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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生态水网

发布时间: 2021-01-05 09:07:31

A. 生态景观设计要素有哪些

城市公园对于城市居民回归自然、进行户外活动而言非常重要。人们在享受飞速发展内的科技容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远离大自然,污染严重,环境喧闹,住房拥挤所带来的一系列困扰。城市居民在公园中或散步、或游戏、或躺或坐陶冶性情,在公园文化中充分展示了城市生活的闲适美好。城市公园已成为提升城市文明、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远景设计研究院多年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经验,城市公园景观设计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几类:
1、地形
地形是一切室外活动的基础。地形在户外空间的主要功能有生态学功能、美学功能和使用功能。
2、园路
公园中的道路对于公园景观的联系及营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引导交通,联系各个景区和景点,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视觉景观效果。
3、水景
水景是自然界最壮观、最活泼的因素。在公园中,水体是不可缺少的景观要素。水可以构成多姿多态的园林景观,艺术地再现自然。
4、植物
植物是公园中有生命力的个体。它不仅能为人们庇荫纳凉,同时还能提供优美的景观视线,形成动态的季相变化。

B. 河流水生态提升措施都包括哪些

1、做好整治规划
没有一个系统完善的规划,便很难实现有针对性的建设,在对城市河道进行正式建设之前,必须制定出整治的规划方案。
2、综合整治河道
首先要运用物理方式,对现有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并根据不同城市中的防洪标准,对河道的堤岸进行加固,确保河道的深度与宽度,实现河道正常的引水、排水、蓄水能力。其次,改变传统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模式,在确保整治效果的同时,突出工程的观赏性与艺术性特点,做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3、雨污分流处理
首先要对现有的排水设施进行合理改造,解决当前排水能力差、布局混乱的问题,并实现雨水分流,避免城市污水直接流入河道。其次,对城市工业一定要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工业污水排入河道。最后,建设处理能力强的污水处理厂,以满足日益增高的城市污水处理需求。
4、营造水下森林
在水生态系统中,沉水植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既是水生物生存的基础,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巨大的价值,又在水体净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城市河道水环境生态治理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营造以沉水植物为核心的“水下森林”生态系统。沉水植物能够有效消除水体中的氮、磷等物质,是衡量水环境正常与否的主要标志。当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时,沉水植物会表现正常的生长特征,否则,沉水植物会逐渐消失。在沉水植物培植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光照强度、营养物、悬浮物、底质、温度等因素对其生长的影响,认真分析城市河道水环境,正确地选择沉水植物,从而调整水环境质量。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维持水环境的生态平衡,还应该投放一定量的水生动物。
5、培植食藻虫体
城市河道水环境污染严重,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生产息息相关,氮、磷等物质的过量排入,直接影响了藻类生物的繁殖和生长,破坏了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短期时间内,驯养食藻虫体,可以遏制藻类生物的不正常生长,从而提高城市河道水体的透明度。

C. 保护水资源的措施

一、积极推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1、是严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分水方案,在黄河流域实行了取水总量控制。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
2、是加强农业节水。1998年以来,各级财政投入资金200多亿元,社会和农民投入600多亿元,重点开展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全国建设6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1000多个节水示范项目,节水灌溉面积已达到3.2亿亩,形成300多亿立方米的年节水能力,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400多亿公斤。建立了近300个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在近3亿亩农田中推广非工程节水技术措施。全国农田灌溉面积亩均用水量从1993年的529立方米降至2003年的430立方米。
3、是推进工业和城市节水。出台了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有关政策,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等六部委于2000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业节水的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先后发布了两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目录》,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鼓励发展节水高效、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1998年的55%提高到2002年的62%。全国各城市加快了城镇供水管网改造,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开展了各类节水示范区建设,城市年节水量约38亿立方米。
4、是深化水价改革。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完善了水价的形成机制和管理手段。2003年全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达到每立方米3.3分,比1991年提高2.3倍,促进了节约用水,供水成本得到一定补偿。城市供水初步实现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水资源费,60多个城市实行阶梯式水价,300多个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
5、是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水利部在甘肃张掖、四川绵阳、辽宁大连、陕西西安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开展了94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张掖市通过积极探索,形成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水定产(地)、配水到户、公众参与、水量交易、水票流转、城乡一体”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运行机制和体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广各项节水技术,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削减了用水量,完成了黑河分水任务,实现了当地经济增长和促进下游生态修复的双赢。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力度,修复生态环境。
1、是加强水污染防治。“九五”以来,国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淘汰关闭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仅淮河流域1994年以来就先后关停了近5000家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和生产线。组织开展了“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及东线工程沿线、北京市、环渤海等重点流域、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国共设置了760多个监测断面,组成了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成了11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在重点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环境应急体系,提高了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变能力。到2003年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已完成32%,全国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6626万立方米/日,城镇污水处理率为42.3%。在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重点流域水质急剧恶化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是强化水资源保护。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水法》规定批准实施了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七大流域和部分省份按照水功能区定期公布水资源质量状况报告。核定了三峡库区、黄河干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及中线水源区等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完成了全国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强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组织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联防,开展淮河水质监测预报、闸坝防污调度等工作。
3、是采取积极措施,修复生态环境。从1999年起,对黄河流域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在连续5年来水偏枯的情况下,实现干流不断流。国务院批复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这两个规划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黑河连续几年向下游输水,干涸多年的终端湖泊东居延海出现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我国最大的内陆河塔里木河,断流20多年的下游河道,从2001年起恢复过流,尾闾台特玛湖水域面积最大达200多平方公里,两岸大片胡杨林复苏,两大沙漠中间的绿色走廊重现生机。实施引江(长江)济太(太湖)工程,缓解了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组织实施了南四湖应急生态补水、扎龙湿地补水、引察(察尔森水库)济向(向海湿地)、引岳(岳城水库)济淀(白洋淀)等水资源调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组织开展了全国牧区水利、小水电代燃料、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巩固了退耕还林成果。启动了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强化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和超采区的治理。济南市停涌多年的趵突泉实现复涌。苏锡常等超采区实现全面禁采,地下水位开始止降回升,地面沉降速率显著降低。


三、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是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0年,国家启动了全国农村饮水解困项目。5年来,中央安排国债资金98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配套和农民自筹资金90多亿元,累计解决了5700多万人的饮水困难,提前完成“十五”计划中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任务。人民群众把这项工程称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2、是加强了水资源配置和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国家“十五”计划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完成了甘肃引大入秦、青海黑泉水库、四川大桥水库、宁夏扶贫扬黄等一大批西部地区重点水利工程,新增供水能力500亿立方米。全国年供水能力达到近6000亿立方米。1998年以来,加强了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体系建设,长江干堤加固基本实现预定目标,全面加快了淮河灾后重建工作和治淮骨干工程建设,黄河和其他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重点海堤、清淤疏浚等项目建设进展顺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批1191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3、是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依据《水法》,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职能。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北京、上海、黑龙江、海南实现了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先后9次实施引黄济津,2次实施从山西、河北向北京集中输水等应急措施,保障了连续5年干旱的京、津地区供水安全。针对近年来干旱缺水的严峻形势,各地加强了水资源统一调配和抗旱工作,保证了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正常用水,维护了社会稳定。
4、是加大了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力度。2003年全国工业循环冷却海水利用量达330亿立方米,海水淡化年产量113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回用量每年达6亿立方米。北方和西北缺水地区普遍加强了雨水集蓄利用。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积极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转变,通过完善防洪和抗旱调度方案,科学调度,运用河道、洼淀蓄滞洪水,开发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水。

拓展资料:

全球淡水资源不仅短缺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按地区分布,巴西、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度尼西亚、印度、哥伦比亚和刚果9个国家的淡水资源占了世界淡水资源的60%。约占世界人口总数40%的80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个国家约3亿人极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预计到2025年,世界上缺水人口将增长一倍,40个国家和地区将面临淡水匮乏。我国人口众多,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虽然我国也是水资源大国,但人均淡水资源只占世界人均淡水资源的四分之一。

保护水资源网络

D. 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措施有哪些

(一)实现指导思想的转变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目标,必须实现指导思想上的转变。要实现从数字减排到以质量改善为纲的转变,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转变,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转变,从单纯考虑生态环境治理到与节能减排、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调整等结合起来转变。

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基本要求。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保护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两者同等重要。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理念。把人类活动控制在自然能够承载的限度之内,给自然留下休养生息、恢复元气的空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生态文明建设千头万绪,要分清轻重缓急,确定解决问题的路线图。要一手抓当前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大气、水和土壤等污染问题以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争取早见成效;一手抓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系统地统筹推进。要设定不可逾越的底线,防止出现生态环境不可逆恶化和人民群众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资源和能源消耗要设定上限,污染物排放要设定上限,生态环境质量要设定红线。

(二)加强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因素也越来越复杂、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越来越多,如何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源头上化解积弊,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在战略层面上必须要有“顶层设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五位一体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要对政府和市场做更加准确的定位,要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减少政府行为的盲目性,降低生态文明建设的风险与成本。

近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应加强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结合,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等活动。

当然,“顶层设计”也需要有自下而上的动力,要通过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互动,让地方、社会及各个利益相关方都参与进来,使顶层设计更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城镇化的集约智能绿色低碳水平

我国人口众多而平原较少,要根据我国国土空间多样性、非均衡性、脆弱性特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主体功能区为依据,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准入、环保标准等,加快形成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通过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扩大生态绿色空间。

城镇是消耗能源资源、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主体,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全过程,从编制规划到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各方面,都要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功能定位明晰、产业布局合理、体现区位优势特色、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城镇化格局。

(四)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

资源环境问题是与经济发展方式相伴随的,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必然结果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只有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减少资源消耗过度和污染排放问题。

要推行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方式,推动各行各业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工业生产要彻底抛弃高投入、高污染的粗放式增长模式,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农业生产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降低水、土地、农药、化肥的投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优化产业结构是现阶段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措施之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节能环保产业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产业支撑,也可提供绿色就业机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空间很大。据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潜力超过4亿吨标准煤,可带动上万亿元投资。环保投资需求高达3.4万亿元。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加强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除工业企业外,还应实施全方位的清洁生产,包括农业以及服务业。

(五)实现生活方式的变革

实现生活方式的变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人的消费方式不但会对资源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通过消费需求间接影响生产方式。因此,实现生活方式的变革意义十分重大。

要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成为主流价值观。落实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加快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等行为。运用价格等多种手段鼓励购买绿色低碳产品,使用环保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

(六)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实施最严密的法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清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或条文,加快完善生态环境、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等法律法规。解决法律之间相互冲突、脱节、重复、罚则偏软等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完善法律法规时,要侧重解决几个关键问题:(1)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在出现问题时,知道由哪些部门和哪些人负责,该怎么做,做不好的后果是什么;(2)强化、细化程序性规定,减小地方自由裁量权;(3)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4)出现问题时,除了惩罚相关单位,还要追究其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5)要强化对服务业和消费领域环境问题的规范,增加相应的条款,特别是要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环保法律。

(七)推行以绩效考核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加强政策支持

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是确保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坚决追究其责任。

为使得这一新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其作用,需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中给出详细的规范,使之成为一个可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绩效考核指标、监测监督办法、实施程序、奖惩措施等内容。要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不同部门的责任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

E. 生态环境需水研究现状和展望<sup>[5]</sup>

6.4.1生态需水研究是生态水文学的研究内容之一

从理论上讲,生态水文学是继工程水文学、资源水文学和环境水文学之后,水文学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因此,生态需水的研究必将促进生态水文学的发展。从应用上来说,生态需水研究是进行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

6.4.2国外研究现状

(1)国外对生态环境需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流生态系统,一般使用最小流量或最佳流量术语,对其他生态系统的需水研究则较少。最小流量或最佳流量只是一个范围,这一范围考虑河流系统恢复和保护的需要,以维持河流生态系统的功能。实际上,最小或最佳流量与生态环境需水类似,只是生态环境需水比最小或最佳流量有更广泛的内涵,它不只局限于对水生生态系统的描述,也适用于陆地生态系统。

(2)国外对生态需水的研究始于河流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生态需水量(当时称为河流流量需求)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河道生态系统。研究主要集中在:根据河道物理形态、所关心的鱼类、无脊椎动物等对流量的需求,来确定最小及最佳的流量。但大部分集中在所关心的个别鱼类和河流流量关系的研究上。同时还提到了考虑洪泛平原等因素来综合管理河流流量的思想,但未进行具体的研究。另外,在确定河流流量的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90年代以后的研究,不仅研究维持河道的流量,包括最小的和最适宜的流量,而且还考虑了河流流量在纵向上的连接,并充分认识到了洪泛平原流量在保护河流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从总体上讲,考虑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及其可接受的流量变化。但研究的方向不再局限于河流生态系统类型,也扩展到了其他生态系统类型,但对其他生态系统的需水研究成果较少,仅仅是概念上的描述。此外,管理者和决策者也认识到了生态需水的重要性。

6.4.3国内研究现状

(1)总的来说,国内对生态需水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阶段:1988~1998年是对生态需水的认识阶段。1998年之后才真正进入起步性的研究阶段。

(2)1993年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SL-4592)”行业标准中,根据1987年完成的新疆叶尔羌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将生态环境用水正式作为生态脆弱地区水资源规划中必须考虑的用水类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只从水资源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关系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模式忽略了水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3)1998年长江和嫩江的大洪水、90年代以来黄河的频繁断流、北方地区沙尘暴的肆虐、江河湖泊污染等一系列事实,让人们开始认识到水资源合理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密切关系。目前,在水资源配置中,生态系统用水配置已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4)在“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中,专家组指出,生态环境用水的计算应以生态环境现状作为评价生态用水的起点,而不是以天然生态环境为尺度进行评价。因此,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维护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所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生态环境用水研究的区域应当首先考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如生态环境脆弱的干旱、半干旱和季节性干旱的半湿润区域。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的形成,推动了生态需水问题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对生态需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流、湿地等生态系统,其中对干旱区河流系统的研究较为深入。

(5)从国内对生态需水的研究上来看,定性描述较多,机理研究较少;另外,在确定生态环境需水量时,生态保护目标不明确,时空尺度模糊。在确定水生生态系统的需水量时,对水质的考虑较少,不同目标下(维持基流、冲沙、入海水量)的生态需水量重复计算,可操作性较差。

6.4.4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展望

(1)尺度转换,特别是尺度放大问题是水文学和生态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难点之一。由于下垫面因素、水文参数等空间的变异性,不同尺度的生态需水规律存在差异,而且这种规律不是简单的线性外延或叠加,如何把小尺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大尺度上,理论依据是什么?今后,生态需水的机理、不同尺度研究成果的转化将成为工作重点。

(2)生态需水量是一个变量,随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同时也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密切相关。今后,在对植物和动物的水分需求机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应研究生态系统受水分胁迫最大的时段和在这一时段生态系统对水分需求的特性,合理地计算维持生态系统的需水量,以增加生态需水计算的实用价值。另外,还应该明确研究的时间尺度和空间尺度,加强水量和水质的耦合研究。

(3)流域生态需水研究包括河流水生生物需水、防止河道断流和河道淤积的流量、改善河流水质的稀释用水及维持洪泛平原生态系统的水量等,这些水量是交叉的、重叠的,今后应分别计算和统计各个保护目标下的生态需水交叉部分的相互关系,及不同时间尺度与保护目标之间的关系,为更合理地确定生态水利调度方案提供依据。

(4)在不同保护目标下,建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需水比例评判标准,即建立生态需水与生物多样性、生境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相关联的指标体系。这一指标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大量的野外试验的基础上。进而,在不同生态系统、不同保护目标下,实现对生态系统用水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刘昌明.关于生态需水量的概念和重要性[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2,(2):25~29

[2]王西琴,张远,刘昌明.河道生态及环境需水理论探讨[J].自然资源学报,2003,(3):240~246

[3]左其亭,陈曦.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47~55

[4]郑冬燕,夏军,黄友波.生态需水量估算问题的初步探讨[J].水电能源科学,2002,(9):3~6

[5]丰华丽,夏军,占车生.生态环境需水研究现状和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03,(11):591~598

F. 《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编辑本段]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G. 城市生态水系的概念

城市生态学是以城市空间范围内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之间联系为研究对象回的学科。由于人是城市中答生命成分的主体,因此,城市生态学也可以说是研究城市居民与城市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相应地,城市生态水系是指以城市空间范围内生命系统和水环境系统之间联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变动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城市物质和能量代谢功能及其与城市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城市物流、能流及经济特征),城市自然系统的变化对城市水环境的影响,城市生态的管理方法和有关供水、废水处理等,城市自然生态水的指标及其合理容量等。

H. 关于生态及环境需水的概念

目前,对生态环境需水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有些定义为生态需水,有些定义为环境需(用)水,有些定义为生态环境(需)用水,有些将生态需水与环境需水进行区分。文献[2]对此作了如下阐述:

Covich认为,生态需水就是保证恢复和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发展所需的水量。Peter H Gleick提出了基本生态需水(basic ecological water requirement)的概念,即提供一定质量和一定数量的水给天然生境,以求最大程度地改变天然生态系统的过程,并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整合性;同时应该考虑气候、季节变化等因素对生态需水的影响,认为基本生态需水应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变动的值,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值。

杨振环、崔宗培、徐乾清等将环境用水的概念定义为:“改善水质、协调生态和美化环境的用水”。汤奇成界定了干旱区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概念,认为生态环境用水,一是指对一些重要(对绿洲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周围生态环境起重要作用)的湖泊进行补水,不主张对干旱区所有萎缩和干涸的湖泊进行补水,如罗布泊、台特马湖等;二是人工造林及人工草场的用水量,以土地沙漠化的面积不再扩大为原则。贾宝全等认为,生态用水就是环境用水或生态环境用水,并给出了干旱区生态用水的粗略概念:在干旱区内,凡是对绿洲景观的生存与发展及环境质量维护与改善起支撑作用的系统所消耗的水分,称之为生态用水。谢新民等认为:所谓生态需水量是指为解决生态问题(如保护湖泊、湿地、水生生物、生态防护等)所需要的水量。刘昌明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用水的关系,提出了“四大平衡”的原理,即水分能量平衡、水盐平衡、水沙平衡与水量平衡(含水资源供需平衡)。钱正英等认为;“从广义上讲,维持全球生物地理生态系统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包括水热平衡、生物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需要的水都是生态环境用水”,“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维护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所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其狭义概念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建设用水。根据狭义观点,钱正英等从保护和恢复内陆河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维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的基流、回补黄淮海平原及其他地方的超采地下水等方面,估算了全国的生态用水,认为全国的生态用水低限应为800×108~1000×108m3

综上所述,应该看到,生态需水和环境需水是有区别的:

(1)环境需水是指为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及其水环境所需要的水量。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①改善用水水质。对于河流,应保证枯水期的最小流量,使其保证河流最基本的环境功能,达到一定的污径比,以改善水质。对于湖泊,主要是加强受污染水体的水量交换,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和降低单位容积的纳污量,以达到湖泊功能要求和水质标准。②协调生态环境。为维持水沙平衡、水盐平衡及维护河口地区生态环境,需要保持一定的下泻水量或入海水量。③回补地下水。为遏制超采地下水所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需要一定的回灌用水。④美化环境。主要指城市净化、绿化及公园湖泊等用水。

(2)生态需水是指维持生态系统中具有生命的生物物体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量。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①维护天然植被所需要的水量,如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植被等;②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所需要的水量,如绿洲、生态防护林等;③保护水生生物所需要的水量,如维持湖泊、河流中鱼类、浮游植物等生存的用水。

文献[3]主张“生态用水”概念,并定义为“在一定区域,支撑生态系统完整性所需用的水量”,同时指出,在操作时应根据研究区具体情况,划分生态系统类型,进而划分生态用水类型与范围,针对每一生态用水计算区进行计算,再汇总。显然,这里的完整性包含了环境的含义在内。文献中列举了生态用水计算模型和生态用水定额的确定方法,描述了生态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关系以及水资源配置中如何考虑生态水的建议。

笔者认为,“环境”与“生态”有交互重叠的部分,但只用“生态需(用)水”或只用“环境需(用)水”都难以完全涵盖用以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水需用量。因此,采用“生态环境需水量”一词较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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