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公園規劃
A. 齊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建在什麼地方
臨淄,作為抄齊國故都襲,擁有豐富的齊文化資源,2016年2月,佔地23250畝的齊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項目將開工建設,預計2019年底將建設完工;囊括「一城二十館」的齊都文化城項目已投入運營。其中臨淄古玩城、東孫戰國墓展館及16個民間主題博物館已建成投用。足球博物館已開放試運行,齊文化博物院展陳2016年也將與廣大遊客見面;除此之外,淄河河道治理項目、齊城文化園項目也將於近期開工建設。屆時,齊國古都旅遊觀光客流將有望重現春秋戰國時期「揮汗如雨」的勝景。齊都
B.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與立項名單區別
1、立項在前,啟動建設之前需要先立項,進入立項名單相當於進入項目庫。
2、經過若干時間的建設,取得進展以後,申請驗收通過之後,正式授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稱號,就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
C.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目錄 首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和立項名單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編輯本段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考古遺址保護、展示與利用,規范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有效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指以重要考古遺址及其背景環境為主體,具有科研、教育、遊憩等功能,在考古遺址保護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國性示範意義的特定公共空間。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評定管理工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運營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鼓勵、支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對於在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址,可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 (一)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保護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三)考古工作計劃已獲批准並啟動實施; (四)具備符合保護規劃的遺址公園規劃; (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 第六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立項申請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 第七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計劃書; (三)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由國家文物局批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 第九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過程中,涉及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須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十條 經國家文物局批准立項,符合以下條件,且已初具規模的考古遺址公園,可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為因素引起的對遺址的破壞行為已得到控制或糾正; (二)各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齊全; (三)所有建設項目均符合遺址公園規劃; (四)已向公眾開放,或已具備開放條件; (五)無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按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開展評定工作。 評定合格者,由國家文物局授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申請評定的單位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國家文物局撤銷其所得稱號。 第十三條 被評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如需修編規劃、變更或擴展建設項目,須按原程序上報。 第十四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及運營。 第十五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機構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二)實施遺址公園規劃; (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衛生、服務、消防、救護等公共設施,並不斷改善服務質量; (五)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年度運營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遺址保護和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與運營除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實行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指定巡視專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檢查其遺址保護和公園管理、運營狀況,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佔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開展任何不利於遺址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條 對管理和運營不當,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損毀,已不具備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條件的,國家文物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撤銷稱號處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被撤銷稱號者,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遺址、環境、生態、景觀等資源損毀和破壞的機構與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共12項) 北京 圓明園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周口店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吉林 集安高句麗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江蘇 鴻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浙江 良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 殷墟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隋唐洛陽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四川 三星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金沙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 陽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秦始皇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大明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共23項) 山西 晉陽古城考古遺址公園 遼寧 牛河梁考古遺址公園 吉林 渤海中京考古遺址公園 江蘇 揚州城考古遺址公園 江西 御窯廠考古遺址公園 山東 南旺樞紐考古遺址公園 曲阜魯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大汶口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 漢魏洛陽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鄭州商城考古遺址公園 三楊庄考古遺址公園 湖北 楚紀南城(含八嶺山、熊家冢)考古遺址公園 湖南 長沙銅官窯考古遺址公園 里耶古城考古遺址公園 老司城考古遺址公園 廣西 靖江王府及王陵考古遺址公園 甑皮岩考古遺址公園 貴州 可樂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 漢長安城考古遺址公園 秦咸陽城考古遺址公園 甘肅 鎖陽城考古遺址公園 新疆 北庭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重慶 釣魚城考古遺址公園
D. 漢魏洛陽故城考古遺址公園有沒有開
2013年抄12月底,國家文物局公布第二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洛陽市的漢魏洛陽故城成功入選。國家文物局於日前正式對第二批入選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授牌。
「正式獲得授牌後,漢魏洛陽故城將開始按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標准來進行規劃建設。」目前由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承擔的漢魏洛陽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方案已經完成,正在進行報批。待得到批復後,洛陽市將嚴格按照規劃對漢魏洛陽故城進行文化保護和建設。同時,漢魏洛陽故城獲得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授牌,意味著今後其保護工作將更加規范全面,將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知名度、文化品位和社會影響力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目前還沒有完成規劃復建。
E. 良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什麼時候開始改建
2007年,杭州良渚遺址抄管理區管委會著手編制良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2008年啟動遺址公園一期(美麗洲公園)項目。2008年10月,美麗洲公園和良渚博物院同時建成開放。2010年10月,良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進入我國第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
F. 建立考古遺址公園有什麼意義
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將建設成為未來西安的「城市中央公園」,版同時把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權改造成為帶動西安率先發展、均衡發展、科學發展的城市增長極,成為西安未來城市發展的生態基礎、重要的人文象徵、世界文明古都的重要支撐。
G. 考古遺址公園的介紹
考古遺址公園,北京有多處遺址公園。1985年團河行宮遺址公園建成,為北京第一處版遺址公園,權此後又建成元大都城垣遺址公園、明城牆遺址公園、圓明園遺址公園及皇城根遺址公園。2003年在周口店北京人遺址(見周口店北京人遺址博物館)籌建遺址公園。
H. 曲阜魯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什麼時候鍵成
魯國故城於1961年3月4日被國務院公布為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0年10月9日經國家文物局公布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23個立項名單之一。「曲阜片區」大遺址保護由國家文物局列入《國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的「六片四線一圈」中的一片,魯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由此成為「曲阜片區」的核心和關鍵點。
《魯國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確定了「一軸三環五重點」的基本建設思路:「一軸」是指魯國故城的中軸線,根據記載和考古勘探研究,從周公廟宮殿區往南延伸,最南端延長到舞雩台(魯國的祭天場所),是魯國故城的中軸線。中軸線是保護和展示的重點,中軸線上的周公廟宮殿建築群基址區域是重中之重。「三環」,是指城垣、城壕和沿途參觀道路。「五重點」是指周公廟宮殿建築群基址、望父台墓葬區、舞雩台、洙河泉池、立新聯中冶鐵遺址。
2012年5月21日,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原省委副書記、省長姜大明為魯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啟動揭幕。魯國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規劃周期20年,總投資預計100億元。「十二五」期間初見規模。
也就是說,全體建成預計是2032年,但是會根據具體境況有所波動。同時建設進度不影響古跡的開放。
I.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辦法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考古遺址保護、展示與利用,規范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有效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指以重要考古遺址及其背景環境為主體,具有科研、教育、遊憩等功能,在考古遺址保護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國性示範意義的特定公共空間。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評定管理工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運營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鼓勵、支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對於在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址,可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
(一)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保護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三)考古工作計劃已獲批准並啟動實施;
(四)具備符合保護規劃的遺址公園規劃;
(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
第六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立項申請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
第七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計劃書;
(三)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由國家文物局批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
第九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過程中,涉及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須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十條 經國家文物局批准立項,符合以下條件,且已初具規模的考古遺址公園,可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為因素引起的對遺址的破壞行為已得到控制或糾正;
(二)各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齊全;
(三)所有建設項目均符合遺址公園規劃;
(四)已向公眾開放,或已具備開放條件;
(五)無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按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開展評定工作。
評定合格者,由國家文物局授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申請評定的單位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國家文物局撤銷其所得稱號。
第十三條 被評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如需修編規劃、變更或擴展建設項目,須按原程序上報。
第十四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及運營。
第十五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機構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二)實施遺址公園規劃;
(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衛生、服務、消防、救護等公共設施,並不斷改善服務質量;
(五)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年度運營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遺址保護和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與運營除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實行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指定巡視專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檢查其遺址保護和公園管理、運營狀況,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佔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開展任何不利於遺址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條 對管理和運營不當,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損毀,已不具備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條件的,國家文物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撤銷稱號處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被撤銷稱號者,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遺址、環境、生態、景觀等資源損毀和破壞的機構與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