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峁遺址管委會機構設置
❶ 石峁遺址的介紹
石峁(mǎo)遺址是中國已發現的龍山晚期到夏早期時期規模最大的城址。位於陝西省版榆林市神木縣權高家堡鎮石峁村的禿尾河北側山峁上,地處陝北黃土高原北部邊緣。初步判斷其文化命名為石峁類型,屬新石器時代晚期至夏代早期遺存。據專家研究有可能是黃帝的都城昆侖城,也有專家提出了質疑石峁遺址是距今約4000年左右,面積約425萬平方米。這個曾經的「石城」壽命超過300年。1976年,西北大學考古系教授戴應新在山西進行考察,從山西民間聽到關於神木石峁的一些信息,於是專門到石峁考察,此後先後有來自西安和北京的考古隊對其進行了考古發掘。2006年被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石峁遺址以「中國文明的前夜」入選2012年十大考古新發現和「世界十大田野考古發現」以及「二十一世紀世界重大考古發現」。
❷ 開發區管委會是什麼性質,是事業單位嗎
管委會是當地政復府的派出機制構,行使政府權力。
《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這否認了管委會的主體資格。
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並沒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伴隨著全國各地出現的開發區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種特殊的機構應運而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僅負責招商引資,而且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著政府機構才能行使的權力。這些年,許多開發區管委會不但對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設立了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儼然成為了當地的特區。
❸ 管委會內設機構黨組織如何設置
一、管委會主要職能:
(一)根據開發區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規定: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並報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
(四)統一規劃、管理進區項目和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
(五)負責開發區的財政、地方稅務、國有資產、工商、物價、勞動、人事、環境保護以及社會治安等具體管理工作;
(六)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七)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八)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 對區內企業的人才引進和企業員工的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
(十)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管委會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設立4個內設機構,即辦公室、招商發展部、規劃建設部、社會事業部):
(一)辦公室:
1、做好政策研究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負責開發區管委會的文件起草、審核、發放等工作,負責落實和督促辦理管委會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示等工作;
2、負責全區黨務工作、對外宣傳等工作;
3、負責機關內部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好機關幹部、職工的政治學習等工作;
4、負責各類會議的籌備安排工作,負責日常接待工作,並協助招商部門籌辦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開發區的信息收集和上報工作,負責機關保密、機要、文印和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機關日常後勤保障工作,開發區系統網路的日常維護,管委會所屬機構的日常有關事務;
6、負責開發區管理范圍內工作人員的考核、考察,提出使用意見,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7、負責管委會的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所屬各單位員工的招聘、調配和合同管理工作;
8、負責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招商發展部:
1、擬定開發區招商引資的長遠規劃和具體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搜集整理招商引資政策信息,掌握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動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3、搜集整理跟蹤投資項目信息,負責對入區項目進行前期評估和聯系、項目洽談、用地安排及合同簽訂,跟蹤督促企業履約;
4、負責貫徹執行和落實各項招商引資政策,根據市、縣政府下達的引資任務合理安排組織實施開發區年度引資計劃;
5、根據省市縣政府安排,參與並組織實施各類招商引資會議及活動;
6、負責全程代辦或協助辦理企業設立、項目報批等項手續;負責開發區項目服務工作流程的銜接和落實;
7、負責入區項目進展情況的跟蹤協調服務工作,及時掌握了解項目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並負責提出建議,匯報領導及時處理;
8、負責入區項目建成投產後所涉及的證照手續辦理的協調服務工作(包括增資項目的審批和合同簽訂等)。
9、負責各類招商活動策劃、包裝和編制招商宣傳畫冊等宣傳工作和日常客商投資考察接待工作;
10、梳理招商引資項目,建立和管理項目信息庫,負責為投資商提供投資合作項目情況,推介開發區投資環境、政策規定,負責為客商提供咨詢服務等。
11、負責經濟管理、綜合協調、行政服務、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
12、負責擬定開發區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13、協調區內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與縣市相關經濟主管部門的關系,負責爭取各類支持和扶持政策;
14、負責對全區國民經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提出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
15、依據國家政策,制定全區工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規劃和實施,負責申報全區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
16、負責管理和監察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17、負責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18、參與大中型企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投資洽談,負責代辦或協助辦理投產運營企業行政審批手續等。
(三)規劃建設部:
1、負責編制規劃區域內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擴區規劃等工作;
2、負責規劃區內市政道路、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3、負責區域內集體土地征地及管理工作;
4、負責辦理規劃區的土地徵用、土地開發協調管理工作;
5、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審查、報批工作;
6、負責確定項目位置、審查報建項目詳細規劃、建築設計中施工圖設計,協助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工作;
7、參與審核項目環境評價工作;
8、監督檢查開發區轄區的規劃、建設、房地產、環保等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四)社會事業部:
1、負責擬定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擁軍優屬、助殘幫圍、撫貧救困、社會福利及殯葬改革等民政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
4、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處理各類民事糾紛;
5、負責群眾文化等工作;
6、負責實施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徵用、拆遷安置和物業管理等工作;
7、統籌協調好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農副業生產、農村經濟、教育、集貿管理等工作;
8、負責區內人武、婦聯、工會和共青團工作;
9、負責編制全區黨建工作發展綱要,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10、負責開發區基層黨組織的指導協調管理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開發區管委會為正科級規格,核定事業編制10名,設主任1名(按市委常委會議紀要配備),副主任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黨的工作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❹ 石峁遺址的保護工作
石峁遺址發現於上世紀70年代,因數千件流散的玉器而聞名。由於遺址的范圍大,遺址范圍內的修路、取土等建設活動,甚至對遺址的濫挖、盜掘等仍時有發生,遺址的保護形勢急迫。鑒於遺址的重要性和考古工作的長期性,與會學者紛紛呼籲,應在當地盡快設立石峁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對遺址的日常監管和看護。同時,盡快制定保護措施和遺址的保護規劃。
通過加強宣傳,增強當地居民文物保護意識,避免遺址進一步遭到破壞。加大對保護力度,特別是加大打擊盜掘的力度。保護好遺址是後續所有工作得以開展的前提和基礎。神木的經濟高速發展,文化如何同經濟發展相協調,如何保護展示,這是政府應當慎重並著手考慮的。專家希望,石峁遺址的發掘能納入到當地文化建設的體系,通過對該遺址的發掘、保護、展示,嘗試通過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當地文化、經濟的協調發展。陝西省文物局劉雲輝副局長表示,將會繼續大力支持做好石峁遺址的文物考古及遺址保護工作,推動石峁遺址的研究走向深入。 黃帝活動在石峁所在的陝北黃土高原是史有明言的,那就是《史記》、《漢書》有關黃帝的陵墓在距石峁不遠的陝北子長一帶的記載。《史記·五帝本紀》稱:「黃帝崩,葬橋山」,《索隱》引《地理志》說:「橋山在上郡陽周縣」。查《漢書·地理志》,其上郡陽周縣下確實記有「橋山在南,有黃帝冢」的字樣,陽周即今陝北子長縣,當今陝西黃陵縣以北偏東三四百里的地方。除此之外,《漢書·地理志》上郡膚施縣下還記載其地「有黃帝祠四所」,膚施即今陝西榆林,在子長縣北,毗鄰石峁所在的神木縣高家堡。既然石峁附近的榆林、子長一帶有黃帝的冢墓,還有人們祭祀黃帝的祠堂,則黃帝生前和他的部族在此一帶活動是無可否認的。
同時,依據《潛夫論·志氏姓》、《列子》、《山海經》《大荒西經》、《左傳·成公十三年》、《國語·晉語四》、《國語·齊語》等典籍分析,認為不僅黃帝後裔白狄在陝北地區活動,黃帝部族的直接後裔周人的也都在陝北活動。
最後,沈長雲教授再次強調,根據考古專家發現石峁古城的年代為龍山晚期至夏代早期階段,正與黃帝活動的時間大體相當,由此更能確定石峁古城為黃帝部族所居。 《光明日報》國學版(2013年4月15日第15版)刊發了煙台大學人文學院陳民鎮先生《不要把考古與傳說輕易掛鉤》一文,認為把石峁古城直接與黃帝掛鉤,至少是與一般的記載相沖突的。
石峁古城有沒有可能是黃帝後裔的居邑呢?在傳統的古史觀念中,黃帝與堯舜等都是一脈相承的,屬於徐旭生先生所說的「華夏集團」。
石峁古城的始建年代為距今約4300年,相當於「龍山時代」。我們知道,「龍山時代」是中國文明發生的關鍵階段,中國文明在這一階段逐步定型。過去一般將「龍山時代」的年代定為距今4600年至4000年,「中華文明探源工程」的最新研究結果表明,「龍山時代」的上限在距今4300年,良渚文化的下限在距今4300年以前,這一調整將帶來深遠的影響,需要我們重視。如果同時代山西襄汾的陶寺古城與堯舜有關,那麼陝北的石峁古城是否便是黃帝部族的居邑呢?
這便涉及到黃帝的時代問題。《路史·發揮》卷三引《竹書紀年》:「黃帝至禹,為世三十。」如果這一記載有一定的根據,再結合《說文》中一「世」三十年的記載,黃帝到大禹之間間隔了900年。結合「夏商周斷代工程」關於夏代始年的認識,黃帝的年代距今約5000年,實際上這也是通常人們對黃帝時代的認識。如果石峁古城直接與黃帝有關,至少是與一般的記載相沖突的 。 來源: 光明日報
拙文《石峁古城是黃帝部族居邑》發表以後,引起學界不少人的關注。其中有對拙文提出批評者,如陳民鎮先生。他認為我的論證是將新石器時代的考古遺存與古史傳說輕易掛鉤,說這種做法「是危險的」。他承認石峁古城的始建年代在龍山晚期,但卻以同時代的襄汾陶寺古城與堯舜有關為由,提出堯舜以前的黃帝不會居住在石峁。按照《路史·發揮》「黃帝至禹,為世三十」的記載,他認為黃帝的年代距今約5000年,因此我有關石峁古城為黃帝部族居邑的說法是錯誤的。他還認為,石峁遺址所屬的考古文化只是反映了北方草原文化的性質和游牧傳統,與黃帝代表的華夏文明是不相稱的,石峁古城可能是北方草原文明的人群對南方農耕文明的一種防禦性建築。
所謂不要將新石器時代的考古遺址與古史傳說輕易掛鉤,這話我也贊成。但這里的關鍵似乎並不在可否讓考古學遺址與古史傳說掛鉤,而在於這樣的掛鉤是否准確與合理,或如作者所說,在於你這個鉤掛得是否輕率與簡易。實際上,當今考古界這類「掛鉤」的做法早已屢見不鮮,如將登封王城崗說成是禹都陽城、將襄汾陶寺遺址說成是堯舜都邑等等。作者對此並未加以反對,卻獨反對「將黃帝文化落實到某種考古文化」,這是何道理!想必作者會說,其所主張的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然而學術研究的是非優劣難道可以用「大多數」或「少數」作為評判標准么?
「大多數學者」所稱說的不一定就是真理。如當今多數學者(包括作者)都說陶寺古城是堯的都邑,然而先秦古文獻到底有哪一部明確指出堯都在今山西襄汾陶寺的呢?《史記》只是說「昔唐人都河東」,後人將唐人理解為陶唐氏,又將陶唐氏說成是的堯的「號」,於是變成了堯都在河東。殊不知顧頡剛早就指出:「在《左傳》上,堯沒有唐號,唐亦不言堯後」(見《古史辨》第一冊),《鶡冠子》中甚至有「堯伐有唐」之語,《呂氏春秋·古樂》亦分陶唐氏與帝堯為二事,是堯與唐並不能混為一談。他之後的徐旭生雖仍堅持帝堯陶唐氏的說法,卻又對陶唐氏在河東(即晉南)的認識大加批駁,說陶唐氏舊地只是在今河北唐縣、望都一帶。事實上,《史記·貨殖列傳》早有「堯作於成陽」的記載,成陽在今山東菏澤地區,不知今學者為何置《史記》的記載於不顧。限於篇幅,我不能對這個問題展開論述,也不能對舜的居邑及夏文化的地域等問題展開論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從別的地方找到我有關論述的文章。這里只是想藉此例子表明,不在「大多數」范圍內的學術主張,不一定就是沒有道理而應該被棄置不顧的。
回到黃帝與石峁古城關系的爭議上來,我感到作者對我的批評,仍是靠著「大多數」立論,以所謂「一般認識」作為是非標准,提出他的不同於我的主張的。
首先是黃帝的年代問題。前已指出,作者強調陶寺古城與堯舜有關,就是為了顯示作為「五帝」中的後兩位「帝」生活在龍山時期,即石峁古城開始建造於距今4300年左右的年代,以此來襯托作為「五帝」之首的黃帝與石峁古城無關。說黃帝為「五帝」之首而遠在堯舜之前,當然是「一般認識」,然而這個認識對不對呢?當今學者,從顧頡剛、傅斯年等人開始,包括徐旭生,實已很少有人相信司馬遷《五帝本紀》所記述的那樣一套以黃帝為首,其他幾位古帝及夏商周三代王室都是黃帝子孫的血緣譜系了,大家都承認所謂「五帝」實只是史前各個氏族部落的首領,是這些部族的後人各自奉祀的祖先,並且這些部族都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既然如此,我們憑什麼去證明這各個部族的首領在歷史上存在的先後次序呢?譬如黃帝,其作為周人的祖先,我們到底有何證據說他一定在其他四帝之前?是人們把黃帝——周人這支氏族的世系與顓頊諸帝的世系比較的結果,還是有什麼確切的史料證明黃帝生活的時代一定比諸帝久遠?帝嚳據說是商人的祖先,我們姑且相信這個說法,然而他到底是商人多少代前的祖先,並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說明,憑什麼就說他一定在黃帝、顓頊之後,而在堯舜之前呢?所可論定者,大概只有顓頊在堯舜稍前的一些時候,因為有《左傳》諸書提到了有虞氏的世系,說顓頊作為有虞氏的首領在舜之前。除此之外,其他都是無從論定的。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作者在這里給出的黃帝距今5000年而在堯舜之前的「證據」,即所謂《竹書紀年》的記載。不幸的是,這條記載的可信性卻很值得懷疑。一則,據陳夢家、方詩銘諸家的研究,《紀年》的編年紀事實起自夏,今《路史·發揮》所引《竹書紀年》提及黃帝之事,並非《紀年》原文。其二,就「黃帝至禹,為世三十」這句話而言,亦是羅泌隱括其所用材料之語,非《紀年》原文,而羅泌著《路史》在《今本紀年》之後,並有摘抄《今本》之行為,安知此語不是羅泌據《今本》中其他材料得出的結論?我想,即令這句話出自真的《紀年》,也沒有必要信以為實,因為《紀年》寫作在戰國末年,其時已有將黃帝等傳說中人物編在一個譜繫上的書籍出現,此與黃帝等人本來的部族首領的形象已發生了很大改變,《紀年》照此而稱說黃帝如何如何,也是很自然的事,豈可信以為真。這里,我倒想問,除了這類戰國晚近的文獻,還有哪些先秦時期的古籍能夠提供黃帝距今5000年的證據呢?
其次是黃帝與華夏暨華夏文明的關系問題。作者仍按老套路說,黃帝作為一般認識中的「華夏始祖」,其所創造的文明當然是華夏文明,而華夏文明只分布在長江、黃河流域。言下之意,是黃帝及其部落不會在北方長城地帶留下他們的足跡。這套看似有理的說辭是經不起推敲的,因為它無法回答何以有那麼多文獻,而且是較早的文獻提到黃帝活動在今北方長城地帶的問題,如拙文所舉,不僅陝北留有黃帝的陵墓,河北涿鹿留有黃帝與蚩尤征戰並在那裡「合符」和作為都邑的文獻記載,還有他的後裔白狄族與周人活動在陝晉一帶的記載與考古學遺跡。作者對我所舉的這些論據未做正面回應,也是在迴避這個問題。看來,作者是混淆了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祖先黃帝傳說與真的黃帝部族的歷史這二者間的界限。黃帝之作為華夏族的共同祖先,乃是華夏民族形成以後體現在華夏共同文化上的民族心理素質的表現,而我國華夏民族的形成乃是周朝建立以後,經過周人與夏商舊族及各蠻夷戎狄的長期融合而成為一體後才出現的事情。至於華夏族何以奉黃帝為共同祖先,並把他置於諸位祖先之首,則是周人屬於黃帝部族直系後裔的緣故。作為周人祖先的黃帝原本生活在北方長城地帶,這與他日後作為華夏民族的祖先而被當作華夏共同文化的代表是兩回事情,二者互為關聯卻並不矛盾,我們不能以後者去否定前者所倚靠的史實背景。
最後是石峁遺址及所屬考古學文化的性質問題。我們認為,作者將石峁古城所屬的考古學文化歸入草原文化的范疇,將石峁居住的人群視作與南方農耕文明相對立的人群,完全是一種想當然的做法,不嚴密又不科學。所謂北方草原文化的形成有一個過程,不是一開始北方各地就是一派草原文化的風光的。石峁遺址屬於朱開溝文化,朱開溝文化基本屬於一種農耕文化,尤其在它的早期階段,而石峁古城的始建年代正值朱開溝文化的早期。這里涉及到朱開溝文化分布區域早晚期地理環境的變遷問題。學者研究,當朱開溝文化的早期,其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尚為森林草原景觀,降水量也較多,是較適宜於農業經濟的發展的,考古發現也證明其時朱開溝的農業生產已發展到較高的程度(田廣金《北方文化與匈奴文明》,第261-263,又300-301頁)。只是到了它的後期,才因這個地方的氣候變得越來越乾冷,致使其自然環境向典型的草原景觀轉化,當地的經濟也才變為半農半牧經濟,而這已相當於商代開始的時期了,我們不能以後例前,說黃帝時期這里的人們就是從事畜牧業經濟,甚至是「游牧經濟」。可以設想,正是這樣一種氣候環境的變遷,才促使居住在這里的黃帝族後裔——―部分白狄族人和周人的東徙南遷,才有了後來周人在渭水流域的崛起並建立周王朝,也才有了以周人為主導的中原各古老部族的大融合暨華夏民族的形成。從這個角度看,石峁古城作為周人祖先黃帝族的居邑,也可稱得上是華夏民族的發祥地。
❺ 石峁遺址的歷史年代
根據清理出年代特徵明顯的陶器和玉器,並結合地層關系及出土遺物,專家初步認定最早一處是「皇城台」修於龍山中期或略晚(距今4300年左右),興盛於龍山晚期,夏(距今4000年)時期毀棄,屬於中國北方地區一個超大型中心聚落。這個「石城」的壽命超過300年。
❻ 事業單位縣級工業園區管委會,事業單位改革後會轉為行政機構還是公益性事業單位
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1.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回任務已完成的,予以答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3.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❼ 管委會下屬單位都有哪些
管委會相當於縣、區一級的政府,裡面的機構設置你就可以想像的出來了。
象你這樣,如果沒有熟人在裡面,可能困難。
❽ 管委會是什麼性質的機構
管理委員會,一復般又制簡稱管委會,是指組織中執行某些管理職能的一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區域性質的機構。
它不僅是作為組織機構,而且作為管理機構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已經被廣泛地應用於政府、企業、工廠、經濟發展項目管理的重要方面。例如決策和監督方面。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一開始並沒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
拓展資料
管理委員會從職能上分為綜合管理委員會和專門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制訂全公司范圍的政策。只限於一個或少數幾個有關的職能的管理委員會,是專門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一般為功能區或者行政區。
委員會制採取集體負責的辦法,大家都負責的本身就意味著無人具體負責,因而就出現了內在的責任不明的問題。而且對於集體作出表決的問題,也無法把責任推到某一個人身上。
因而,企業一定要慎重考慮是否採取管理委員會制的組織結構形式,若需要採取這種形式時,一定要注意明確管理委員會的職責許可權范圍,慎選委員會成員,適當對委員會及其活動加以控制。
❾ 根據浙江省人大1995年4月份公布的《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擬定管委會的機構設置方案
1.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2.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行政管理措施;
3.審批或審核報版批度假區內權的投資建設項目;
4.負責渡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土地的徵用、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5.負責度假區的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託監管國有資產;
7.負責度假區的旅遊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8.處理度假區涉外事務;
9.統一規劃管理渡假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10.保障渡假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11.協助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12.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❿ 市管委會具體都包括那些部門
市一般不會有管委會。管委會大多由開發區、xx園區、軟體園這一類的區域性政府設立。
你用管委會在網上搜索,一般的管委會網站上都有其架構的,多參考一下。
以下是大連開發區管委會的下屬機構:
大連開發區 > 管委會辦公室 > 機構設置
辦公室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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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秘書處
1、負責管委會及管委會辦公室文件的審核、制發和其他有關文件、材料的列印、分發。
2、負責上級文件和其他部門報送管委會的文件、簡報的收、發、轉、退工作及上述文件的催辦和文件檔案的管理。
3、承辦以管委會名義召開的會議以及管委會辦公室召集的各種會議的會務,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
4、負責管委會領導日常活動的組織、安排、服務協調。
5、負責管委會總值班室工作,安排、檢查值班,接待來訪客人。
6、負責管委會及管委會辦公室的印信管理和使用。
7、負責管委會領導的日常辦公用品的發放等工作。
8、負責協調管委會辦公室機關各處工作。
9、負責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機關機要工作。
10、負責協調人民武裝工作。
11、負責外地政府駐開發區機構的審批與管理。
12、負責應急值班系統的建設及日常運行工作。
13、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反饋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重大情況和信息,並根據區應急委的要求,向市應急辦和管委會報告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相關情況。
14、根據區應急委領導要求和指令,做好處置重大突發公共相關工作,承辦協調和調動應急隊伍的有關工作。
15、負責督促檢查區應急委決定的工作。
16、負責預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本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審核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
17、按照區應急委的要求,協調有關應急物資儲備、應急專家隊伍建設、應急演練、宣傳培訓等工作。
18、聯系應急委專家組的工作。
聯系電話:87612785
△綜合處
1、負責管委會主要會議工作報告、總結報告、領導講話、匯報提綱等綜合材料的起草。
2、負責組織編發各種信息;負責領導批示的信息處理;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有關信息;負責協調全區各信息網路單位的組織、制度、業務建設,提出信息報送要點,指導信息業務工作。
3、根據領導批示,負責對群眾反映的難點、熱點問題和管委會重點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4、負責開發區的史志編發工作。
5、負責政務公開、優化投資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聯系電話:87611324
△接待處、接待中心
1、負責國內各級黨政領導、各地政府部門及國家級開發區來賓及外賓的接待服務工作。
2、負責管委會領導國內出訪活動的安排和國外出訪活動的迎送。
3、負責管委會公共關系工作;負責管委會領導接待用餐安排及管理。
4、負責管委會對內、對外宣傳品(音像製品、宣傳畫冊、投資指南、文字資料等)的製作、發放。
5、負責管委會接待禮品的選購及管理。
聯系電話:87611182
△機關事務管理處
1、負責管委會機關的生活福利、車輛管理工作。
2、負責管委會辦公室固定資產的管理。
3、負責管委會辦公室人事調轉、人事檔案、工資核定以及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用的計發。
4、負責管委會辦公室行政經費的審核、報銷。
5、負責管委會機關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和其他物資的管理。
6、組織協調機關工作人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7、負責管委會機關辦公用房的調劑配置。
聯系電話:87614251
△法制處
1、負責區法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2、負責全區依法行政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
3、負責法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培訓工作。
4、監督、檢查、指導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等的實施;協調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機構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
5、承辦向管委會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案件。
6、負責管委會規范性文件、通知、通告合法性審查及規范性文件匯編工作。
7、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的綜合、交流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
8、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9、負責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相關協調工作和ISO9001推進辦公室日常工作。
聯系電話:87611324
△查辦處
1、負責對管委會重要會議、有關決定、決議貫徹落實情況督查調研,綜合反映情況,並定期向管委會領導提出具體工作建議。
2、負責管委會領導的重要批示和上級職能部門交辦事項的催辦和查辦。
3、負責配合上級黨委、政府職能部門開展與開發區相關的督促檢查工作。
4、負責指導全區行政系統的督查工作。
5、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的分撥承辦工作。
聯系電話:8753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