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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3-04 07:39:38

A. 水庫承包的相關法律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中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這句話的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建議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庫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是灌溉發電性質的拿就可以用於水產養殖,但是如果是當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許被開發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後就必須在保護水資源環境的基礎上進行養殖。
收費范圍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項法規對承包了水庫、河流養魚的養殖戶來說其實是個保護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權,別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跑來釣魚的話你是可以告他的。

B. 水庫歸屬問題和水庫所有權問題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首先關於水庫倘若是村民個人出資建的回該水庫投資的財答產當然歸該村民個人所有不過水庫會佔用集體土地面積而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對該佔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顯然是不能歸村民個人所有的該村民對水庫修建的財產歸他個人所有但使用權卻有期限到了期限是要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小組想讓水庫哪小組所有也不現實要經過村和村民集體的同意才行比方說你在村裡建個房屋房屋的財產歸你所有但佔用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權一般使用期限只有70年希望我的回答讓您認同採納謝謝

C. 水庫水質北污染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保證小型水庫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維護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小(一)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小(二)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座小(一)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主管部門。

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主管部門職責;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職責。

第六條 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 小型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小型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

(二)小型水庫壩區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

第八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第九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或者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向小型水庫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四)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小型水庫下遊行洪、泄洪河道內設障阻水或者墾植;

(六)其他有礙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和危害小型水庫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十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年度安全檢查、除險加固等,並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確定後,其名單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並在市級或者縣級公共媒體上公布。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應當及時調整相應人員,並將調整後的人員名單報上一級備案。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負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對小型水庫進行巡視檢查、工程養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

暫時還未成立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聘請2至3名和1至2名臨時管理人員,分別負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定期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小型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措施。

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小型水庫日常運行、調度、
水文觀測和庫區檢查記錄。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應當制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依法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小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水文、汛期安全調度計劃、突發事件危害性分析、險情監測與報告、險情搶護、應急保障以及預案的啟動與結束等,並附相關圖表。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與水庫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通訊通暢。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的運用,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當地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小型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汛期水位達到汛限水位時,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預警工作,把災害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庫出現險情時,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及時做好轉移工作。

第十八條 國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需運行維護費、除險加固經費,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落實到位。其他小型水庫所需經費,由其所有者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但是,不得影響小型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經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將小型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職責採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經營者履行。

第二十條 對符合降等運行或者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其他部門管轄的小型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許可權按照該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明確小型水庫行政安全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水庫管理人員的;

(二)不服從水資源調度的;

(三)未按要求劃定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

(四)發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五)拒不執行小型水庫防洪預案、防汛搶險指令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垮壩,造成重大損失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時追究小型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領導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問:
有沒有吉林的?
回答: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行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改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主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保證重點,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 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必須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必須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對水資源和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水質。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法》及本辦法的貫徹和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政監察制度,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事活動實施水政監察。
從事水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和從事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破壞水資源、水域、水工程設施等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的產權代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參與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進行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全省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並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取水許可證。
直接從城市規劃區內地下取水的,應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審查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取水許可證。
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等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取水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不得買賣、出租或轉讓。
第十三條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應當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取水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口(點)裝置檢定合格的量水設施,並按有關規定填報取水統計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進行調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國家特殊需要;
(二)水資源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且無法在近期內另闢水源;
(四)地下水超采;
(五)不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並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專業規劃,分別由專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專業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按批準的規劃進行;規劃確需修改的,應按編制規劃程序,重新辦理報批和備案手續。
興建水工程,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規劃,合理安排對水利建設的投入,積極組織修建各類水工程。
修建水工程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的部分投資外,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農田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保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體用途,劃定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必須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規定標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水質監測,嚴格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利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設置旅遊點,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取水,應當保持其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環境。
開采地下水,應當按照維持采補平衡的原則,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合理開采,防止超采。已經超採的地區,必須嚴格控制開采,除特殊需要外,禁止開鑿新井取水。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
圍墾河流,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圍墾河流對水域環境、航運和行洪等構成不利影響的,圍墾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侵佔、破壞和擅自移動水工程及附屬設施、防汛通訊設施、水文測驗河段和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確需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設施時,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單位應當近有關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有水工程及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
列標准,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劃定:
(一)大中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五百米至一千米、小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一百米至五百米,庫區兩側至分水嶺,上游至房屋退賠線為保護范圍;水電站周邊一百米至五百米為管理范圍。
(二)大、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邊墩翼牆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中型泵房及進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圍。
(三)五萬畝以上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上澇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堤腳外一米至五米(環山渠道開挖邊線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五米至十米為保護范圍。
(四)其他涵、橋、閘、泵站、機電井、五萬畝以下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下澇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此標准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非國有水工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涉及土地及其附著物時,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有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挖塘、打井、修窯、建房或興建其他工程和建築物。
(二)爆破、採石、挖砂、取土。
(三)棄置廢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墾殖、放牧、考古發掘、開展集市貿易。
(五)其他對水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應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應當在該工程明顯位置設立公告標志,公告管理和保護范圍及其有關保護規定。
第三十條 利用堤壩兼作道路的,必須報堤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衛工作,及時查處破壞和盜竊水利工程設施的案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維護水利建設和管理秩序。在大中型水庫,重點水利設施、重點工程所在地應當設立相應的公安機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長期供求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況 ,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實施計劃,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強化節水管理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四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水工程管理單位申報年度用水計劃。供水管理單位制定供水分配方案,報主管部門或灌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超計劃用水或嚴重浪費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有許可權量供應,加價收費;不按要求申報年度用水計劃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拖欠或拒不繳納的,可按拖欠水費數額的3‰加收滯納金,直至停止供水。
水費計收、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中發生的水事糾紛,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與抗旱工作。防汛與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和抗旱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防汛與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監測和預報汛情、旱情。
汛情緊急時,各部門、單位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令,隨時調動人力、物力參加抗洪搶險;旱情嚴重時,抗旱指揮機構可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抗旱,統一調配水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全省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必須嚴格執行;確實需要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准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區排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根據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採取分洪、滯洪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報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實行分洪、滯洪時,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蓄洪區、滯洪區內居民的安全轉移工作。事後要及時幫助區內居民安排好生活,恢復生產及做好其他善後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按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按批準的規劃或基本建設程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圍墾河流或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圍湖造田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佔、毀壞或擅自移動水工程設施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阻礙上游洪水澇水下泄或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我省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章與本辦法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D. 水庫 水源地的保護和執法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我國對水源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保護水源地的法律法規不缺,缺的是嚴格執法,但靠嚴格執法還遠不能保護好水源地。

E. 老百姓修建水庫有哪些法律法規

小型水庫絕大部分抄屬鄉鎮、襲村集體所有。管理主要分集體管理和個人(承包、租賃)管理兩種形式。水庫沒有個人所有的,但是可以個人管理。

既然水庫不屬於個人私有,那麼就不能買賣。應當簽訂承包或者租賃合同!
追問:
私人出資興建的水庫為什麼不是私有?我可以查閱什麼法律?
回答:
中國法律對土地所有權規定的是國有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沒有個人所有的。在不動產方面,個人所有的只有房產。你發現沒有所有的土地證都是使用權證,不可能是所有權證。

F. 水庫承包相關法律法規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中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版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這句話的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建議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庫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是灌溉發電性質的拿就可以用於水產養殖,但是如果是當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許被開發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後就必須在保護水資源環境的基礎上進行養殖。
收費范圍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項法規對承包了水庫、河流養魚的養殖戶來說其實是個保護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權,別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跑來釣魚的話你是可以告他的。

G. 請問中型水庫的產權歸屬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水庫本身屬於公益項目建設啊
除了明確的獲得使用權的自主經營
都是歸屬政府所有啊
用益物權的分配有合同從合同
無合同則無用益物權分配

H. 誰能告訴我關於水庫的有關法律,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務的江河的上游水庫的下泄水量必須徵得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意,並接受其監督。」
國務院1991年3月22日公布施行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台風即將登陸、天氣預報有暴雨甚至特大暴雨的情況下,福溪水庫應當提前放水盡量騰出庫容。而在2004年8月12日20時30分,即台風即將登陸前6小時,福溪水庫水位以每小時1米多的速度上漲,而此時福溪水庫仍未開閘泄洪。直到台風登陸後近兩小時內水庫水位迅速漲至汛限水位時,被告還是未開閘泄洪,而是採取讓洪水自溢的方式處理。最後,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4小時後才開閘泄洪,但為時已晚。

I. 有法律規定水庫不能釣魚的嗎

水庫是我們修的,修好了用水要人給錢。水庫是集體所有,為什麼承包給個人養魚?釣魚他們沒收魚具為什麼?大批化學料投下給魚吃,害人,害水源。

J. 水庫水面權屬的法律依據

《水法》《城鄉規劃法》《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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