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套直入溫泉
A. 想去泡溫泉,看到了很多四川的溫泉,但是不知道哪裡的溫泉比較好
我去過峨眉山的紅珠山賓館。
有關紅珠山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清初時代,有書記載:清初名士蔣超和紅珠山大有聯系。蔣超(1623--1675)字虎臣,蘇州人,著有《峨眉山志》,以道德文章名於世,其一生事跡收錄於《聊齋志異》,曾為翰林院修撰,因慕峨眉山,辭官以居士隱居紅珠山和蘿峰岩一帶,期間往來者有清名士王漁洋、李調元、趙熙等,當時的紅珠山可以說已是聞名遐爾。
1935年6至7月,國民政府為了給蔣介石修一處特別「行宮」,就選定紅珠山今址建造當時最時貌的別墅式木樓。這就是如今的「蔣介石官邸」(即紅珠山賓館四號樓),於1986年被列為「樂山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當年國民政府為蔣介石修建的這處「行宮」相當考究。首先是建築結構的設計令人稱奇:雖然全部選用的木材,卻做到了冬暖夏涼、防彈和單向透音功能,這在目前木質古建築中是絕無僅有的;另外,由於官邸建立於紅珠峰側的山頂上,東、西、北三面深壑縱橫,地勢陡峭,南面入口有警衛樓護衛,易守難攻,選址非常符合安全保衛需要。另據一些老人回憶,「蔣介石官邸」的修建也頗含深意:西式白漆木樓的外觀在參天林木掩映下顯得和諧、潔凈而醒目,其格調應該和隨行蔣夫人的喜好有關;今有諸多觀客認為,建築所在山體仰首向東,居高臨下,兩側有紅珠山湖和靈秀湖陪襯,朝迎旭日,目接天際,晚送赤霞,坐擁山水,靈氣涌動,取「龍騰虎躍」之勢,可謂深諳居者心理。「蔣介石官邸」內外建築結構現在還保存完好,門前至今還有他們夫婦當年親自栽種的桂花極品-----「血桂」和玉蘭樹各一株。
1958年初,掛牌成立「紅珠山招待所」,1979年招待所改名為「紅珠山賓館」,此後1982年7號樓動工,83年投入使用,至此紅珠山賓館可接待一、二百人會議了,可接待國內外貴賓。由於紅珠山賓館硬體和服務管理水平在峨眉、樂山旅遊地區飯店業的表率作用,1989年紅珠山賓館成為峨眉、樂山首批二星級涉外旅遊飯店。1992年市委市政府決定新建8號樓。8號樓位紅珠山深處,依山而建,松林環繞,汽車可直達門廳,環境清幽寧靜,建築由西南設計院設計,建築面積5400平方米,功能齊全,可單獨作為一個酒店使用,有大廳、會議廳、餐廳、80套客房等。1993年,紅珠山賓館成為峨眉、樂山旅遊地區首家三星級飯店,1994年國家旅遊局局長劉毅親自授牌,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親自參加了授牌儀式。1997年又撤除原簡陋的5號樓,在此基礎上新建5號樓。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位於紅珠山前沿,碧水湖畔,四周林木掩映,草坪道路開闊,建築由著名的西南設計院按4星級標准設計,外觀因要符合峨眉山景區總體規劃,故用琉璃坡屋頂,分兩組,前為一樓一底寬敞拖展門廳和別致的景區形象,內有豪華大廳、大堂,「曼特寧西餐廳」、「海堂香閣中餐廳」、「國際會議中心」、「商場」等服務設施。2000年,紅珠山賓館四星級飯店創建成功,再次成為樂山、峨眉旅遊區首家四星級飯店。2003年6月24日,紅珠山賓館8號樓五星改造工程全面動工。
2004年4月,8號綜合樓建成營業,在裝修和建築風格上,著力雅緻、清新、巧妙和藝術氛圍的營造;在布局上依山取勢,臨空起屋;樓層則自上而下,擁翠抱綠,朝迎旭日,晚接雲霞。自營業以來,綜合樓好評如潮,接待過了多批黨和國家領導人,並迅速成為接待峨眉、樂山兩地高規格客源的最重要場所。2004年12月,紅珠山賓館經過幾十年不斷建設發展,終成五星級涉外賓館。2014年5月新建成的七號樓(禪意山居)正對峨眉十景之一「蘿峰晴雲」,融合茶、禪、竹等元素,結合全方位的水景體系,展現了山水相依的自然美景和禪意相融的文化意境。客房內超大景觀陽台配上溫泉浴池加上舒適的床墊,提供了一個自然、輕松、閑適的度假環境,使人心情愉悅。現在,酒店客房共計600餘間,床位1000多張,禪意山居更是超越五星,盡顯靈動。
印象深的是這里的氡溫泉
南國溫泉在四川,四川溫泉看峨眉。「佛之聖湯夜溫泉」是峨眉山溫泉的最大特色。峨眉山的溫泉有兩大特色:一是品種稀有。擁有世有所稀的氡溫泉;二是規模最大,擁有中國最大的露天氡溫泉。水源來自地下3000多米的深處,來自2000年前的久遠。水量較大、水質較好,開采水溫達60度,每公升水的氡含量達51.8-86.9埃曼(國家標准為>15埃曼以),是少見的高品味氡水溫泉,被稱為「溫泉中的貴族」。八億年的孕育,七千萬年的成長,兩百萬的春風時雨,潛移墨化,使峨眉山蘊藏了奇異的仙山聖水,張開撰在《峨眉志》上這樣寫:峨眉仙山之麓,掘地成湯。峨眉山溫泉出口位於風景秀麗的清音閣,出口水溫高達67度,含氡、氟、硫化氫、硅酸鹽等十幾種礦物質,水質之優良,礦物質之豐富,保健價值之高,被專家稱作「不老泉」和「祛病泉」。目前,峨眉山景區已建成了靈秀溫泉、紅珠溫泉和瑜伽溫泉三大氡溫泉娛樂區,且風格不一,特色不一。在冬天裡,池外冰封千里,雪花飄飄,池內熱氣騰騰,溫暖如春,人們穿著泳衣,盡情戲水,盡情享受歡樂的愉悅,池內池外兩個季節,兩重世界,冰雪連天與熱浪潮天交相輝映。
B. 泡溫泉看不到女生的肩帶,是不是就是沒有穿內衣喲
興許就是沒有肩帶的內衣呢,不可能什麼都不穿的。
C. 台山頤和溫泉城有沒有已入住的質量怎麼樣
頤和畢竟是20多年的老地產商了,如果不好是不可能走這么遠的。
D. 想去從化泡溫泉,有沒酒店裡面有溫泉池的,價格240左右的,有去過的回答下
清遠的聚龍灣我去過,我年初五去的,那邊說節假日要加收百分之10的房費,有點被坑的感覺,但是一家人去,也沒辦法啦!那時候租的是濱海房~~就是離泡溫泉很遠的房,680+68塊錢,兩張單人床,可以住三個人的,下午15::0,到第二天的12:00退房。那裡租房包無限次溫泉,和自助早餐。
不知道你是自駕游還是自己坐大巴去,反正跟團就是不值得的!單泡溫泉也不值得!一次要一百多!
看看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問我哈,我叫高興
E. 醫生我和女朋友無套直入會感染性病嗎
可能會
F. 去日本旅遊,溫泉正確的入浴方法誰有!
首先歡迎您選擇凱撒的旅遊線路,你也可以選擇凱撒的新春包機4日度假之旅,價錢比這個高但是全程5星酒店以及贈送石垣牛套餐以及溫泉。並且提前一個月報名沒人可享受減免100元優惠,再加1500元升級公務艙等優惠。
以下為溫泉標准入浴方法!請借鑒:
1、長途旅行後不要馬上洗溫泉,要做適當休息後再進行溫泉浴。
2、在進入溫泉之前,要先用小木桶取少量溫泉水澆在身上,讓身體適應水溫後再進入浴池浸泡。(可避免驟然血壓降低和貧血引起的頭暈)。
3、空腹時和飯後應避免洗溫泉,以避免引起貧血和消化不良。
4、避免酒後入浴,飲酒後入浴最容易引發事故(如心臟或血管系統急病)。
5、溫泉水溫分低溫和高溫,低溫一般在35至38度之間,而高溫一般在39至45度左右,入浴時,要由低溫泉開始,待身體逐漸適應後,再進入高溫泉浸泡。
6、入浴時間一般為一次浸泡5至10分鍾左右,反覆2至3次。水溫低的溫泉可在20至30分鍾之間。每天的入浴次數應在2至3次之內,不宜頻繁入浴。如入浴次數過多,將會導致體力消耗過大,反而引起疲勞,事與願違。
7、入浴後無再洗淋浴,用毛巾輕擦全身即可,這樣溫泉中的微量元素可留在皮膚上,並被吸收到體內,達到預期效果。
8、出浴後注意不要著涼,要穿好浴衣後回房間慢慢休息。
9、出浴後應當飲水或喝些飲料,以補充損失的水分。
G. 無套直入的漫畫叫什麼
你好,你可以網路搜:福利啪啪吧,有這個漫畫,而且是完整版本的。
H. 男子執意溫泉池跳水身亡,家屬告酒店,酒店拒絕賠償做的對嗎
我認為
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溫泉池水淺的情況下仍然不聽勸阻實施跳水行為所致,與溫泉酒店的經營活動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溫泉酒店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運動員優雅的跳水姿勢令人羨慕不已,然而普通人不應隨意模仿,畢竟跳水運動對水深和姿勢均有較高要求。但一名男子執意在僅60公分深的溫泉池嬉戲示範跳水,結果不幸身亡。
事後家屬悲痛欲絕,將溫泉酒店告上法庭,酒店對住客死亡深表同情但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執不下,法院如何判決?
1、被告經營場所沒有關於泡溫泉的警示或提示;
2、事故發生根本原因是被告溫泉池與牆太近存在安全隱患,魏某確實是想示範跳水,但是因為牆壁與溫泉池的設計不合理,魏某蹲下時屁股碰到牆壁導致蹲立不穩而不慎落水,導致意外發生。
被告溫泉酒店辯稱不存在過錯,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魏某不聽他人勸阻使用頭部朝下的姿勢跳入溫泉池內導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過錯。
2、被告證照齊全,經營合法合規,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擺放有禁止嬉戲打鬧的溫馨提示,事故發生後積極救助,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3、酒店對住客因在溫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遺憾,但談到賠償損失時則表示不能接受,認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執意示範跳水姿勢所導致,與被告溫泉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被告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溫泉酒店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法院最終根據事實和法律認定被告溫泉酒店已盡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對魏某在溫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且因預見發生損害可能性小而無法認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溫泉酒店作為經營者,應在經營過程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圍,應限定在溫泉酒店管理的可控范圍之內。根據被告溫泉酒店提供的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及以酒店房間放置溫馨提示為內容的照片等證據可證明,被告已達到對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且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溫泉池水淺的情況下仍然不聽勸阻實施跳水行為所致,與溫泉酒店的經營活動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溫泉酒店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案中,魏某因在溫泉池跳水死亡的悲劇確實令人惋惜和同情,但溫泉酒店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則需要法律的嚴格界定和證據支持,法院、法官亦不能以感情或者結果責任主義導向去裁判。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責任,應當成為每一個公民的共識,不能讓無過錯者無辜為他人的過錯“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