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游泳池溺亡
1. 在游泳池游泳溺水死亡应如何索赔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2. 在非营业时间内私自到游泳池里游泳发生的溺亡事件属于治安案件吗
现在网上有个新名词,叫自主性坠亡。
你说的案例也可叫自主性溺亡,属专不属治安案件要看jingcha的态度属。这会产生的是民事纠纷。
如果溺亡者索赔,游泳池方拒绝,就可能上升到治安案件里去。一般还是民事案件,可私下协商解决。
3. 儿童溺亡游泳池法人有刑事责任么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专人、其他组织,未尽属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4. 游泳池淹死了人,救生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容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游泳池淹死了人,游泳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5. 游泳池回水口为什么会被吸住溺亡
【防吸回水口防吸原理】:
循环系统开启时,泳池水在水泵吸力的作用下回会极速涌入回水口,吸答力较大,如果有东西挡住了回水口,就会被吸住,逃不开。
如果想要防吸,那么就要用防吸回水口(排水口)。科瑞德防吸回水口的形状为弧形,也就是中间隆起,因此即使有东西堵住了回水口,那么四 周的侧面还可以排水,这样物体就不会被吸住。
如果被吸住,不要惊慌,努力扣出个小孔让水流可以通过,这样可以减少压力吧,然后扩大孔,横向用力侧挪动逃离,
比如屁股被吸住,用手扒住屁股和下水口之间的缝,用力撑开,横向用力,纵向向上是起不来的。
6. 请问游泳池的循环水的水流会很大吗以及会将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冲到游泳池中间深水区溺亡吗
按国家标准建造与运行的游泳池,是不会将人冲到游泳池中间深水区的。
但不会游泳的人,在游泳池中有溺水的风险。
建议学游泳的,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
7. 游泳池淹死人一般赔多少钱
游泳池虽然有警示标志,但是其对消费者在其游泳去内溺水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少内是由于救生员失职造容成的。按照你说的索赔是必须的,但是280万这个金额欠妥。具体赔偿金额应该在30万——130万之间这个范围内酌情赔偿!
8. 赴美参加夏令营在寄宿家庭游泳池溺亡谁的责任
本月初,中国15岁高中生梁博伦(Bolun Liang,音译) 参加夏令营到美国时,在维州Roanoke寄宿家庭的游泳池溺毙,法-医确认他死于意外,责任归属尚不清楚。
Roanoke警方说,梁博伦于8月5日在寄宿家庭游泳池,与其他夏令营学生玩“谁闭气更长”的游戏。之后,寄宿家庭的父亲看到梁博伦沉入池底,便将其救起,施以CPR急救。
报道称,梁博伦所在的寄宿家庭对此事不予置评,负责协调夏令营团员与寄宿家庭的Global Placement Strategies创始人穆老师(Rikky Mu)说,游泳不是夏令营的常规活动,以后可能也会禁止。
她称,此次意外“反常”,其公司接手的夏令营团此前从未发生类似事件。
据悉,North Cross School已为学生请来心理辅导,“事发那天的晚上,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照顾24个刚失去好朋友的其他营员。”校长普罗克特说,“这些孩子以后都会记得这场悲剧,也将伴随接下来的夏令营时间。”
梁博伦的父母已抵美处理后事,维州执业律师夏振台表示,类似这种收费夏令营,学生出了事寄宿家庭难逃责任,如果是义务性质则另当别论。“除非契约写明不准游泳,或是游泳安全由学生自负,不然寄宿家庭收了钱就要保障学生的安全。”
这是个悲剧。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9. 7岁幼童溺亡小区游泳池具体情况
炎热的夏季,正直暑假期间,许多人喜欢游泳。近日,一7岁女孩独自下楼,在无监护人溺亡小区泳池 ,家长被判担责7成。
10. 游泳池溺亡一人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吗
首先,就游泳馆来说,因为各类游泳馆均属于经营类场所,游泳者均是购票才进入游泳馆游泳,在游泳者购票时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游泳馆享有收取门票费用、制定游泳馆规范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符合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因为游泳馆的性质属于室内经营性场所,毕竟不同于海滨浴场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对这种相对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经营场所,对其的安全保障责任理应具有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馆内发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馆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游泳馆应当承担何种性质责任。就责任性质而言,此种事件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存在侵权关系。但个人认为,其根本责任在于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其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去确定赔偿标准,而该司法解释也是规定相关侵权纠纷中的赔偿标准,并且其中第六条也有相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内容的规定。所以,在游泳馆溺水身亡事件中游泳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溺水事件中各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应就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析。就根本而言,主要应考虑四点。第一:该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此点直接关系着该游泳馆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及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的相关规定,每个游泳池应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救生员,水深1.2米以上应检查深水证,游泳池内应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如果游泳馆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则可以理解该不符合标准的游泳馆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责任。
第二: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时,游泳馆即以负有相应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水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水深提醒标识、深水区与浅水区的隔离设施、各种安全提示标识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员在泳池边的高处时刻注意紧急情况,是否有救生员轮流巡视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发生意外事件后救生员是否在第一时间履行救人义务或是后来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没有及时拨打救护电话等等。如果游泳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已经尽到,则可以考虑减轻其责任甚至是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因为游泳本身就是相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具体要区别于两种情况。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年龄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对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护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均应承担部分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也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第二、要确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情况。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经过大量运动、冷水等刺激,导致该疾病发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后游泳,也可能因为酒精对神经的麻醉只是意外的发生。因为疾病和饮酒均是个人行为,每个成年人应明白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第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对事件发生具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发生,则应有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两人嬉闹,一人趁其不备,将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该责任应由该推人者承担,如果游泳馆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注意观察、及时提醒、事后施救等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作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在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马上拨打急救电话,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同时也应将情况报告于警方及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警方则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事件发生过程的事实及游泳馆的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且警方还会对死者进行尸检,以确定最终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饮酒。这无论是对于游泳馆方面还是死者家属,在事后的协商或诉讼中均至关重要。并且因溺水属于非正常死亡,最终死亡证明、销户、火化的后事的办理也有赖于公安机关的结论。
游泳馆溺水身亡是个不幸事件,相信对谁都不愿意看到,事情发生后希望双方也均能坦诚面对对方,能够以协商方式解决该问题,让逝者早日安息,也希望这种悲剧不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