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村水庫
1. 水庫移民按人頭補償嗎
庫區淹沒及工程佔地區移 民安置,由所在縣政府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 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按照 國家有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政府將繼續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
2. 關於水庫移民後期補償政策
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以國發〔2006〕17號印發《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該《意見》分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等5部分21條。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四)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五)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由國家統一籌措:(1)提高省級電網公司在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為了減輕中西部地區的負擔,移民人數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的電價加價標准根據本省(區)的移民人數一次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上述12個省(區)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出現缺口,由中央統籌解決;其他19個省(區、市)實行統一的電價加價。(2)提高電價形成的增值稅增收部分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資金。(4)經營性大中型水庫也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資金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電價加價籌措的後期扶持資金由各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徵收,全額上繳中央財政;應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後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標准據實撥付。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現行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處理。現行的庫區建設基金並入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現行的庫區後期扶持基金並入庫區維護基金,並相應調整和完善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之日起,現行關於徵收庫區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廢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電和電網企業徵收的涉及水庫移民的各種基金、資金一律停止收取。
3. 水庫移民補償標准2017
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一)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
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拓展回答:
關於印發《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補償、補助經費(以下簡稱移民經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74號令)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水庫移民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2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於移民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幹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第五條 移民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擠占。城鎮遷建不得擠占農村移民經費,市政遷建不得擠占個人移民經費,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擠占生產安置經費。
第六條 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指工程建設業主單位,簡稱建設單位,下同),應按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年度移民經費使用計劃,向移民管理機構撥付移民經費,以保證移民安置任務按期完成。
第七條 移民經費由各級移民機構負責管理。各有關地方政府,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領導,定期檢查監督,保證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經費。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范圍劃為十大項:
一、農村移民補償費;
二、集鎮遷建補償費;
三、城鎮遷建補償費;
四、專業項目復建補償費;
五、防護工程費;
六、庫底清理費;
七、其他費用(含勘測規劃設計費、實施管理費、技術培訓費、監理費);
八、預備費;
九、建設期貸款利息;
十、有關稅費。
第九條 農村移民補償費劃分為移民生活安置經費和移民生產安置經費兩大項:
一、移民生活安置經費:包括各類房屋及附屬建築物遷建補償、移民戶零星果木補償、搬遷損失、搬遷運輸和誤工補貼等費用,以及新址水、路、電、文教衛等設施建設的補助。
二、移民生產安置經費:包括土地徵用補償和安置補助、小型水利電力設施遷建補償、農副業加工設施補償、移民集體企業遷建補償等。
第十條 集鎮遷建補償費和城鎮遷建補償費劃分為房屋遷建經費和基礎設施遷建經費兩大項:
一、房屋遷建經費:包括集鎮、城鎮各類房屋和地面附著物遷建補償及與房屋遷建有關的搬遷運輸、搬遷損失、誤工補貼等費用。
二、基礎設施遷建經費: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補償「三通一平」費用和公用設施建設費用。
4. 1958年廣東省水庫移民村是否可以第二次移民重建
沒有說要第二重建了。
5. 仙居朱溪水庫移民村在下各鎮的安置區塊在哪裡有誰知道
出去吧
6. 水庫移民未搬到指定移民村,請問是否還享有其安置費
應該沒有
你們沒有按指定的地點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