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治理體系
1. 要堅持城鄉環境治理體系統一,具體包括哪些措施
1、建立源頭嚴防的制度體系
(1)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2)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
(3)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
(4)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
(5)建立空間規劃體系
(6)落實用途管制
(7)建立國家公園體制
2、建立過程嚴管的制度體系
(1)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2)實行生態補償制度。
(3)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4)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
(5)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1)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原因:
1、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繫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2.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健全什麼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
六位一復體」生態環境管理制體系既要堅持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積累的好經驗、好制度和好做法,也要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和地方實踐中的有益探索,謀劃好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中的定位,使之內部融合、外部銜接。
3. 如何構建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
伴隨著中國經濟總量在世界第二位基礎上繼續增長,粗放式發展模式加劇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等問題,越來越成為制約發展質量提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瓶頸。
「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創新環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強化排污者主體責任,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實現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態環境質量是關鍵。」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綠色發展理念,彰顯歷史擔當,也蘊含著治理智慧。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們也紛紛就強化生態保障、嚴格環保執法建言獻策,建議在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嚴格執法的同時,需要健全市場調節和社會參與、監督的體制,引入並強化公眾問責機制,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嚴格監管。
4. 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決策制度、評價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內容。
1、生態文明決策制度。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全局高度通盤考慮,搞好頂層設計和整體部署。要針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和突出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和整體部署。
並要統籌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協調解決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事項,把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全面貫穿和深刻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2、生態文明評價制度。
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
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制度、生態文化、生態人居等內容作為重點納入到目標體系中。
探索建立有利於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探索建立體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價值的資源環境統計制度,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3、生態文明管理制度。
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者職責。
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實行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進行業性和區域性特徵污染物總量控制,使污染減排與行業優化調整、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緊密銜接。
完善環境標准體系,實施更加嚴格的排放標准和環境質量標准。
著力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治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使這些地區環境質量率先改善。
依法依規強化環境影響評價,開展政策環評、戰略環評、規劃環評,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
按照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建立開發與保護地區之間、上下游地區之間、生態受益與生態保護地區之間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設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對野生動植物、生物物種、生物安全、外來物種、遺傳資源等生物多樣性進行統一監管。建立國家公園體制。
實行以獎促保,把良好的生態系統盡可能保護起來、休養生息,優先保護水質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促進生態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
繼續深化綠色信貸、綠色貿易政策,全面推行企業環境行為評級。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銜接,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全面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擴大環境信息公開范圍,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健全聽證制度,對涉及群眾利益的規劃、決策和項目,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鼓勵公眾檢舉揭發環境違法行為。開展環保公益活動,培育和引導環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4、生態文明考核制度。
將反映生態文明建設水平和環境保護成效的指標納入地方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大幅提高生態環境指標考核權重。在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主要考核生態環保指標。嚴格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生態文明建設成效:
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顯著。大力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黨全國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顯著增強,忽視生態環境保護的狀況明顯改變。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加快形成,主體功能區制度逐步健全,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積極推進。
全面節約資源有效推進,能源資源消耗強度大幅下降。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進展順利,森林覆蓋率持續提高。生態環境治理明顯加強,環境狀況得到改善。引導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成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5. 如何搞好環境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
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議》,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勾畫出新的藍圖。連日來,《決定》中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舉措、關鍵詞成為我市黨員幹部群眾關注的焦點,大家紛紛暢談生態文明建設,共話美好藍圖。
關鍵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成都市著名水利專家陳渭忠:
用最嚴格制度體系保護生態環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明確要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資源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一連串的『制度』,可以說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了周詳的『頂層設計』。」 成都市著名水利專家陳渭忠表示,現在,廣大市民越來越關心生活的環境,成都的空氣質量如何、河道里的水干不幹凈都備受關注。「要治理好環境污染、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制度建設是根本,可以說,抓住了制度建設這個『牛鼻子』,我們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就有了保障。」
如果說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的「硬實力」,那麼先進的制度體系就是生態文明的「軟實力」。「制度體系的建設是個綜合性工程,首要且必要實施的是『生態紅線管理』,只有把生態的本底先保護起來,才談得上利用和建設。」在陳渭忠看來,近年來,成都市在生態保護的制度建設方面已經進行了探索,比如,在水環境治理中推行了生態補償制度、斷面扣繳制度,這些剛性舉措為水生態建設注入了「強心針」,實現了「用最嚴格的制度來保護生態環境」。
關鍵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市林業園林局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靳敏:
實現生態保護 實現興林富民
《決定》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在深入學習《決定》後,市林業園林局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靳敏感到十分振奮。「要進一步實現生態保護,肯定離不開生態文明制度的深化改革。在這方面,成都一直立足先行。」
作為一個老「園林人」,成都在生態保護制度建設上的進步,靳敏都看在眼裡,參與其中。靳敏說,近年來,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積極推進,以「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為主要內容的基礎改革任務已經全面完成。與此同時,高標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創立起來,林產業發展模式和林地規模經營方式上有了諸多創新,搭建林權流轉交易平台,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建立和完善投融資體系。「通過這些年的探索和完善,為實現生態保護、產業發展、農民增收、林區和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未來,我們將再通過深化相關配套改革,在實現生態保護的同時,實現興林富民。」靳敏說。
關鍵詞:環境保護
市環保局生態農村處副處長薛志剛:
用環境經濟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是開啟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的一次重要會議,成都市環保局生態農村處副處長薛志剛一直關注著全會的信息,《決定》在「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專門提到了「環境保護」。「這對於一直從事環境保護領域的我們來說,是一個極大的信心提振。」 薛志剛表示。
《決定》中提出,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從事環境保護領域的我們來看,通過這樣的環境經濟政策,無疑為有效實現污染減排注入一劑『強心針』。」 薛志剛表示,目前,成都在這一方面也有諸多嘗試,比如「誰污染,誰補償」,成都用市場規律促地方政府強力治水,引入了環境經濟政策,實行了全市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繳扣制度。同時,我市還嘗試設立了「飲用水源生態補償基金」的辦法,由市政府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專項資金,市級財政每年支持郫縣政府6000萬元,專項用於成都中心城區的飲用水源保護。「這一系列的有益嘗試,為下一步我市落實《決定》,奠定了基礎。下一步,成都將實現排污權交易,通過這些系列環境經濟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關鍵詞:宜人成都
和平街小學英語老師陳怡:
期待更加宜人的生態環境
認真研讀《決定》後,和平街小學英語老師陳怡感到特別提振人心,令她感觸頗深的是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表述。「生態文明是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一個前提,《決定》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彰顯出生態文明的重要性。」陳怡表示,現在市民生活條件好了,不愁吃穿,就是希望我們的生活工作環境能夠越來越好。
「可喜的是,當前我市正在如火如荼開展的環城生態區建設,用剛性約束來保護成都的生態環境,為成都戴上了一條綠色的『項鏈』。」陳怡表示,今年5月底,「六湖八濕地」中的錦城湖和白鷺灣生態濕地首先向市民開放,如今已成為市民休閑遊玩、運動健身的好去處。「不久後,隨著安靖湖、北湖等『六湖八濕地』次第呈現,將大大提升城區的水域面積,增加空氣濕度,提高空氣質量,給成都帶來更加宜人的生態環境。盼望著成都的天更藍、地更綠、水更清。」陳怡充滿期待地說。
6.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及管理體系
摘要:面對日益嚴重的海洋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問題,應對這些問題的立法倍受關注,在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方面均有了相應的法律。本文認為需要遵循生態系統規律,從海洋生態系統的角度來立法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學的海洋生態法體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態規律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特性,由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海洋生態法體系。
關鍵詞: 海洋生態系統 海洋生態法體系
一、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態系統失衡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和整個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我們探討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重點是關注圍繞人類活動引起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是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而引發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態系統中居於核心地位,其生物產量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生物資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陸地資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們期望海洋生態系統能夠成為緩解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穩定的生產量對人類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由於人類過去未能認識到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規律及其生物產量的有限性,在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時過度捕撈魚類等海洋生物資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紀中葉就出現了海洋生物資源衰竭的現象,時至今日,海洋生物資源衰竭已成為重大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與生物成分之間通過物質能量流動、循環構成具有一定生產能力的整體,當非生物成分的物質發生異變超過一定程度時,會防礙海洋生態系統正常的物質能量流動過程,結果是:難以維持海洋生物成分對物質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過海洋生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進入並殘留於海洋生物中,進而進入人體;海洋生物成分發生變異,異種海洋生物取得優勢發展而徹底毀壞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產能力。所謂的海洋環境污染就是人類活動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質而防礙了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物質能量循環,發生上述三種結果的現象。重金屬元素,如汞、鎘、鉛、鉻(總鉻和六價鉻)、銅、鋅、鎳以及過渡元素砷、硒等,是地殼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類活動使過量的重金屬元素進入海洋,逐漸富集,並最終造成污染。
石油烴進入海洋生態系統,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烴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鳥類的身體表面,妨礙其正常的呼吸和運動。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別是經濟生物體內累積,進而影響到其食用價值。無機氮、磷等營養元素大量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濃度過高導致海水富營養化,其本身對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態系統危害不大,但高濃度的無機營養鹽卻給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別是藻類赤潮生物的增長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其大量生長則導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災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異化,對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嚴重危害。
人類活動產生的有機物種類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如有機氯農葯、多氯聯苯等最終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高毒性、難降解、易於生物積累等特性給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及海洋生物生產數量和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其致癌或類似激素的功能能夠影響生物的生殖過程,也給海洋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壞也是一類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如過度開采珊瑚礁資源,不僅對依賴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使其喪失了護岸功能,導致海岸蝕退。
紅樹林區創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棲息、繁衍、避敵害、生長發育的極為有利的生態環境,是魚蝦、蟹貝類動物棲息繁殖的重要場所,水產資源豐富,生物生產力較高。紅樹林形成一道緩解或抵抗風暴、海浪對海岸沖擊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護岸作用明顯,但紅樹林破壞也相當嚴重。
總之,由於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導致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危害到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的發揮,直接表現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樣性減少、生產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區域,潮間帶生物群落的多樣性指數有明顯下降,由耐污種類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種類,甚至出現無生物區。
二、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
人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一系列活動已造成日益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人與海洋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將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納入法律調整也已形成一定規模,從1867年的《英法漁業條約》到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正不斷發展。已有的眾多涉海的國際公約、條約、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多邊協議、雙邊協議等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其中多數都是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角度來進行法律保護。
在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方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各國對海洋和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各國之間的競爭,各國所提出的對海洋的空間要求,許多都是針對資源的。是對資源的需求引起對空間的要求,對空間的要求是為了達到對空間中的資源的佔有或者得到資源取得上的某種便利。[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各國佔有、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及其海洋權益維護形成了重大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法律制度的確立,使各國佔有海洋空間的范圍擴大,各國之間劃界重疊,導致各國海域劃界矛盾日益突出,對海島的爭端也更加尖銳,對海洋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的爭奪日趨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發了海洋安全問題,如中日釣魚島列島之爭,中國與東南亞沿海各國圍繞南沙群島引發的一系列矛盾和糾紛。這也推進了世界各國圍繞海洋資源空間分布積極進行雙邊和多邊協議而劃界,通過協議劃界進一步明確各國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有序化。
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為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要求,維護中國對海洋資源佔有、開發、利用的權益,相繼頒布實施了《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國12海里領海及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並努力推進與周邊國家簽訂劃界協議以進一步明確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的權益范圍。
在對海洋資源佔有、開發、利用過程中,世界各國也關注了海洋資源的保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英法漁業條約》就對海洋漁業資源進行保護;《公海捕魚及生物資源養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頻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了規定;《21世紀議程》也對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進行了規定;各國之間也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共同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如《中日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等對中國與日本、韓國、越南等周邊國家合作開發、利用、保護漁業資源進行了規定。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資源,中國頒布實施了《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並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保護海洋資源。如《漁業法》對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包括禁漁區、禁漁期、休漁制度以及許可證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了海域及其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許可證制度等;《礦產資源法》的采礦許可證制度也同樣適用於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此外,《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等法規也對中國海底油氣資源等的開發、利用、保護進行了規定。
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和保護也涉及到人類共同繼承遺產問題。如國際海底資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並成立國際海洋管理局來負責國際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多金屬錳結核為主的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勢必影響到底棲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環境,進而導致海底生態系統變化,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的重視。
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就成為全球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領域。涉海的國際立法都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給予了高度重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顯的區別之一是規定了大量環境保護和保全內容。[1]除專門有一部分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條款涉及保護海洋環境問題。在《海洋傾廢公約》、《船舶防治污染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各種議定書、《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等十幾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中均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進行規定。在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立法中,保護環境的義務是核心問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各國有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按照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職責來行使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此外,污染管轄權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進入海洋的陸源污染物由沿海國管轄;國家管轄范圍以內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國家管轄;來自船舶和飛機的污染,受沿海國和船舶(飛機)國雙重管轄;在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傾倒廢物,受沿海國管轄,在公海傾倒廢物為受船舶國管轄;來自國際海底區域的污染,受國際海底管理局管轄。上述各種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有關國際法規的精神進行。
在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中國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態環境與陸地生態環境的差異,除了《環境保護法》外,專門制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經過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特別強調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一章。第一,強調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沿海各級政府的責任。如要求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第二,規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態保護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規定了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海洋特別保護區制度和新的擴建海水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都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第三,嚴格對破壞海洋生態違法者的制裁措施,不僅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海洋生態的義務,而且對違反規定者規定了具體的制裁措施。[2]《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規定。如通過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准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准以及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等,加強海洋環境管理,並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於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法規都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了規定。
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另一個重大舉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在海岸帶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是世界各國保護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態系統的主要方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計劃將世界各國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聯系起來統一協調保護行動。海洋自然保護區有多種類型,如海灣、珊瑚礁、島嶼、紅樹林等。保持原始狀態,允許旅遊觀光而不允許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等。通過各種適當的保護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場所,為人類提供有價值的觀光、科研、教育場所。中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雖然只是部門規章,其法律地位和約束力相對較低,但畢竟表明了中國為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立法而進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態法體系
海洋生態系統是由各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質能量流動規則而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體。海洋生物資源衰竭不僅與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物成分有關,也與海洋環境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有關,海洋生物資源衰竭與海洋環境污染有內在的聯系,這就是生態系統規律的作用,對其立法保護應充分考慮這種聯系,從整體上遵循海洋生態規律來創設相關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國際國內立法,包括中國的立法均單方面強調了對海洋某些特定資源的保護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論是對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的單方面保護或是對非生物成分的單方面保護都不全面,更談不上將它們按海洋生態系統規律有機地協調起來了。至於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海洋生態系統也只是對一些特殊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並未涉及從生態系統內部相互作用的規律出發進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這一一般性立法。由於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方面立法不充分,許多領域就只好適用保護陸地生態系統的法律法規,這必然帶來諸多問題,如將《自然保護區條例》適用於海洋自然保護區不能滿足復雜艱巨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無法適用於紅樹林生態系統的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法》也難以適應海洋生物及其生態系統變化的需要等。不僅如此,適用法律多樣而混亂,執法主體也眾多,容易發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許多法律法規,而實際上又無法可依,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因而真正實現海洋生態法律保護,必須將遵循海洋生態規律落到實處,從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特性出發來構建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體系,創設相關法律制度。
海洋生態系統是一個巨型復雜的大系統,其內部又可按組成成分劃分若乾子系統,每個子系統也由若干組成成分構成,可繼續劃分子系統。如,海洋生態系統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構成,因而海洋生態系統可分為海洋生物子系統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海洋生物子系統又由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構成,相應劃分為生產者子系統、消費者子系統和分解者子系統;消費者子系統又由魚、蝦、貝等構成,仍可劃分為魚類子系統、蝦類子系統、貝類子系統等……如此不斷劃分下去,最終可將復雜的海洋生態系統層層劃分為若干結構簡單、功能單一的子系統,隨著海洋生態系統科學研究的深入發展,這種按組成成分劃分的子系統仍將延伸下去。這就是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成分類型進行的分層,是海洋生態系統層次性特性的體現,形成海洋生態系統的類型層次結構。
當我們將海洋生態系統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時,我們對海洋生態系統層次性的關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態系統研究那樣不斷深入而具體到窮盡所有子系統,這個研究過程仍在進行中,我們必須在某個層次上截斷這種分層,這取決於法律自身的發展,並非海洋生態系統的科學研究。法律主要規范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遵循海洋生態規律來構建海洋生態法體系時需要正視海洋生態系統的層次性特性,考慮子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應於海洋生態系統的層次性,需要構建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體系。第一層次是針對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是整體性、綜合性的法律。整體性是海洋生態系統的本質特性,整體性揭示各組成成分協調而獲取的整體功能大於各組成成分功能的簡單相加之和,各個組成成分的質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證整體功能實現的一定范圍內。對各個組成成分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海洋生態規律——整體性發展規律的事實,將相關成分納入法律保護時遵循這一規律。如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魚類成分需要維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證對藻類等生物成分的消費,為大型海洋動物提供食物,以及為人類提供可持續捕撈的魚類資源,相關的漁業法就需要禁漁區,禁漁期,限制捕撈漁具等規定。再如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非生物成分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向海洋生態系統排放各種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關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就需設立污染物排放標准等。這一系列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協調以保護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需要制定綜合性的從整體出發全方位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以統領海洋資源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等。
第二層次由四類法律部門組成:一是針對海洋生物子系統的法律保護,主要圍繞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物資源而進行立法,可稱為海洋資源法。二是針對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的法律保護,其中某些化學元素是作為海水化學資源而開發、利用、保護的,如Nacl(食鹽),應將其立法納入海洋資源法范疇。保護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是對非生物成分的保護,考慮到人類向海洋排放的各種物質,包括重金屬元素、營養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機物質等可能改變非生物成分的數量及其比例,破壞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而成為污染物質,因而將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的法律統稱為海洋環境保護法。三是針對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護。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態系統的某個級別上的子系統,是整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中的某一環節,某種生物的缺失都會防礙物質能量循環過程而影響到其上、下環節生物的正常生長發育,進而影響到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功能,也即是說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態系統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對其科學研究是有價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對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體的法律去保護它們,從理論上講是可以的,但考慮到法律價值和成本,實際上卻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們只能對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護採取綜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四是針對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中,對某些海洋生物生長、繁衍所必須的生存環境——海洋生境進行保護也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連同保護其上的生物成分,為人類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態系統及其自然過程、海洋生物遺傳基因庫等,此類立法可稱之為海洋自然保護區法。
第三層次是有選擇地針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第三層次子系統及其以下子系統的各種具體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進行立法保護。在海洋資源法范疇,如針對魚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制訂漁業法;石油、天然氣被認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對其堪探、開發、利用、保護、節約,我們都創設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探礦、采礦許可證制度,節能制度等,也可制訂海洋石油天然氣保護法;研究天體之間引力變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規律並遵循之,創設法律制度開發、利用、保護可再生的潮汐能對緩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義的,探討波浪形成進而轉化為能量的機理,遵循其規律創設法律制度來開發、利用、保護可再生的波浪能資源也是可取的,時機成熟時可制訂海洋可再生能源促進法等。在海洋環境保護法范疇,為防止人類輸入海洋生態系統的廢棄物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系統,創設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時就需要針對重金屬污染、化學營養元素污染、人造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類污染、養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種污染行為創設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關法律制度。如建設工程、養殖項目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等法律制度,條件成熟時可分別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對海底地震、火山爆發而突然加強波浪、潮汐的強度,產生風暴潮等海水劇烈運動,形成海洋災害,給人類帶來的損失,颶風、台風、風暴等強降雨、大風天氣,強風助浪、波浪洶涌也可演化為風暴潮等海洋災害而造成人類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對這些海洋災害需要進行研究,探尋規律,創設法律制度對其運動進行監測、預測,對其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預防,減少對人類造成的損失,時機成熟時可制訂海洋災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范疇,如針對瀕危物種制訂海洋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法范疇,如針對珊瑚礁及其它海島生境的海島保護法;針對紅樹林生境的紅樹林保護法等。針對穩定性被破壞的海洋生態系統,生態恢復是我們面臨的難題。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重在保護少數海洋生態系統,從生態恢復的角度看僅是自然恢復(海洋生態系統次生演替)。有些破壞是自然恢復難以完成的,這需要根據海洋生態系統的負反饋機制,利用生態恢復技術來達到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目的。生態恢復強調人類的主動作用,需要法律進行規范,以防止進一步破壞,創設海洋生態系統生態恢復制度,對生態恢復的目標、評價方法、成功標准、相關限制等進行規范。從重建(即去除干擾並使生態系統恢復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條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觀徹底破壞後的恢復)、改進(即對原有的受損系統進行改進,以提高某方面的結構與功能)、修補(即恢復部分受損的結構)、更新(指生態系統發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復生態系統的部分結構和功能)[3]等角度出發設計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制度。從恢復技術來看,需要設計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技術法律規范體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復技術,生物成分(包括物種、種群和群落)的恢復技術,海洋生態系統(包括結構和功能)的總體規劃、設計與組裝技術等,並明確相關的技術標准。關於恢復成功的標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將海洋生態系統恢復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也需要認真考察恢復成功的標准,將成熟的有益於海洋生態系統持續發展的標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慮從可持續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樣能低制入侵)、生產力(與自然群落一樣高)、營養保持力、具有生物間相互作用等方面來確立恢復成功的標准。[3]
以上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系統的海洋生態法體系。
7. 生態環境恢復、保護與治理的方針和主要對策
1.人口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優生優育,保持低生育水平,2010年後人口增長率低於5‰。2030年前人口數量實現零增長,人口總量不高於1.21億。
以農村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為重點,堅決抑制農村和流動人口出生率。
城市二胎率有上升趨勢,應嚴格依政策控制。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實行更嚴厲的獎懲制度,杜絕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人情」失控和腐敗現象。大力開展農村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工作,解決獨生子女、雙女戶與老齡人口的後顧之憂。
發展農村教育,提高人口素質和在不破壞環境前提下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富裕程度是解決農村人口問題的必要途徑。
2.土地資源
堅持保護耕地基本國策,堅決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及系列配套法規,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總量基本動態平衡。既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用地,又要注重保證我省糧食與食品供給安全。我省實現小康水平需人均耕地0.08 hm2,警戒水平人均0.073 hm2(據王國強),聯合國最低警戒線人均0.053 hm2。依此標准,我省2010年達1.03億人口時所需耕地分別為8240000 hm2、7550000 hm2和5490000 hm2。長遠而言,我省人均耕地不宜小於0.066 hm2,人口總量不可突破1.21億,依此計算,我省耕地總量不宜小於8050000hm2,其中基本農田不小於6900000 hm2。
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關系,切實搞好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近期嚴格執行耕地「佔一補一」規定。積極探索建立耕地儲備制度。大型、重點建設工程用地單項審批,城、鄉新增建設用地主要通過提高土地利用質量、盤活存量。要整頓回收城市閑置與低效建設用地,嚴防小城鎮建設一哄而起,大片圈地。城市綠地不宜無限制擴大,尤其不宜大片建設空間利用率低的草地,建議城市建成區綠化率不超過35%。全省林木覆蓋率不宜大於34%,土地綠化率不宜大於37%。主要交通干線兩側林地建設要適度,不可佔用或蔭蔽大量耕地,影響耕地質量。農村建設要消除「空心村」,提倡城鎮化、高層化,壓縮人均建設用地。
耕地總量穩定或增加的主要途徑應通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實現。要加大城鄉和工礦用地的整理、復墾力度,土地整理要實施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要正確處理耕地開墾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生態用地不宜計入後備耕地。在開墾後備耕地時不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或生態破壞,禁止在15°以上較陡坡地和濕地、灘塗、沙丘地開墾耕地。
3.礦產資源
堅決貫徹《礦產資源法》及配套系列法規,堅持開源與節流並舉,保護與開發並重。依照「有序有償,供需平衡,結構優化,集約高效」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量,遏止無序違法開采及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障資源供給安全。
開辟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強我省經濟急需大宗礦產(優質煤、油氣、富鋁礦)、後備資源不足礦產(金、銀、銅、鉛、鋅、銻、螢石)、資源短缺礦產(富鐵、氧化錳、富磷、鉀鹽、硫鐵礦、鉻、鎳、鉑族)、潔凈能源礦產(煤層氣、地熱)的勘查,尤其要加強資源面臨枯竭的大中型礦山周邊地區的勘查。滿足礦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建設需要。
對鉬(鎢)、銻、金、富鋁、螢石、重晶石等礦產實行保護性開發,避免無序競爭,保護資源價值。
鼓勵到省外、國外風險勘查,利用省外、國外資源彌補省內短缺。探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逐步建立礦產資源可持續安全供應體系。
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益。提高煤、金、鋁土礦等大宗礦產采選回收率,節約利用資源。開展中低品位鋁土礦、鐵礦、金礦尾礦、煤矸石、粉煤灰、鉬礦中的鎢、鐵礦中的鈷與放射性礦產、鋁土礦中的鎵、粘土礦中的鋰等綜合回收利用技術開發,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強優勢非金屬礦產如沸石、膨潤土、珍珠岩、高嶺土、耐火粘土、高鋁耐火三石、含鉀岩石等深加工利用開發,提高資源利用效益。
處理好礦業開發與生態環境關系。搞好礦山和礦業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加強礦業塌陷區與礦業廢地復墾改造,推行礦區生態環境補償金制度。加大清潔能源開發力度,如水電、地熱、天然氣、煤層氣、太陽能、風能、煤制氣、煤制甲醇等;強化坑口電廠的消煤除塵技術,降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煤塵排放。禁止平原開采磚瓦粘土,切實保護耕地。禁止在交通干線兩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地質公園進行露天開采,保護地面景觀資源。適度開發地下水資源,減輕地面沉降及其損失。
4.水土保持、綠地建設與國土整治
堅決貫徹《水土保持法》。堅持中央「退耕還林(草)、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方針。停止毀林草和濕地開荒,不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生產糧食。農業綜合開發由改造中低產田與開墾宜農荒地相結合轉到以改造中低產田為主和保護生態環境上來。「十五」內實現25°以上陡坡耕地與活動性、半固定性沙丘沙地的退耕綠化。15°~25°較陡坡耕地除小部分土質肥厚者改造成標准梯田外,應大部分退耕綠化。2°~15°緩坡耕地改造成標准梯田,實行林、草、田間作,大力發展用材林、經濟林和人工草地。處理好退耕與農民經濟利益的關系。
組織實施重點地區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如黃河中游生態治理工程,漢江水繫上中游防護林工程、太行山二期、大別山、桐柏山、伏牛山及黃土丘陵溝壑區等水土保持林及水源涵養林工程、農田防護林與農田林網恢復與建設工程、城郊生態防護林工程、農村「青山綠水」工程等。平原適度建設林地與林網,盡快扭轉我省山區山禿水枯、平原沙塵肆虐現象。
以科技進步促進水土保持與國土整治。加強天然林區生態恢復與重建技術、生態脆弱區綜合治理和植被恢復技術、生態網路建設技術、林業品種與林產品開發技術、防沙治沙林草新品種開發技術、沙漠化監測與預警技術等。借鑒鄰省成功水土治理經驗、選育適宜林種、草種與先進種植技術和多種經營等措施,實現生態與經濟效益雙贏。
認真編制國土整治規劃,合理調配土地利用結構,既保證青山綠水、生態環境好轉,又留足耕地與建設用地,保證人民生活與經濟發展。
5.濕地保護、恢復與建設
履行《濕地公約》簽字國義務。「通過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保護與合理利用濕地」,「合理利用濕地是為人類利益而對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的特徵」。
貫徹國務院「平垸行洪、退田還湖、以工代賑、移民建鎮、泄淤除障、疏浚河湖」的方針,正確處理濕地蓄洪行洪、生物多樣性保護和農業經濟發展間矛盾,有計劃開展大規模濕地保護與整治工程。
禁止在現有濕地開墾耕地和進行開發建設,為乾涸濕地引水補源,低窪易澇耕地與泄洪區腹地濕地化(建塘或培育濕地植被),適度發展濕地生態農業和旅遊業。建設良性濕地生態系統。
建立常設濕地保護機構,投入必要資金研究與保護濕地環境、珍奇禽、魚種類與生物多樣性。新建小浪底、丹江、宿鴨湖、南灣水庫、淮河幹流、淇河、小南海珍珠泉、鄭州花園口、商丘黃河故道等8個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黃河下游灘地、淮河干支流谷地等大型國家級、世界級濕地保護區,提高濕地保護與建設力度。
6.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生物多樣性
依法進行自然保護。堅決貫徹《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規;履行《生物多樣性條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義務,切實保護好已建各類自然保護區。
加大我省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依照《中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1996~2010)》和《河南省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1999~2010)》中提出的目標,至2005年自然保護區達全省土地面積3.29%,2010年達3.65%。重要的是要盡快使分散的珍稀動植物棲息地連片規模化管理,保證物種與生態系統的生存完整性,以利生物多樣性保護。應建設伏牛山、太行山、桐柏-大別山、熊耳山、黃河下游與淮河幹流灘地濕地等大型自然保護區,給野生動植物提供足夠的生存繁衍空間。在近期爭取申報成功2~3處世界自然遺產、國際生物圈計劃和世界地質公園,提高保護級別與知名度。
實行加強動植物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政策體系。保護區內堅決禁伐、禁獵和限制葯材採集,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內以恢復原有物種正常繁衍為主,應保持自有特色,慎重進行新種引入和馴養,避免異種入侵造成生態災難。
完善自然保護區法規體系。出台生態效益補償辦法、濕地保護辦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規。
加大政府投資力度,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多方面開拓引資渠道,加強自然保護的物質基礎。
7.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
強化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建設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堅決貫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系列環境法規,爭取城鄉環境質量的全面好轉。
建立節約資源、高效益、低污染型經濟。在工業結構改革中,徹底淘汰高消耗、高污染型企業與生產工藝,不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不僅單項工程建設要做環境評價,所有社會經濟發展計劃、規劃也應通過環境評價,從起點上杜絕產生新污染源的機制,以環境容量界定發展速度與規模。
改變污染監管治理觀念,從末端治理、濃度控制變為全過程總量、濃度雙控制;由單純行政手段變為自我約束、完善,主動發展生態工業,進行清潔生產;由單純防治污染變為防治污染與資源環境管理相統一,生態環境、社會、經濟三效益的統一。當前迫切需要調整我省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和控制輕工、化工等污染大戶的污染物質產生量,盡快減輕污染強度。
加強江河污染治理力度,協調與上、下游各省的治污規劃、措施,盡快實現地表水質好轉。「十五」期間除繼續加強淮河治理外,重點治理黃河水質,保障沿黃城市合格飲用水與灌區合格農灌水。
加強城市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切實限控機動車數量與排放標准,限期清理煙囪等點污染源;發展公交事業,提高集中供熱、供氣比例;改造城市結構,果斷關、遷有污染傾向的工廠與開發機構;實施最嚴格的城市水源保護辦法,讓人民喝上「放心水」;盡快實行污水集中處理與垃圾無害化處理;注重城市雜訊、電磁、光、熱污染等特有污染類型治理,創造舒適、安全、安靜的生活工作環境。
注意治理農村地區面源污染,實施生態農業,降低農葯、化肥施用量與地膜使用量,堅決制止鄉鎮企業污染回潮。查清地方病病因,對症採取治理措施,實行嚴格的肉、蛋、奶、糧食、蔬菜等的質量檢測標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研究制定環境價格及稅(費)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與環境關系的杠桿。
加大環境保護科技投入,盡快開發出有效治理造紙、製革、化工、印染等重污染廢水和煤矸石等礦山尾礦治理與綜合利用技術。
8.自然災害類防禦
最大限度減輕自然災害損失。堅決執行《防震減災法》、《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水法》、《防洪法》等法規,爭取切實提高自然災害預報和防治能力。
科學配置自然災害防治力量。制定全省《自然災害防禦規劃》,建設自然災害防災減災統一指揮機構,統籌協調民政、氣象、水利、地震、地礦、國土、建設、林業、農業、社會保障等各部門。以高技術綜合手段建設自然災害預期預警與中長期預報信息網路系統。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超前預報、實時監測、隨時監控、及時決策,促使自然災害防治手段現代化。
注意經濟建設、自然災害防治與自然規律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把「人定勝天」的意識變為「天人合一,和諧相處」。農業要停止山地開荒、圍湖造田;工程建設與礦山建設要進行地質災害評價,慎重選址,嚴格遵循地質規律施工,預防重大災害損失;水利建設要注意攔疏有度,留夠行洪滯洪空間與下游用水,要考慮洪水資源化利用,變害為利。
均衡投資政策,把過多強調的防洪抗洪投資部分轉移至植樹造林、水土保持、滑坡泥石流防治、氣象、地震預報等方面來。這樣可收到綜合防災減災效益,變被動防治為主動防治。
8. 構建什麼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建築垃圾體系。
拓展資料
怎麼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建築垃圾體系?
一、是要推進綠色發展。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發展綠色金融,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
二是要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加快水污染防治,實施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
三是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完成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開展國土綠化行動,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強化濕地保護和恢復,加強地質災害防治。
四是要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設計和組織領導,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主體功能區配套政策,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