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啥單位
㈠ 事業單位改革環境執法大隊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嗎
一般來說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下一步改革中,應該納入公務員 序列。
㈡ 環境保護監察大隊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環境監察辦法》(部令 第21號)第七條規定: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根據第六條規定,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㈢ 請問環境監察執法大隊是做什麼工作的是城管嗎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不是城管,隸屬於環保系統胡環保局。
工作職能
負責宣傳貫徹專國家和地方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受縣環保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負責對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雜訊、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
負責對污染事故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污染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排污檔案匯總,環境統計報表的整理和編報;
負責對全縣范圍內的環境保護信訪案件進行現場監督處理;
負責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負責承擔主管領導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㈣ 環境監察支隊是什麼單位
環境監察支隊一般屬於區(縣)級環保局下屬的一個科室,支隊長至少是科級幹部。主要是處理環境問題信訪、監管轄區內企業污染物排放等環境問題。
環境監察支隊工作職責:
1、負責對日常環境監察業務的指導、督查和考核,牽頭組織專項環境監察及情況匯總上報。
2、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
3、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4、負責所轄區域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徵收工作。
5、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6、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8、負責所轄區域重點污染企業環境安全檢查和重特大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
9、負責所轄區域污染源遠程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負責遠程自動監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協調自動監控系統營運工作,建立相應運行檔案,及時採集、通報排污數據信息。
10、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過程的監察並參與驗收工作。
11、參與對所管轄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2、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4)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啥單位擴展閱讀:
環境監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監察工作程序
l、計劃管理
(1)、按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建立檔案;
(2)、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
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強度、污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
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境監察
㈤ 地級市環保局下屬的環境監察支隊(那種參公待遇得)這個單位屬於什麼行政級別
大部分地級市環境監察支隊是副處級事業單位,但是有些地方的地級市環境監察支回隊是正科級答。
揚州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揚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更名、升格的請示》(揚環[2007]20號)收悉。
為加大環境監察執法力度,經研究並報市委同意,決定揚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由正科級升格為副縣(處)級,並增掛「揚州市環境監察局」的牌子。核定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察局)領導職數1正2副。
此復
揚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日前,經無錫市編委會批准,無錫市環境監察支隊在原有正科級編制的基礎上升格為副處級建制,並增加了8名人員編制,核定編制共47人。
盤錦市環境監察局是盤錦市境內實施環境監管的執法單位。我局成立於1985年,當時定名為盤錦市環保收費所,級別為正科級;1993年更名為盤錦市環境監理處,級別為副處級;2003年更名為盤錦市環境監察支隊,級別為副處級;2006年更名為盤錦市環境監察局,級別為副處級。
鄂爾多斯市環境監察支隊是市環境保護局直屬全額拔款事業單位(正科級)
㈥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一、污染源監察工作程序
1、計劃管理
(1)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
(2)按《污染源監察制度》制定現場監察計劃。
2、現場監察
(1)正常;
(2)異常,及時處理,必要時通知監測站采樣分析。
3、工況調查
(1)查環保設施運行及管理情況;
(2)查生產及工藝狀況;
(3)查現場技術資料與運行記錄;
(4)訪現場操作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
(5)現場取證;
(6)記錄現場查訪情況。
4、事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徵收排污費,並依法做出相應處理。處罰對違章的,填發《現場處理決定通知書:對違法的,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年處工作程序》,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范圍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5、定期復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
6、總結歸檔
(1)按月總結檢查情況,註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二、污染防治設施監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察信息;
(3)群眾舉報。
2、分類建檔
(1)分列轄區內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目錄;
(2)按台(套)建立設施檔案。
3、目標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計劃監察一次,反應最佳處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隨機監察一次,反應日常管理水平和處理效果。
4、日常監察
執行《污染源監察工作程序》。
5、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對超標排污費的,按規定徵收超標排污費;對運行不正常的,責令恢復正常運行;對擅自停運或拆除的,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范圍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6、總結歸檔
(1)按年總結,註明其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2)按規定向上級報告設施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3)所有記錄、材料分內歸檔。
三、建設項目「三同時」監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察信息;
(3)群眾舉報。
2、現場監察
(1)聽取建設單位介紹;
(2)對有「環評」及「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監察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建成並投入運行;未投入生產或使用,檢查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
(3)對無「環評」及「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3、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對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加倍徵收排污費;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范圍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4、定期復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進行復查。、
5、總結歸檔
(1)按年總結,註明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
(2)有關記錄、材料按項目立卷歸檔。
四、限期治理現場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察信息
2、現場監察
按《污染源檢查制度》檢查治理進度。
3、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對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4、總結歸檔
(1)按項目立卷歸檔,註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五、排污許可證監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關資料。
2、制定計劃
按《污染源監察制度》制定監察計劃。
3、現場監察
(1)是否持證排污;
(2)計量裝置運行情況;
(3)是否超量排污。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對無證排污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屬監察機構范圍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對計量裝置運行異常的,責令限期恢復正常。對持證超量排污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5、總結歸檔
(1)按月總結監察情況,註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六、徵收排污費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等與排污有關的正常排污及排污變化情況的法定義務。
1、申報登記
(1)正常申報
排污者必須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於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報登記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污情況有關的各種情況,填報《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
(2)變更申報
排污者申報、登記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防治處理設施需要作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報告並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在建制鎮以上范圍內產生建築施工雜訊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築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表。
2、拒報或謊報違法行為處理
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履行排污申報登記及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對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如實申報登記視為謊報的違法行為除依法按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責令排污者限期補報。
(二)排污申報登記審核
環境監察機構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後,應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項目和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於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發回一份經審核同意的《排污申報登記表》;不符合規定的責令補報,不補報的視為拒報。
(三)排污申報登記核定
環境監察機構根據審核合格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於每月或季未10日內,對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調查與核定。經核定,符合要求的,應在每月或每季終了後7日內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補報。
排污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申請復核,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作出復核決定,並將《排污核算復核決定通知書》送達排污者。環境監察部門對拒報、謊報、漏報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據實際排污情況,依法直接確認其核定結果,並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排污者對《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有異議的,應先繳費,而後依法提起復議或訴訟。
(四)排污收費計算
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據排污收費的法律依據、標准依據和核定後的實際排污事實依據(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根據國家規定的排污收費計算方法,計算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收費因素的排污費。
(五)排污費徵收與繳納
排污費經計算確定後,環境監察機構應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並同時向社會公告。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排污費繳到指定的商業銀行。對排污收費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在復議或訴訟期間提起復議或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對復議決定提起訴訟。當裁定或判決維持原收費行為決定的,排污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未自動履行的原排污收費作出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裁定或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原排污收費行為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法重新核定並計征排污費。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書》7日內的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後責令排污者限期繳納;經限期繳納拒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法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處以罰款,並從滯納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的滯納金。
排污者對排污收費或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在訴訟期滿後的180日內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
(一)申請使用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進行申報:
1、申報程序: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第屬關系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中央直屬的,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非中央直屬的,通過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經費的正式文件,附件為每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目的、技術路線、投資概算、申請補助金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申請使用貸款貼息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
(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查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並根據財力狀況聯合下達項目預算。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地方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項目評審及預算下達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四)財政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按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並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及其他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五)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實施。污染治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進度檢查治理技術方案的實施以及污染物總量消減措施的執行。項目完成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驗收。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的30日內,將排污費徵收情況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年度報告上報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八、現場處罰工作程序
1、及時取證
對監察中發生或發現的符合現場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2、陳述
(1)違法事實及證據
(2)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現場處罰
(1)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
(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有關人員簽收,第二聯環境監察機構存檔。
4、報告情況
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二聯、證據材料及《詢問、調查筆錄》呈報領導審閱。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復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九、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
1、立案登記
對現場監察中發生或發現以及群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
2、調查取證
核實違法事實並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3、按處罰權處理
(1)屬現場處罰范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
(2)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范圍的,執行本程序4—7;
(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並上報。
4、審核決定
(1)監察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
(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 ;
(4)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
5、送達簽收
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拒絕簽收的要註明送達情況。
6、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復議期下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1、現場處理
(1)採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時通報或疏散周圍單位和群眾;
(3)其他應變事宜。
2、現場調查和報告
(1)勘察現場,了解情況;
(2)調查取證;
(3)事故速報;
(4)事故確報。
3、依法處理
(1)討論、研究、決定事故處理意見;
(2)下達處理決定並提出賠償意見;
(3)落實處理意見。
4、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一、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序
1、登記立案
(1)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申請審查並立案登記;
(3)調查准備
2、調查核實
(1)現場調查核實污染事實;
(2)取證、鑒定等。
3、調查處理
(1)召開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
(2)制定會議紀要;
(3)制發《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意見書》;
(4)書寫處理結果報告並上報。
4、結案歸檔
按一案一卷歸檔。
㈦ 環保局到底是行政機構還是執法機構
環保局中基本有來三種編制,一類自是機關公務員,基本都是領導;二類是環境監察大隊,按照2013年的新規定,屬於事業一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三類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也是大家通常稱為純事業,如監測站等。
環保局是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構
行政執法許可權是由《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環保局有處罰許可權。
㈧ 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職能是什麼,急!!!!!!
你到各地級市環保局網站上去啊~那應該是權威的答案~
㈨ 請問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屬於什麼編制
環保局裡面領導職位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但是其他人大多數都是事業編,環境監察大隊是下屬事業單位,正式工是事業編制,非正式職工那就雜了~~
㈩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指導意見》指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職責明確、邊界清晰」是國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的目標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較為突出。
1. 「統管與分管」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原環保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屬於「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近年來,湖南、陝西、內蒙古、山東、重慶等十餘個省、區、市制定了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少的涉及20餘個部門,多得涉及50餘個部門,職責分散交叉、重疊問題突出。
2. 橫向上存在多頭執法問題。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條明確要求「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兩個主要方面。
對污染防治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較為健全,但執法權較為分散,個別領域存在「九龍治水」問題。以水污染防治執法為例,「地表水」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地下水」執法國土和水利部門還存有爭議;「岸上」的污染源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水上」的污染源執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門負責。執法權分散導致職責交叉不清,部門間協調不暢,同時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復浪費,多頭執法。
對生態保護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以及執法事項和執法主體均較為分散。目前還沒有針對生態保護的系統性專門立法,經過對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系統梳理,與生態保護高度相關的執法事項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規中,涉及國土、水利、農業、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側重於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生態建設,很多領域沒有針對生態破壞的執法依據。
3. 縱向上存在多層執法問題。
省級以下環境執法隊伍普遍存在「職責同構」問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除核與輻射、機動車、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領域明確只能由國家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的執法事項外,其餘執法事項均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上下一邊粗」,層級事權不清、同級環保部門內部執法邊界不清,多頭執法、碎片化嚴重。某個具體的案件,省、市、縣三級均有權查處,有限的執法資源沒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層執法問題。
因此,實施綜合執法改革,不僅要釐清部門間的職責邊界,更需要劃分不同層級的事權。
關於更多問題請查看「北京城管政務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