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遺址
Ⅰ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制裁懲罰
第17條 - 制 裁
1. 締約國應對違反貫徹本公約的措施的行為進行制裁。
2. 對違反行回為所作的制裁的力答度應足以懲誡任何地方的違法行為,確保遵守本公約,並剝奪違反者從非法行為中獲取的利益。
3. 締約國應相互合作以確保根據本條款所採取的制裁措施得到實施。
第18條 - 水下文化遺產之扣押與處置
1. 締約國應採取措施在其領土上扣押以違反本公約的方式打撈的水下文化遺產。
2. 締約國應對根據本公約扣押的水下文化遺產進行登記和加以保護,並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其保持原有狀況。
3. 締約國應向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報告其依據本公約扣押的水下文化遺產,並通報任何與該水下文化遺產確有聯系 尤其是文化、歷史或考古方面的聯系的締約國。
4. 扣押了水下文化遺產的締約國應確保對該文化遺產的處理方式符合公眾的利益,要考慮對該遺產的保護和研究,散落文物之復原,向公眾開放,展覽和進行教育等問題,以及與該文化遺產確有聯系 尤其是文化、歷史或考古方面的聯系的締約國的利益。
Ⅱ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保護
第10條 - 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的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
1. 在本條款許可范圍之外,不得授權開發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的水下文化遺產。
2. 締約國有權依據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為保護其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受干涉而禁止或授權開發本國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的文化遺產。
3. 當一締約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發現水下文化遺產,或有意在其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開發水下文化遺產時,該締約國應:
(a) 與所有根據第9條第5段提出意願的締約國共同商討如何最有效地保護這些水下文化遺產;
(b) 作為「協調國」對這類商討進行協調,除非該締約國明確表示不願做「協調國」;在這種情況下,其它根據第9條第5段表達參與商討意願的締約國應另行指定一個「協調國」。
4. 在不妨礙締約國遵照國際法採取各種可行措施來保護水下文化遺產,以防止水下文化遺產受到包括搶劫在內的緊急危險的情況下,如有必要,協調國可在協商之前遵照本《公約》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或授權採取這些措施,以防止人類活動或包括搶劫在內的其它原因對水下文化遺產構成的緊急危險。在採取這些措施時,可請其它締約國給予協助。
5. 協調國:
(a) 應實施包括協調國在內的協商國一致同意的保護措施,除非包括協調國在內的協商國同意由另一個締約國來實施這些措施;
(b) 應為實施一致同意的符合《規章》的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授權,除非包括協調國在內的協商國同意由另一個締約國來作出這些授權;
(c) 可對水下文化遺產進行必要的初步研究,並為此進行必要的授權,並應及時向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報告研究結果,總幹事也應及時將這些信息通報其它締約國。
6. 協調國在根據本條款協調締約國之間的協商,對水下文化遺產採取保護措施,進行初步研究和/或進行授權時,應代表所有締約國的整體利益,而不應只代表本國的利益。協調國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不能就此認為自己享有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沒有賦予它的優先權和管轄權。
7. 除本條款第2段和第4段所指的情況外,未經船旗國的同意和協調國的協作,不得對國家船隻和飛行器採取任何行動。
Ⅲ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重要意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公約》中指出,水下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遺產的一個組成部分,所有專國屬家都應負起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責任。該組織在《公約》中強調說,制定本公約的目的就是要確保和加強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為使公眾了解、欣賞和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應該鼓勵人們以負責的和非闖入的方式進入仍在水下的文化遺產,以對其進行考察或建立檔案資料,但這些活動不能妨礙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更不能對水下文化遺產進行商業開發。
此外,考慮到對水下文化遺產進行科學的勘測、挖掘和保護必須擁有高度的專業知識和先進的技術設備,該組織在《公約》中特別建議締約國開展合作,進行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遺產保存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訓,並按彼此商定的條件進行與水下文化遺產研究、保護有關的技術轉讓。
Ⅳ 水下發現神秘遺址是不是證明人類不是唯一文明
6500萬年前,一場大災難導致很多生物走向死亡,其中,當時的霸主恐龍也沒有逃過這一劫。人類通過研究很多化石和歷史遺跡才了解到這些,但是並不是說我們可以了解到所有的事情,世界上依舊存在很多難以解釋的現象和事情。但是這也不妨礙我們去探索真相和歷史的秘密。
當科學家們下到海中後,被嚴重的一幕震驚到了,不禁感嘆道,原來世界上真的存在很多讓人難以想像的事情。這座遺跡像是一座宮殿,有很多高大的建築。科學家猜測這可能是一座祭壇,是當時人們用以祭祀用的。在石壁上還有壁畫,只不過因為長時間泡在水中,已經生銹了。科學家通過現在先進技術,將壁畫上的內容進行還原,發現這是不屬於任何一種文明的文化。那麼這座遺跡到底是誰的呢?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人們。最讓人們感到意外的是,這座遺跡的時間最早可以追溯到一萬年以前。要知道,那時候人類文明並未成型。
現如今,人們普遍接受的文明是瑪雅文明、亞特蘭蒂斯文明等文明,對於其他文明總是抱著懷疑的態度。但實際上,文明存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們要接受其他文明的存在。史前文明看似虛無縹緲,但是我們卻不得不承認,它們確實存在,有太多的遺跡和證據都指向這些文明了。從這些文明中,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啟示,那就是任何文明都會有消失的一天,人類文明也不例外。
Ⅳ 急求水下考古的一些基礎知識
水下考古學是考古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是陸地田野考古向水域的延伸。它以人類水下文化遺產為研究對象,對淹沒於江河湖海下面的古代遺跡和遺物進行調查、勘測和發掘,運用考古學所特有的觀點和研究方法作為認識問題的手段並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歷史上由於地震、火山噴發、海嘯等自然災變,一些位於水邊的居址、港口、墓葬等沉沒於水中;在一些古代航線下,還保存有大量古代沉船和文物。水下考古除發掘水下的古代遺址、打撈沉船和水下文物外,還研究古代造船術、航海術、海上交通和貿易等。工作中使用大量專門技術,以解決水下作業的難題。20世紀初已有水下考古調查,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潛水技術和裝配獲得發展,水下考古學才得以建立。同時,水下考古學又是一門邊緣學科,需要諸多相關學科的技術支持,如海洋勘探技術、潛水工程技術等等。
自19世紀中葉近代考古學發生以後,隨著瑞士湖上居址的確認,並進行了水下古代遺跡的科學調查和發掘,標准著水下考古學的確立。潛入水下進行調查和發掘工作,成為考古學家的一個夢想,但在潛水技術發展起來前,這個夢想終難實現。到了1943年法國海軍發明了水中呼吸器,人們在水下才有了較多的自由,獲得了進行水下考古的基本條件。1960年美國考古學家喬治·巴斯(George Bass)應邀對土耳其格里多亞角(Cape Gelidonya)海域的公元7世紀拜占庭時期沉船遺址進行調查和發掘,由此開始了第一次的考古學家將考古方法應用於水下遺址的發掘和研究,開創性地在水下實踐了考古學方法,是水下考古學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我國的水下考古工作起步較晚,始於20世紀80年代。 1986年9月,國家決定發展水下考古事業。國家文物局委託中國歷史博物館承擔了這項國家任務,為此設立了至今仍然是中國唯一的水下考古專業機構--水下考古學研究中心。1987-1990年,通過派人出國學習和與外國水下考古研究機構合作的方式,培訓了一批水下考古專業人員。經過十餘年的努力,這支專業隊伍在中國的四大海域-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先後進行了多項水下沉船遺址及其他水下文物遺跡的調查、發掘工作。目前我國的水考古事業不僅填補了學科空白,而且已從開創階段進入持續發展階段。
Ⅵ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關系
第3條 - 本公約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間的關系
本公約中的任何條款均專不得妨礙國際法,包括《聯屬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賦予各國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本公約應結合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加以解釋和執行,不得與之相悖。
第4條 - 與打撈法和打撈物法的關系
打撈法和打撈物法不適用於開發本公約所指的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除非它:
(a) 得到主管當局的批准,同時
(b) 完全符合本公約的規定,同時又
(c) 確保任何打撈出來的水下文化遺產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第5條 - 無意中影響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
每個締約國應採用它能用的最佳的可行手段防止或減輕其管轄范圍內無意中影響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可能造成的任何不良後果。
Ⅶ 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怎麼樣
簡介:2012年6月,「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成立,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水下文化遺版產調查、發掘、研究和權保護等工作。水下中心積極參與國家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南海基地、西沙工作站的建設工作。目前,南海基地已經完成立項工作,正在進行基地選址;西沙工作站已完成各項前期工作,即將進入建造施工階段。水下中心積極組織、參與水下文化遺產調查、發掘與科學保護,先後進行了「南澳Ⅰ號」明代沉船、「南海Ⅰ號」宋代沉船、浙江省寧波「小白礁一號」沉船遺址的發掘,以及湖北省丹江口庫區水下考古調查、江西省鄱陽湖老爺廟水下文物調查、天津散花錨地沉船殘存甲板調查、山東省青島海域水下文化遺產調查、遼寧省丹東大鹿島海域水下文化遺產調查等項目。
注冊資本:1529萬人民幣
Ⅷ 水下考古的發展史
世界水下考古發展
從世界范圍來講,水下考古的歷史也並不長。19世紀30年代,因為潛水面罩的問世,人類向水底世界跨出了重大一步。自19世紀中葉近代考古學發生以後,隨著瑞士湖上居址的確認,並進行了水下古代遺跡的科學調查和發掘,標准著水下考古學的確立。
1943年法國人發明了「水肺」,解決了10米以下的水下呼吸問題,考古學者終於擺脫了對職業潛水員的依賴。
1960年美國考古學家喬治·巴斯(George Bass)應邀對土耳其格里多亞角(Cape Gelidonya)海域的公元7世紀拜占庭時期沉船遺址進行調查和發掘,由此開始了第一次的考古學家將考古方法應用於水下遺址的發掘和研究,開創性地在水下實踐了考古學方法,是水下考古學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中國水下考古發展
中國的水下考古工作起步較晚,始於20世紀80年代。
1985年4月,一份《中國陶瓷專家建議重視水下考古工作》的報告引起了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的重視。1986年9月,國家決定發展水下考古事業。國家文物局委託中國歷史博物館承擔了這項國家任務,為此設立了當時中國唯一的水下考古專業機構--水下考古學研究中心。
1986年11月,「國家水下考古協調小組」成立,就組建中國水下考古研究中心進行了討論。著名考古學家、時任中國歷史博物館館長的俞偉超教授承擔起了這項任務。
1987-1990年,通過派人出國學習和與外國水下考古研究機構合作的方式,培訓了一批水下考古專業人員。經過十餘年的努力,這支專業隊伍在中國的四大海域-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先後進行了多項水下沉船遺址及其他水下文物遺跡的調查、發掘工作。目前中國的水考古事業不僅填補了學科空白,而且已從開創階段進入持續發展階段。1987年底,中國歷史博物館水下考古研究室由此誕生。
1987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國家水下考古工作協調小組」,由國家文物局牽頭,協調各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水下考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隨著一系列重大水下考古和保護項目的開展,為了更好地完成跨地區、跨部門開展全國水下考古工作,2008年5月,國家文物局正式批准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成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承擔中國水下考古和文物保護等方面工作。
2009年9月,國家文物局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內設立「國家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水下中心)並賦予其統籌全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各項工作等職能。三年來,中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了長足進步,也面臨著新的形勢、新的問題。為進一步促進事業發展,今年6月,中央編辦批復同意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加掛「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牌子。
2012年12月25日,文化部部長蔡武同志與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同志在2002年全國文物局長會上為「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正式授牌。蔡武部長親自將「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牌子授予水下中心主任劉曙光同志,這標志著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正式成立。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的發展目標,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成立既是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新發展的需要,也是對黨的十八大精神的積極回應,必將成為中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Ⅸ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定義范圍
第1條 - 定 義
在本公約中:
1.(a) 「水下文化遺產」系指至少100年來,周期性地或連續地,部分或全部位於水 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比如:
(i) 遺址、建築、房屋、工藝品和人的遺骸,及其有考古價值的環境和自然環境;
(ii) 船隻、飛行器、其它運輸工具或上述三類的任何部分,所載貨物或其它物品,及其有考古價值的環境和自然環境;
(iii) 具有史前意義的物品。
(b) 海底鋪設的管道和電纜不應視為水下文化遺產。
(c) 海底鋪設的管道和電纜以外的,且仍在使用的裝置,不應視為水下文化遺產。
2.(a) 「締約國」系指同意接受本公約之約束和本公約對其具有約束力的國家。
(b) 本公約經必要的改動後也適用於本公約第26條第2段(b)中所指的那些根據該條規定的條件成為本公約的締約方的地區,從這個意義上說,「締約國」也指這些地區。
3. 「教科文組織」系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4. 「總幹事」即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5. 「區域」系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6. 「開發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系指以水下文化遺產為其主要對象,並可能直接或間
接對其造成損傷或破壞的活動。
7. 「無意中影響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系指盡管不以水下文化遺產為主要對象或對象之一,但可能對其造成損傷或破壞的活動。
8. 「國家的船隻和飛行器」系指屬於某國或由其使用,且在沉沒時僅限於政府使用而非商用的,並經確定屬實又符合水下文化遺產的定義的軍艦和其他船隻或飛行器。
9. 「規章」系指本公約第33條所指的《有關開發水下文化遺產之活動的規章》。
Ⅹ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多邊協定
第6條 - 雙邊、地區復或其他多邊協制定
1. 鼓勵締約國為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簽訂雙邊、地區或其他多邊協定,或對現有的協定加以補充。所有這些協定應完全符合本公約的規定,不得削弱本公約的普遍性。各國在這些協定中可提出能比本公約提出的規章更好地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規章。
2. 這些雙邊、地區或其它多邊協定的締約方可邀請與有關的水下文化遺產確有聯系,尤其是文化、歷史或考古方面的聯系的國家加入這些協定。
3. 本公約不得改變締約國在本公約通過之前締結的其它雙邊、地區或多邊協定,尤其是與本公約的宗旨相一致的協定中規定的有關保護沉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