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
Ⅰ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組織機構
是ICOMOS的管理機構。由主席、5位副主席、秘書長、司庫(構成辦公處)及12位執行委員組成,他們代表了世界上的主要地區。執行。
委員會制定規劃和預算,並監督執行情況。它批准建立新的國家委員會和國際學術委員會。 ★ 參與到國際專業網路組織中來(專家會議,專業工作組,學術交流,培訓計劃等)
★ 獲取國際研討會和講座的信息
★ 接收ICOMOS的通訊
★ 進入檔案中心
★ 優惠購買某些出版物
★ 在全球眾多遺產地和博物館享受減免門票的優惠
Ⅱ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成立時間
我國於1993年加入ICOMOS,成立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ICOMOS China),即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第15屆大會暨國際科學研討會,於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世界著名古都西安舉行,大會通過了《西安宣言》。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於2006年10月1日在西安成立。
據了解,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將為世界各地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提供咨詢幫助,並積極開展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合作和協調工作等,系ICOMOS在世界范圍內設立的惟一業務中心。
Ⅲ 中國世界文化遺產有哪些
1、長城(Great Wall),又稱萬里長城,是中國古代的軍事防禦工程,是一道高大、堅固而連綿不斷的長垣,用以限隔敵騎的行動。長城不是一道單純孤立的城牆,而是以城牆為主體,同大量的城、障、亭、標相結合的防禦體系。
1961年3月4日,長城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87年12月,長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2019年1月22日,經國務院同意,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長城保護總體規劃》。
2、莫高窟,俗稱千佛洞,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它始建於十六國的前秦時期,歷經十六國、北朝、隋、唐、五代、西夏、元等歷代的興建,形成巨大的規模,有洞窟735個,壁畫4.5萬平方米、泥質彩塑2415尊,是世界上現存規模最大、內容最豐富的佛教藝術地。
1961年,莫高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1987年,莫高窟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3、故宮又稱紫禁城,是中國明清兩代的皇宮。故宮是世界上現存規模最大最完整的古代木結構建築群,為我國現存最大最完整的古建築群。它始建於明永樂四年(公元1406年),歷時14年才完工,共有24位皇帝先後在此登基。1987年故宮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4、秦始皇陵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帝的陵園,也稱驪山陵。兵馬俑坑是秦始皇陵的陪葬坑,位於陵園東側1500米處。其規模之大、陪葬坑之多、內涵之豐富,為歷代帝王陵墓之冠。
5、周口店遺址博物館坐落在北京城西南房山區周口店龍骨山腳下,是一座古人類遺址博物館,始建於1953年。1929年,中國古人類學家裴文中先生在龍骨山發掘出第一顆完整的「北京猿人」頭蓋骨化石,震撼了全世界。世界文化遺產、國家AAAA級景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全國百家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距北京市區約48公里。
2017年8月,北京市及房山區相關部門對「猿人洞」的修繕工程正在進行,預計2018年春天安全棚全面綠化後,「猿人洞」將開門迎客。
6、布達拉宮(藏文:པོ་ཏ་ལ,藏語拼音:bo da la,威利:po ta la),坐落於中國西藏自治區的首府拉薩市區西北瑪布日山上,是世界上海拔最高,集宮殿、城堡和寺院於一體的宏偉建築,也是西藏最龐大、最完整的古代宮堡建築群。
布達拉宮依山壘砌,群樓重疊,殿宇嵯峨,氣勢雄偉,是藏式古建築的傑出代表(據說源於桑珠孜宗堡),中華民族古建築的精華之作,是第五套人民幣50元紙幣背面的風景圖案 。主體建築分為白宮和紅宮兩部分。宮殿高200餘米,外觀13層,內為9層。布達拉宮前辟有布達拉宮廣場,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城市廣場。
截至2016年7月,中國已有50項世界文化、景觀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世界文化遺產30項、世界文化景觀遺產5項、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11項,世界遺產名錄國家排名第二位,僅次於擁有51項世界遺產的義大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世界文化遺產
Ⅳ 拜託給翻譯一下這段,好的話有加分
背景
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願望是要清楚表明,有一個布拉憲章,即版本於1999年通過,並確定了這種看法。三個以前的版本,現在的檔案文獻,並沒有獲得授權,由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任何人宣稱使用1988年版(或任何其他版本比1999年11月通過) ,是不是用布拉憲章所理解的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初步參考向布拉憲章應採取的形式是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布拉憲章, 1999年後,其中的縮寫形式(布拉憲章)就夠了。
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古跡和遺址) ,山頂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士,在保護文物的,通過修改該布拉憲章在其年度股東大會於1999年11月。這之後是一個廣泛的審查進程具有意圖使與最佳做法。
修改顧及進展養護實踐中,已經發生過十年以來,這一憲章以前更新。
其中最突出的變化是,承認不足有形方面的文化意義,包括那些體現在藉助傳統的地方,協會與地方和含義地方的人。
憲章認識到有必要讓人們在決策過程中,特別是那些有強烈的團體與一個地方。這可能是由於顧客的街角商店,由於工人在工廠或作為社會監護人的地方具有特殊價值的,無論是土著還是歐洲血統。
規劃過程中指導決策,為地方文物已大有改善,以流程圖寫入文件,使之更清晰。
與通過, 1999年修改後,由先前( 1988年)版的憲章現在已經取代了,並加入了1981年和1979年的版本,作為檔案文獻記錄的發展,環境保育理念在澳大利亞。
如果您有進一步的調查了解審查過程本身,修訂後的文件,或任何其他有關問題布拉憲章請聯絡:
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秘書處
電話。 : +61 9251年3月7131年傳真: +61 9251年3月7158年
該布拉憲章
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憲章
為保護地方
文化意義
序言
考慮到國際憲章,為保護和修復的古跡和遺址(威尼斯1964 ) ,和決議的第5次大會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 icomos ) (莫斯科1978年) ,布拉憲章獲得通過,由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澳大利亞國家委員會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 8月19日1979年在布拉,南澳大利亞州。修改通過了關於2月23日, 1981年4月23日1988年11月26日的1999年。
該布拉憲章規定,指導,對養護和管理的具有文化意義的場所(文化遺產名額) ,而且是基於對知識和經驗的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成員。
自然保育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管理文化意義的場所,並是一個持續不斷的責任。
誰是憲章?
憲章規定了一個標準的做法,對於那些提供咨詢意見,作出決定,或從事工程,以文化意義的場所,包括業主,經理人及保管人。
用憲章
憲章閱讀時應作為一個整體。很多文章都是相互依存的。文章在保育原則節往往是進一步發展,在養護過程和養護實踐章節。標題已被納入為便於閱讀,但並不構成部分的憲章。
該憲章是自我控制,但各方面的,其使用和應用正進一步解釋,在下列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文件:
•指引,以布拉憲章:文化意義;
•指引,以布拉憲章:保育政策;
•指引,以布拉憲章:程序進行研究和報告;
•典對倫理的共存,在節約顯著的地方。
什麼地方是否憲章提出申請?
憲章可以適用於各類型的文化意義的場所,包括自然,土著和地方歷史與文化價值。
該標準的其他組織也可能有所幫助。這些包括:澳洲自然遺產的憲章和准則草案,為保護,管理和使用土著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文化遺產的地方。
為什麼保護?
文化意義的場所,豐富市民的生活,往往提供了深刻的啟發性和責任感,結合社區及景觀,在過去和生活經驗。他們是歷史的記錄,即是重要的有形表達澳洲的身份和經驗。文化意義的場所,體現多樣性,我們的社會,跟我們說我們是誰,以及過去曾表示,已成立美和澳洲景觀。他們是不可替代的珍貴的。
這些具有文化意義的場所,必須守恆,為當代和子孫後代。
該布拉憲章主張採取謹慎方式來改變:做多需要照顧的地方,並使它可用,但除此之外,改變它盡可能少,所以它的文化意義是保留。
第1條
定義
為施行本憲章:
解釋性說明
這些說明不構成該憲章,並可能加入由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
1.1
地方手段站點,面積,土地,景觀,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組建築物或其他工程,並可能包括成分,內容,空間和看法。
這個概念的地方,應作廣義解釋。內容描述在第1.1條可能包括紀念館,樹木,花園,公園,地方的歷史事件,在城市地區,城鎮,工業的地方,考古遺址,以及精神和宗教場所。
1.2
文化上的意義是指美學,歷史,科學,社會或精神價值,為過去,現在或未來的幾代人。
文化上的意義,是體現在地方本身,其面料,設置,使用,協會,含義,唱片,有關地方和有關的物體。
地方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價值觀,不同的個人或團體。
任期文化上的意義,就是文物價值和文物價值。
文化上的意義可能會有所改變,由於持續不斷的歷史,以及發生。
了解文化上的意義可能會有所改變,由於新的信息。
1.3
織物是指一切有形的物質的地點,包括組件,裝置,內容和對象。
面料包括建設內飾件和次表層依然存在,以及出土的材料。
織物可以定義位和這些可能是重要的組成部分的意義的地方。
1.4
自然保育是指所有的進程後,尋找一個地方等,以保留其文化意義。
1.5
維修是指連續保護性照顧的面料及訂定一個地方,是值得尊敬的,由修理。維修涉及修復或重建。
區別所指的,例如在屋頂排水溝,正
維修ñ定期檢查及清理排水溝;
維修涉及恢復ñ歸還松脫排水溝;
維修涉及重建ñ取代破落排水溝。
1.6
保存,即是保持織物的一個地方,在其現有的國家和延緩惡化的趨勢。
大家都明白到所有工作場所及其部件隨著時間而變化,在不同的利率。
1.7
恢復手段返回現有織物的一個地方,以一個已知較早的國家,清除積或重新現有組件不需要採用新的材料。
1.8
重建意味著回到一個地方,以一個已知較早的國家,是區別於恢復通過引進新材料,將其納入織物。
新材料可能包括回收材料打撈來自其他地方。這不應以損害任何地方的文化意義。
1.9
適應意味著修改一個地方,以適應現行使用或建議使用。
1.10
運用手段的職能,一個地方,以及為活動和做法可能出現在規定的地點。
1.11兼容使用是指使用尊重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這種使用不涉及或輕微的,對文化意義。
1.12設置是指周圍地區的地方,其中可能包括視覺集水區。
1.13相關的地方,就是一個地方,助長了文化意義的另一個地方。
1.14關聯對象是指一個對象,助長了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但並不是在規定的地點。
1.15協會指特殊關系中存在的人與一個地方。協會可能包括社會或精神價值和文化責任的一個地方。
1.16的含義是指什麼地方,標志,表明的,可能使人或表達。含義一般涉及無形的方面,例如象徵性素質和懷念。
1.17
解釋是指採取一切辦法,介紹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
解釋可能的組合治療的織物(如維修,恢復,重建) ;使用和活動的地方;並利用引進的解釋性材料。
養護原則
第2條
養護和管理
2.1具有文化意義的場所,應予以保護。
2.2 ,目的是保護就是要保持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
2.3養護是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良好的管理文化意義的場所。
2.4文化意義的場所,應該得到維護,並沒有處於危險之中,或遺留在脆弱狀態。
第3條
謹慎的做法
3.1養護是基於一個尊重現有的織物,使用,協會和含義。它需要謹慎態度的轉變高達必要的,但盡量少。痕跡增補,改建和先前治療方法,以面料的一個地方,證明了自己的歷史,並利用其中可能一部分,其重要意義。保護行動應該幫助而不是阻礙他們的理解。
3.2變化的一個地方,不應扭曲身體或其他證據,它規定,也沒有依據的推測。
第4條
知識,技能和技巧
4.1養護要利用一切知識,技能和學科,這能有助於研究和關懷的地方。
4.2傳統技術和材料,最好是為保護重要的一環。在某些情況下,現代技術和材料,其中提供大量的效益可能是適當的。使用現代材料和技術,還必須輔之以堅實的科學證據,或由一個機構的經驗。
第5條
價值觀
5.1養護的一個地方應確定,並考慮到各方面的文化和自然意義無必要,強調任何一個值,而不惜犧牲他人的。保育的場所,與自然意義的解釋是,在澳洲的自然遺產憲章。本憲章確定了自然意義是指生態系統的重要性,生物多樣性和geodiversity為自己的存在價值,或現在或未來的世代而言,其科學,社會,美學和生命支持的價值。
5.2相對程度的文化意義,可導致不同的保育行動,在一個地方。謹慎的做法是必要,因為了解文化上的意義可能有所變化。這篇文章不應該被用來證明行動,不保留的文化意義。
第六條
布拉憲章過程
6.1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等問題,影響其未來的最好理解,由一個序列的搜集和分析資料,然後才作出決定。了解文化上的意義是首要的,那麼,發展的政策,最後的管理的地方,按照有關政策。該布拉憲章過程中,或序列的調查後,決定和行動,體現在陪同流程圖。
6.2政策管理的地方,必須立足於了解其文化意義。
6.3政策的制定也應包括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影響到未來的一個地方,如擁有人的需求,資源,外部制約因素和其身體健康狀況。
第7條
使用
7.1凡使用一個地方的文化意義,它應該予以保留。
7.2地方應該有一個兼容使用。該政策應確定一個使用或組合使用或限制使用保留的文化意義的地方。新用途,一個地方要涉及微小變化,以顯著的織物和使用;要尊重協會和意義;並在適當時候應該提供的延續做法,有助於推動文化意義的地方。
第8條
設置
養護需要保留一個適當的視覺環境和其他關系,有助於文化意義的地方。
新建築,拆遷,入侵或其他方面的變化,這將嚴重影響到訂定或人際關系是不恰當的。
方面的視覺設置可能包括使用,選址,散裝,形式,規模,性質,顏色,質地和材料。
其它關系,如歷史上的聯系,可能有助於解釋,欣賞,享受或體驗的地方。
第9條
地點
9.1物理位置的一個地方是它的文化意義。建築物,工作或其他組件的一個地方應該留在它的歷史定位。搬遷是普遍不能接受的,除非這是唯一實際的方法,確保自己的生存。
9.2一些建築物,工程或其它部件的地方,設計,以隨時可拆卸或已經有一個歷史的搬遷。提供這樣的建築物,工程或其他成分並沒有顯著的聯系,與他們目前的地點,搬遷可能是適當的。
9.3如果任何建築物,工作或其他組件是感動,它應該移到適當的位置,並給予適當的使用。這種行動不應該以損害任何地方的文化意義。
第10條
目錄
內容,固定裝置和對象,促成了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應予以保留,在這個地方。他們的搬遷,是不能接受的,除非它是:唯一手段,以確保他們的安全和保存;在臨時搭起的基礎上接受治療或展覽;文化上的原因;為健康和安全;或以保護到位。這樣的內容,固定裝置和物體應該歸還,如果情況許可,這是文化上適當的。
第11條
有關地方和對象
貢獻,其中有關地方和有關物品作出的文化意義的地方,應予以保留。
第12條
參與
保育,解釋和管理的一個地方是要為參與的人來說,我們所發生的具有特殊協會和意義,或有社會,精神或其他文化責任,為地方。
第13條
共存的文化價值
共存的文化價值,而應認同,尊重和鼓勵,尤其是在情況下,他們的沖突。
對於一些地方,有沖突的文化價值可能會影響到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方面的決定。在這篇文章中,這個詞的文化價值是指那些信仰是重要的一個文化團體,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治,宗教,精神和道德信念。這是廣,遠遠超過價值與文化意義。
養護過程
第14條
養護過程
養護,可根據情況,包括進程:保存或再行利用;保留的社團和意義;維護,保存,修復,重建,改造和解釋;並將常用的包括下列各項的組合其中一個以上。有可能的情況下,不採取行動,是需要以實現養護。
第15條
改變
15.1變化可能需要保留的文化意義,而且是不可取的,而降低了文化的意義。金額改變一個地方,應遵循文化意義的地點,並在其適當的解釋。當變化是正在考慮的各種選擇中應積極探討,尋求辦法,可減少裁減文化意義。
15.2的變化,從而降低了文化上的意義,應該可逆的,並得到扭轉,如果環境許可。可逆變化,應視為暫時的現象。不可逆的改變只應被用來作為最後的手段,不應該防止今後開展保護行動。
15.3拆卸顯著織物的一個地方一般是不會被接受的。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輕微的拆遷可能是合適的一部分,養護。拆除顯著織物應予以恢復,如果環境許可。
15.4貢獻的各方面的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應該受到尊重。如果一個地方,包括面料,用途,協會或含義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方面的文化意義,並強調或解釋一個時期或方面不惜犧牲另一隻可以有理由時,是什麼遺漏的,撤銷或減少是輕度文化上的意義,並認為這是強調或解釋,是更大的文化意義。
第16條
維修
維修是基本的養護,並應承諾在那裡織物的文化意義及其維護,是需要保留的文化意義。
第17條
保存
保存是適當如果現有織物或其條件構成證據的文化意義,或者證據不足,可讓其他的養護工序進行的。保存保護織物,沒有模糊的證據證明其建造和使用。整個過程應始終適用於:
•凡證據的面料是這種意義,認為不應該更改;
•不足的情況下,調查已經進行了允許政策,要作出的決定,在符合第26條至28條。
新的工作(例如回穩) ,可進行在協會與保存時,其宗旨是提供人身保護的織物時,它符合第22條。
第18條
恢復與重建
恢復與重建應揭露文化意義方面的到位。
第19條
恢復
恢復是恰當的,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較早國家的面料。
第20條
重建
20.1重建是恰當的,只有在一個地方是不完整的,通過破壞或改變,也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復制較早國家的面料。在罕見的情況下,重建工作也可以適當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或實踐證明,可保留原有文化意義的地方。
20.2重建應可確定就關閉檢查或通過額外的解釋。
第21條
適應必須加以限制,這是一個必要的使用,為地方決心按照第六條和第七條。
21.1適應,是可以接受的,只有在適應了最低限度的影響,對文化意義的地方。適應是可以接受的,只有在適應了最低限度的影響,對文化意義的地方。
21.2適應應該涉及微小變化,以顯著的面料,取得了之後,才考慮其他的選擇。
第22條
新的工作
22.1新的工作,如增補地方可以接受的地方,它不會扭曲或掩蓋了文化意義的地點,或減損它的解釋和贊賞。新的工作可能會同情,如果其選址,散裝,形式,規模,性質,顏色,質地和材料都是類似現有織物,但仿製應加以避免。
22.2
新的工作,應易於識別等。
第23條
節約使用
繼續,修改或回復顯著的使用可能是合適的和首選的養護形式。這些可能須修改顯著的織物,但他們必須減至最低。在某些情況下,繼續大量使用或作法可能涉及大量新的工作。
第24條
護協會和意義
24.1顯著社團人與一個地方應該受到尊重,保留,並沒有遮蔽。機會的解釋,紀念和慶祝活動的這些協會應調查和落實。許多地方協會將結合使用。
24.2顯著的含義,包括精神價值,一個地方的,應該受到尊重。機會,為延續或復甦的這些含義,要追究和落實。
第25條
釋義
文化意義的許多地方,是不是顯而易見的,並應被解釋解釋。解釋應該增進了解和享受,並在文化上適當的。
第26條
運用布拉憲章過程
26.1工作,對一個地方,應該先研究,以了解發生的,其中應包括分析物理,紀錄片,口頭和其他證據,藉助適當的知識,技能和紀律。研究的結果應予以更新,定期審查和必要時加以修訂。
26.2書面聲明的文化意義和政策,為地方應准備的,有理由的陪同下證據支持。該聲明的意義和政策,應納入管理計劃,為推進到位。報表的意義和政策,應該是切合時宜,由定期檢討和修訂,作為必要的。管理計劃可處理其他事項,涉及到管理的地方。
26.3團體及個人與團體與地方人士,以及參與其管理的,應當提供作出貢獻的機會,並參加在理解文化意義的地方。在適當情況下,他們也應該有機會參與其保護和管理。
第27條
管理轉變
27.1的影響,提出了轉變對文化意義的一個地方,應加以分析,在參考該聲明的意義和政策,管理到位。它可能是必要的修改建議的變化分析如下,以更好地留住文化意義。
27.2現有的織物,使用,協會和意義應該得到充分的記錄,然後才改變了地點。
第28條
擾動的織物
擾亂重大面料的研究,或取得證據,應減至最低。研究一個地方的任何擾動的織物,包括考古發掘,應該只是承諾提供必要的數據,為決策對環境保育的地點,或取得重要證據,即將失去或無法使用。
調查的一個地方,需要擾動的織物,除了確有必要作出決定時,可能是適當的規定,但必須是符合政策的地方。這樣的調查應該基於研究的重要問題,這有可能大大增加知識,這是不能回答其他方式,並盡量減少干擾的顯著織物。
第29條
負責決定
該團體和個人負責管理的決定應予以命名和具體責任而採取的每一個這樣的決定。
第30條指導,監督和實施
稱職的領導和監督,應保持在各個階段,以及任何變動應執行的人,適當的知識和技能。
第31條記錄的證據和決定
日誌新的證據和補充的決定應予保留。
第32條記錄
32.1記錄與保存的地方,應該擺在一個永久存檔,並公布於眾,但須要求安全和隱私,而這是在文化上適宜的。
32.2記錄歷史的地方,應該得到保護和向公眾提供,受要求的安全和隱私,而這是在文化上適宜的。
第33條拆除織物
顯著的織物已被拆掉,從一個地方,包括內容,裝置及物件,應編目,並在保護的,按照其文化意義。
如有可能,並在文化上適當的,撤銷重大織物包括內容,裝置及物件,應保持在規定的地點。
第34條資源
應提供充足的資源用於保護。最佳保育往往涉及至少工作,並能很便宜。
斜體字是指在第1條。
Ⅳ 國際古跡遺址日的節日由來
1982年4月18日,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突尼西亞舉辦科學研討會,同期在哈馬馬特召開的執行局會議上,有代表首次提出建立國際古跡遺址日,並在每年的這一天舉辦全球性的慶祝活動。這一建議經執行委員會討論後通過,並於次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2屆大會上得到批准。大會在一項決議中號召各成員國倡導並推行「4・18國際古跡遺址日」。此後不久,在歐洲委員會的組織下,許多國家開始在每年的9月份慶祝「歐洲遺產日」。可以說,「歐洲遺產日」從某種程度上弱化了「世界遺產日」的影響。不過,依然有越來越多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會員國在4月18日這一天舉辦各種與遺產有關的慶祝活動。
從2001年開始,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每年都要為4月18日確定一個活動主題,各會員國根據這一主題自行選擇活動內容與形式,如舉行圓桌會議、科學研討會,開辦展覽、講座,向公眾免費開放博物館和遺產地等。之後各國會將有關報告、論文、海報、新聞報道等文字和圖片資料送交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秘書處備案。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簡稱為ICOMOS,1965年成立於波蘭華沙,由世界各國文化遺產保護專業人士組成,是古跡遺址保護和修復領域唯一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COMOS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可的一個官方咨詢機構,積極服務於世界遺產委員會,通過派遣世界遺產專員並輔以國際秘書處的工作,對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進行專業評估,並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貫徹落實。到2015年,該組織已在世界各地擁有110多個國家委員會,並組織建立了20多個與文化遺產相關的各種主題的國際科學委員會。中國於1993年加入該組織,並成立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即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