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风貌导则
A.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风貌规划,举个例子
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导则
规划
2.1基本原则
2.1.1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旧城核心地区作为桂林城市文化内涵与特色的重要载体,整体城市风貌控制上应严格保护,妥善利用历史街区、遗迹遗址、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资源,妥善利用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整治、恢复和展示原有历史文化感知元素,挖掘城市历史文化内涵,体现桂林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反映出桂林地区作为中原文化与岭南文化交汇处独有的桂北文化内涵。
2.1.2 延续山水城市格局
1 漓江、桃花江、两江四湖环绕地区以及西山公园风景区、七星公园风景区、龙泉景区形成的山地绿楔所共同限定的空间,作为桂林山水格局的核心区域。整体城市设计上应突出山水城特征,以“景在城中、城在景中”为城市风貌基本要求,加强山水“绿楔”的控制。
2 城市设计上宜塑造各具特色的中小尺度的山水环境,构建不同层次的“山-水-城”格局,两江三楔涉及的开敞空间和视觉走廊应受到坚决保护。
2.1.3 保持园林城市骨架桂林城市自然山水景观环境独具特色,外围有由尧山景区、桂海景区、龙泉景区、芦笛景区等围合的大山体绿环,内有由叠彩山、老人山、两山、黑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围合的小山体绿环;城中以两江四湖为核心,小东江、南溪河、灵剑溪等水系贯通其中。整体城市设计控制上应结合自然山体、水系、道路绿化、集中绿地等组成城市的绿色网络,构成桂林园林城市的骨架。
2.1.4 维护生态城市特征
桂林市主城区、雁山区、西城区之间存在大量农田、绿地及山林景区,形成城市板块间天然生态屏障;同时城市各组团内部分布的山体、绿地、河流、湖塘亦组成各组团问的生态分隔带。这些地段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城市发展中应注意保留城市内部绿色空间,保持城市外围田园风光,保护大山林景区背景关系,维护城市生态环境。
2.2 城市风貌分区(附录A)
2.2.1 老城核心区
1 老城核心区南起南门桥,北至铁封山、鹦鹉山,东至漓江、西至桂湖,即“两江四湖”围合区域,为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核心保护区,是桂林山水城市印象的重要感知区。
2 在旧城改造中应注重保持古城风貌,保护历史遗存风貌区恢复原有历史符号和文化遗存,强化以靖江王府为中心的历史环境气氛,继承城市特定的地域历史文化。
3 注重叠彩山-靖江王府-象鼻山古城轴线格局、“十字街”街道格局、“两江四湖”环城水系、城墙遗址-水系环境-山水城格局等特色空间的保护,体现城市原有空间肌理,展示城市文化内涵。
4 加强核心区内现存河塘水系的保护与改造,应重视沿岸景观质量建设,完善城市内部山水环境空间格局。
5 核心区内注意避免不适宜的建筑风格,建筑形式应借鉴历史传统,展示城市传统文化,体现地方多民族融和的城市文化特征,充分展现桂林风格,塑造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展示界面。
6 建筑注意高度和体量控制,保证主要景观视线走廊的通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顶形式,建筑的形式、尺度与色彩应与山水环境景观及历史文化景观相协调。
7 对老城核心区风貌有较大影响的现有建筑,应有组织的进行改造和整治,使之与老城风貌达到有机协调。
2.2.2 其他老城区
1 其他老城区指老城核心区以外的已建老城区。
2 其他老城区内建筑风貌应与整体城市风格相协调,与建设环境相融合。建筑风格可充分挖掘桂林地方传统特色,提倡地方建筑符号、地方材料的运用。
3 应注重建筑与山体背景线的呼应和协调,强调山水城市景观环境的保护,塑造生动的城市轮廓线。
4 其他老城区中,环城西路、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路围合区域应尤其注重与老城核心区风貌的协调,形成对老城核心区历史文化风貌的延续,并与其他区域和谐过渡。
2.2.3 城市新区
1 城市新区是指琴潭区、城北区、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区、雁山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的区域。
2 新区建设强调城市形态与地方特色相结合,新区总体风貌在与桂林整体城市风格协调的基础上,可按新区的不同职能进行设计引导,展示鲜明的城市形象和时代特征,体现桂林山水城市风貌与现代风貌的对话,塑造不同形式的山水城市景观。
3 新区建设应尊重桂林市山水城市格局,保护山水环境,充分利用城市背景山体,注重营造城市水环境,塑造出不同层面的“山-水-城”空间形态,旨在建设崭新的桂林山水城。
4 新区建筑风貌应鼓励提取桂林地方传统特色的建筑意向,融人现代元素,创造具有生命力的建筑新形式。重点地段宜通过设置适量的高层建筑作为新区标识点,形成丰富有致的城市空间形象。反对新区建设盲目追求“高、大、全”仿西式欧化建筑风格。
2.2.4 城市风景区
1 城市风景区主要包括芦笛景区、万福景区、尧山景区、桂海景区、奇峰景区。
2 城市风景区作为城市外围山体绿环,是桂林市大山水环境的组成部分,构成优美的城市背景线,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元素。风景区以保护为基本原则,以风景游赏活动为主,严格控制开发地段、开发内容及开发强度,应控制建筑体量及高度,建筑形式尤应注重与山水环境的协调融合,应采用坡顶形式,建筑色彩宜淡雅。
2.3城市重点区域风貌控制
2.3.1景观山体周边风貌控制
1 各级山体依等级按不同要求对建筑退让、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留出保护绿地。(附录B)
2 山体周边保护绿地在满足安全防护需要的同时,应避免过多人工建设,采用自然原生态形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3 景观山体周边建筑高度应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建筑布置形式宜充分利用背景山体,结合具体地形地势布局,形成灵活多样的建筑空间。
4 景观山体周围的建筑风貌不得破坏山体景观,建筑总体布局应充分考虑与背景山体的关系,并充分利用对景、借景等手法使建筑群与周边山体景观呼应与融合,达到建筑与山体景观和城市风貌的和谐。
5 建筑屋顶提倡采用坡屋顶形式或设计屋顶花园,建筑色彩宜采用素雅色调。
2.3.2 景观水体周边风貌控制
1 沿各级水体按不同的距离控制建筑退让,作为滨水绿地控制。退让后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塑造丰富的景观层次。(附录C)
2 水体周边强调视线通透,营造观景平台。除必要的景观建筑外,应严格控制滨水地带沿岸的建设,以保证岸线地区获得较好的景观视线和景观效果。
3 建筑尺度应与水体周边环境相协调,强调灵巧秀气、尺度宜人、造型通透,避免厚重体量。建筑色彩宜淡雅,注重建筑立面设计:建筑应融入环境中,充分利用借景、对景等手法,发挥自然条件,塑造内外景观交融的滨水景观。
4 建筑布局应考虑与水体景观之间的联系,沿岸线的建筑宜采用退台处理,创造丰富的空间序列。建筑布置形式宜结合岸线及地形呈自由式布局,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5 水体岸线建设处理应注重景观效果与使用功能相结合,尽量保证沿岸用地向公众开放的便捷与舒适性。滨水绿地强调开放性与多样性,景园设计提倡使用地方材料,塑造开放、生动、有特点的滨水生态绿地。
2.3.3 重要景观环境风貌控制
1 叠彩、普陀、穿山、西山及老人山五座山的制高点所围合区城为山水城环境控制区。在控制区范围内,按照不同区域控制建筑的高度,严格控制开发密度,保护历史名城的整体格局。(附录D)
2 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等登高观景点及其相互间的视廊是桂林山水城风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桂林市重要的城市景观视廊,对视廊内的建筑高复进行分级控制。(附录E)
3 以看山观景为目标,强化重要山体和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的视觉效果,建筑高度与体量不应遮挡视线,不得破坏背景山体景观
4 景观视廊周边建筑群落布置宜高低错落,应注重第五立面的没计,形成景观层次丰富、韵律优美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体现桂林城市映像特色。
5 各风景点周边的建筑高度须满足有关控制要求,建筑形式、体量与色彩不得对风景点的风貌造成破坏,并应与重要景观之间保持和谐统一。
6 文物古迹单位周边的建筑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同时,应严格控制其建筑高度与建设密度,建筑的形式、体量及色彩应与文物古迹相呼应与协调。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外围的建筑高度应采用有效处理方式与低层建筑区的建筑高度形成缓和过渡,建筑整体风貌上应与低层建筑区协调一致。(附录F)
2.3.4 城市重要道路及广场风貌控制
1 城市沿街建筑是城市地方特色的重要展示界面,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注重塑造整洁有序、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并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附录G)
2 加强城市主干道及景观道路沿路两侧的建筑造型、体量、色彩及高度控制。注意道路的对景和远景设计,强化视线集中的观景,塑造丰富天际轮廓线。
3 临山体、水体、绿地的城市道路,应控制建筑临街长度,确保观景视线通透,提倡在道路适当位置布置街头广场绿地,与道路线性绿化配合,形成点线结合的绿色道路空间。
4 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路、中山北路等作为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宜加强沿线景观环境设计和建筑立面设计,应注重城市人口景观节点控制,并设置人城标志作为城市印象的标识点。
5 机场路、桂阳公路及桂磨路等桂林市重要旅游通道应注意加强非建区绿带的保护,道路两侧景观资源良好地段应严格控制建设量,保留山林绿地和田园风光的景观渗透面,保持观景视线通畅。
6 城市广场应结合周边用地和建筑物的功能及氛围来进行设计在使用功能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景观质量上相呼应,创造文雅、优美、大方的环境气氛。
7 桂林作为中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相应要求城市广场的绿地比例较高,并以遮荫避日的高大乔木为主,避免大面积草坪绿化。
2.3.5 城市片区开发风貌控制
1 城市片区开发提倡在统一中寻求变化,在体现桂林城市特色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开发性质进行多样性风格建设,塑造行政办公区风貌、商业娱乐区风貌、居住区风貌、工业园区风貌等各具特色的城市片区形象。
2 城市片区开发建设应注意考虑片区内建筑风貌与环境设计,在整体风貌协调的基础上,提倡通过设置不同高度的建筑形成错落有致的片区景观,避免出现大面积同一高度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
3 城市片区开发应体现桂林市地方文化特色的关联性、延续性与时代特征,对桂林历史街区实行保护性建设,修旧如旧,再现城市风貌历史;在城市老城核心区内对各年代有代表性的房屋实行保护性建设,没有老房屋的可按照当年的风格进行恢复性重建。城市居住片区的开发尤其应注重在开发创意、规划布局、建筑设计、景观环境建设等方面体现城市文化内涵,形成居住片区的文化感知环境。
4 强化居民住宅区文化内涵与设施建设。在规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数额的资金,用于居民住宅区文化内涵与设施方面的建设。文化内涵建设主要包括:小区名称、开发创意、建筑风貌、历史渊源等内容;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文化活动场所(室外活动场地、图书室、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文化小品设施(告示栏、雕塑、石刻)、体育活动设施、植物配置。
5 在其他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均应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规划配置相应的特殊文化内容融人其中。
3 建筑
3.1 基本原则
3.1.1 尊重自然,与山水环境融合建筑设计应尊重自然环境,遵循城市空间格局,从建筑体量、尺度、外部空间构成、形象风格、外观色彩等方面与山水环境融合,体现桂林地方特色。
3.1.2 整体统一,个体富于变化注重整体统一和谐。按照城市分区风貌控制要求确定不同片区、街区、组群的形象风格基调。在群体统一和谐的基调中表现建筑的个性,增强可识别性,避免雷同。提倡原创性设计构思,反对照抄照搬。
3.1.3 传承文脉,注重文化内涵和品位保护古城历史文化,传承历史文脉。在挖掘、弘扬本地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性地运用,以突出建筑的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发展与丰富地方特色的建筑表现。
3.1.4 探索创新,可持续发展
1 城市风貌将随桂林城市发展与时代前进,兼收并蓄、历史文脉延续、创新发展,建筑设计应不断探索、创新、提高设计创作水平,建筑技术和材料与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同步持续发展。
2 结合桂林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更新设计创作理念,大力推广运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节能、节地、环保等新技术,创建当代佳林生态适应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新建筑,创新地方特色的表现形式,为城市风貌可持续发展注入活力。
3.2 总体要求
3.2.1 建筑与环境的整体性
1 建筑设计应与其周边环境设计整合、同步,形成整体和谐互为映衬的风貌。
2 环境设计以人为本,注重日照、通风、视线、景观、活动场地、小品、绿化、交通流线及静态交通、环保、安全、文化等各种实用性能,做到实用性与观赏性统一。
3.2.2 整体构思的全面综合性
1 设计应做由内部空间组合到外观形象风格的整体构思。不应只顾及一个正立面或沿街面;不应只靠附加一层虚假表皮来塑造形象。
2 全面综合功能适用性、技术经济合理性、形象观赏性及耐久与安全等各方面要求,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的统一。
3.2.3 顶部造型生动性
1 按照桂林登山观景及轮廓线需要,注重建筑顶部造型即第瓦立面设计。要求高低错落有致,形象生动灵巧。不应出现大片平直死板的平屋面;坡顶需注意屋顶本身的长宽高尺度与比例,不致显得庞大、笨重。
2 单体建筑第五立面设计上需要作多少变化、宜采用的形式,根据其所在风貌控制区基调及城市轮廓线要求确定。
3.2.4 建筑形象的长效性
1 选用节能降耗、经久耐用的外装修材质,降低运营维修成本,使既定形象能长期保持。
2 建筑物上必然出现或建成后再逐步装置的附加物,必须在设计上统筹安排,预留位置或预作限定,为城市管理提供依据。这类附加物包括:建筑物名牌与店名牌、广告牌,放在建筑上的各种城市标识、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以及阳台的封装、安全卷闸门及安全网的设置等。
3.3 体量与尺度
3.3.1 普遍要求
1 与桂林山水环境尺度谐调,严格控制建筑体量。遵循“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疏不宜密”的原则。
2 由群体的体量组合来决定单体建筑体量。任何成片、成街、成组的建筑群体,都必须在规划控制局部最高的高度下形成高低、大小、进退的变化:保持景观视廊;构成与山水环境融合的建筑外部空间:形成与背景山形呼应的城市轮廓线;突出“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特色。
3 单体建筑体量应保持长宽高尺度有良好比例,不出现庞大、横长或矮胖的形体。单体建筑长度不宜超过50米。
4 把握好建筑的尺度感,建筑体量大小及外观形象的尺度感与环境尺度谐调。不应由于尺度夸张或运用不当造成与环境尺度不相容。
3.3.2 老城核心区及其他老城区
1 城核心区体量大小高低的分布,应突出“叠彩山-靖江王府-象鼻山”这条古城轴线;突出由两江四湖环绕的城市空间格局。
2 城核心区靠山近水的建筑,其体量大小、高低必须按照突出山水景观的原则来确定。沿两江四湖的建筑不允许长线连排,必须保持建筑之间的间隔与通透,使山水环境与街区城市空间互相渗透交融。
3 老城核心区中的街区,建筑体量必须保证不阻断主要景观视廊。历史街区、古建筑附近的新建筑体量及尺度感,应能够陪衬、烘托、彰显历史街区及古建筑的风貌。
4 老城核心建筑控制高度在24M以下,局部最高者不超过24M,应控制建筑体量,不致太横长。单体建筑规模太大者宜切分为多个建筑体量。商业街区不阻断景观视廊的街道段落,建筑长线连排时,宜采用分段高低进退体量变化,做出分段的开口等处理,打破横长的体态。
5 其它老城区体量与尺度,控制重点与老城核心区相同。应注意沿两江四湖向外空间的连通交融,体量由低到高的过渡。
3.3.3 城市新区
1 遵循城市空间格局,按照建筑与山水环境融合的基本原则,结合城市新区不同片区的主要功能,以确定不同组群建筑体量大小高低的分布与组合形态,从而确定单体建筑的体量与尺度。
2 运用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的体形变化,运用对景、借景、景观视廊、空间连通交融等空间组合处理,构成新区多姿多彩的城市空间,形成与背景山形呼应的新区城市轮廓线,突显“城景交融”的特色。
3 低层与多层建筑不应长线连排形成横长体形。中高层建筑应控制长宽尺度比例,不致显得矮胖。高层建筑应注意体量的大小与局部变化,不致形成太庞大的单一体量。
4 城市新区的工业建筑,建筑设计应与生产工艺密切合作以控制建筑体量。能切分为多个体量者不做单一集中大体量;能缩平面尺寸做多层者,不做成长宽尺度巨大的单层;开拓利用地下空间以缩小地面建筑体量:核心生产线外围附属部分做高低进退体量变化;屋面做出高低变化,等等。削弱体量庞大感,使其体量与尺度能融合进佳林山水环境。
3.3.4 城市风景区
1、城市风景区的建筑,体量控制坚持数量少、体量小、高度低的原则;保证自然风景为主,人工建筑作为陪衬或点缀。
2、本区域建筑体量限于低层建筑,体量在景区具体地段怎样分布、组合.应经过景观分析确定。
3、与城市风景区相邻的地段,建筑体量的多少、大小、高低,应作为由景区到市区的过度来处理。
3.4 形象与风格
3.4.1 普遍要求
1、建筑形象应有地方特色、有文化内涵,体现“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游览城市”的文化品位。风格轻巧开敞,体现华南的地域性特色。
2、注重建筑个性表达。群体统一和谐,个体形象丰富多变。
3、按照建筑的类别、性质采用表现个性的适宜形象语汇。按照单体建筑在群体中的主次、形成风貌所起作用大小把握其建筑表现的度。不应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
3.4.2 老城核心区及其他老城区
1 老城核心区建筑形象风格应着重体现历史文化的传承。除少量宗教建筑外,一律不应照搬或沿用外国建筑形式。
2 提倡借鉴传统建筑的形象要素与图式语言,塑造能体现历史文脉及时代精神的、有桂林地方特色的建筑形象。第五立面采用坡顶造型。
3 历史街区及古建筑附近的新建筑,形象、风格、色彩、尺度都必须与原有建筑谐调,烘托、突出历史街区与古建的风貌。沿两江四湖的建筑,应注重以其轻巧的风格将建筑与风景高度融合。
4 老城核心区应注重商业街需要的商业气氛与古城建筑风貌的协调。严格限定超出建筑设计中规定的各种附加物,不让建筑上的附加物破坏既定的形象,
5 其它老城区,作为老城核心区与城市新区的过渡,应在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的基础上探求多元化的建筑表现手法,塑造多样化表现桂林地方特色的建筑形象。
3.4.3 城市新区
1 体现新时期新桂林山水城市风貌。民用建筑在借鉴传统的基础上探索创造新的图式语言及建筑表现技巧,塑造能延续传统文咏又富于时代精神的建筑形象,体现桂林地方特色的不断发展创新。
2 形象塑造应注意与山水背景的谐调及城市轮廓线的变化,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混合组成的建筑群应注意形象风格及尺度感的统一性。顶部处理提倡探索创造多种含坡顶元素或有坡顶意味的造型,丰富城市新区的建筑表现,
3 城市新区工业建筑的形象处理应注重与山水环境谐调。在此前提下按不同生产类别表现其个性。
4 工业建筑生产线周边附属小体量,宜按民用建筑形象风格处理。无附属小体量的生产厂房,宜利用其具有可变性的外维护墙及屋顶、细部、外观色彩等处理,打破笨重、单调、压抑感、构建能与桂林山水环境尺度和谐的形象与风格。
3.4.4 城市风景区
1 城市风景区建筑的形象风格,作为景观的构成要素,必须与原有自然景观高度融合,当好自然景观的配角。
2 建筑形式的选用应与场所或景区的主题吻合,应具有很高的观赏性、表意性。不同风格的建筑之间应有一定距离并作绿化分隔,避免不同形式或风格的建筑杂陈一处而不相协调。
3.5 建筑技术条件综合
3.5.1 普遍要求正确运用建筑结构、设备、材料等技术手段。共同塑造形象。强化设计过程的专业协调、配合.使建筑的形象表达与技术逻辑性一致。
3.5.2 充分发挥新技术的建筑表现力大力推广运用各种新技术、采用新结构、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注重分析研究所带来的建筑表现可有性。充分运用,适当引导,增强建筑表现力。
3.5.3 工业建筑注重分析、区分生产工艺流程的固定不变部分与可调整变化部分;注重分析厂房各个外维护面的可变程度;注重拟选用标准化构配件的建筑表现力,为控制体量、把握尺度、塑造形象、体现风格提供更大的选择余地。采用大跨度新结构屋顶应注意选取能融入环境、比较轻盈美观的造型。
3.5.4 运用地方材料
1 充分利用现有石、砂、瓦、竹、木等地方材料,增强建筑地方特色的表现。
2 通过设计上运用地方材料,推动其生产工艺改进、性能提高、花色品种增加、产业规模化生产,成为设计上可长期选用的来源。
B. 风貌管理等措施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建筑风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三线”管理
第三条 具有“山海相依、陆岛相望”的城市特色,城市天际线、山脊线和海岸线是城市风貌控制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重要的城市滨海、滨河生活岸线沿线地区,自岸线300米以内区域为滨水风貌敏感区。滨水风貌敏感区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临近滨水区域的建筑应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宜设置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沿山体四周需规划建设环山道路,如沿山用地与山体间无城市道路间隔时,临近山体的居住建筑,至少应退离用地红线10米,而且其建筑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距离用地红线15米以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15米至5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50米以上的,才可建设高度在4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
第三章 建筑布局
第六条 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第七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应集中独立布置,不宜在住宅的底层设置商铺。
第八条 居住小区应将不小于其总绿地面积的10%-15%设置为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应布置在小区边缘,呈块状布局,该绿地应两侧临街,条件不允许时,应保持至少一侧临街。
第九条 为了减少街道空间的压迫感,居住小区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
第四章 城市公共艺术空间
第十条
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滨水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内的公共设施应进行艺术化设计,以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艺术品味。
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小于35米,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图见附录三)。
第十一条 通向山体的城市道路,为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山边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图见附录四)。
沿山建设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
第十二条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主体间应保持必要间距,以形成垂直于景观界面的视线通廊。同一宗用地内的上述视线通廊应保持100米以上的通透性(图见附录五)。
居住建筑主体高度在50-100米范围内的,侧向间距不小于20米。居住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侧向间距不小于30米,并且其垂直于滨水、沿山和道路景观界面的投影间距不得小于20米。(图见附录六)
第十三条 独立集中布局的商业建筑应向城市提供公共开敞空间,不应设置四周封闭的无顶盖内庭院。
第五章 建筑风貌
第十四条 新城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应结合岭南建筑风格,塑造具有珠海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第十五条 为了避免遮山挡海,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图见附录七) 第十六条 沿山风貌敏感区内的50米以下居住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屋面颜色应以低明度为主。
其它区域的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屋面颜色以低明度为主。非坡屋顶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应进行第五立面设计,并纳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珠海中心城区建筑主色调确定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
第十八条 建筑单体外立面及屋顶附加装饰物、构筑物,包括招牌、灯箱、建筑节能装备等的外形、尺度、色彩、位置应当与主体建筑的规划设计协调统一。
第六章 城市道路景观
第十九条 珠海大道、香海路、金港大道城市生态景观林带,控制宽度不小于50米。城市新建主干道应预留道路附属景观绿地,宽度不小于20米。已有城市主干道的升级改造亦应按此标准要求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 沿城市主干路居住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进行隐蔽与美化。
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沿城市主干路及临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一侧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的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地形相协调,如场地周边有市政道路(含已建或规划,以下同)或建成区,新建项目的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标高做好衔接,具体要求如下: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相接处,即建筑红线以外区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持平;建筑红线以内区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不应高于周边平均标高1.5米;建筑红线两侧,其室外地面完成面如有高差,连接处应以分级跌落或自然坡的方式过渡处理,过渡段应按制在建筑红线以内。
第二十四条 结合珠海城市特色,加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的灯光夜景建设,提高建筑单体、商业店面、户外广告的装饰灯光档次,避免光污染,构建出珠海特色的城市夜景。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城市雕塑、街道小品、道路广场设施,美化环境、标示区域、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艺术品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出让或已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满足已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尽量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余如有突破本规定的情况,须通过多方案比选,通过景观影响评价,经珠海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C. 城市风貌景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包括哪些
绿维创景认为,一个城市的景观风貌是其城市自然条件和当地历史、文化的综合反映。城市风貌是城市建没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包括:从城耔整体出发,对现有城市的特色资源进行保护、培育和再开发;限制市民和单位的土地与建筑建设等权限,要求按统一的规划设计和法规进行建设活动;对所划出的重要地段提出更高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于一般性地段实行地段承包制.促进居民自觉地进行“风貌保护与景观”活动.并给予技术指导:成立城市风貌景观审议组织,定期对各种“风貌保护与景观”活动进行审议等等。这些做法,无疑会保护城市独特的风貌与优美的景观.对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到良好的作用。它与国家级石林风景名胜区自然特质形成对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绿维创景-城市休闲规划设计中心依托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的整体智慧,以城市运营的手法,在传统城市空间规划与产业发展基础上,以时代前沿的规划理念,把握文化产业、智慧城市、生态低碳新趋势,城市风貌景观设计,统筹城市——尤其是新城新区与城乡结合带——的土地、文化、商贸、居住等综合功能,突出休闲产业与创意经济,在城市开发整合中,以休闲产业聚合、产业聚集、产业集成为支撑,以文脉梳理、文化传承、文化创意为灵魂,以创建中国城市生活新未来为核心指向,深入挖掘城市的地方肌理,重点研究城市休闲旅游、城市文化创意、城市养生商贸为主题的现代产业形态,依托产业,结合政府和企业的联合机构,开创城市休闲新空间。
D. 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景观道路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公园设计规范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钢结构设计规范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1、木结构设计规范
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的原则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3.1系统保护的原则
3.1.1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
3.1.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3.1.3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
3.1.4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3.2合理利用的原则
3.2.1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
3.2.1合理利用湿地提供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
3.2.3合理利用湿地开展休闲与游览;
3.2.4合理利用湿地开展科研与科普活动。
3.3协调建设原则
3.3.1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相协调,体现自然野趣;
3.3.2建筑风格应与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体现地域特征;
3.3.3公园建设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湿地环境的生态化材料和工艺;
3.3.4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
F. 城市景观规划有哪些规范及要点
城市规划设计:
(1)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版从全局出发,权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2)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文化完整,又要科学的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3)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G. 城市景观风貌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应对内容有哪些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为了确定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并作为强制性内容。可以概括为只是对规划层面的数字量化,再进一步说,是对于地块指标的控制,以达到对整个地块以至更大区域的控制。城市设计能够很好的对控规进行完善和补充。城市设计要处理好建筑物之间群体的组合,从平面到空间,系统地考虑城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结合起来两者互相补充,一同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二者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落实在更为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导和实行更为细致的控制,使每一项城市建设活动都与城市规划保持联系。
控规内容过于专业化:缺乏形象内容和城市设计的内容,其控制指标推出的结果说服力不强。造成: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控规主要成果部分的平面图形与专业文字,专业性太强,不利于公众参与。
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主要任务是弥补控规在城市区段空间环境方面的缺陷,并在操作管理层面上实现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从三维空间角度修正控规中的控制指标,优化并提高控规的编制质量。
H. 在城市风貌专项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控制引导下对建筑风貌设计的控制要求一般指哪些
建筑风貌设计的控制要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版、建筑材质、建权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界面、广告招贴等,可以采用制定统一的设计通则再结合具体地块的设计控制导则的成果形式。
如果是有上位规划、专项规划或已经颁布的地方性规章指导,则应该予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