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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环评

发布时间: 2021-02-21 14:49:44

A. 迎风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规划

规划目标
1、全面保护核心区湿地生态系统;
2、全面保护东部湿地保育森林区;
3、发展和建立外围湿地生态过渡区;
4、发展和建立外围风景林区;
5、构筑规划区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格局;
6、构筑水陆交接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安全格局。
7、在发展区,建设旅游、休闲、娱乐、度假为一体的综合性湿地风景名胜区
8、把迎风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成为重庆著名、全国示范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建设期限与阶段目标
重庆迎凤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期限为2009年--2019年,共计10年,分三期进行建设,一期建设期限为2013年,二期建设期限为2017年,三期建设期限为2019年。
2013年完成重庆迎凤湖国家湿地公园环湖湿地建设项目,完成基础绿化、林相改造以及公园用地周边生态缓冲带建设、基本完成公园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
中期目标:进一步建设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体系、科研监测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全面建设湿地公园的旅游服务设施以及管理服务设施,加大公园内湿地的恢复以及修复力度,营造覆盖整个公园的湿地景观和湿地环境,营造功能完整,主题突出、以库塘湿地景观为主的富有特色的重庆迎凤湖国家湿地公园。
远期目标:完善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体系、科研监测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完善生态旅游设施,建成具有迎凤湖湿地特色的生态旅游精品,实现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完美结合。
总体布局与功能区规划
根据湿地公园的规划目标,在分析湿地公园自然资源和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将湿地公园各组成部分按其不同功能要求、不同的发展序列有机地组合起来,使该湿地公园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整个湿地公园可规划成如下四大功能区域:
1、湿地生态保育区;
2、水源涵养森林保护区;
3、科普宣教区
4、湿地发展区--风景林区--风景旅游休闲娱乐度假区。

B. 编写湿地公园的环评报告大概多少钱

很难说一个环评项目具体是多少钱,因为环评没有一个固定的收费标准,纯属商业行为,你可以和环评公司的老板去谈,如果环评公司的老板愿意给你免费做环评也是可以的。纯属商业行为。

C. 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1、规划指导思想:利用区位、资源、生态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当地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的特点,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2、规划原则:遵循与湿地有关的国家法规,符合国家现有的湿地保护与利用政策;以生态效益为主导,三大效益协调统一;保护第一,保护和合理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区管理;社区参与的原则,共同发展;尽量适应和包容现有的开发建设,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突出主题。
3、规划目标:在维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功能完整性,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发掘太平湖湿地资源的旅游开发价值,并加以合理利用,力争把太平湖湿地建设成为集观光、度假、休闲、湿地景观展示、环境教育、科普和科研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流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充分发挥太平湖湿地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4、规划范围:太平湖湖面、上游河流入湖口以及高水位以上80—200米湖滨区围。上游至陈村水电站,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4′43″—118°10′54″,北纬30°19′03″—30°25′18″,总面积98.5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88.6平方公里。
5、规划期限与阶段目标:本规划年限为9年(2007年—2015年),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2007—2009年)、快速发展阶段(2010—2012年)、完善阶段(2013—2015年)。
6、规划功能布局:空间布局原则(保护优先、主题明确、突出完整性、注重可操作性);空间总体布局(湿地生态保育区、湿地科普教育区、大湖亲水运动休闲区、九曲湾历史与民俗文化体验区、主题生态群岛观光休闲区)。

D.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的内容

5.1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根据湿地区域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条件和湿地公园用地的现状,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划定公园范围和功能分区,确定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测定环境容量和游人容量,规划游览方式、游览路线和科普、游览活动内容,确定管理、服务和科学工作设施规模等内容。提出湿地保护与功能的恢复和增强、科研工作与科普教育、湿地管理与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有可能对湿地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干扰、甚至破坏的城市建设项目,应提交湿地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报告。
5.2规划功能分区与基本保护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一般应包括重点保护区、湿地展示区、游览活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区域。
5.2.1重点保护区
针对重要湿地,或湿地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设置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可以针对珍稀物种的繁殖地及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针对候鸟及繁殖期的鸟类活动区应设立临时性的禁入区。此外,考虑生物的生息空间及活动范围,应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场所。
重点保护区内只允许开展各项湿地科学研究、保护与观察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小型设施,为各种生物提供栖息场所和迁徙通道。本区内所有人工设施应以确保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扰为前提。
5.2.2湿地展示区
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建立湿地展示区,重点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自然景观,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形态相对缺失的区域,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育和恢复工作。
5.2.3游览活动区
利用湿地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可以划为游览活动区,开展以湿地为主体的休闲、游览活动。游览活动区内可以规划适宜的游览方式和活动内容,安排适度的游憩设施,避免游览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应加强游人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意外发生。
5.2.4管理服务区
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置管理服务区,尽量减少对湿地整体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E. 国家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F.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的程序

4.1编制规划设计任务书
4.2界定规划边界与范围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尽可能的以水域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湿地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规划范围,特别是湿地周边的林地、草地、溪流、水体等。
城市湿地公园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应尽量减轻城市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湿地的不良影响,提倡在湿地周边增加植被缓冲地带,为更多的生物提供生息的空间。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城市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不应小于20公顷。
4.3基础资料调研与分析
基础资料调研在一般性城市公园规划设计调研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于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类型、气候条件、水资源总量、动植物资源等自然状况,城市经济与人口发展、土地利用、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等社会状况,以及湿地的演替、水体水质、污染物来源等环境状况方面。
4.4规划论证
在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组织风景园林、生态、湿地、生物等方面的专家针对进行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工作。
4.5设计程序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工作,应在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4.5.1方案设计
4.5.2初步设计
4.5.3施工图设计

G. 请问哪位大侠有鹤壁市淇河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啊或者有关于湿地公园的照片啊因为毕业论文需要!!急!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没有~~ 照片过几天发给你~~ 上次去的时候没有照那么多照片~~

H. 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不可以,具体可跟据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I. 湿地公园的旅游总体规划方案怎么做请给点意见!!

湿地公园的旅游总体规划方案怎么做?
答:湿地公园旅游规划应该要有一套法定的规范程序,是景区长期发展的综合平衡、战略指引与保护控制,从而使其实现有序发展的目标。规划是为景区的未来发展设计的一个框架,所以这个框架必须是相对长期地、稳定地、必要地。可以从这几个特性出来来写方案:

旅游规划的综合性

旅游规划的层次性

旅游规划的市场性

旅游规划的动态性

旅游规划的前瞻性

旅游规划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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