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青云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A. 国家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B. 从新泰汽车站到青云湖怎么走
不知道你从南站下还是北站,如果南站的话出来南站门往北走,看见十字路口(青云购专物中心)在属十字路口东边等车,过来环城一路车(车前玻璃上贴着个1)你摆手示意就可以了,因为是无人售票所以上车自觉投币一元(一元/人)然后到青云湖下车,如果真没去过最好先问一下开车的司机师傅和他说青云湖下车。打车的话差不多要25—30吧。北站直接出来北站门到路边等一路车就可以了。北站南站相隔不到五百米就是一个在十字路口南一个在北,打车的话差不多钱。新泰好玩的地方:明珠广场那边一个体育公园不错,青云湖,青云山(就在青云湖东,在青云湖就能看到),现在正在建清音公园(看规划图不错,就在水库坝下面)。有时间的话去青云湖北,那边的风景绝对好,虽然没有景点但确实是原生态的美。
C. 新泰青云湖公园250字写景作文
于春
像画家的最后一笔,当第一缕春风抚过的脸颊时,感觉一瞬间所有的改变。灵动的身姿像柔美的芭蕾舞演员,小心翼翼的点触着脚尖,一点一点,点遍山坡的绿树红花,点醒山涧的潺潺流水,点破了树林里的声声鸟鸣,点醉了每一个柔软的心。
春风里携带的是希望与憧憬,正是卸下了严冬厚重包裹着的外套,才会是如此的轻盈。夹杂着向窗外淅淅沥沥的春雨,抚过一阵久违的清香,不觉会有一丝感动微微涌入心头,那是春风带来的不知名的情感,为人所贪恋,神往。
春风舞动的,十六人与无限遐想的希望。
于夏
当空气对于人来说,以发觉微微沉重的时候,夏就这样了无声息的到来。
夏天的风和着太阳的温度给人一种沉闷的感觉。风像是一个爵士舞者,略微的缓慢却依旧让人贪恋。
在春的洗礼下,娇惯的小树日趋成熟,在这样一个暴躁的季节里,风儿微微抚过,调皮地钻入每一个树缝,逗来树叶有种被挠痒痒后的嬉笑,和着那恼人的蝉鸣,永无止境的在这个夏日的午后延伸,直至傍晚的天空泛开红晕,一种奇怪的味道入鼻——植物蒸发的液体和地表沁出的夏天影子,才会感到夏日的惬意。
夏风舞动的,是追逐与守候的碰撞。
于秋于冬
风在秋冬,有着太多的共性。唯一不同的,恐怕只是温度的改变。
风在这两个季节开始张扬,像热情的伦巴一样,表露着他的飞扬跋扈。
他先是在泛黄的树叶上骄傲的舞动着,调皮的摇下所有的树叶。或许他更是一个美学家,很明白纷飞的落叶会为自己的舞蹈添色不少。
他就这样舞啊舞,舞累了,在枝头睡觉,待到醒来看见人们丰收的满足表情,他更加的得意,直到终于有一天,他的骄傲消亡了所有的陪衬,留下一根光秃秃的树杈。这时,再也没有人感受到他的美丽动人。他暴躁的咆哮着,夹杂着纷飞的雪花。怒了,真的怒了!但是她不曾绝望,依然等待那动人的芭蕾音乐再次响起的那一刻。
风,就是以这种卓越的舞姿舞动着,悟出一个关于四季编制的梦!
D. 新泰青云湖属于哪里管理
青云湖原名东周水库,归东周水库管理局管理,现在湖边(广场东边,青云山庄北边)有好多儿童玩的设施,好像没多少空地了,你可以咨询一下已开业的老板们。
E.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5)新泰青云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扩展阅读: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F. 新泰滨湖广场日记300字
滨湖广场位于山东新泰市青云湖畔,滨湖路东侧,滨湖广场项目规划总面积180亩,内主要建设主题广场、水雾容
广场、湖景广场、枫红花园等景点,新建总建筑面积18186平方米、可容纳466辆车辆停放的地下车库2个,长240米、宽18米的瞭望桥1座,安装高度20.5米的张拉膜8片,建设由旱喷广场矩阵喷泉、雾喷广场冷雾/涌泉跌水系统、湖上音乐喷泉三部分组成的喷泉水景及长100米、宽12米的音乐喷泉各1处。
定位于城市和青云湖山水之间,既是城市重要轴线的收头,又是面向自然景观的窗口,让城市与自然在此相遇并融合。广场建成后,作为青云湖文化风景旅游区项目,与青云山、青云湖、文化中心、清音公园连为一体,将成为新泰市民大型集会、户外活动、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开放性大型场所,也成为展示新泰山水园林风貌的城市阳台。
G. 新泰青云湖和东周水库是一个水域吗
是的,原名东周水库
H. 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不可以,具体可跟据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