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方案
A. 缺乏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示範性工程
西北地區絕大部分處於乾旱、極乾旱地區,生態環境脆弱,水資源匱乏,制約了礦山植被恢復,因而尋找適合該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工程技術方法尤為重要。
西北地區大多數礦山是在新中國成立後建設起來的。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尚無可持續發展理念和地質環境保護觀念,近年來雖然礦山開始了治理工作,但方法和技術多依據東部發達地區或國外經驗,由於缺乏適應乾旱、半乾旱礦山生態環境重建的可行性辦法和對策,致使礦山生態重建工作進展和效果不甚理想,必須通過建立適合於本區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示範性工程,獲得理論和方法上的突破,才能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B. 礦山環境保護對策建議
1)將礦山環境保護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必須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後恢復」的原則,做好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把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准入條件。在礦山地質勘探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作出現狀評價,預測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防治對策建議,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2)在新建(改、擴建)礦山階段,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經審查認為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的或遭破壞後難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滿足規定的礦山最小開采規模要求,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和礦山環境防治工程必須與采礦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其主要內容要有固廢堆場或尾礦庫建設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礦山廢水排放處理和循環利用方案,粉塵防治方案、「三廢」處理措施和達標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露采礦山應採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階式或凹陷式開采方式,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破壞浪費資源的開采方法,堅決取締無安全保障的開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所圈定的范圍等禁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禁止在交通幹道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完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應的考核制度。礦業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對於不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或者審查未獲得批準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發、換發采礦許可證。
4)在礦山生產階段,要完善環境保護與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承諾。礦山尚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評估工作。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設計方案、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從事採掘活動和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規范礦業活動。礦山開采造成環境問題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加強礦山企業年檢制度,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確定分期治理目標,並定期進行檢查。出台相關礦山環境治理優惠政策措施,引導礦山企業增加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狀況。
5)在礦山閉坑階段應建立閉坑礦山的礦山環境審查制度,明確礦山閉坑的環境達標技術要求。采礦權人應向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礦山閉坑環境恢復治理計劃,按規定報請審查批准。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並經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恢復治理情況進行審查驗收,達到驗收標準的方可閉坑。
6)對於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應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規程等國家及相關部委頒發的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礦山企業應嚴格貫徹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接受主管部門的審查、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礦山環境監測體系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預警信息系統。礦山企業應設專職人員對采礦場、固廢堆場等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應急預案,防止災害的發生。
7)露天礦山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案,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邊坡角進行台階式開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對露天采場危險地段採取坡面噴漿處理,修建防水面,削方減載,減少振動、坡腳堆載、抗滑樁支護措施等,防止發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礦山周圍建立加工和冶煉廠,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要求,防止礦區空氣污染和水土污染。對於目前已經造成污染的礦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治理,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8)新建固廢堆放場必須由具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正在使用的固廢堆場必須按照設計使用要求建設運營;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庫容的固廢堆場,應立即停用,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能力使用,對有安全隱患的尾礦庫,應進行加固處理。廢石廢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時覆土綠化;固廢堆場必須建設正規的攔渣壩,坡面築漿砌石護坡或進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發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於一些無法進行有效治理的不穩定滑坡體、不穩定邊坡處,採取避讓措施,並設置隔離帶和警示牌等。對佔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溝谷的廢渣進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證洪水的順利通過,截斷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條件。對各礦區內亂采濫挖、隨意棄置固廢物對礦山環境造成破壞的礦點進行整頓、清理或關閉。
9)限制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壞。對丘陵地區的磚瓦粘土礦應科學規劃,合理開采磚瓦用粘土資源,平整崗地溝谷,恢復為可耕地或建築用地。在平原地區,禁止佔用耕地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資源的破壞。大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磚廠必須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磚、工業廢渣磚或其他產品。推行「年度許可證制度」,對不按計劃取土和復墾,除經濟處罰外,嚴重者取消其取土資格。通過各種政策措施,抑制並最終取締實心粘土磚瓦廠。
C.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環保是一樣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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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
2013年,中央財政資金繼續支持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範工程,下達項目預算36.56億元。其中,資源枯竭型城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預算14.9億元,示範項目預算20.6億元,專項支持江西贛州稀土開發利用綜合試點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1.06億元。項目的實施有效地保障了當地居民的生產和財產安全,改善了礦區生活條件。部分礦業開發破壞、廢棄土地整治恢復形成建設用地、耕地、林地,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促進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設和生態建設。截至2013年底,28個示範工程項目共恢復建設用地約46平方千米,林草地約41平方千米,耕地約36平方千米。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全面實施。全國31個省(區、市)相繼出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開展利用保證金督促和約束礦山企業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各項工作,通過採取保證金繳存與采礦權審批、年檢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掛鉤等方法,總體上順利地推進了保證金繳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國保證金應繳存993億元,已繳存612億元,返還32.54億元,企業使用保證金26.70億元,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因企業未履行治理義務而由地方政府使用開展治理的保證金共0.87億元。全國應繳保證金的礦山數量為8.86萬個,已繳存保證金的礦山數量為7.17萬個,繳存礦山數量所佔比例約為81%。礦山企業也積極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例如,淮南礦業集團投資對淮南市區資源枯竭礦區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目前已完成約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態修復約7.2平方千米,開發利用約3.2平方千米,還增加了約2.2平方千米城市綠地。神木縣蘇家壕煤礦投資1.1億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增耕地約2500畝,林地約700畝,草地約2400畝。
26個省(區、市)已建立由省級財政投入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累計資金92.8億元;14個省(區、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級財政投入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累計資金29.8億元。
在新疆、寧夏、雲南、山東、廣西和浙江等地開展了7處化石發掘後的環境恢復與治理工作。
E.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需要什麼資質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需要地質環境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設計及工程施工資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為設計資質,一般省、直轄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法乙級、丙級資質,國土資源部頒發甲級資質等資質。
根據新修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6年1月5日)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5)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方案擴展閱讀:
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單位已不做資質要求。項目報告備案一般都在省國土廳的地質環境處主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人進行備案,編寫報告的單位需要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資質和治理設計資質。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 0223-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改名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該方案一般叫適用年限而不叫服務年限,其適用年限一般最高為5年,但現在也無法找到具體依據。適用年限可根據開發利用方案中的礦山開采年限加上閉坑後復墾期(一般為1年),如果低於5年,那是幾年就是幾年,如果高於5年,應該說是5年後須對方案進行修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