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的概念
1. 界定旅游者的概念对发展我国旅游业的意义 越详细越好,越快越好!
一·有关国际组织对旅游者的定义·
1、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定义
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于1937年对“外国旅游者”定义为:“外国旅游者就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并且对旅游者与非旅游者进行了界定。
国际联盟关于旅游者的定义,对旅游市场营销、旅游统计和旅游
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当然该定义有其缺陷,但被国际旅游组织一直沿用至1963年。
2、罗马会议定义
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在国际联盟对旅游者定义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进一步补充,对“游客”进行定义与界定。
罗马会议规定,“游客”是指“除为获得报酬和从事某项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非常住国去访问的人。”游客包括旅游者和短途游览者。
二·我国国家统计局对旅游者的定义·
1979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对旅游者和非旅游者作了明确规定:
“旅游者”指的是来我国参加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三·我国学者对旅游者的定义·
对旅游者下定义应把握三个特征:异地性、短暂性和娱乐性。
国内刘伟、朱玉槐等是这样下定义的:“旅游者就是暂时离开常住地(最少24小时,最多一年),在异国他乡吃、住、行、游、购、娱,从而达到物质上和精神上满足的人。”
1984年世界旅游组织对“国内旅游者”定义为:“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等目的,而在其居住国进行24小时以上,一年之内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
2. 旅游的定义
旅游的定义
旅游lǚyóu(Tour)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的“tornare”和希腊语的“tornos”,其含义是“车床或圆圈;围绕一个中心点或轴的运动。”这个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演变为“顺序”。后缀—ism被定义为“一个行动或过程;以及特定行为或特性”,而后缀—ist则意指“从事特定活动的人”。词根tour与后缀 —ism和—ist连在一起,指按照圆形轨迹的移动,所以旅游指一种往复的行程,即指离开后再回到起点的活动;完成这个行程的人也就被称为旅游者 (Tourist)。
《韦伯斯特大学词典》中对旅游是:“以娱乐为目的的旅行;为旅游者提供旅程和服务的行业”。
“旅游”有两种不同角度的定义:
概念定义(ConceptualDefinition):旨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用以确定旅游的基本特点以及将它与其他类似的、有时是相关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动区别开来。
技术定义(Techn010gicaIDefinitjon):用它来为统计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后一种方法,即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
一、现代旅游业定义
(1)定义旅游的三要素
尽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术定义应当适用于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这两个领域,但是在涉及国内旅游时,这些定义并没有为所有的国家所采用。不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定义中的三个方面的要素:
——出游的目的
——旅行的距离
——逗留的时间
(2)对出游的目的定义
以该尺度为基础的定义旨在涵盖现代旅游的主要内容。
——一般消遣性旅游,非强制性的或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他们只把消遣旅游者视为旅游者,并且有意把商务旅游单列出去。
——商务和会议旅游,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游结合在一起的。参加会议公务旅游也被视为旅游。
——宗教旅游,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的出行活动。
——体育旅游,与重大体育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旅游。
(3)对旅行距离的定义
异地旅游(Non—10calTravel):许多国家、区域和机构采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往返距离作为重要的统计尺度。
旅行距离:确定的标准差别很大,从0到160公里)不等。低于所规定的最短行程的旅游在官方旅游估算中不包括在内,标准具有人为和任意性。
(4)对逗留时间的定义
过夜游客:为了符合限定“旅游者”的文字标准,大多数有关旅游者和游客的定义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须至少逗留一夜的规定。
“过夜”的规定就把许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实上,“一日游”往往是旅游景点、餐馆和其他的旅游设施收入的重要来源。
(5)其他方面
旅游者的居住:在进行市场定位和制定相关市场战略时,了解旅游者的居住地要比确定其他的人口统计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国籍等更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规划,一些目的地通过收集游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轿车或其他工具)的信息来获得有关游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二、国际组织关于旅游的定义
(1)1936年,第一次定义国际旅游者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间歇期间,世界国际旅游收入增长迅速,因此在统计上迫切需要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1936年举行的一个国际论坛,国家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首次提出,“外国旅游者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到其他国家旅行至少24小时以上的人”。1945年,联合国(取代了原来的国家联盟)认可了这一定义,但是增加了“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限定。
(2)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
1963年,联合国国际旅游大会在罗马召开。这次大会是当时的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英文名字的缩写为IUOTO,即现在的世界旅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发起的。
大会提出应采用“游客”(Visitor)这个新词汇。游客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到其他国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访问的国家内获取收入的旅行者。游客包括两类不同的旅行者:
——旅游者(Tourist):在所访问的国家逗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且以休闲、商务、家事、使命或会议为目的的临时性游客;
——短期旅游者(Excursionists):在所访问的目的地停留时间在24小时以内,且不过夜的临时性游客(包括游船旅游者)。
从1963年开始,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了这次联合国大会所提出的游客、旅游者和短期旅游者的定义以及以后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内瓦会议上,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提议,应该建立一个单独的游客类别。旅游者至少要逗留24小时,然而,有些游客外出游览但于当日返回了居住地,这些人被称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这类游客包括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一日游者、游船乘客和过境游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与其他游客区分开来,因为他们不在目的地过夜。
三、对国内旅游者的定义
1963年提出的游客(Visitor)术语的定义仅仅是针对国际旅游而言,它也适用于国民(国内)旅游。
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马尼拉宣言》:将该定义引申到所有旅游。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游组织(WTO)欧洲委员会旅游统计工作组同意,尽管国内旅游比国际旅游的范围窄一些,但这一术语的使用还是相容的。
四、关于定义的采纳效果
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对旅游的定义产生如下效果:
——创造了一个收集标准化旅游数据的统一基础。
——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这些定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遵守关于它们的限定。
1、交往定义: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在狭义上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
2、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定义:1942年,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活动中必将产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即强调了旅游的综合性内涵。 由于这个定义于70年代为“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AIEST)”所采用,因此称为“艾斯特(AIEST)定义”。
3、目的定义: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
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的基本目的是:消遣和增长知识。
4、流动定义:1974年,英国的伯卡特和梅特列克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发生于人们前往和逗留在各种旅游地的活动,是人们离开他平时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一个旅游目的地运动和逗留在该地的各种活动。"注意:这个定义强调了旅游的本质特征:异地性和暂时性。
5、时间定义: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 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逗留的时间。
6、相互关系定义: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7、生活方式定义: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
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生活方式,并且指出了旅游的一些主要特点,即:异地性、消费性、业余性、享受性。
3. 界定旅游者的概念对发展我国旅游业的意义
一·有关国际组织对旅游者的定义·
1、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定义
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于1937年对“外国旅游者”定义为:“外国旅游者就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并且对旅游者与非旅游者进行了界定。
国际联盟关于旅游者的定义,对旅游市场营销、旅游统计和旅游
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当然该定义有其缺陷,但被国际旅游组织一直沿用至1963年。
2、罗马会议定义
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在国际联盟对旅游者定义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进一步补充,对“游客”进行定义与界定。
罗马会议规定,“游客”是指“除为获得报酬和从事某项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非常住国去访问的人。”游客包括旅游者和短途游览者。
二·我国国家统计局对旅游者的定义·
1979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对旅游者和非旅游者作了明确规定:
“旅游者”指的是来我国参加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三·我国学者对旅游者的定义·
对旅游者下定义应把握三个特征:异地性、短暂性和娱乐性。
国内刘伟、朱玉槐等是这样下定义的:“旅游者就是暂时离开常住地(最少24小时,最多一年),在异国他乡吃、住、行、游、购、娱,从而达到物质上和精神上满足的人。”
1984年世界旅游组织对“国内旅游者”定义为:“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等目的,而在其居住国进行24小时以上,一年之内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4. 关于旅游的概念
给您一段我教科书上的讲解;
"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内象及关容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不属于旅游的:
1)学生异地读书,留学生到外国留学(如果是短期培训就是)
2)农民异地打工、外籍教师来教育学院任教(以挣钱为目的的,不算)
3)三峡大移民、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定居了,不是短期旅行)
4)来到某国家担任外交人员不算,其随行也不算(不属于定义范围)
属于旅游的:
1)学者外地参加学术会议
看情况的:
外国高层政府代表团来华访问(部长级以上不算旅游,部长级以下算)
您的问题很专业啊,该不会是在完成作业吧:)
相关资料请参考《旅游学概论》,《旅游地理》
5. 旅游的概念是什么
关于旅游的定义有很多种,这里分别介绍如下:
(1)概念定义。旨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用以确定旅游的基本特点以及将它与其他类似的、有时是相关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动区别开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义,1942年,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指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2)技术定义。用它来为统计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的统计定义: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
(3)交往定义。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
(4)目的定义。20世纪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
(5)时间定义。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逗留的时间。
(6)相互关系定义。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7)生活方式定义。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
(8)“游憩中国网”定义。旅游的内涵——旅游是人们在非定居的城市、乡村、景区和度假区围绕生态、文化、康体、游乐等功能进行的游憩活动。旅游的外延——旅游应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产业、旅游项目、旅游产品等由大到小的一系列范畴。
6. 世界旅游组织是如何定义旅游这个概念的
1963年,联合国国际旅游大会在罗马召开。这次大会是当时的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英文名字的缩写为IUOTO,即现在的世界旅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发起的。
大会提出应采用“游客”(Visitor)这个新词汇。游客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到其他国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访问的国家内获取收入的旅行者。游客包括两类不同的旅行者:
——旅游者(Tourist):在所访问的国家逗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且以休闲、商务、家事、使命或会议为目的的临时性游客;
——短期旅游者(Excursionists):在所访问的目的地停留时间在24小时以内,且不过夜的临时性游客(包括游船旅游者)。
从1963年开始,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了这次联合国大会所提出的游客、旅游者和短期旅游者的定义以及以后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内瓦会议上,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提议,应该建立一个单独的游客类别。旅游者至少要逗留24小时,然而,有些游客外出游览但于当日返回了居住地,这些人被称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这类游客包括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一日游者、游船乘客和过境游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与其他游客区分开来,因为他们不在目的地过夜。
7. 旅游接待中心的概念和功能 旅游接待中心布局规划任务书怎么写
游客中心:对游客进行游览教育和景区介绍的集中场所,提供交通信息、旅游景点信息、游客休闲服务。设立信息自动查询系统。包括:放映厅、展廊或展示厅(景区介绍、解说系统介绍、游览规则)、等候休息厅、廊等。由景区投资。
功能有:景点解说,民俗文化,主题购物,餐饮和休憩服务,以及最基本的安保功能,
8. 什么是生态旅游区以及生态旅游区游客管理的概念
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及其发展
生态旅游,十年前对人们来说还是生僻的字眼,而今已遍地开花,红火得很了。传统的山水风光游,把大自然作为消费对象,双方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既花钱享受自然。而生态旅游则对大自然充满了尊重与关爱,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朋友的关系。人在欣赏自然的美色的同时,也在聆听自然的呼声,关注和思考着环境问题。这是一种肩负着社会责任感的全新的旅游方式,即融入了环境教育,又有利于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生态意识,生态理念与生态道德,是生态旅游的核心。以下笔者将从什麽是生态旅游谈起,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其健康发展的相应对策。
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
(一)、生态旅游的概念与内涵
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把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旅游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应与自然和谐,而且必须是当代人享受旅游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机会与后代人向平等,既不能以当代人享受和牺牲旅游资源为代价,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的享有同等旅游资源的机会,甚至当代人在不破坏前人创造的人文景观和自认景观的前提下,为后代人建设和提供新的人文景观。并且,生态旅游的全过程中,必须是旅游者受到生动具体的生态教育。
森林生态旅游除了给人们提供一个观光,度假的空间外,其实也是一个环保教育的“大课堂”。旅游者通过观赏森林生态系统奇特的五种形态,群落结构,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的泉水,从而了解森林生态系统内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流成语循环,认识森林保护物种,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和改良区域环境等多种功能。森林里的每棵树,每只动物,每条消息,都是极具雄辩力的环保“活”教材。而只有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才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达到经济的良性循环。然而,森林生态旅游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他对旅游业,林业的发展市场潜力很大。相反,如果发展事务,也会带来环境的灾难。因此,在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的同时,要注意不要讲传统旅游的发展经验生搬硬套。因为森林生态旅游从目标,受益者,管理方式,效果等方面都不一样:森林生态旅游以保护生态为主,并非追求最大利润;森林生态旅游的受益者除游客和经营者外,还有附近的居民,当前的经济,未来居民,未来经济;环保是森林生态旅游的核心,只能有选择的满足游客需要;传统旅游不同程度上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森林生态旅游则以改良生态与发展旅游经济紧密结合。
生态旅游的产生是人类认识自然,重新审视自我行为的必然结果,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生态旅游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价值的综合体现,是以良好生态环仅为基础,保护环境,陶冶情操的高尚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消费已不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于是人走向自然,感受自然的美好。通过参加生态旅游活动,实现与自然的交流,满足精神消费的需要,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旅游融休闲和科学区及教育为一体,需要依靠科学高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对管理者,游客,导游和经营者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生态旅游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旅游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据考证,中国生态旅游始于舜,盛于唐,宋,即我国生态旅游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种产业则是近代的事,即生态旅游,尤其是森林公园建设,则是一项新兴产业。森林公园的涧流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游览,观光,度假,健身,科学考察,探险等多种形式的森林生态旅游场所。我国具有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兹1982年我国在湖南诞生了第一个正式命名的国家森林公园几张家界森林公园以来,只1997年底,我国建立了926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包括鼎湖山,长白山,扎龙,神农架,西双版纳,武夷山和天目山等名山,还有列入《国际湿地公约》重要湿地名录的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青海鸟岛,江西鄱阳湖和湖南洞庭湖等湿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以国有林场为依托建立了一批国家森林公园,吸引了大批国内外游客。大部分森林公园已基本形成配套服务体系,不少森林公园已成为我国新的旅游胜地,年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齐发展。
根据《中国林业“九五”计划和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旅游事业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以森林公园建设和开展特色旅游为重点,依托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增强效益,提高水平,到2010年,我国森林公园将发展到2000处,面积达到1900万庆,使森林公园真正成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地。但由于我国的旅游业开发是较短,目前尚未发展中国家旅游开发模式。人们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那种“旅游业是无烟工业”的观念还比较流行,生态旅游的发展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强调到大自然中旅游,强调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了旅游本身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破坏。实际上,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给环境带来较严重的污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式开发和盲目利用
许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特别是新旅游区的开发,开发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进行探索时,粗放式的开发。开发种种开发,请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如:被誉为“童话世界”的九寨沟,如今,由于上游和周边森林大面积砍伐,使这里原湖泊水为每年降低6-30厘米,只是黄龙还划地一开始退化,面色。如再不采取保护措施,这里的岩溶胡将会过早衰亡。更令人费解的是有关部门为了大量揽客,在九寨沟内大量建造宾馆,严重破坏了景观的自然氛围。
我国旅游冬天开发利用还处于无计划状态。许多地区已发现好的冬天,就匆忙施工开发。开放后又不控制游客人数,过多的游客加速了洞内沉淀物氧化。一些洞口开得过大,过长,加速东内外空气对流,人们呼出二氧化碳气体破坏了岩溶洞环境的平衡,促使了冬天景物老化。
野生动物也是极其珍贵的旅游资源。许多地方在开发这一旅游资源时,管理不善,执法不力,不少野生动物遭到乱不乱杀,有的饭店甚至以野生动物作为美食招揽游客,使不少珍惜品种濒临灭绝,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事情。爱护野生动物,应成为生态旅游的得一项重要内容而给予重视。
2、风景区生态环境系统失调
近10多年来,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使我国风景名胜区,包括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一些自然风景区,已越来越受到建设性的破坏,由于在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水土流失严重。或因山洪暴发,塌方挡路,毁景伤人;或因久旱无雨,水源枯竭,饮用水短缺,更有一些建筑毁景障景,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四季常绿的云南西双版纳,近几十年来,由于大搞毁林形式开荒,以林为能源,森林面积急剧下降,使原来良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有的风景区出于经济目的,热衷于旅店、餐馆的建设,盲目扩大旅游区、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我国,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现代索道,甚至修几条。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索道在国家名胜中心区域的建成,不仅破坏了自然风景区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随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热的掀起,保护区内脆弱的生态系统也遭到致命的打击。
调查显示,在已经开展旅游的保护区中,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连一台必须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仅占20%,一些保护区已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甚至有23%的保护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从事旅游活动,使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地域减少,它们的生活空间和养料系统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这里的动植物死亡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据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对保护区旅游现状调查显示: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
由于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使区域和城郊的一些风景区受到冲击。有的地方在风景名胜区邻近盖工厂、办企业、浓烟滚滚,污水横流;有的景区对名胜古迹随意修葺,在山林古刹安置电器设备,铺设人造大理石、地砖,人工修整痕迹过重,与其"自然本色"极不和谐;有的景区不顾环境、条件,乱建寺庙、佛像和不伦不类的主题公园等等。这些不仅破坏了风景名胜、古迹文物的原始景观的文化内涵,也对旅游环境的生态格局和风景结构造成了破坏。今天,我国许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都面临着人工设施和人工景观过多过滥的问题,正是过度开发破坏了自然景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严重
据旅游风景区提供的监测资料显示,这里的水土、大气都有程度不同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湘区武陵风景区中二氧化硫含量高达0.62毫克/米3,超过国家一级大气标准3.68倍;树林大片枯黄,PH值达4.44并出现酸雨酸雾。我国水污染的范围也在扩大,全国135条受污染的城市河段中,52条严重污染,其水质连灌溉标准都达不到,更谈不上饮用标准了。如饮用滇池水源的地区,已成为昆明市传染病和许多疾病的高发区。黄河断流达266天,87%的河段水质达四级污染,尤其是近几个月来,黄河干流中游河段遭到严重污染,水面上漂浮着一层厚厚的泡沫,下面呈酱色的污水散发着刺鼻的异味,鱼已死光,连浇地都不能用,对河南省沿黄河各城市饮用水造成危胁。这是黄河历年来发生的最严重污染。而且是一次流域性污染。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旅游业发展迅速,而又缺乏规划和管理,国民的生态意识较差,可以说旅游游到哪里,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也就到哪里。风景区内生活污水增多,垃圾废渣、废物剧增。驰名世界的黄山、庐山垃圾随处可见,甚至连世界屋脊喜马拉雅山,游客也留下了各种饮料袋、包装袋等垃圾。致使那里不得不花费巨资去清除。开办旅游的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问题也是日趋严重,目前已有44%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气污染。
上述可见,在发展旅游与保护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关系。那种把生态消费摆在首位,不惜以生态资源的消耗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作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走出生态旅游的认识误区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开展生态旅游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我国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通过了解西方国家的先进生态理念,我们看到了彼此的差距。可以说我国的生态旅游还处于初级水平,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但尽管我国生态旅游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不应因噎废食。我们高兴地看到,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倡导,并确定1999年旅游的主题为“生态环境游”,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势必对我国生态旅游事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为了使“生态环境游”活动取得时效,首先应本着积极的、科学的态度加以引导,加强管理,制定规划和生态旅游管理办法;其次要对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区域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监测和疏导,把游客数量控制在自然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第三、应制定相关政策,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旅游收入用于自然保护;第四,要加强环境宣传和教育,让游客在旅游中获取生态知识,在享受自然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成自觉的行动。具体应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1、 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保护森林资源
自然环境是由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组成的,必须保持相对平衡。森林是陆地最大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重要枢纽,对于地上、地面、地下环境有多方面的影响,如果把森林看作单纯的木材生产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夺式的经营,不顾植被具有极为重要的防止环境恶化功能(涵养水源、保护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护生态平衡等等),那么最终破坏森林的恶果将是人类自身的灾难。从古巴比伦王国的消失到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无不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公园则是在社会文明的发展中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经济系统,是以人类、生物和环境的协同发展为原则,以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宗旨,它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即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且自身得到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人的发展构成危害。这就为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生态旅游活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区域环境。1982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她以神奇的地貌和优美的环境向世人一展森林公园的风姿,为中国的生态旅游开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截至1996年底,全国已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森林公园811处,年吸引游客达5000多万人次。随着森林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活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产生矛盾,引起诸如土壤、植被、水质和野生动植物的环境问题。另外我国森林公园大都是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经营方式的转变,这就带来了一个更新观念和提高对森林价值和生态环境的再认识问题。因此,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森林公园建设是保证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资源的保护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加强生态管理,使之持久协调发展
森林是一个整体,森林除木头外,还有许多其它物种,它是一个由许多成份构成的复杂系统。如果把森林看作单纯的木材生产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夺式的经营,那么我们采了木头,却恶化甚至是毁灭了其它资源的生存环境,得不偿失。当然也不能发挥森林资源的全部效益。但我们保护森林,并不是完全任其自然。自然森林也会自然枯萎,如不砍伐,任其自生自灭,也是浪费资源。所以在不过度改变森林结构的前提下,进行采大留小有计划、有选择的开采,以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2)严厉打击森林犯罪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经过全国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各部门的艰苦努力,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收回了一批被毁坏和被长期占用的林地。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26369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8131人,其中刑事拘留791人、逮捕681人,为国家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2928万元,收缴木材46351立方米、野生动物209365头(只),收回林地58305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林区治安的几个突出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基层单位、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在严打斗争开展后仍顶风作案,如云南省昆明市现每月从市区运往外省的保护动物仍在1吨左右;盗伐、哄抢国有林木、非法运输、销售木材在一些地区仍很严重;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击森林犯罪力度不够。因此针对上述情况,要加强森林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森林。只要我们按照法律严格执行,加大打击力度,森林建设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2、统一规划、有序开发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和涉及到环境质量的各类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以便针对开展旅游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进行足够的准备,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源,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为保证生态旅游的环境质量的高品位,旅游区的有关建设必须遵循适度地有序地分层次开发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有损自然的开发行动。每个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要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对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等刺激经济增长的项目坚决制止。经济开发可以在风景区以外的广大土地上进行。即使是配合风景区的旅游,其主要服务设施也完全可以在风景区外围建设。古今中外名山、风景区和国家公园都是精神活动的场所而非经济场所。我国古代,五岳山下都设有"镇","镇"就是专门提供服务设施的。宋代规定泰山的外围7里内"禁樵采"。元代规定40里外的大山禁止砍柴,都是为了保护泰山。美国规定商业开发要在国家公园以外的地方,其黄石国家公园自被发现建立后,不仅禁猎、禁伐,而且陆续迁走了居住其中的印第安土著。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的面积达300多平方公里,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若干条索道都是设在公园之外的。这些发挥功能区分、区内观景、区外经商的优良传统,我们可以借鉴。如将旅游设施建在山脚下,山上不修索道,这样游 人势必在山脚下的宾馆住宿,当地赚取住宿费和餐饮费肯定高于索道费,而且游人分散于各处,大大缓解了因乘索道造成的山顶过分拥挤。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下,现有的生态技术,资金条件以及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达不到维护生态平衡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将宝贵的生态资源留给子孙后代,而不是开发殆尽。旅游区的环境容量问题,应加强研究,在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未确定之前,必须控制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对一些重点保护的景区,必须防止太多的游人进入,即使是一般旅游区,也应严格控制超容量吸引游人。因为,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破坏容易修复难,一旦旅游超过了环境容量,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再来治理就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3、增强环保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鉴于旅游作为一种产业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累计性的破坏,生态旅游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严格执法和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补充规定。如增加对旅游的环境保护税收,用于修复被损环境的管理。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例如对生态保护区的开发,要根据环境法律,规定哪些部分严禁开发,哪些部分可以开发以及开发的规模、开放的季节和可接待的人数等等。又如规定哪些地区禁止带火种,禁止狩猎和毁坏林木,禁止遗弃垃圾和生活用品。对违法侵害自然资源者,加大执法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思想意识比法规更重要。我国在生态旅游的生态规划和生态教育方面都很薄弱,旅游业主要以盈利创收为目的,不少旅游区根本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始营业。在旅游景点,很少设立宣传生态意识的宣传栏,导游们的导游词中也很少触及生态道德教育的问题。而且,旅游业的干部及导游中大多数人也未接受过系统的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因此,我们在倡导生态旅游时,必须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全民观念。具体做法一是要通过立法,把对旅游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景点,并要求所有的旅游管理人员、导游都必须经过系统的生态教育,改变那种认为“旅游业是无烟工业"、"旅游资源可再生"的观念以及对旅游开发的环境效应评估认识不足的现象,切实把旅游环境当成旅游业的生命和形象。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发展旅游业的目标与立足点建立在保证当代和几代、几十代人的旅游需要上,并以这种思想观念为指导,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二是把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计划,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国情教育中增设这方面的教育内容。使我们的子孙后代从小就开始重视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爱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理解大自然、热爱大自然,使生态善恶观、生态良心、生态正义、生态义务成为青年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规范。三是充分利用旅游这一生动活泼的大学校,使生态旅游的全过程,成为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的全过程。使旅游者在大自然中唤起绿色的激情,绿色的愉悦、绿色的思考,体验大自然合谐、有序、“天人合一 ”的传统文化,达到热爱自然、师法自然,启迪人生的目的。在大自然中接受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使每一个人旅游者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件保护自然的小事做起。
森林生态旅游作为旅游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还给一直以来发展基金匮乏的林业带来一片生机,而森林生态旅游同时也是一种与教育有的环保宣传新形势。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森林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努力使生态旅游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当前则要对那些如规划或不按规划要求乱开乱建并导致自然景观资源被严重破坏的森林公园及生态旅游项目进行必要的整顿,使其尽快走上一条健康的发展道路。
9. 旅游的罗马定义是什么
罗马会议没有对旅游作出定义,而是对旅游者进行了界定:
凡纳入旅游统计中来的回来访人员统称为答"游客".游客分两类:一类是到目的地停留过夜的游客,在旅游统计中称为"旅游者".另一类是不在目的地停留过夜,而是当日返回或当日离去的游客.
这个界定的优点:
1、将游客分为“过夜游客”与“不过夜游客”,进一步细化了统计口径;
2、将“旅游”与“旅行”两个涵义原本不同的术语朝着概念同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缺点:概念没有将国内旅游者包括在内。
10. 求“海外游客”的概念
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①为了消遣、娱乐、家庭事务和身体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国旅行的人;
②为出席国际会议或作为各国公务代表而出国旅行的人;
③为工商业务而出国旅行的人;
④在海上巡游过程中登岸访问的人员,即使其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也看做旅游者。
但是,下列人员不包括在旅游者之列:
①到某国就业任职者;
②到国外定居者;
③到国外学习,膳宿在学校的学生;
④边境居民日常越境工作的人:
⑤边境临时停留的旅行者,即使在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也不算做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