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投毒判多少年
A. 90年代正大劇場放過的電影,裡面有納粹分子利用滑翔機往水庫投毒劇情,叫什麼名字
年90年代他在正大劇場放過電影還是很多的,我覺得這樣的電影都是非常精彩的,可以值得選擇。
B. 水庫1000斤魚被投毒死亡,按照法律應賠償多少錢
1000斤魚的市值。
投毒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種嚴重罪刑。
C. 突然想起來,自來水廠那個水庫是有人看著的吧,這萬一要有人往裡投毒,那不徹底完蛋
不是的,自來水是水庫的水經過過濾的,就算往裡投毒也很快會被明礬和活性炭吸附沉澱的,然後將沉澱物過濾掉才行
D. 在水庫打魚被抓會被判刑嗎
不會判刑,但是要行政拘留還要罰款。
E. 貴州4男子為吃魚往河裡下毒被判刑,你覺得此懲罰合適嗎
貴州幾名男子為了抓魚就在水塘裡面下毒葯,被人舉報了以後,帶頭的那名男子被處以了相應的處罰,他被拘役了5個月,其他人員被除以了相應的行政懲罰。我覺得這個懲罰還是合適的。
這個懲罰可以讓長教訓,讓他知道他的行為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懲處的,能讓他以後不敢再做這樣的事情。而且這樣的懲罰也能夠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它能夠讓那些其他的釣魚者知道往水庫里投毒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他幾名人員他們只是追從那個唐某,所以他們被處理了行政的處罰,我覺得這個結果還是挺合理的,這個行政處罰可以讓他們吸取教訓,讓他們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你覺得這個判決結果合理嗎?歡迎在下方留言談談您的看法哦。
F. 往集體水庫投毒葯魚犯什麼罪
分幾種抄情況:
1:如果這個水庫的襲水供給人畜飲用的話,投毒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話,就是投放危險物質罪,注意,這是足以危害,不要求危害結果必須出現!
2:如果水庫不是飲用水源,行為人投放毒葯後,導致魚群大片死亡,水池無法繼續養魚的話,就是破壞生產秩序罪
3:如果投毒後,將毒死的魚都帶走,且數額較大,並且水庫不是引用水庫的話,就是盜竊罪,如果破壞了生產,就構成了競合犯,在盜竊罪和破壞生產秩序罪之間,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並罰!
G. 九龍湖汶溪水庫一男子被殺,殺人者被判死刑嗎
要看殺人者的本質,是惡意謀殺還是其他糾紛來審判。抓到最少也盼無期
H. 假如在水庫里投毒,在法律上會購成什麼樣的罪行懂得幫幫忙。謝謝
輕的是投毒 重的是謀殺 死了很多人的你就是反人類罪
I. 投毒罪中如何判斷 實行犯罪 和 犯罪預備
我認為一樓二樓的說法均有錯誤。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而且是抽象的危險犯,抽象的危險犯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就認為犯罪既遂。抽象的危險犯它的著手時點和既遂時點是一致的,具體到投放危險物質罪來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而本罪的行為就是投放行為,也就是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實行行為是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著手是區別預備與未遂、既遂的時間標准,著手之後即經過了預備階段。所以,在行為人投放危險物質的那一刻算起,在此之前的購買、奔赴目的地的行為都是預備行為,投放的行為是實行行為,並且已經實施即告既遂(危險犯有無未遂是可以探討的問題)。
一樓的錯誤是:忽略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犯,不需要真的有人中毒為判斷標准,而且,在刑法領域判斷犯罪的預備、中止、未遂、既遂沒有採用刑事立案這個標准。
二樓的錯誤是:未理解何為著手、何為實行行為。著手是實行行為的開始,也是能夠對法益產生現實危險的開始,二樓的觀點認為在途中也算是實行行為,那我不禁要問,距離是不是判斷的標准呢?行為人慾前往西藏投毒,在北京登上火車,這時候算不算呢?到了青海算不算呢?到了西藏剛下車算不算呢?如果都算,則大大縮短了行為人放棄犯罪成立中止的機會,不利於犯罪的控制。相同的案例還有司法考試中的經典案例,行為人甲欲殺北京的乙,於是郵寄了一盒有毒的月餅給乙,問甲著手的時點是什麼?答案是乙吃月餅的時候。
樓主可以參考相關書籍。《危險犯研究》舒洪水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