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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游客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2-08 11:29:11

⑴ 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消极”影响1.收入锐减《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标准来支付。但与过往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对于绝大部分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参与调查的从业十年以上的大理导游中,70%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80%,22%的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和原来差不多或略微减少。2.无团可带除了没有购物、自费项目的佣金外,《旅游法》的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另一个冲击就是旅游团数量减少,许多导游陷入了无团可带的尴尬处境。《旅游法》实施后,各条旅游线路的价格普遍上涨了30%~40%,有的更是上调了50%以上,许多游客一听价格涨了那么多,还不如自助游,就不参团了。根据大理数字旅游平台的统计,今年十一黄金周,大理共接待旅游团队2986个,同比减少11%;接待团队游客人数4.3万人,同比减少18%;主要景区的团队游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约21%。这样的情况造成了不是导游员不想或不愿带团,而是很多导游根本就无团可带。尽管《旅游法》实施才一个多月,却已经有许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二、《旅游法》实施背景下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一)正视压力在现代社会,工作生活压力大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导游工作及旅游行业中。压力既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导游在面对带团量和收入双减少的情况时,应该主动解压,变压力为动力,努力调适自己的角色,适应《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工作面临的新局面。当导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压力太大时,应当学会主动疏导发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种体验讲给身边的亲人、同学、朋友,或从事一些体育娱乐活动,让郁闷释放出来,让自己觉得身心舒畅。接待完一个旅游团队后,导游都应当积极地总结工作,把中间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及时解决和释放出来,避免带到下次导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审视工作和评价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让导游员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持对导游工作的热情。导游要把每一次的带团工作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统筹安排,精心准备。要对工作的流程和每一个细节处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组织高效的共事者团队,即有明确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务结合起来,互相协调,共同决定如何来顺利完成这个工作;努力工作,让游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甚至是赞许,从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开辟流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对自己的期望和对自己工作的评价,并把自己对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三)超越职业自我导游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导游员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亲切感和新鲜感。因此,导游员要在工作结束之后逃离工作,寻找导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发现自己的乐趣,拉近与亲人、朋友的心理距离,展示许多工作中没有机会展示的潜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心理满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补偿。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导游工作的唯一标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觉也系于工作之外,在导游工作中受挫时,就容易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三、结语《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对于解决导游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没有保障、导游工作社会评价低以及工作团体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遏制导游员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导游员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适应《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才能成为《旅游法》实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转自:《旅游法》实施对导游员的影响显示全部

⑵ 新旅游法颁布对旅游业有什么影响

旅游法的颁布将使得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专存在,但由于当时我国属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经过数载,得益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风雨飘摇,2013年10份旅游法终于出炉,其丰富的内容不但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规定,还对政府层面的旅游规划提出明确的法律要求。对于广大旅游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⑶ 最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旅游业有什么影响

有什么影响吗?在市场上没看出来,零负团费的产品满天飞,自费购物团广告照样打,强买强卖一样存在,没有监管,没有实际的行动都是废话,废物

⑷ 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为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修身养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⑸ 《旅游法》将带来什么 可否涨价 游客怎么做

您祝您功
《旅游》台旅游购物哪些影响:
1.于整旅游行业言影响旅行社指定购物点
依附于景区购物点影响完全依附于旅游团购物点影响种购物点往往布两景区间处偏僻完全靠旅游团拉新旅游台必导致数存艰难转移阵
2.于许导游(非景区导游海外领队)言新旅游台折扣坏消息
旅行社应与其聘用导游依订立劳合同支付劳报酬缴纳社保险费用旅行社临聘用导游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全额向导游支付本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于旅行社言影响两面:
、挂靠代
第三十条旅行社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证或者其形式非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挂靠问题旅行社行业畸形严重问题看真刀挂靠直走规则边缘新旅游台行业内已经形共识:挂靠已死
清楚挂靠请自行搜索挂靠现象存旅行社准入门槛问题挂靠费用才几万注册旅行社则要几十万
际旅行社注册资本少于150万元民币;内旅行社注册资本少于30万元民币
挂靠式虽死饭要吃站着吃跪着吃问题已旅行社扩市场追逐利益定其许招入麾设立部门虽独立发团资格剥夺些意定规则玩让野战军升级规军毕竟波及面太广全盘整顿挂靠现象现实
二、纯玩代
旅行社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扣等利益
纯玩简单概念早提随着新旅游颁布真纯玩代才迟迟
许换其叫我确定低价团已死团费增已经共识打着购物进店旅游团越越先拼质拼价代

三、《旅游》10月1式实施根据律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家旅行社表示《旅游》配套实施细则台前暂采用刀切式取消购物环节

今十《旅游》旅游市场首检验记者走访北京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线路价格均调整线路涨幅超100%

十重点查处零负团费等

27家旅游局相关负责表示庆期间全旅游部门派4000《旅游》实施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旅行社证经营、零负团费、强迫与变相强迫消费、导游领队私揽业务、导游领队未告知旅游文明行规范等十问题重点北京、重庆、海等监督检查据其介绍庆假期根据检查情况推系列典型案例进步阐明旅游行业监管作用

组团报价普涨两三

团队游十价格普遍涨记者走访家旅行社门店几乎所线路价格均调整东南亚、台湾、香港等境游目组团报价调整调整幅度涨幅超100%平均涨幅约20%30%间

台湾8游例家民营旅行社报价9月初4000元调7000元其旅行社该线路涨幅600元1500元等

我9月份团都爆满10月初团现收客20门店业务员吕萧告诉记者虽报价明显涨游客说事境外钱用交用进店景点观光

众信旅游门店业务员介绍韩、泰等线路要比前贵些涨价没家想象厉害其实门票、费等些前境外要收费用包括欧洲3十游例我价格调整卢浮宫、凡尔赛宫等门票费包含进

旅行社暂取消购物环节

《旅游》台旅游团否购物家旅行社表示《旅游》实施初期绝部旅行社选择拒绝购物各家行程单再看商场、奥特莱斯影虽《旅游》说条件购物落纸面谁说准海涛旅游市场部相关负责说

10月份种安排保守做终肯定靠市场调节众信旅游相关负责说

影响旅行社:增加游客自由间

看情况我调整线路比增加些自由间或者安排些半自助产品游客自行购物家旅行社十月计划本游线路则距离购物区近景点参观间加允许游客短间内自行安排

家私营旅行社本游产品则返程集合间提前2该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介绍机场附近非奥特莱斯游客两购物间算指定安排且奥特莱斯经购物场所没与旅游冲突

外使自产品价格尽量维持稳定家旅行社《旅游》未实施前改变采购模式前预订机位改几家旅行社包机采购模式——举让机票价格较少受假期及政策等素影响

取消指定购物韩线路价格变较海涛旅游则采用包机形式抵抗场涨价风潮包机津机场发进步拉低团交通费用《旅游》实施前机票水涨船高包机涨市场部负责说

导游:扣没

《旅游》实施于欧洲领队说影响

领队阿兰告诉记者欧洲团部收入直接能落自手要比旅行社吃死工资

据介绍9月初公司跟别谈做《旅游》相关培训按照前经营式每团欧洲都能通带客购物获取观收入比约给我提5%左右吧接导游扣每月拿2万左右扣

《旅游》明确导游领队能参与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推荐获取利益断扣收入源两种办呗种岸种干

阿兰说岸指旅行社吃死工资没竞争压力觉旅行社工资太少月2000基本工资没团能拿

家旅行社负责告诉记者业内给导游工资般15002000元每团补助500元般说薪酬水平我给导游 五险金

位负责表示《旅游》实施确实部导游影响规旅行社证导游逐渐留说接社部灰色利润消失按本报价所十旅游价格涨部原

释疑协商致仍指定购物点

《旅游》即实施仍少解读误区其准购物尤甚《旅游》核起草组员申海恩表示游客旅行社双协商致情况带店购物甚至指定购物点

误区1 旅行社顺势涨价

近段间些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关规定调整经营式10月1报价明显涨意见认旅行社借《旅游》实施机涨价

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表示十团队旅游价格升价格水平理性、归说前团队旅游价格非低主要游客旅游目吃、住、行等费用购物等式利润弥补经营模式价格归于旅行社讲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利十期间旅游价格较幅度涨《旅游》实施与黄金周旺季叠加效应造

误区2 旅游准购物

网友认《旅游》实施能购物理解

《旅游》核起草组员、北京二外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游》没说完全禁止购物购物本身没问题购物违立者意图完全扼杀旅游购物要遏制些良购物行及杜绝旅游经营者靠购物牟取利益

申海恩进步解释称游客旅行社双协商致情况带店购物甚至指定购物点《旅游》所说禁止行指旅行社单面指定购物场所格式合同直接写购物点违反第三十五条

误区3 需给导游费

些旅行社认导游服务费费由旅游者直接向导游支付

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表示《旅游》规定导游服务费旅行社支付给导游劳报酬旅游团费组部必须包价旅游合同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规定费旅游者导游服务满意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费用

说《旅游》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向旅游者索取费些向司机、导游支付费习惯报酬部通必须支付建议旅行社该费用直接包含旅游团费收取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误区4 团队游消失

网友认团队游报价涨未自由行主流团队游逐渐退舞台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认相于自由行团队游需要客费费力挖掘旅游资源并且住宿预订、交通接驳、景区门票等各面游客提供应俱全服务打包预订价格更优势自发展优势土壤环境

除纯玩愈愈游客衍服务需求比度假同顺便看看环境甚至习礼仪课程等何勇说团队游势必消失更具品质化、化、性化形态存发展

追问境外旅游骗何维权

(接社违规组团社担责)

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表示些旅游者由于低价团本质认识清打算自行或通旅行社解决境问题境外参加低价团说与境外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原则受《旅游》约束保护没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参与、诱导行旦发纠纷依据《旅游》维权

经旅游朋友知道境外所游览项目由接社负责提《旅游》约束外接社行旦旅行社行没管

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说《旅游》明确规定由于接社、履行辅助原导致违约由组团社承担责任说论接社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履行辅助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

旅途发问题必须解决旅游者完全居住找组团社承担责任排除旅游者及与接社协商解决向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文明行及制止

随意刻画文物拘留

(旅游没处罚条款,据相关规处理)

于经发游客景点文物随意刻画等文明情况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绍《旅游》第13条规定旅游者提标准规范

安金明说内目前于游客文明行造根据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进行取证、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警告、罚款200500元甚至拘留外些行则受律约束

案例低价游港澳 购物贵团费

58岁退休职工王士家保险公司推荐参加期8港澳团体游团费要每1280元接行程每午行程几乎都购物算两口行总共花费超6000元

《旅游》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骗旅游者并通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扣等利益

抵港旅客旅游巴夜

20132月12深圳赴港澳内旅行团抵港负责接待香港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名团友2012晚迫旅游巴夜团友投诉

《旅游》第七十条: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应依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导游持刀强迫购物

20137月4段北京导游持刀强迫游客购物视频量转发点击网友称该导游游客高呼弄死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7月9涉事导游警控制涉事导游朋友称其拿刀改锥

《旅游》第四十条:导游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⑹ 新旅游法下来对旅游界有什么影响

【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网友调侃道: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导致旅行社价格暴涨!月收入的同志可以考虑选择低端欧洲游,月收入1万到2万的请选择东南亚游,月收入低于10000以下的请选择国内游,月收入低于5000的请选择省内游,月收入3000请选择郊游,低于2000的请选择花生油,低于1000的请选择梦游!
无数网友感慨低收入人群难以接受高价旅游团费

新旅游法为什么对价格有如此影响?

出入境需配有领队,提高了服务质量,同时也提高了成本
景区限定了最大游客承载量,门票收入有上线,价格也易提高
从购物店拿提成被限制,发团成本提高了
合同中明确了导游的服务费,以前是不给或给的很少,导游收入完全靠购物提成

价格有什么影响

新旅游法禁限制了在购物店购物,致使旅游“零负团费”的经营者的生意影响很大,波及范围也很广。旅游团费上涨的幅度很大,尤其是一些以购物风气盛行的旅游目的地。

游客出门旅游都带有一定的现金和银行卡,在旅游中购物的欲望大大增强。平时在自己家附近买东西还可能货比三家,但在有限的时间内可能会被周围热卖的气氛迷失了心智。有的购物店存在长期的“托”,他们非常豪爽,看到什么都想买,拿出一摞摞的百元大钞,当场就付现金购买,把整个门店里的购物气氛炒得火热。

出外旅游即时髦又放松心情,拍拍代表当地的照片和购买特产成了很多人的习惯性选择。于是出售代表旅游纪念性的商品成了很有利润的行业。
玉器、石器、珠宝、字画、螺旋藻、保健品这类原产地不一定在哪的东西都在热卖。包装也越来越豪华,有一些类似过节送礼的味道。

“零负团费”购物店停留时间过长 在景点的时间很短

以香港为例,部分人打出“1000元游香港”和“0元游香港”来吸引游客。香港人多地少,住酒店价格比北上广还要高出一大块,多数大陆城市往返香港的飞机票已经超出了1000元了。这类团是一定要在购物店停留很长时间甚至全程都在购物。这类团隐含着火药,很容易点燃。导游需要通过游客购物拿到提成来弥补他在赔钱经营的旅游团费。另一方面,游客是去观光游玩的,一直在购物店里停留心情也颇为不爽。也曾多次发生导游谩骂游客,双方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店里的导购人员常用话术

咱俩一个县的,这些手镯我卖别人都上万,其实这里面利润很大,本钱100块一个给你好了,谁让咱们是老乡呢。(而且从口音上和家乡发生的新事情他真的是老乡,老乡被用来获取信任)
我这东西是走私过来,不能到大商场去卖,所以卖的便宜。
老板今天生儿子啦!老板开心,全场一折!。。。。。。。。。难不成你们老板天天生儿子?

出现旅游强制购物的原因是什么?

消费者的物美价廉心里
被大篇的广告所误导
只比较价格,不比较过程
部分人真的喜欢购物,就要买名气很大的东西

哪些旅游目的地容易以购物为主导?
韩国的化妆品、香港奢侈品、欧美电子+奢侈品、日本电子、云南的茶叶和玉器、西藏牛肉干、广东的电子和茶叶、华东的丝绸和陶瓷

对少数玩文字游戏的经营者!
可以到达某某景点,的确带你去了。但是没说不带你去购物店啊!

应如何选择旅游纪念品?
谨慎购买看来来特别便宜,买回家之后就坐等升值的东西。基本都是玉器、石器、珠宝、字画、螺旋藻、保健品等。普通消费者难有辨别真假的能力,部分商品以次充好。
认清哪些东西是具有当地特色,真正具有纪念价值的。
理性消费,到官方制定的消费纪念产品的场所购买。这样的店铺一般门面大,商品少。
具有投资价值的宝贝往往不在旅游景点产生。


新法更加维护哪边的权益?经营者or消费者?

【消费者】消费者维权简单化
旅行社交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第一时间旅游者得到及时求助和治疗。提高了旅游信息的真实性。入出境配备领队,保证和安全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机构。
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承载量,防止了景区内人数爆满。
【经营者】旅游业发展正规化
可以把不守规矩、不顾道德、影响整个团队的分子踢出去
新旅游法规范了旅游的从业资质,打压了“零负团费”的不合理竞争,让多数守法守规矩的旅行社合理的经营。

经营者/旅游业对新法的看法和做出的反映?
国内游涨幅最大,如云南、广东;出国如韩国、泰国影响价格影响很大;欧洲、北美不依靠购物来盈利的地区影响较小。
游客对新旅游法的看法?
面对整体上涨的旅游团费,一部分人选择的宅在家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买机票,订酒店
的不参团的方式。这种方式更流行的称为“自由行” 或“自助游”。

如何想要舒适、自由、不购物的旅游——“自由行”或“自助游”

想要以不跟旅游团外出游玩,要有几点

1、 具备一定识别地图和认路的能力,起码知道东南西北。著名的景点知道的人也多,在附近生活的人也容易给你指路,记住了地名和现在坐在位置,打听路也比较容易。
2、 提前约定好酒店和交通(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景点门票不必完全预定,在市区内游玩有一定的随机性,可能会因上几个景点兴趣的变化,大大减少或增加了游览时间。从而可能提前购买的门票需要退票或作废了。绝大多数景点门票都可以在入口处购买,而且价格和预定的差不多。
身上备好银行卡和几百块现金,除支付酒店和往返交通之外,景点门票、吃饭、市内交通要用现金的时候也很有限。

⑺ 新旅游法 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大还是对游客的影响大

理论上讲应该是对旅行社的影响比较大。一个是因为不能购物了、不能增加自选专项目了,这属样旅行社的赚去的利润就少了;二是旅行社全部明码标价,价格会直线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游客参团的决心,减少了价格因素的吸引力;三是价格上调后,游客会选择自由行,这样自由行行市场将会增加。

⑻ 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好处

一、游客滞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⑼ 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业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结晶,是版维护旅游权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面广“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⑽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有哪些影响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有哪些影响?

一、旅游法施行净化旅行社行业环境,加速旅游需求释放。

《旅游法》规范行业发展,改善供需关系,将加速旅游业发展,休闲游市等相关产业将长期受益。

二、旅游法对症下药,变革规范旅行社行业运作模式。

1、旅行社传统的盈利及运营模式是市场乱象根源

①旅行社/导游/商家三方协作推零负团费等招徕游客,以自费/购物项目获利;

②关键环节-导游多为挂靠旅行社模式,收入完全依赖自费/购物项目推介,遂有强迫购物、改行程、甩团等旅游纠纷。

2、对症下药,变革规范旅行社行业运作模式。

①对旅行社经营明确规定五个“不得”,禁止了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的情况。

②变革导游环节行为模式,明确其工作关系和权限的三个“不得”,实行旅行社与导游聘任关系,采劝基本工资+补贴”薪资体系。

三、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

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短期部分压制消费需求,长期刺激出游需求释放,区域影响差异,部分境外旅游需求或转向境内。

①原有的纯玩/无自费产品价格保持稳定。此前该类产品价格已经高于普通的含自费/购物产品,旅游法对其价格影响有限;

②部分线路将自费项目纳入行程,剔除购物点,价格合理上涨。此类产品报价需涵盖此前自费项目及购物点对团费的“补贴”,价格有所上涨,但游客实际支出的上涨幅度较小;

③原自费项目/购物点较多的线路,价格后续将有较大涨幅。

④短期部分压制团客需求,短期看压制市场需求;长期看旅游法推动旅游价格回归理性,旅游质量提升,刺激出游需求。

四、境外游价格大幅度增长:

境外线路以购物为主的东南亚、韩国旅游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也使得部分境外旅游需求转向境内。

五、旅行社行业整合或启动,经营规范的旅行社获主动权

相比自由行,旅游团仍具备便利、价格实惠等优势,仍具备发展空间。旅游法使各旅行社在同一合理价格区间内竞争,关注点将转移到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上,规范经营、具备创新能力的大型旅行社具备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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