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是什麼監督
A.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部嗎求明白人
對於國家來說,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部,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省環境保護廳,市、縣人民政府是市、縣環境保護局。
B. 生態環境部將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行動嗎
生態環境部監測司有關負責人8月16日介紹,根據近日印發的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從今年起,生態環境部將用三年時間對監測機構、排污單位、運維機構的監測數據質量進行檢查。
他表示,檢查發現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監測機構,由其屬地資質認定部門視情形給予告誡、責令改正、責令整改、罰款或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等處理。如發現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移交有關機關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存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環保局的職能和部門大概是什麼
環保局主要職能: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2、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
3、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環保部的下屬司級機構有:辦公廳、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管理司、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環境監察局、國際合作司、機關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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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科室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黨建、紀檢、監察、文秘、工青婦、計生、保密、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事務等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二、環境管理科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等重大環境信息。
D. 生態環境監理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環境監理?環境監理的方法是什麼?
環境監理是指環境保護監督職能中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在我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的條件下,強化對污染源的現場監督管理,加強對「三同時」實際執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轉情況,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制度、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是解決環境保護執法不力,執法不嚴的關鍵所在。因此,需要在基層建立一支環境監理隊伍。
環境監理是環境現場監督、檢查、督促與處理的總稱。是運用徵收排污費(稅)這一經濟手段,強化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對海洋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調查處理污染事故、糾紛;執行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的環境監理監督執行系統。
我國現行環境管理體制,一般劃分為決策管理系統(規劃、計劃,綜合、法規、標准)、監督執行系統(排污收費、現場監督)和支持保證系統(科研、監測、信息)三大系統。決策管理系統主要是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教育、規劃等手段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屬宏觀管理;監督執行系統是為實現決策目標從事現場監督、檢查與處理的執行者,屬微觀管理;支持保證系統是為實施和執行決策目標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與服務,屬服務系統。
環境監理的方法可以概括為:
環境監理的准繩——法律、法規、條例。
環境監理的技術依據——環境基準與標准。
環境監理的耳目——環境監測、統計與排污申報登記。
環境監理的經濟手段——排污收費(稅)與獎懲。
環境監理的組織保證——機構與人員素質。
E. 大氣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與部門按職責監管什麼意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准、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
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將環境標志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准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G. 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環保部有什麼關系
這兩個是同一個部門。原本叫國家環保總局,08年部委改制時,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部。身份一直在變,叫總局時是直屬機構,現在則是國務院其中一個部門。
具體歷史: 1973年 開始成立了國家級機構,當時叫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環辦)
1982年 經過第一次機構改革,成立環境保護局,歸屬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也就是建設部
1984年 更名國家環保局,依舊在建設部管理范圍內
1988年 從建設部分離出來,更名為國家環境保護局
1998年 變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8年 成為環境保護部(環境部)
2018年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7)生態環境部是什麼監督擴展閱讀:
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國家環保部,隸屬於國務院管理,總稱:國家環境保護部。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環保部仍負責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標准,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保護問題,還有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任務。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所以環保局就是環境保護部,現在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H. 生態環境部是如何組建的組建的意義有哪些
如何組建:將原抄環保部的襲職責,國家發改委的應對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都進行了整合,統一組建成生態環境部
意義:把分散的職能都統一到生態環境部上,治理全域國土上的各種生態環境污染,責任就非常明確了,而且可以確保監督、管理和治理無死角,在後期進行監測、統計、考核、評價和獎懲時,也更易操作。由一個部門統一部署,而非由多個部門來協調,可以形成一個拳頭發力,更有利於達到治理效果。可以說,生態環境部的問世將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此前部門職能重疊造成的資源浪費,減少出現監管死角和盲區,集中力量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和污染整治力度。
I. 生態環境部什麼時候啟動強化督查
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方案》,將於版6月11日啟動強化督查。權
該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部專項督查辦公室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協調強化督查工作。排查發現的問題,由專項辦審核後,第一時間向各城市推送下發電子督辦單,增強交辦時效性。每兩輪督查結束後,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確保按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