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园须知
① 大运河通州森林公园的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态环境,塑造运河滨水景观,大幅提高新城品质和价值,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和日常管理;区园林绿化局是公园管理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公园的建设与保护
第四条 本公园作为大型公益生态森林公园,对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对其给予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六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八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处同意,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场地举办各类商业、文化等活动,须向公园管理处申请,经区园林绿化局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公园举办大型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区公安、文化、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必要时报市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方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时,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或使用专业摄影、摄像设备进行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园管理处职责
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处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游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游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公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对公园发展与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的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三)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游人进入公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的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枪支、弹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任何动物入园。
第十七条在公园游览区内禁止吸烟,游客在规定区域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不得占用其他车道。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游览区。进入公园内的车辆应听从公园管理人员的指挥,文明停车。
第十九条不得在园内宗教活动区域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搭建棚舍;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
(五)擅自摆摊设点;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无证载客影响游览秩序。
(六)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园林绿化局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自职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把下面游园须知翻译成英文,急急
1,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 any motor vehicles and non motor vehicles in jinyuan.
2, it is prohibited to carry all kinds of pets; banned firecrackers, in the use of fire, burning diesel Jinyuan items and carry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goods into jinyuan.
3, without permission, not to engage in any business activities in Jinyuan period.
4, prohibit fishing, swimming, skating, Jinyuan in climbing rockery and danger activities.
5, prohibited public landscape facilities damage, theft in jinyuan.
6, is strictly prohibited in the drinking Jinyuan, fighting, gambling, illegal fund-raising etc..
7, not picking flowers, climbing trees, lawn in Jinyuan period.
8, no spitting, urinating, littering, garbage and seed gum; prohibited in Jinyuan in graffiti, handing out leaflets.
9,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safety of yourself and property. A person who has no capacity for civil conct or a 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ct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his guardian and earnestly perform his ties as guardian.
10, civilized garden, neatly dressed, does not affect other people and public environment.
③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五)负责游园管理;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九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四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五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
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八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④ 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第三十六条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第三十七条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
第三十八条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
第四十条公园可以为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儿童车、轮椅车等游览代步工具。
第四十一条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四十二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十三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四十六条 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L-71_8WM9k8yS_q#4
⑤ 广州文化公园的游园须知
鉴于广州各大公园2009年7月1日起向市民游客免费开放,为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园开放秩序,保护公园生态环境,增进游客身心健康,确保游园安全,特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二、充分发挥公园的休闲、健身、文化娱乐功能,不得利用公园场地进行货物中转,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携带批量货物进园。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园。四、严禁在园内打麻将、天九、赌博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五、禁止园内进行球类活动,滚轴溜冰、滑板及其他危及游客安全的体育活动。
六、严禁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及放风筝,不得在水池戏水、冲洗。
七、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除老、幼、病、残者专用非机动车外,任何车辆(包括手推车)不得进入园内。
八、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严禁在园内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九、严禁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和展品上涂写、刻划、张贴;不得在园内拉挂横幅、宣传牌、搞集会等。
十、爱护公园绿化,禁止爬树折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地等损毁、偷盗花草树木的行为。
十一、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在公园的廊、座椅、护栏等处躺卧及其它不雅行为。
十二、文明游园,严禁在公园内大声播放收、录音机。
十三、禁止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十四、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十五、团队活动10人以上(包括10人),须指定1人负责,负责人必须如实填报身份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报公园管理处备案;
十六、禁止实施其他损害公园园容原貌和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上级机关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⑥ ‘须知’为什么不能写成‘需知’为什么不能写成‘公告’、‘通告’
《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没有“需知”一词,正确的是“须知”。“须知”的使用面比公告和通回告更广。
公告和通答告的区别:
第一,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与公告相比,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⑦ 把下面游园须知翻译成英文
In the guidelines
1.Non-motor vehicles are not allowed to enter the jin yuan without permission.
2.No pets are allowed to enter the garden; is forbidden to burn firecrackers in the garden and carry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goods into the jin yuan.
3.No commercial activities may be carried out in the park without permission.
4.Fishing, swimming, climbing Rockies and dangerous activities are prohibited.
5.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destroy the public landscape facilities in the park.
6.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drink in the garden, fight, gamble and raise money illegally.
7.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pick flowers and flowers in the garden, climb trees and step on the grass.
8.Please do not spit, relieve, and spit melon seeds,Garbage and chewing gum, etc.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paint and distribute leaflets in the garden.
⑧ 奥林匹克公园开门关门时间
奥林匹克公园开放时间早6:00开园—晚21:00闭园,晚22:00静园。
奥林匹克公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地处北京城中轴线北端,北至清河南岸,南至北土城路,东至安立路和北辰东路,西至林翠路和北辰西路,总占地面积11.59平方千米。
奥林匹克公园分为三部分:北部是6.8平方千米的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中部是3.15平方千米的中心区、南部是1.64平方千米的已建成和预留区(奥体中心)。
已建成和预留区原为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位于北四环中路以南、北辰路以东的地区,所有场馆均为1990年亚运会的比赛场馆,包括奥体中心体育场、奥体中心体育馆和英东游泳馆。
(8)游园须知扩展阅读
奥林匹克公园的主要景点:
1、奥海位于奥林匹克公园的南入口北侧,南岸有露天演艺广场,与奥林匹克景观大道连为一体,面积约4万平米,可同时容纳2万名观众。演艺广场的看台设计是通过地形由南向北的缓坡来完成的。露天演艺广场的北侧,主湖内还有一套大型的音乐激光喷泉,主喷高80米。
2、林泉高致位于奥林匹克公园内“仰山”的西南余脉,将山体自然形成的谷地设计成一条溪涧瀑布,共设三潭两峰,全长约370米。山顶设飞瀑,蜿蜒而下,层层跌落,直汇奥海。
⑨ 宁波雅戈尔动物园的游园须知
1.游客凭票入园,当日有效,售出门票、恕不退还。
2.园区开放时间:8:30至16:30。15:30停止入园,如遇版天气恶劣等权原因,动物表演、水上游线、游乐设施将会关闭或调整。
3.园区是野生动物的保护基地。禁止携带宠物、自行车、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入园、不得自带食物投喂动物和向动物投掷石块等危险物品、请勿恐吓、驱赶园内自然栖息的动物。
4.园区是游客休闲的重要场所,请遵守园区规定,维护游园秩序,保持园内整洁,请勿采花摘果和破坏园区环境。
5.园区地形丰富、水系纵横,请勿在水边、陡坡等易险区域玩耍,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或使用明火,携带儿童的游客,请照顾好您的孩子。
6.园区内设有游客服务中心和医务室,将为你提供服务。
⑩ 翻译一个游园须知,懂的进呀!!!急!!
visitors notice
entering upon ticket which is valid within the month of purchase. ticket will be non-refundable and void without stub
No Smoking, No Gum
For the sake of pubic security, Plz dont take pets and dangerous goods into the park
plz take good care of family seniors,kids and personal belongings as well
Plz drop by information centre if you need any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