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车挂靠
㈠ 客车挂靠运输公司属于违法么
福州新闻网讯
闽清人林某凯买了辆客车,将车挂靠在福建华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运营。不料客车撞伤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那么医药费该谁来“埋单”呢?
2007年12月30日,一辆客车在闽清123县道撞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主谢某烟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闽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客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华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认为,该客车是专线客运班车,车子是经营者林某凯出资购买的。根据我国目前运输市场有关法规,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提供营运资质,由林某凯自主经营进行旅客运输。出了交通事故,应由林某凯赔偿,公司负连带责任。
闽清法院认为,林某凯是客车的实际经营人,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于是判令林某凯赔偿15多万元,除去已支付的3万多元,应一次性赔偿谢某烟11万多元。华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连带责任。
据了解,之前本报曾报道过类似案例(详见6月15日A6版)。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陈建敏律师认为,现在许多运输车辆都是挂靠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这几年,法律对于挂靠车出车祸的解释一直在变化,一般的判决是运输公司要负连带责任。但法律界认为要看公司所收管理费的数额,如果这个数额较大,权利和义务要对等,除了连带责任外,运输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㈡ 我想买辆大客车跑旅游 需要挂靠旅游公司吗 如果需要的话 客源是自己联系还是旅游公司联系
是要挂靠旅游公司或其他运输类公司的,这样你在拉人的时候就不是非法营运了。客源的话呢,一般有旅游公司派给你,你也可以自己找客源,但是自己找的客源不一定有这么多,所以最好两者都有比较好
㈢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3)旅游客车挂靠扩展阅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㈣ 买辆客车挂靠旅行社合算吗
不挂靠旅行社,最好和一些自助游的俱乐部合作。现在非常多这样的俱乐部,平时组织一版些驴友,或者公司单位的权旅游活动。他们出车多,只要你想出,就可以安排。价格也可以协商,他们还有自己的司机,可以与你轮流开车,管饭管睡管好多。旅行社的话大的有自己的车,小的业务不稳定。和自助游俱乐部没的比。
㈤ 挂靠在公司的客车转让的话需要什么手续
客车转让需要以下手续手续
其实很简单,只要坚持过户或提档,版然手跟他手拉手权去车管所,进行外检,拓号,验车,审档,开交易票,一个过程都不落,只要能在眼皮底下顺利过户或提档,就不会有问题,至于说什么套牌,抵押之类的问题更不会存在。
同时四样证明缺一不可,双方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交易完税证明,然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费用500元左右,旧牌照随即作废,转让过程很简单。
㈥ 求:清理客运车辆挂靠的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
(省交通厅2005年5月13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的要求和2005年4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8月底前,各运输企业对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车全部清理脱钩。年底前,各运输企业对旅客运输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促进道路客运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经营权明确、责任落实、监管严格、行为规范、安全优质的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所有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营运客车。
三、清理的内容和措施
在各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当地所有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产权逐一进行确认,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各运输企业凡由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运车辆必须立即与挂靠企业脱钩,脱钩后原经营的班线暂不变。
1.运输企业与经确认须脱钩的客车车主必须首先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办车辆行驶证的登记变更。然后凭已变更的车辆行驶证等共同向交通运管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经营者的登记变更。在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变更前,经营者应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上述变更办理完毕,运输企业应与挂靠车主中止原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向已脱钩车辆收取任何名目的挂靠费、管理费等费用(国家规定的车站收费等除外),并将已脱钩车辆的车号等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
2.已脱钩车辆的车主不得再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经营。需继续经营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再向交通稽征、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交通规费缴交登记和税务登记,向原定各有关车站签订进站和结算协议,并对该车今后的经营负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有关政府部门应联合办公,及时、免费为脱钩车辆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脱钩车辆办理班线牌证的经营者变更时,应根据国家对各类道路客运准入条件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原经营毗邻县之间(不含设区市与县之间)或县境内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在办理脱钩时,原发证机关应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
(2)原经营省内包车客运和省内非毗邻县之间、设区市与县之间、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按规定权限,分别由省运管局或设区市运管处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若车主暂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可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原经营省际包车和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在脱钩时,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并办理前述各项登记变更。若车主尚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省运管局要及时与线路目的地省级运管机构协商,要求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协商不成的,允许暂不办理各项登记变更,至今年年底前,必须通过向原企业或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产权、股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到期仍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或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运管部门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5.对前述给予整改过渡期的车辆,原发证机关在将班线经营者暂时变更为现在的车主的同时,应在相关牌证上注明整改过渡期限,并书面告诉车主尚欠缺哪些条件,应整改的内容及整改过渡期限。整改过渡期内脱钩车辆报废或整改过渡期满时,经营者仍不具备从事该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运输企业具有产权的客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运输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企业应在年内通过收购产权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
界定公司化经营的原则如下:
1.企业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车辆不再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2.司乘人员应是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司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与单车营收挂钩;
3.不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4.运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管理监督和相关政策措施
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监督。尤其是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客运安全事故。
(一)严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
1.车辆经检测,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对营运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的要求,符合所营线路要求达到的技术等级。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2.凡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客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其报废。公安交警部门应派人监督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客车进行切割解体后,办理报废客车注销登记。申请更新的,必须具备经营原班线相关的经济技术条件,属企业申请的,还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否则,由运管部门取消其该班线经营权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具有从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三年以上驾龄,近三年内没有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三)加强对所有营运客车的运行监控。客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运行并进站作业,不得超载、超速、带病运行,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对于单程运距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对现已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营运客车,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切实落实。尚未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仪已损坏不能很好监控和今后新增加的营运客车,必须全部安装GPS.各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都要建立GPS监控平台。其中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和运管部门的GPS监控系统必须入网省交通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三年内安装GPS的营运客车,由省交通厅给予一定的补助:2005年内安装的,每台补助1200元;2006年内安装的,每台补助900元;2007内年安装的,每台补助600元。运管部门的GPS监控平台,由省交通厅每个补助8000元。
(四)所有客车必须按统一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其中从事县内、毗邻县乡至乡班线客运的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15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2万元,医疗等赔偿金3万元);省内跨市、县班线的客车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6万元,医疗等赔偿金4万元);高速客运、省际班线的客车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25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20万元,医疗等赔偿金5万元)。
省保监办要加强监管,维护全省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统一和稳定,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
(五)所有客运班线依法实行经营期限制度。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必须更新,更新的车辆继续经营到原经营期满,拒不更新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该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具备原班线经营的经济技术条件,在经营该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及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应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对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或未获得延续经营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六)鼓励原挂靠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收购脱钩后的车辆产权,实行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七)鼓励单车个体运输户和其他人员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八)为鼓励运输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化、规范化、公司化经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实行政策、资金的引导和鼓励。
(九)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严禁任何形式的班线牌有偿使用。如有违反,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运管部门对收回或取消原经营者班线经营权的,应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审批,确定新的经营者。
(十一)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要对脱钩客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征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客车挂靠经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广泛宣传。
要召开各运输企业和挂靠车主的座谈会,印发相关文件和宣传资料,广泛、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所有客运从业人员都清楚地了解清理挂靠经营的工作目标、时限、范围、内容、措施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密切配合。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掌握和解决清理挂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确保稳定、有序地做好清理挂靠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今年内,省运管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建立并推行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评价体系,出台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管理制度,建立客运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要针对我省运输经营主体弱、小、散的状况,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鼓励引导我省运输企业做强做大,引进国内一流运输企业参与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道路客运市场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客运秩序整治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由交通运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集中进行一次道路客运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破坏公共运输秩序等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五)检查、验收和总结。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必须全面掌握本辖区清理挂靠经营工作情况,每月一次向上级运管部门报送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各设区市清理道路客运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应在年底前对各县(市、区)清理工作组织验收,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运管局。
省级交通运管部门应对各设区市清理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
㈦ 长途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不合法.为什么,法律法规
一、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就否合法
1、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2、挂靠车辆,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用。
3、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
1、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三、车辆挂靠经营的类型
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繁多,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
2、从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
3、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
4、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
5、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
6、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㈧ 我想买客车怎样挂靠到旅游公司
旅游客车挂靠到车队,旅行社通过车队调车辆。车队,可以问你们当地的旅行社。买车通过车队,基本都可以搞定了。挂靠好车队后,办理旅游车驾驶证件,进景区可以免费。
㈨ 旅游客运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