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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2-18 09:55:41

1. 湿地公园建筑控高标准为多少米

建筑后退红线是规划部门对建设方建筑的一项具体要求,通常除靠道路一侧需留绿地退线外,在其它不邻路的一侧,对方有建筑时退防火间距和日照间距; 在对方(邻居)一侧无建筑时,按有一栋与你所要建的建筑相同的建筑退防火间距,如建一栋5层办公楼。

2. 湿地公园的设计中道路规范是什么

规范是能通车,不损害湿地本身。

3. 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1)《中华来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自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9)《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LY/T1754-2008)
(10)《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1755-2008)
(11)《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5126-04)
(12)《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
(1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4)《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林湿综字[2010]7号)
(15)《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2007年)

4. 国家林业局怎样申请湿地公园需要什么条件

省级以下国家湿地公园申请设立条件各省要求不一,需参阅各省政策,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5. 湿地公园规划和设计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湿地公园规划和设计-绿维创景-有非擦汗那个丰富的经验,指出中国建设报搞好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符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和六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的要求;有利实现把城市建成生态市的目标,有利提升城市人居形象和营造城市良好的人居环境,有利实现整个城市区域的自然生态风貌和人文景观的相互协调和统一。因此,重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应该成为构建城市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

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加强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首先,城市的城建规划部门要根据整个城市区域的自然生态风貌和人文景观深入搞好规划和建设湿地公园规划踏勘调研工作,力争做出高质量湿地公园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总的要求应是:城市的湿地公园建设应注重生态,与自然的山势、水势、地势相结合,与整个市城区山水型生态风貌和人文景观相融合,与整个城市的人文景观相对应。

其次,城市的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自然山势、水势、地势的地理现状,切实搞好建设规划的招投标方案、拆迁安置小区的设计,使之与整个城市区域的自然生态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并据此设计和做出高质量湿地公园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及修建性的详规。

再次,城市的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其城市的资源和环境状况,突出其城市的资源和环境特色。在其规划建设的目的、理念、目标、方法、措施上突出城市自身的资源和环境优势。规划建设的目的应体现既有利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湿地公园规划的保护政策,又不能狭隘地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片面地理解为种植湿地植物,营造"自然"湿地景观;规划建设的理念应体现如何通过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给市民和游人提供一个新的生机盎然、多样性的游憩空间;规划建设的目标应体现,如何使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总体目标定位在减少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干扰和破坏、提高湿地及其周围环境的自然生产力上;规划建设的方法上应做到如何通过实现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目标,将城市湿地的整治与城市自然景观规划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城市湿地区域与整个城市的自然生态风貌和人文景观融而为一的新的景观整体。

6. 湿地功能有无量化标准

你好,你问的标准是存在的,不过相当复杂,请参看

《国家湿地公园专评估标准属》,《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这两部条例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3月28日讯 2008年3月27日,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的《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2项林业行业标准审定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有关单位的专家。
与会专家在听取了标准编写人员的详细汇报后,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负责的态度对标准进行了充分讨论,并逐字逐句地进行认真审查。专家认为,该2项湿地公园标准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内容具体、数据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会议通过了《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送审稿)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送审稿)2项林业行业标准。这2项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我国国家湿地公园的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实现对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

希望能帮到您!

7. 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不可以,具体可跟据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 湿地公园立项要经过哪些部门批准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
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7)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
(3)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予办理。

(五)审核、审批
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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