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评审
❶ 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结合上一节的地质公园管理体系研究,本节进一步介绍了中国及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审批程序,期望能够让读者深入了解地质公园管理及申报评定流程及标准,为今后进一步认识地质公园、了解地质公园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中国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一)申报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时间一般为两年一次,对欲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单位,必须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当地所属的省(市、区)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由地方向国家国土资源部呈送申报材料,原则上,每个省每次推荐的地质公园候选地不能超过两个。而对于拟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据《国土资厅发〔2009〕50号》文件中有如下要求:
拟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必须具有国家级代表性,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
(1)地质遗迹资源具有典型性。能为一个大区域乃至全球地质演化过程中的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地貌景观或现象;国内乃至国际罕见的地质遗迹。
(2)遗迹资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其中达到典型性要求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不少于3处,可用于科普和教育实习用的地质遗迹不少于20处。
(3)遗迹具有重要美学观赏价值,对广大游客有较强的吸引力,公园建成后能够带动当地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遗迹已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在进行或规划进行的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大型交通、水利、采矿等工程不会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
(5)已批准建立省(区、市)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
(6)符合上述1~4条标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
文件中还规定,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单位,要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六大类:①地质公园申报书;②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③地质公园申报画册;④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⑤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最后,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进入评审程序。
(二)审批
首先,由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观看申报影视片、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及公园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承诺发言,对每个申报公园记名打分,并根据分数排名提出拟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名单,向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报告,之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最终做出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决定。
评审工作结束后,取得资格的国家地质公园应在3年内,编制《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按《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指南》和规划要求,按期完成地质公园的建设。对未按期建成的单位,取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
地质公园建设完成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标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复申请;国土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复核,并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决定是否正式授予国家地质公园称号。
二、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为了保证各国地质公园平衡分布,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能申请2个地质公园。如果这个国家是首次申请,并且还没有参与到这个网络中,则可以允许申请3个。
在申请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之前,要首先根据最新版本的《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标准与指南》以及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秘书处的要求填写《世界地质公园申请书》,并提交至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秘书处,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秘书处资料审查通过后,将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考察工作由独立的专家来承担,考察完成后他们将提交一份针对该候选地质公园的建议。考察工作至少每年一次。整个评审过程至少要进行6个月以上。评审结束后,将给网络成员进行真实的评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用正式信件通知申请结果和证明,并将评审结果通知该国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国家委员会。如果候选地质公园所在国家已经成立了“国家地质公园网络”,则在提交申请文本拟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之前,该地质公园必须首先已经成为这个国家地质公园网络的成员。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标准与指南》中要求,申请文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该地的特定信息;②科学描述(国际地学意义、地质多样性、地质遗址的数量等);③该地的总体信息,地理位置、经济状况;人口、基础设施、就业状况;自然景观、气候、生物、聚居地;人类活动、文化遗迹、考古;④管理计划和机构;⑤可持续发展政策战略和旅游在其中的重要性(区域发展行动计划);⑥提名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的意见;⑦随申请文本,表达自身意愿的信件;⑧由权威机构签字的官方申请;⑨由该地质公园所在国家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国家委员会签署;⑩国家地质公园网络签署(如果该国家有这个网络);附录(针对该地质公园的自评估:第一部分:地域描述,第二部分:地质公园发展评估)。
对于欧洲的地质公园,如果想申请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应当向欧洲地质公园网络(EGN)协调办公室提交完整的申请文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与欧洲地质公园网络已针对此事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来自欧洲的地质公园,如果想申请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可以通过欧洲地质公园网络来进行。作为欧洲地质公园网络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永久成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参与申请的每个阶段以及最终的决定。在欧洲,欧洲地质公园网络可以代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行使职责。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标准与指南》还规定,每四年对每个地质公园的状态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成员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独立的专家组组成,专家组如果认为地质公园的现状或管理情况自其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GGN)以来或者自上次检查以来是令人满意的,则给予正式的认可,该地质公园将继续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中的一员。如果认为该地质公园没有满足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最新指南中的标准,将建议相关地质公园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能够执行。如果该地质公园在两年内仍没有满足标准,将从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名单中予以除名,停止享受一切与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相关的特别权利,包括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图标的使用权。
❷ 国家级森林公园收费许可证如何办理
各个地方需要的材料不一样,但是大体还是相同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你只用参考第一条就行了,以下两条是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的。
1、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符合资格的申请单位需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社团证复印件;各级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复印件;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须持有《大连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须持有《大连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或《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工人技术等级培训须持有《大连市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介绍收费须持有《大连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须持有《大连市人才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收费须持有依法批准文件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收费须持有市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证书、批准文件复印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须持有市职称改革工作小组的批准文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须持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撤消《收费许可证》:
申请单位需填写行政事 业性收费登记表,并持机构变更、撤消文件复印件;项目变更、撤消文件复印件。
3、补发《收费许可证》
遗失《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在财政局指定的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年审《收费许可证》
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统计表》;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复印件;收费统一票据、收费银钱票据,到发展计划局办理年审手续。
❸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计算公式B=∑XiFi/∑F如何计算
B=∑XiFi/∑F
B——风景资源基本质量评分;
X——风景资源类型评分值;
F——风景资源类型权数。
带入就行了
❹ 国家林业局的 林规发(2015)57号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
(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
(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
(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
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
(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
(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❺ 祁东四明山有什么为什么评定为国家森林公园
实名!目前建设相对落后,是因为处于偏僻乡村,需要追加投资,另外以后还会有高速经过的,今祁东西片区也会发展起来的!
❻ 我想知道 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区的有关情况及审批单位
旅游区 ( 点 ) 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
一、总则
•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1999 )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 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 AAAA 级和 AAA 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 AA 级和 A 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 等级的评定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1999 )国家标准
2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与评分细则
• 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11999 )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 - 申报 - 初评 - 评定 - 审批 - 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需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 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需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 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 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 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 反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判。
• 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 AAAA 级、 AAA 级质量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国家旅游局审批。
• 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旅游局负责将以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及时向海内外公告,并纳入各级旅游促销活动安排。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准标志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三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旅游区(点)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评定程序
旅游区 ( 点 ) 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
为了保障 < 旅游区 ( 点 ) 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 > 国家标准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使该项工作的开展能够进一步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特制定该项标准的评定程序。
• 等级的申报和评定
• 等级的申报
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在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完成了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认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以及《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所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即可向所在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初评。
等级申报工作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初评合格的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 国家 AAAA 、 AAA 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如下:
• 旅游区(点)提交申请报告
• 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评
•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 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
• 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
• 国家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如下:
• 旅游区(点)提交申请报告
• 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评
•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告
• 级评定程序
等级评定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组成评定小组
• 拟订评定计划
• 现场评定
• 完成评定报告、作出推荐结论
• 由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 颁布等级证书
• 组成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受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派具体承担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
• 评定小组的组成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所评定旅游区(点)的等级、规模、特点等因素委派合适的人选组成评定小组。
• 评定小组人数可根据所评定旅游区(点)的规模、等级、评定时间长短等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一般情况下,评定小组成员不少于 3 名。
• 评定国家 AAAA 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全国旅游区(点)质量评定委员会委派的国家级等级评定检查员组成,评定国家 AAA 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国家级和地方级等级评定检查员共同组成;评定国家 AA 、 A 级旅游区(点)可由地方级等级评定检查员组成。
二、评定小组组长的职责
• 负责组成评定小组
• 指导编制评定计划
• 负责组织对有关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 负责现场检查
• 负责组织现场抽样调查工作
• 提交评定报告
三、评定小组成员的职责
( 1 )服从评定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支持评定小组组长开展工作
( 2 )在评定小组组长指导下编制工作计划
( 3 )独立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各项指定任务,包括实地检查、核对资料、编制报告、小组内部交流、向组长报告检查结果等
( 4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如收集、整理各项评定情况、协助编写评定报告等
( 5 )负责验证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拟订评定计划
• 评定计划的内容
• 评定目的
主要明确所评定的旅游区(点)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和所申请的等级。
• 评定范围
明确被评定旅游区(点)所在的行政区域、范围、旅游区(点)类型、规模等。
• 评定依据
包括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以及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标准等。
• 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包括评定小组组长、各执行小组成员名单和小组成员工作分工、合作的安排。
• 起止日期
• 详细工作日程安排
• 评定工作安排
在现场评定的计划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及相应的时间安排:
• 首次会议
• 现场抽样
• 资料审核
• 抽样调查
• 末次会议
• 准备评定文件
• 国家标准及三项评定细则
• 现场检查表
• 资料审核表
• 游客意见表
• 其他材料
包括首、末次会签到表,所评定单位自检和推荐部门初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笔记本等。
第四章 首次会议
• 首次会议的目的
• 向受评定方介绍小组成员
• 确定评定范围、目的和工作计划
• 介绍所采用的评定方法和程序
• 评定小组与受评定方建立正式的联络渠道
• 确认评定小组所需的资料和条件
• 确认末次会议的时间
• 首次会议的程序
• 评定小组组长宣布开会,并介绍评定组成员
• 受评定方代表介绍参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 受评定方介绍情况
• 评定小组组长宣布此次评定活动的评定范围、目的、评定依据和评定计划
• 由评定组长介绍评定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的原则方式等
• 由受评定方代表介绍每个评定小组的配合人员
• 评定小组组长确认末次会议时间,并宣布首次会议结束
第五章 现场评定
为了使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能够做到高效、有序,现场评定组可根据所评定的内容分为三个执行小组,及现场检查组、资料审核组、抽样调查组。现场评定小组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灵活调配各执行小组成员。
现场评定工作按各评定小组分工,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资料审核组
查阅文件和记录资料是审核组在现场评定中必须采用的方法,在审核中要查阅的记录有:各项管理规章、日常工作记录、培训记录、奖惩登记、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等。
2 、现场抽查组
• 提问和交谈
提问和交谈是现场检查中用的最普遍的方法。与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交谈可以判断他们对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情况的了解程度和执行情况,从而判断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 2 ) 现场观察
做好现场观察需要检查员事先熟悉标准文本及三项评分细则中对现场检查部分各项目的要求。
现场检查员在现场观察中,一定要作好记录。尤其对所申报材料中把握不准的部分,在检查中更要作较详细的记录。对于可能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更应该在现场把问题查清楚。
3 、抽样调查
在样本选择中一般注意以下两点:
• 要做到随机抽样
• 样本要合理策划,尽量分布均匀
第六章 评分方式
1 、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判定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在现场评定中,客观证据主要来自以下途径:
• 在文件、记录审阅以及在现场观察中发现的客观事实
• 在现场检查中,受检查人员或游客对检查员所提问题的回答,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2 、必须以评定标准为依据
判定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时,一定要以等级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为依据。不能以检查员个人的好恶为主导。
3 、确定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时,评定小组要充分讨论,互通情况,统一意见。
第七章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是评定小组向受评定方通报评定结果和评定结论的会议,也是现场评定工作结束的标志。
末次会议有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应为受评定方的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末次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 评定组长宣布末次会议开始
• 评定组长介绍评定工作情况
• 评定小组提出需要补充和改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 受评定方就提出的符合项及整改意见表明意见
• 现场评定不形成最终结论。由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报全国或省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评定小组组长宣布末次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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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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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四: 30 个工作日后再登录到企业端系统,查看报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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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❾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的等级评定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的原则与方法,作为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已建和待建各级森林公园。 下列标准所描述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文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6——1996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有下列定义。
3.1 风景资源 landscape resources
以景物环境为载体的,自然形成或人类创造的,有普遍社会价值的财富。
3.2森林风景资源 forest landscape resources
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
3.3风景资源质量 landscape resources quality
风景资源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生态和旅游等方面的价值。
3.4森林公园forest park
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3.5权数weighted number
统计计算中,用来徇各变量在总体中作用大小的数值。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
4.1评价原则
4.1.1以对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详细调查为基础,按风景资源的特性和相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
4.1.2 通过宣评价,进行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的综合性评定。
4.1.3 应能反映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善和环境牲,重点分析以森林为主体的风景资源的相对地们和开发森林旅游的可行性。
4.2 分值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分值按指定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获得,满分值为30分。
4.3 评价方法
通过对风景资源的评价因子评分值加权计算获得风景资源基本质量分值,结合风景资源组合状况评分值和特色附加分评分值获得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分值。
4.4 风景资源基本质量评价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分为地文资源、水文资源、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和天象资源五类。每类资源各包括五项评价因子,按评价因子间的相互地位和重要性确定评分值,评分值之和为该资源类的权数。
4.4.1 风景资源类型
4.4.1.1 地文资源
包括典型地质构造、标准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变遗迹、名山、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奇特与象形山石、沙(砾石)地、沙(砾石)滩、岛屿、洞穴及其他地文景观。
4.4.1.2 水文资源
包括风景河段、漂流河段、湖泊、瀑布、泉、冰川及其他水文景观。
4.4.1.3 生物资源
包括各种自然或人工栽植的森林、草原、草甸、古树名木、奇花异草等植物景观;野生或人工培育的动物及其他生物资源及景观。
4.4.1.4 人文资源
包括历史古迹、古今建筑、社会风情、地方产品及其他人文景观。
4.4.1.5 天象资源
包括雪景、雨景、云海、朝晖、夕阳、佛光、蜃景、极光、雾凇及其他天象景观。
4.4.2 风景资源评价因子
4.4.2.1 典型度
指风景资源在景观、环境等方面的典型程度。
4.4.2.2 自然度
指风景资源主体及所处生态环境的保全程度。
4.4.2.3 多样度
指风景资源的类别、形态、特征等方面的多样化程度。
4.4.2.4 科学度
指风景资源在科普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价值。
4.4.2.5 利用度
指风景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难易程度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
4.4.2.6 吸引度
指风景资源对旅游者的吸引程度。
4.4.2.7 地带度
指生物资源水平地带性和垂直地带性分布的典型特征程度。
4.4.2.8 珍稀度
指风景资源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文物各级别的类别、数量等方面的独特程度。
4.4.2.9 组合度
指各风景资源类型之间的联系、补充、烘托等相互关系程度。
4.4.3 对五类风景资源的评分值进行一次加权计算,计算出风景资源的基本质量评价分值
4.4.4 风景资源组合状况评价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组合状况用组合度评价。.
4.4.5 特色附加分
风景资源单项要素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特殊意义,按附加分规定分值进行评分。
4.5 风景资源质量评价计算
4.5.1 风景资源基本质量评价分值按式(1)计算:
月=F ..................风景资源组合状况按满分1.5分对组合度(Z)评分。特色附加分(r)按满分2分评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分值按式(2)计算:
M=B+Z+T式中:M——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分值;
B——风景资源基本质量评分值;
Z—一—风景资源组合状况评分值;
T——特色附加分。
4.5.5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计算方法参照附录B。
4.5.6 评价因子的评分值越接近于权数,表示风景资源的基本质量越接近于理想状态值。
5 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
5.1 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分值按指定环境要素进行评价获得,满分值为10分。
5.2 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包括:
大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土壤质量、负离子含量、空气细菌含量。
5.3 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分值(H)计算由各项指标评分值累加获得。
见附录C。
6 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
6.1 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分值按指定开发利用条件指标进行评价获得,满分值10分
6.2 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指标包括:
公园面积、旅游适游期、区位条件、外部交通、内部交通、基础设施条件。
6.3 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分值(l)由各项指标评分值累加获得。
见附录D。
7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7.1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按式(3)计算:
N=M+H+L ……(3)式中:N——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
M——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分值;
H——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分值;
L——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分值。
7.2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满分为50分
7.3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确定标准 公园名称批建时间面积(公顷)新疆照壁山国家森林公园1993.0582394.33新疆天池国家森林公园1994.1244627新疆那拉提国家森林公园2001.116025新疆巩乃斯国家森林公园2001.1173104新疆贾登峪国家森林公园2002.1238985新疆白哈巴国家森林公园2002.1248376新疆江布拉克国家森林公园2003.1229306新疆唐布拉国家森林公园2003.1234237新疆科桑溶洞国家森林公园2003.1216400新疆金湖杨国家森林公园2003.122000新疆巩留恰西国家森林公园2004.1255600新疆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2004.12160462.33新疆哈日图热格国家森林公园2004.1226848新疆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2008.1237582.68新疆哈巴河白桦国家森林公园2010.0924700.95新疆阿尔泰山温泉国家森林公园2010.0988793新疆夏塔古道国家森林公园2010.0938507.49新疆塔西河国家森林公园2012.014309.14新疆巴楚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2012.01169371.03
❿ 古黄河森林公园的评审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沿海防护林试验站内、江苏省林技总站的有关专容家对建立省级宿迁古黄河森林公园进行了评审,专家通过看、听、问后认为,宿迁古黄河两岸已具备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条件。 政府重视,社会经济条件优越。宿迁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工作十分重视,不断加大绿化投入力度,提出了“引湖纳山”、“北扩西进”、“东延南拓”的战略决策,使宿迁逐步形成碧水蓝天、环境优美的新兴中心城市。林业是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250元中来自林业产业部分是5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