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制度
Ⅰ 户外拓展装备管理制度,户外项目设备管理制度。谢谢,很急。
在网上找了找,找到一个。
户外拓展设施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拓展器械。
二、必须在专业训导师的指导保护下使用器械。
三、在进行拓展训练时,必须穿运动服及运动鞋。
四、严禁携带坚硬的物品及饰物进行拓展训练。
五、爱护场地器械,对专用器械要按规定取放。
六、爱护拓展训练场地环境,不乱丢垃圾。
七、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低血糖、癫痫及心脑血管等疾病者不适合参加拓展训练。
八、如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Ⅱ 我们是户外拓展公司,应该适用什么财务会计制度
适用什么财务制度,由企业选择适用,可以是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Ⅲ 户外大型相亲活动组委会规章制度
公益性的还是盈利性的?公益性的活动需要政府牵头比较好,如果是盈利性的,就要看人数,需要通报公安,消防和医疗。还要经过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手续。
Ⅳ 本人应届毕业生,按时到公司报到参加完公司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宣讲和一天的户外
合法。1、毕业复后,你已经去公司报道制,就不用交“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了。 2、培训期的费用是公司出的,而你也确确实实参加了他们的培训,当然要弥补公司的损失。3、你自己想想,每年违约的毕业生不在少数,如果公司没有响应的处罚措施,那他们岂不是很亏本。毕竟现在的公司大多数都是私企,要为公司的生存负责的。
Ⅳ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何时废止
这个是不大可能废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在控制,虚假广告/夸大性宣传对公众的错误影响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虽然作为广告人,这个规定对业务有一些影响,但总体来说,我还是比较支持这个规定的。
Ⅵ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亭等设施及场地进行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二十条 利用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个工作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通、市容园林、气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但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城市空间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将许可信息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发布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Ⅶ 跑步机能不能放在户外
电子的东西很容易受潮的,即使是防潮的也一样,如有有个棚可能好点,但是风吹日晒的也容易老化。
Ⅷ 一般的户外制度牌 什么材质的 能经得起风吹日晒 ,还要经济
你要买什么,主要是适中最好,不能太贵,也不能太便宜,我知道的品牌有,凯乐石,歌伦比亚,
Ⅸ 请问下大家,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安装的安全制度有些什么啊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强制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审批的统一办理的。
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许可或者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Ⅹ 如何查找与已有制度牌一样的户外写真背景
原来在哪儿做的,还去哪儿找吧,这种背景太多了,一模一样的不好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