫容容積。

防洪庫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用以滿足水庫下游防護對象的防洪要求。

調洪庫容:指設計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至汛限水位之間的庫容。正常庫容:指正常高水位以下的水庫庫容,即興利庫容加死庫容。

(7)水庫是集體擴展閱讀

水庫的防洪作用

水庫是我國防洪廣泛採用的工程措施之一。在防洪區上遊河道適當位置興建能調蓄洪水的綜合利用水庫,利用水庫庫容攔蓄洪水,削減進入下遊河道的洪峰流量,達到減免洪水災害的目的。水庫對洪水的調節作用有兩種不同方式,一種起滯洪作用,另一種起蓄洪作用。

1、滯洪作用

滯洪就是使洪水在水庫中暫時停留。當水庫的溢洪道上無閘門控制,水庫蓄水位與溢洪道堰頂高程平齊時,則水庫只能起到暫時滯留洪水的作用。

2、蓄洪作用

在溢洪道未設閘門情況下,在水庫管理運用階段,如果能在汛期前用水,將水庫水位降到水庫限制水位,且水庫限制水位低於溢洪道堰頂高程,則限制水位至溢洪道堰頂高程之間的庫容,就能起到蓄洪作用。蓄在水庫的一部分洪水可在枯水期有計劃地用於興利需要。

當溢洪道設有閘門時,水庫就能在更大程度上起到蓄洪作用,水庫可以通過改變閘門開啟度來調節下泄流量的大小。由於有閘門控制,所以這類水庫防洪限制水位可以高出溢洪道堰頂,並在泄洪過程中隨時調節閘門開啟度來控制下泄流量,具有滯洪和蓄洪雙重作用。

『捌』 大中小型水庫劃分標準是什麼

水庫等級劃分,是指中國水利工程中對水庫的級別劃分,共分大(一、二)、中、小(一、二)五個等級。

大(一)型水庫庫容大於10億立方米;

大(二)型水庫庫容大於1億立方米而小於10億立方米;

中型水庫庫容大於或等於0.1億立方米而小於1億立方米;

小(一)型水庫庫容大於或等於100萬立方米而小於1000萬立方米;

小(二)型水庫庫容大於或等於10萬立方米而小於100萬立方米。

(8)水庫是集體擴展閱讀:

1、水庫的防洪作用

水庫是我國防洪廣泛採用的工程措施之一。在防洪區上遊河道適當位置興建能調蓄洪水的綜合利用水庫,利用水庫庫容攔蓄洪水,削減進入下遊河道的洪峰流量,達到減免洪水災害的目的。水庫對洪水的調節作用有兩種不同方式,一種起滯洪作用,另一種起蓄洪作用。

(1)滯洪作用

滯洪就是使洪水在水庫中暫時停留。當水庫的溢洪道上無閘門控制,水庫蓄水位與溢洪道堰頂高程平齊時,則水庫只能起到暫時滯留洪水的作用。

(2)蓄洪作用

在溢洪道未設閘門情況下,在水庫管理運用階段,如果能在汛期前用水,將水庫水位降到水庫限制水位,且水庫限制水位低於溢洪道堰頂高程,則限制水位至溢洪道堰頂高程之間的庫容,就能起到蓄洪作用。蓄在水庫的一部分洪水可在枯水期有計劃地用於興利需要。

當溢洪道設有閘門時,水庫就能在更大程度上起到蓄洪作用,水庫可以通過改變閘門開啟度來調節下泄流量的大小。由於有閘門控制,所以這類水庫防洪限制水位可以高出溢洪道堰頂,並在泄洪過程中隨時調節閘門開啟度來控制下泄流量,具有滯洪和蓄洪雙重作用。

2、水庫的興利作用

降落在流域地面上的降水(部分滲至地下),由地面及地下按不同途徑泄入河槽後的水流,稱為河川徑流。由於河川徑流具有多變性和不重復性,在年與年、季與季以及地區之間來水都不同,且變化很大。

大多數用水部門(例如灌溉、發電、供水、航運等)都要求比較固定的用水數量和時間,它們的要求經常不能與天然來水情況完全相適應。人們為了解決徑流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重新分配問題,充分開發利用水資源,使之適應用水部門的要求,往往在江河上修建一些水庫工程。

水庫的興利作用就是進行徑流調節,蓄洪補枯,使天然來水能在時間上和空間上較好地滿足用水部門的要求。

興建原因

1、為附近的地區提供自來水及灌溉用水;

2、利用水壩上的水力發電機來產生電力;

3、運河系統的一部份;

4、水庫的防洪效益;

5、對庫區和下游進行徑流調節;

6、其他的用處包括漁業。

『玖』 水庫里的水民間是否可以大量使用

不能
一、水庫來內的水是屬自於集體財產,個人不能隨意使用。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二、各地方都制定關於集體財產的管理規定中有明確記載集體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平調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三、對於水的具體使用,在水法中有這樣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四、水法中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拾』 水庫歸屬問題和水庫所有權問題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首先關於水庫倘若是村民個人出資建的回該水庫投資的財答產當然歸該村民個人所有不過水庫會佔用集體土地面積而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對該佔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顯然是不能歸村民個人所有的該村民對水庫修建的財產歸他個人所有但使用權卻有期限到了期限是要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小組想讓水庫哪小組所有也不現實要經過村和村民集體的同意才行比方說你在村裡建個房屋房屋的財產歸你所有但佔用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權一般使用期限只有70年希望我的回答讓您認同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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