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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10 19:40:31

㈠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流程

法律依据

1.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地矿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7号)一、受国土资源部的委托,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


报批程序:

  1. 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后 ,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遗迹(地 质公园)领导小组审查,对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地质公园,由国土资 源部提出审批意见。

2.对虽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包括2/3)评审委员表决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家地质遗迹(地质 公园)领导小组负责与地质公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与标准

1、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申报书;

2、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拟建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文本;

4、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图、环境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光盘等;

6、拟建省级地质公园博物馆建设方案等。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符合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2、是否符合保护的对象;

3、保护程度划分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符合建立地质公园的相关规定。

办理期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办理结果

1、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㈡ 地质环境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

“十五”期间,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 〔2005〕37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 〔2005〕 88 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大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地质灾害发生概况

“十五”期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 457 起,其中,滑坡 345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5.5%;泥石流76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16.6%。因灾死亡54人,其中,滑坡造成45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3.3%;泥石流造成5 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9.3%。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中,滑坡经济损失1.11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57%;泥石流经济损失3991.54 万元,占26.04%。见表5-1及图5-1。

“十五”期间,地质灾害危害最大的地区为伊犁州直属,该地区发生灾害365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9.9%;因灾死亡47 人,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7.0%;经济损失1.11 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3%。见表5-2。

(二)地质灾害防治部署、巡查检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针对新疆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每年年初采用发出通知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提前部署,并及时编制自治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执行,指导全区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汛前和汛期灾情险情巡查,建立和完善了群测群防网络,密切关注当地气象变化,加强对灾害点及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十五”期间,共组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查检查工作组15个、应急调查工作组19 个,总计出动135 人次,历时141 天,行程4.98万千米,提交检查工作报告12份、应急调查报告6份。同时,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积极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并对下一步需重点防治的区段提出了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议,发挥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为政府服务的作用。

表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一览表

图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图

表5-2“十五”期间各地区发生地质灾害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勘查工作

通过认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治理极具危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遏制和改善全区因人为和自然因素而导致的不断恶化的地质环境状况。

“十五”期间,累计投入资金650 万元,先后开展了新源县等33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额敏县喇嘛昭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专项勘查及新源县、巩留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地质灾害调查(附表16)。这些基础工作的开展,普及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推动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明显提高了全区防灾减灾水平。

(四)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情况

为推动防灾减灾社会化进程,与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自治区防洪办等部门合作,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明确了部门间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各自的主要职责,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沿线、旅游风景名胜区、重点建设项目区和大河流域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通过与自治区气象局合作,确定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方案、程序等,经过2003年的试运行,于2004年4月5日起正式开展自治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2004~2005 年汛期共计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362条。

“十五”期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8 起,避免了4400 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4200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其中:2002 年,伊犁州成功预报滑坡、泥石流灾害96起,避免了3800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2764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

“十五”期间,严格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备案工作制度,保证了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和建设项目的用地安全。2001~2005 年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备案132份,其中,评审81份、备案51份。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29 号、第30号、第31号令,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加强了各类资质的资质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区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4 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4家、施工甲级资质单位1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1家。见表5-3。

表5-3 新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治理、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一览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矿山企业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自2002年9月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防治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地质问题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共有423家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该制度实施以来,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新建矿山的采矿权人均能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积极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逐年加大矿山环境的治理力度,在矿区植树造林,不但绿化了工作区,而且美化了生活环境。伊宁阿希金矿近年来投资100多万元用于矿山污水和尾矿处理设施建设;富蕴县喀拉通克铜镍矿累计投资112万元在废弃的矿区植树,绿化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十五”期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自治区10 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累计资金2070 万元(附表17)。通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被压覆矿产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保证了矿山正常生产,并增加了可使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国家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聘请区内外水利、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调查工作

2004~2005年,为查清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实施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项目经费130万元。通过项目的实施,基本摸清了全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了基础资料和决策支持。

(四)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情况

按《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 119号文)和《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地质遗迹保护

(一)地质公园申报

为了加大新疆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力度,2003 年以来,重点抓了奇台硅化木—恐龙、喀纳斯和可可托海三处地质遗迹调查和国家地质公园申报的前期勘察工作。国土资源部先后批准了新疆奇台硅化木—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喀纳斯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

(二)地质遗迹保护

(1)针对区内硅化木被偷盗、破坏严重的问题,2004 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及乌鲁木齐市硅化木产地和销售市场开展了保护硅化木的专项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保护硅化木工作办公室。

(2)为了查清全区地质遗迹资源家底,2004 年,开展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调查旅游地质遗迹点167处,其中世界级12处,国家级50处,省级69处,县级36 处,并初步建立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分类规划,为提升自治区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品牌和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资料。

(3)2003~2004 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了可可托海伟晶岩矿床地质遗迹保护、布尔津县喀纳斯国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累计资金350万元,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使十分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标准不断提高,建立了完善的保护、监测和运行机制。

四、地质环境监测及调查

(一)地质环境监测

截至2005 年底,全区有乌鲁木齐、吐鲁番、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伊犁和喀什7个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中,乌鲁木齐和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直属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管理;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和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分别隶属于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队、第七地质队、第三地质队管理。

截至2005年底,新疆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经过优化、调整,共有各类地下水监测点568个,其中水位监测点402个,水质监测点155个,流量监测点11 个,控制性监测路线245 千米,控制监测面积1.31万平方千米。“十五”期间,共完成地下水水位监测1.88万次数,水质监测742 组,水量监测534 组,提交水情通报30份,水情预报45 份,年报30 份,提交5 年阶段性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7份。

(二)实现地质环境工作成果数字化

“十五”期间,完成了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114个标准图幅和1∶5万重点城市及经济开发区水工环地质综合空间数据库建设4个标准图幅,为地质环境管理积累了丰富的数字化资料,形成了一批准确、可快速提供的可视化成果。

(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2003年,启动了“中国-荷兰国际合作的乌鲁木齐河流域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此项目属中国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总项目下设北京、济南、乌鲁木齐3 个示范区子项目之一。其在基础数据数字化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乌鲁木齐地下水模型和地下水信息系统,将为乌鲁木齐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了自治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2001~2004年,开展了全区1∶50 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概略查明了新疆地质环境条件,重点调查了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初步查明了自然环境遇到和诱发的各种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及形成原因,做出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防治或适应对策建议。

五、矿泉水资源管理

1998年完成的《新疆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经济技术评价》,首次对全区的矿泉水资源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研究,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全区经勘查评审鉴定的矿泉水水源地49 处。其中,经国家级技术鉴定的5 处,批准C+B级允许开采量为2523 万立方米/年;待勘查的矿泉水水源地15处,估算资源量为330万立方米/年。自1992年塔什库尔干县先伯巴矿泉水投产以来,1996 年新疆矿泉水生产达到了高峰时期,建厂43 家,年产量2 万多吨,产值4000多万元。由于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差,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目前基本上已无矿泉水生产企业,矿泉水勘查开发目前处于低谷状态。

六、地热资源管理

截至2005年底,通过初步调查,区内有地热温泉(井)露头84处,主要集中分布于阿尔泰山南坡、天山西段及西昆仑北坡广大地区,其他地区仅有零星分布。按温度划分:温水(25℃≤t<40℃)22处,温热水28 处(40℃≤t<60℃),热水(60℃≤t<91℃),中温地热资源(91℃≤t<150℃)2 处,高温地热资源(t≥150℃)1处。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温泉、博乐塔斯海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城、温泉县开展过地热勘查外,地热资源的研究程度很低,仍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完成的区域性热矿水调查的水平,其地热资源储量不清。在地热资源利用上也只限于初级开发,建有11处疗养院或医院,主要用于洗浴和简单的医疗。

㈢ 国家地质公园的标准

国家地质公园验收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验收专家组按照地质公园建设实际情况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总分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地质公园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30分)

1.地质公园规划(10分)
地质公园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依据,已按照国土资源
部发布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完成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通过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地质遗迹保护(10分)
地质遗迹是是地质公园建立的依据和主要的保护对象。地质公园应在调查清楚园区内地质遗迹的类型、分布、数量、等级的基础上,建立地质遗迹名录及资料档案,制定并实施了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3.地质公园勘界(10分)
地质公园边界清楚,测定拐点坐标,设有界碑,无土地及林权纠纷,没有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等。

二、地质公园解说与标识系统(40分)

地质公园解说标识系统建设是实现地质公园任务的主要举措,
是地质公园特殊性的体现,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地质公园主、副碑(5分)
在代表性园区设立公园主碑(包括公园总体分布图及简介说明栏),各独立的园区原则上要设立地质公园副碑(包括分园区分布图及简介说明栏)。
2.地质公园博物馆(10分)
是融知识性、观赏性、娱乐性于一体,能集中向游人展示地质遗迹,宣传普及地质科学知识,并可进行休息娱乐。公园主馆展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0m2)、展出内容和形式要与地质公园主题相匹配,并符合游客要求。要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开馆要求。博物馆解说员的讲解要针对普通游客,既有科学内涵又通俗易懂。
3.地质公园科普影视馆(厅)(5分)
应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向游客充分展现公园地质特点,可以融进博物馆内,也可以单独建设,要保证一定座位(原则不少于80个),达到接待游客要求。
4.景点(景物)解说牌(10分)
应在有代表性和典型的地质遗迹景点(景物)旁设立科学解说牌,位置设置合理,帮助游人实地了解地学科普知识;内容上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数量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数量不少于50块,有多个独立园区的每个独立园区不少于30块;解说牌图片和字迹应保持清晰完整。
5.导引标志(5分)
是引导游人进入公园的重要设置,在通向公园的主要道路上应设置一定数量(多于3块)的,能清楚准确引导游人进入公园的引导牌。引导牌应标明地质公园位置和内容,风格和式样应统一。
6.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和科考、科普旅行路线。(5分)
要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出简明清晰、直观且符合出版要求的科学导游图,列入出版计划;选择园区内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景观和人文景观设置科考、科普旅行路线。
三、地质公园科学研究与科普活动(15分)
1.科学研究工作(7分)
地质公园要制订公园内地学研究计划和近期(3—5年)行动计划,落实研究经费,并已开展了1项以上的研究项目。
2.科学普及活动(8分)地质公园已制订有地学科学普及活动规划及近期(3-5年)活动方案,并已经开展了相关科普活动;已结核本公园地质遗迹特色编制了“地质公园丛书”等地学科普读物(图、书、电子光盘),并出版发行;制作了用于科普的地质标本和地质公园纪念品。
四、地质公园管理与信息化建设(15分)
1.组织机构(5分)
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由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分工科学合理。
2.人员配置(5分)
地质公园要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并配备或长期聘用地学专业人员(3—5人),应配备地学专职导游员。
3.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5分)
初步建立地质公园数据库和监控系统;已建立了独立的地质公园网站,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更新。


㈣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遗迹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黑龙江省地质遗迹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积极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地质公园建设是保护地质遗迹和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推进地质公园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省地质公园建设已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已建世界地质公园2处,国家地质公园5处,省级地质公园17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世界、国家、省三级地质公园管理体系,为黑龙江省旅游事业发展开拓了新的景点。同时将地学科普知识、融于观光游乐之中,使过去传统的旅游解说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强化对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科普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至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8亿多元开展地质公园能力建设,使黑龙江省各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保护能力逐步加强,地质遗迹得到很好保护。同时,为加强全省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兴凯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及《嘉荫恐龙化石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全省地质公园建设、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效地规范和推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强化地质公园能力建设

为保证地质公园建设得到规范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完成“全省地质遗迹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将其作为地质公园建设发展的依据和项目立项的前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有效地推进了地质公园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各地质公园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从2002年至今,全省各地质公园先后建设保护栈道30余千米,保护围栏20千米,修建道路40千米,设立说明牌、警示牌1000余块,完成灾害护坡15千米,建造石阶路30千米,建设和改造博物馆6处,退耕还林还草10万亩,并进一步开展了对园区环境整治,治理和美化环境6平方千米,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地质公园的服务功能,对推进黑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发展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提高了当地就业能力和经济的繁荣,目前,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地质公园分布在省旅游规划的黄金线路上,已成为黑龙江省旅游的重要景区。五大连池经过几年建设,发展迅速,已成我国重要的地学科普基地和国家旅游观光胜地40佳,“5A”级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建设不仅使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目前,园区旅游总收入已实现2.3亿元,比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初期提高了10倍。伊春小兴安岭石林地质公园已成为伊春林区振兴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得到了很好发展,旅游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园区景点已达200余处,开辟旅游线路1.2万米,形成了点线结合,遥相呼应的东、南、西、北、中五大景区。汤旺河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托石林、保护生态、发展旅游、形成规模产业”的思路,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发展,现年接待游客能力已突破20万人次,实现产值2亿多元,拉动就业人数达1000余人,造福了当地的百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地质公园的建设,使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并有力地推动了黑龙江省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在黑龙江省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㈤ 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地质公园作为一类特殊的旅游区,更强调科学性,严格要求,为达成标准,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关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国家地质公园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地质遗迹资源,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地质公园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地质公园是由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区构成。地质公园管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申报、审批、规划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地质公园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报批后,由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并实施。规划的修改应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规划内容应包括:地质公园概况、规划原则与目标、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研究与普及、宣传推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管理、投资概算、效益评价等。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应该按照地质遗迹的价值与重要性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域,并按照不同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按照建设规划进行建设,达到相应要求,在被批准后2年内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对于不能按期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可以给予警告,限其在3到6个月内完成。警告期结束后仍然不能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经审议,批准,取消其资格。

地质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一定比例的地质专业人员,在公园规划编制、园区建设、科学普及与研究、宣传等工作发挥作用。

国家地质公园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将上一季度情况列表上报国土资源部,季度报告内容包括:游客数量,经济收入,管理人员情况,博物馆、说明牌建立情况,导游员培训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每年元月5日前把上年度情况作出详细的年终报告,除以上要求的统计数据外,还要有相关的文字说明。世界地质公园每年元月5日前应把相关情况用英文向UNESCO GGN Bureau报送。

地质公园范围内,禁止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破坏地质遗迹完整性的行为。禁止与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和建设方向与要求不协调的工程建设活动,确实不能避开地质公园园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

地质公园应编制科学研究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可以从地质公园门票收入、社会各界捐款以及政府部门划拨的保护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科学研究基金,鼓励支持科学研究。

地质公园须建立地质博物馆和室外标示系统,开展科学普及工作。地质公园的导游人员,应经过地学知识的专门培训。

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实行督察员制度。国土资源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家地质公园派出督察员,对国家地质公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世界地质公园由UNESCO派国际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根据各国家地质公园的年度报告、督察员报告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每3年对国家地质公园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3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家地质公园,予以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国家地质公园,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有严重问题的国家地质公园闭园整顿,直至达标。对于整改不力、已经不能满足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地质遗迹要求的国家地质公园,经国家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报国家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国家地质公园”称号。

世界地质公园再评估专家组根据UNESCOGGN Bureau所颁布的再评估表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贡献,参加或组织国际性的地质公园会议,会上的活动和论文发表情况,与其他公园的联系和合作关系的建立;管理机构和财务情况,各类人员结构的合理性,财政状况的稳定性(Komoo,2003)。新的政策的制定;地质遗迹保护措施、办法、成绩,各种遗产地(含地质和文化、生物等)保护地的变化路线的开发等;地学旅游市场营销中应用平面媒体、出版物和电子传媒、会议展览及文化艺术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公园进行推介宣传,增加其知名度,完善接待设施,扩大科普范围,提高质量,特别是要广泛征求游客意见,不断改进公园服务工作;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地学旅游带动农林畜牧业、手工业、餐饮服务业、商业等全面发展。拓展市场,增加居民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优化其生活质量和环境(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2,2003)。

㈥ 地质公园概况

张家界世界地质公园分布于中国西南地区云贵高原与湘西北中低山过渡地带的武陵山脉之中,为中亚热带山地型季风湿润气候区,归中国湖南省张家界市武源区管辖,划入公园的面积有398km2,主要保护对象是石英砂岩峰林地质遗迹及其景观系列等。1988年被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1年中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建立张家界国家地质公园,200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张家界市武陵源世界地质公园是张家界国家地质公园的核心景区,它仅包括武陵源区辖全境。

1.地质公园地理位置与交通

公园分布于中国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境内,地处中国云贵高原东部斜坡与湘西北中低山丘陵过渡地带的武陵山脉,地理坐标是-北纬:29°13ཎ″~29°27བྷ″,东经:110°18༼″~110°41ཋ″。距张家界市28 km,距湖南省省府长沙市320 km。1998年张家界荷花机场设立为国际航空港,焦柳铁路通过张家界市。张家界至长沙高速公路西段(张家界-常德)正在修建。

2.地质公园规模

公园面积398km2,其中特级保护区面积21.02km2,一级保护区77.63km2,二级保护区16.29km2,三级保护区139.54km2,发展控制区143.52km2。保护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64%,发展控制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36%(图5-1)。

3.地质公园气候、水文及水资源

公园属中亚热带山地型季风湿润气候,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均气温14~15℃。一年之中,以一月最冷,日均温度为1~5℃;七月最热,日均温度为23~27℃。五、六、十月潮温,七、八、九月干旱,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7%。年降雨量为1200~1600 mm,其中春夏(4~6月)降雨最多,秋季(7~9月)次之,冬季(12~2月)最少。平均无霜期240~300天。

公园水系发育,属澧水上游一级支流溇水的次一级支流索溪水系。该溪由西往东穿过公园区,于水绕四门以上称金鞭溪,至索溪峪后则称索水。因断裂抬升和侵蚀作用,在砂岩峰林区形成了激流深潭和大叠水,著名飞瀑有天悬百练、鸳鸯瀑、吊水岩以及紫草潭、跳鱼潭等。全区水资源总量为13.13万m3/d,其中地下水资源量为12.75万m3/d,占总量的97.12%,地下水资源在公园水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4.地质公园地质地貌概况

公园地处云贵高原东北边缘的武陵山区,区内以中山、低山为主,总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公园西北部昆仑峰最高海拔1282 m,最低处公园东北部的吴家峪海拔230 m。地貌类型以石英砂岩峰林地貌为主,次有岩溶地貌、侵蚀剥蚀构造地貌、河谷堆积地貌。

武陵源砂岩峰林地貌发育于泥盆系云台观组和黄家磴组,面积86km2,集中分布于天子山短轴向斜的西南端和东西两翼,环绕向斜周围群峰如林,形态万千,峭壁直立,沟壑纵横。个体形态有方山、台地、峰墙、峰丛、峰林、石门、天生桥及峡谷、嶂谷等,尤以峰林典型独特。规模宏大、景观丰富、类型多样的砂岩峰林及其组合,构成了公园最有特色的地质遗迹景观,成为世界是独一无二的一流自然地学景观区。

公园内岩溶地貌发育于公园天子山和喻家嘴向斜核部二叠、三叠系碳酸盐岩分布区,地貌形态有漏斗、洼地、溶丘、石芽、石林、穿洞、溶洞、伏流、暗河等。溶洞以黄龙洞为典型,洞内景观引人入胜,洞穴迷宫、卷曲状钟乳石、鹅管、歪斜钟乳石,以及色彩绚丽、晶莹剔透,形态各异、精妙绝伦的滴水石,如石钟乳、石笋、石柱、石瀑、石幔、石帘、石花等,是世界早已发现的溶洞中“石笋最集中、神态最逼真的地方”(引自联合国世界自然遗产验收委员会高级顾问桑塞尔之语)。

㈦ 申请地质公园流程

楼主问的是申请哪一级的地址公园呀?目前中国的地质公园共分为四级,分别是: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和县(市)级地质公园。
这四级地质公园的差别主要是:
①世界地质公园(UNESCO Geopark):必须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和颁发证书。
②国家地质公园(National Geopark):必须由所在国中央政府(目前中国由国土资源部代表中央政府)批准和颁发证书。
③省级地质公园(State Geopark):必须由省级政府(目前中国由省国土资源厅、局代表省级政府)批准和颁发证书。
④县(市)级地质公园(County Geopark):必须由县(市)级政府批准和颁发证书。

下面以申报国家级地质公园为例,说明申报流程。首先是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由公园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时间:申报书必须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逾期则作为次年申报处理。
(3)申报资料要求:
①填写国家地质公园申报书。由国土资源部监制。
②拟建国家地质公园的综合考察报告。
③拟建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④拟建国家地质公园图件,包括公园位置图、地形图、卫片、航片、环境地质图、规划图等。
⑤拟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及其要保护对象的录像或光盘,照片集。
⑥批准建立省级地质公园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按规定“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地区必须为省级地质公园,且原则上应在该级别建设和管理二年以上)。

下面是报批程序: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评委办公室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一般每年一次在第四季度召开),经评委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国家公园领导小组审批,次年宣布批准结果。国家地质公园被批准后,要经过实地检查验收,在地质遗迹保护措施和地质科普导游设施达到要求时,由国土资源部主持揭碑开园仪式。
由上面的报批程序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地质公园的建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方面都必须作好应做的各项工作。

其它级别地质公园的程序差不多,只是申报人和批准人不同而异。

㈧ 如何取消省级地质公园

省级地质公园应当在获得资格后两年内建成,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地质公园牌匾,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厅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逾期仍未达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这是广东省的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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