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Ⅰ 森林公园的职能是什么
森林公园是经过修整可供短期自由休假的森林,或是经过逐渐改造使它形成一定版景观系统的权森林。森林公园是一个综合体,它具有建筑、疗养、求知和林木经营等多种职能,同时也是一种以保护为前提,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为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旅游服务,并可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经营管理区域。在森林公园里可以自由休息——假日旅游、游览和散步,在水边浴场和水上运动场休息、钓鱼、滑雪、采集野果和蘑菇及森林浴等。所谓森林浴,就是人们在生机盎然的森林中进行合适自己的各种活动,如漫步、野营、游览、娱乐等,直接接受绿色植物所散发的各种芳香物质和杀菌素以及大量的负离子,可以消除疲劳,促进新陈代谢,提高人体免疫力,舒松肌肤,清洁肺腑,其情景就如“沐浴”一般。
Ⅱ 国家对树木保护有哪些管理规定和法规谢谢!
有如下几种规定及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森林防火条例》;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6、《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7、《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8、《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9、《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0、《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3、《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14、《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Ⅲ 森林公园是如何定义的
森林公园抄是经过修整可供短期袭自由休假的森林,或是经过逐渐改造使它形成一定景观系统的森林。森林公园是一个综合体,它具有建筑、疗养、求知和林木经营等多种职能,同时也是一种以保护为前提,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为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旅游服务,并可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经营管理区域。在森林公园里可以自由休息——假日旅游、游览和散步,在水边浴场和水上运动场休息、钓鱼、滑雪、采集野果和蘑菇及森林浴等。所谓森林浴,就是人们在生机盎然的森林中进行合适自己的各种活动,如漫步、野营、游览、娱乐等,直接接受绿色植物所散发的各种芳香物质和杀菌素以及大量的负离子,可以消除疲劳,促进新陈代谢,提高人体免疫力,舒松肌肤,清洁肺腑,其情景就如“沐浴”一般。
Ⅳ 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园保护
一般规定
(1)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2)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3)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生物资源保护
(1)植物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3)景观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4)生态环境保护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安全、卫生工程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Ⅳ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允许进行旅游开发吗
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指对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区内严禁任何直接利用自然资源,严禁一切生产性经营活动。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濒危动植物的主要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自然保护区不能有人为的直接干涉,任自然流程正常进行,包括特定时间内的-些自然作用,如自然火烧、群落自然演替、自然病虫害、风暴、地震等。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营利性旅游开发,比如说收门票,另外不少森林公园内还有烧烤,发生火灾也有人救火,所以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因此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Ⅵ 按照管理级别划分森林公园级别 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森林公园(National Forest Park),这一提法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是各类别森林公园中的最高级。中国的森林公园分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等三级,其中国家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http://ke..com/view/472526.htm
Ⅶ 请问森林公园的所有权归谁像一般的管委会或所谓的景区开发公司,只是负责经营管理吗
林业部门签协议
Ⅷ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简介
《国家级森林公园来设立、撤自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Ⅸ 大运河通州森林公园的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态环境,塑造运河滨水景观,大幅提高新城品质和价值,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和日常管理;区园林绿化局是公园管理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公园的建设与保护
第四条 本公园作为大型公益生态森林公园,对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对其给予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六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八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处同意,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场地举办各类商业、文化等活动,须向公园管理处申请,经区园林绿化局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公园举办大型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区公安、文化、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必要时报市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方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时,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或使用专业摄影、摄像设备进行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园管理处职责
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处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游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游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公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对公园发展与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的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三)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游人进入公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的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枪支、弹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任何动物入园。
第十七条在公园游览区内禁止吸烟,游客在规定区域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不得占用其他车道。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游览区。进入公园内的车辆应听从公园管理人员的指挥,文明停车。
第十九条不得在园内宗教活动区域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搭建棚舍;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
(五)擅自摆摊设点;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无证载客影响游览秩序。
(六)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园林绿化局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自职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