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圍場縣古遺址古墓葬
①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盜掘「多次」的認定
刑法來將多次盜掘古文化遺自址、古墓葬的作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一。那麼,何為「多次」?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認為,多次是指只要盜掘的次數超過3次,不管盜掘對象是同一的還是不同的;另一種認為,對不同對象實施3次以上的才能認為是多次。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特別是古墓葬的特殊性決定了盜掘一般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很少是一蹴而就的,這與盜竊、搶劫等作案方式有所區別。不少盜掘人為挖掘古墓用了好多次好多天,對這種情況如果按第一種意見,就應該認定多次。這顯然會導致量刑過重,也忽略了盜掘行為具有連續性的特點,因為多次的行為都基於相同的目的,實施的是相同犯罪行為,又是相同的行為對象,所反映的是盜掘的過程。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看成是連續犯,而將連續行為的次數作為犯罪從重情節來規定是不甚科學的,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② 如何認定盜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規范「鑒定意見」
(一)如何認定盜掘古墓葬的既遂、未遂?
本案審理中,對於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控辯雙方沒有爭議,只是對於既遂、未遂問題,多名辯護人提出未盜得文物的不能按既遂論,被告人有些盜掘古墓葬行為屬於未遂的辯護意見。這涉及如何理解盜掘古墓葬罪既遂標準的問題,對此,我們認為:
盜掘古墓葬罪屬於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構成犯罪的行為犯,只要被告人有盜掘古墓葬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盜掘行為,就可認定既遂,這是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的。該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l.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可以看出,立法規定成立該罪並不以實際盜得文物為構成要件,僅要求主觀上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即可。這是因為,刑法設置該罪旨在保護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價值的古墓葬及其內部文物,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對多數文物最好的保護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一旦挖掘出土;就可能對其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或毀壞,甚至迫使國家不得不對其進行搶救性的挖掘,其損失很可能是無法估量的,更遑論那些非法私自採取破壞性手段的盜掘行為了。為此,出於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的需要,刑法降低構罪門檻,將其規定為行為犯是符合國家嚴格保護文物政策的。
盜掘古墓葬罪作為行為犯,其既遂是以一定行為的實施為標准,但一般來說,盜掘古墓葬行為在實踐中會有一個實行過程,我們不能認為一著手實施即可構成犯罪,應當結合承擔刑事責任所要求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具體分析,嚴格把握盜掘行為是否達到符合刑法規定的界限,如果盜掘行為剛剛開始,並未觸及墓室或未對該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一定影響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本案的被告人連續多次對古墓葬進行盜掘,除在小白山、五福村墓中掘得文物外,盜掘其他古墓葬均未掘得物品,但從被告人的行為來看,違反相關國家規定私自挖掘古墓葬,並且分別掘及墓室的主體或側墓,已經對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復的破壞,從其行為程度看,不僅已著手犯罪,而且其行為已造成了對古墓葬的破壞結果,嚴重侵犯了國家文物管理秩序,應當說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要件,應屬既遂,辯護人所提有關辯護意見並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二)如何認定被告人盜掘古墓葬的次數?
1.何為「多次」盜掘?目前刑法尚無對該問題的明確規定。從司法實務中的通常理解來講,刑法條款中的「多次」一般來講3次,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多次搶劫規定為搶劫3次以上;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因此,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結合刑法其他罪名對多次認定的慣行標准,可以將3次以上盜掘古墓葬的認定為多次盜掘。
2.何為刑法意義上的「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多次盜掘的最高可處死刑,因此,在對是否構成該情節的考慮上,更要注意嚴格把握。關於這一問題,我們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多次」與「一次」搶劫的認定問題的明確解釋:「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基於一個犯罪故意,針對同一古墓葬,分次實施盜掘行為,還是應認定一次犯罪。即對於針對同一古墓葬的分次挖掘,不能簡單地以多次重復的機械動作和行為作為次數的標准,而應以盜掘不同的古墓葬為標准,否則在間隔時間、參與人員等方面亦很難把握。
具體到本案中的第一起盜掘犯罪,根據被告人徐建峰、劉和平、胡志明等人的供述,該起犯罪所得贓物59件文物並非一次盜掘得來,而是在一段時間內,被告人對該古墓葬進行了較長時間的連續盜掘,參照上述司法解釋,從「基於同一犯意」的角度考慮,不宜對被告人在這起犯罪中的每一次盜掘作獨立的刑法評價。因此,對這一問題總的把握原則是,一般來講,對被告人出於同一個犯意針對同一古墓葬連續分次盜掘的,如果每次盜掘間隔時間不長,從罪刑均衡角度出發,不宜認定為「多次」。
③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補充規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盜竊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繳。
④ 如何認定盜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規范「
您好,
盜掘古墓葬罪屬於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構成犯罪的行為犯,只要被告人有盜掘古墓葬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盜掘行為,就可認定既遂,這是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的。該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l.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可以看出,立法規定成立該罪並不以實際盜得文物為構成要件,僅要求主觀上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即可。這是因為,刑法設置該罪旨在保護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價值的古墓葬及其內部文物,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對多數文物最好的保護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一旦挖掘出土;就可能對其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或毀壞,甚至迫使國家不得不對其進行搶救性的挖掘,其損失很可能是無法估量的,更遑論那些非法私自採取破壞性手段的盜掘行為了。為此,出於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的需要,刑法降低構罪門檻,將其規定為行為犯是符合國家嚴格保護文物政策的。
盜掘古墓葬罪作為行為犯,其既遂是以一定行為的實施為標准,但一般來說,盜掘古墓葬行為在實踐中會有一個實行過程,我們不能認為一著手實施即可構成犯罪,應當結合承擔刑事責任所要求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具體分析,嚴格把握盜掘行為是否達到符合刑法規定的界限,如果盜掘行為剛剛開始,並未觸及墓室或未對該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一定影響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1.何為「多次」盜掘?目前刑法尚無對該問題的明確規定。從司法實務中的通常理解來講,刑法條款中的「多次」一般來講3次,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多次搶劫規定為搶劫3次以上;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因此,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結合刑法其他罪名對多次認定的慣行標准,可以將3次以上盜掘古墓葬的認定為多次盜掘。
2.何為刑法意義上的「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多次盜掘的最高可處死刑,因此,在對是否構成該情節的考慮上,更要注意嚴格把握。關於這一問題,我們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多次」與「一次」搶劫的認定問題的明確解釋:「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基於一個犯罪故意,針對同一古墓葬,分次實施盜掘行為,還是應認定一次犯罪。即對於針對同一古墓葬的分次挖掘,不能簡單地以多次重復的機械動作和行為作為次數的標准,而應以盜掘不同的古墓葬為標准,否則在間隔時間、參與人員等方面亦很難把握。
⑤ 如因涉嫌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而警方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沒有證據證明你們進行了違法的行為,應當釋放
⑥ 古遺址和古墓葬鑒賞的鑒賞原理和方法
那真的是非常非常多,要是全部詳細寫出來的話恐怕要30萬字吧?因為每個朝代內,容甚至每個地區的古墓、遺址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其中還有個別特例,所以要鑒賞只能根據出土文物的特點先來判斷古遺址和古墓葬的時間,再對出土文物做細部觀察,找到其中一些文物非常獨特,製作水平高於已知的那個年代的物件。比如漢代辛追夫人的墓,棺材用的就是當時的最高規格「三裹三棺」即身上裹三層布,外面套三層棺材,而清代太監李蓮英的墓則是在石板上放入銅錢和玉器,也是規格比較高的。有問題還可以來問我哦!
⑦ 公安部如何破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
8月19日按照公安部統一指揮部署,青海省公安機關在河南、山西、浙江、雲南等地公安機關全力配合下,近日成功偵破都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抓獲涉及實施盜掘、幕後出資、聯系銷贓、倒賣文物等環節的犯罪嫌疑人26名,追繳被盜掘出土的各類文物646件,實現對文物犯罪的全鏈條打擊,是全國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取得的又一重要戰果。
都蘭縣公安局展示追繳回的文物(8月2日攝)。新華社發 張錚 攝
案情上報後,公安部將該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部署青海省公安機關深挖徹查,全力偵破案件,其他涉案地公安機關全力協助配合。今年6月11日,公安部將該案主要在逃犯罪嫌疑人王建韜、韓萬里列為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的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員。隨後,王建韜、韓萬里相繼在浙江天台、河南鄭州落網,其他涉案人員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至此,涉及實施盜掘、幕後出資、聯系銷贓、倒賣文物等環節的2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646件涉案文物被追回。經鑒定,其中一級文物16件,二級文物77件,三級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經查,自去年1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太、張某、索某某吉等人預謀在青海省都蘭縣盜掘古墓。在確定地點後,張某糾集了韓萬里等人,對都蘭縣熱水鄉血渭一號墓東側的羊圈墓實施盜掘,但未盜得文物。此後,該犯罪團伙又糾集了王建韜等人再次對羊圈墓進行盜掘。在仍未盜得文物的情況下,該團伙轉移至血渭一號墓東側一平台處進行盜掘,兩晚共盜掘文物646件,並商定各自尋找買主銷贓,直至案發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會同文物部門深入推進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重拳出擊、多措並舉,堅決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切實把老祖宗留下的寶貴遺產管理好、守護好。同時,公安機關呼籲廣大人民群眾不斷提高文物保護意識,積極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發現盜掘、盜竊、倒賣、走私等文物犯罪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新華網
⑧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怎麼認定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文化、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盜掘右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獻和實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我國的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所謂「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根據 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體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
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⑨ 古遺址和古建築 古墓葬的區別 書上說 文物可以分成這三類
古代建築」簡稱為「古建築」,是相對現代建築而言,是社會對歷史遺存建築的通用俗語,一般是指現存清代(含清代)以前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但是在民國初年部分建築在結構、形式、用材、藝術等方面與古代建築類同,在傳統習慣上,也稱其為古代建築,實際上是中國古代傳統的磚木結構建築與西方傳統磚石結構建築和現代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的區別
古遺址Ancient Sites,古代人類各種活動留下的遺跡。既包括人類為不同用途所營建的建築群體,以及范圍更大的村寨、 城堡、 烽燧等各類建築殘跡;也包括人類對自然環境利用和加工而遺留的一些場所。不同歷史時期的古遺址,大都湮沒已久,有的則淪為沙漠中的廢墟。通過對各種類型的古遺址的調查發掘,可以揭示許多古代遺跡,進而考察有關的社會狀況,因而在文物保護與考古研究工作中備受重視。中國已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在千處以上,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85處,包括各種有代表性的遺址。
古墓葬 Ancient Tombs 泛指人類古代採取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埋葬的遺跡。包括墓穴、葬具、隨葬器物和墓地。中國的古墓葬分布很廣,歷年來發掘出土了大量歷史價值較高的珍貴文物,這是探討不同時代、地區和社會階層之間埋葬習俗以及所屬時代社會生活狀況的重要實物資料。現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有55處,包括帝王陵墓古墓群和名人墓
這是三洋的定義,你好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