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防护
① 怎样保护水资源
1、大力发展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涵养水源。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便器水箱近4000万套和大量的其它卫生器具,每年因马桶水箱漏水损失水量上亿立方米。
② 珍爱河湖,保护水生态调查日记400字.
《珍惜河湖保护生态》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产与生活的基本条件。党和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伴随着“基本国策”、伴随着新的世纪正迈着希望的脚步,作为地球村的重要成员,草木葱茏,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空气清新是我们梦寐以求的家园。地球是人类唯一居住的地方,人类要在地球上安居乐业,就要爱护地球,爱护大自然。地球是茫茫宇宙间唯一一艘载有生命的航船,我们人类是这艘船上的乘客。当船漏水的时候,谁能说拯救地球与我无关?山不孤独水孤独,所以水绕着山;梦不孤独心孤独,所以梦把心牵住;树不孤独鸟孤独,所以鸟在树上住;我们不能让水孤“独”,不能让心孤独,更不能让鸟孤独,让我们共建绿色家园,让绿色回归自然,我们共同在努力!朋友,新世纪凝望地球:空气污染严重、土地遭到破坏、温室效应威胁着人类、生物多样性锐减、森林面积日益减少、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化学污染日益严重、混乱的城市化、海洋生态危机加剧、极地臭氧空洞,这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吗?曾记否,我们的前人生活的环境是那样的美好:茂密的森林和青青的绿草覆盖着大地,清新的空气中瓢着阵阵花香,丰腴的土地和清澈的河水哺育着大地上的生物,鸟儿在树上歌唱,鱼儿在蔚蓝的大海中畅游……如今,面对满目疮痍的地球,我们是否应该深深地反思:时代要进步,文明要发展,我们再也不能吃祖宗饭、断路的路子了,人类向大自然一味掠夺式的索取生活方式不可取。我们应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我们应该积极地,自觉地行动起来,快快加入到生态环境保行动中来。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应从身边的事做起: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就要大力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理念。将绿色文明当成是人与自然相和谐与共、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的文明。将这一文明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认知。从而自觉传播、实践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绿色文明理念。人在自然中生长,绿是自然的颜色。绿色是多么宝贵啊!它是生命、是希望、是快乐,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珍惜绿色,创造绿色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就要形成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现在做起。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安全的、多样的生态系统,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生存空间,我们积极呼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强化自然山水的整体布局,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存方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从国家的生态环境的实际出发,就是要以人为本,立足自身,点滴做起,在日常生活中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珍惜资源,植绿护绿,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尽绵薄之力。只要全民动员起来,群策群力,积极行动,持之以恒,我们国家天空湛蓝湛蓝,空气清新清新,山野翠绿翠绿,溪流水沟清澈清澈,山中野兽出没……这些是多么的令人羡慕啊!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安康大地就一定会安宁康泰富有美意,山川秀美、江山如画!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人与自然走向和谐,这是社会全新的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饭碗”、“我们不仅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有了绿水青山,才有永续利用的金山银山。”这是沧州市民间广泛传播的语言,体现了中国人民群众对生态环保的高度重视。全面建设社会要求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都要有明显提高,生态道德教育要成为思想道德素质建设的一部分。让“生态道德”建设,让“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春天正迈着大步向我们走来,草地上逐渐有了点点绿色,莉花、杏花悄悄打开了它的花苞,三月桃花也把它美丽的花朵绽放出来!让人看了感受到了春天带来的勃勃生机。把这美景来维护。我们呼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承担起历史赋予的社会责任,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创造美好未来做出积极的贡献,让祖国的明天更加美好。
③ 水库生态保护区的设定及保护措施。
试题答案:(1)退耕还林、还草(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2分);禁止向湖泊、河版流排污(禁止权在湖泊养殖);(2分)保护森林(2分) (2)破坏植被,生物多样性减少(2分);破坏山体,水土流失加剧(2分)。
④ 什么是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
水环境是指自然界中水的形成、分布和转化所处空间的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
水安全一词最早出现在2000 年斯德哥尔摩举行的水讨论会上。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属于非传统安全的范畴。
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生物的结构组成和生命活动的主要物质基础。
水生态是指环境水因子对生物的影响和生物对各种水分条件的适应。生命起源于水中,水又是一切生物的重要组分。
水文化是指以水和水事活动为载体人们创造的一切与水有关文化现象的总称,包含了水利文化的全部内容。是从全社会的视野来看待水和水利的。
(4)水生态防护扩展阅读:
保护水环境的做法:
一、政府倡导,法律保障
要保护好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就必须有政府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做保障,否则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就成了一句空话,不能为了金山银山而放弃绿色青山。因此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于对于破坏环境的个人或者企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绿色生产,拒绝污染
任何一个生产企业都在使用水资源,在使用水资源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工业废水,有的企业没有对工业废水进行净化而恶意排放废水,对于这样的企业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停止生产,令行禁止。作为企业应该加大科研力量转变生产模式,走绿色生产道路。
三、退耕还林,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和保护水资源是一脉相承的,是不冲突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质的优劣,所以在一些原始植被被破坏的地方,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真正意义上保护好生存的环境。
四、企业转型,优化资源
对于过去一些用水大户企业,在保障基本的社会必须品的同时,可以考虑进行企业转型,或者政府加大投资力度进行科研创新,抛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对生产造成的水污染进行净化,并考虑采用循环用水,以解决企业生产所需要的水资源问题。
五、提高全面素质,节约用水
除了企业生产用水之外,就是平常全民的生活用水,在生活中浪费水资源的行为随处可见,作为教育部门,通过学校教育我们的学生从小就要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并把节约用水作为学生德育方面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提高全民素质,也是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
⑤ 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措施有哪些
(一)实现指导思想的转变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目标,必须实现指导思想上的转变。要实现从数字减排到以质量改善为纲的转变,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转变,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转变,从单纯考虑生态环境治理到与节能减排、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调整等结合起来转变。
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基本要求。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保护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两者同等重要。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理念。把人类活动控制在自然能够承载的限度之内,给自然留下休养生息、恢复元气的空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生态文明建设千头万绪,要分清轻重缓急,确定解决问题的路线图。要一手抓当前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大气、水和土壤等污染问题以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争取早见成效;一手抓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系统地统筹推进。要设定不可逾越的底线,防止出现生态环境不可逆恶化和人民群众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资源和能源消耗要设定上限,污染物排放要设定上限,生态环境质量要设定红线。
(二)加强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因素也越来越复杂、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越来越多,如何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源头上化解积弊,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在战略层面上必须要有“顶层设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五位一体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要对政府和市场做更加准确的定位,要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减少政府行为的盲目性,降低生态文明建设的风险与成本。
近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应加强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结合,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等活动。
当然,“顶层设计”也需要有自下而上的动力,要通过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互动,让地方、社会及各个利益相关方都参与进来,使顶层设计更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城镇化的集约智能绿色低碳水平
我国人口众多而平原较少,要根据我国国土空间多样性、非均衡性、脆弱性特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主体功能区为依据,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准入、环保标准等,加快形成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通过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扩大生态绿色空间。
城镇是消耗能源资源、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主体,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全过程,从编制规划到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各方面,都要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功能定位明晰、产业布局合理、体现区位优势特色、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城镇化格局。
(四)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
资源环境问题是与经济发展方式相伴随的,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必然结果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只有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减少资源消耗过度和污染排放问题。
要推行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方式,推动各行各业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工业生产要彻底抛弃高投入、高污染的粗放式增长模式,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农业生产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降低水、土地、农药、化肥的投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优化产业结构是现阶段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措施之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节能环保产业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产业支撑,也可提供绿色就业机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空间很大。据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潜力超过4亿吨标准煤,可带动上万亿元投资。环保投资需求高达3.4万亿元。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加强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除工业企业外,还应实施全方位的清洁生产,包括农业以及服务业。
(五)实现生活方式的变革
实现生活方式的变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人的消费方式不但会对资源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通过消费需求间接影响生产方式。因此,实现生活方式的变革意义十分重大。
要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成为主流价值观。落实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加快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等行为。运用价格等多种手段鼓励购买绿色低碳产品,使用环保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
(六)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实施最严密的法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清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或条文,加快完善生态环境、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等法律法规。解决法律之间相互冲突、脱节、重复、罚则偏软等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完善法律法规时,要侧重解决几个关键问题:(1)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在出现问题时,知道由哪些部门和哪些人负责,该怎么做,做不好的后果是什么;(2)强化、细化程序性规定,减小地方自由裁量权;(3)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4)出现问题时,除了惩罚相关单位,还要追究其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5)要强化对服务业和消费领域环境问题的规范,增加相应的条款,特别是要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环保法律。
(七)推行以绩效考核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加强政策支持
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是确保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坚决追究其责任。
为使得这一新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其作用,需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中给出详细的规范,使之成为一个可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绩效考核指标、监测监督办法、实施程序、奖惩措施等内容。要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不同部门的责任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
⑥ 如何保护水域生态系统
结合晋江市市区、镇区绿化基础与现状,以及市、镇区性质与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近期目标不宜订得太高,以经过努力可以实现为宜,中、远期则应与省的指标相吻合。
根据发达国家城市发展的经验,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成熟度的情况下,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城市绿地建设是否合理。晋江在今后的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中,都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的绿地率,至少保持在30%。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和物种选择应满足环境美化、污染防治和舒适性营造等多方面的功能要求,结构应以大型带状绿地形成的网络为基本框架,块状绿地尽量与带状网络联系在一起,在这种大型绿化系统建设的基础上,辅助点状绿化、小品绿化、庭院绿化、墙面和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要抛弃传统的点、线、面结合,见缝插针的绿化形式,通过合理的设计,把绿地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到城市建设中去,使晋江的城市绿地建设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
2.市域造林绿化方案
晋江市是一个城乡结合型的城市,目前尚有40%左右土地为有农作物覆盖的农业用地。但是,农作物和林木是两类不同的植物,两者在形态上的差异,使得林木比农作物具有更大的生态振幅,对环境更广泛的适应性,因此两者在调节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是不可代替的。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近期市森林覆盖率达25%,中期达30%,远期保持在35%以上。为实施以上规划目标采取以下措施
①巩固和完善防护林体系
根据晋江市实际情况,防护林建设应以提高防风固沙,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为主。在晋东南海岸新营造防风固沙林,进一步完善沿海“绿色长城”。在今昔丘陵台地重点建设保持林工程,并以九十九溪干、支流两侧一重山和水土流失严重的丘陵、台地、赤土*等水土保持绿化工程为主。同时要抓好老林带的更新改造。
②大力发展水果种植业
晋江市水果种类多,品种资源丰富,是全国有名的龙眼生产基地县之一。要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建设水果生产基地。对于一些严重缺水,土层浅薄,广种薄收的三级台地和沿海沙滩,可通过合理规划,适当地退耕还林。
3.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其永续利用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理基础。同时,构成自然资源的各种物质和能量,也是人类生存必须的环境因素,从这个角度讲,保护自然资源,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晋江市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城市,可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普遍存在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现象,资源浪费严重,这不仅导致资源基础不断削弱,加剧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而且也是造成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所以,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环境问题。为此,只有坚持贯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真正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放在核心地位,才能突破资源条件的限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①土地资源
晋江市土地总面积72165公顷,人均土地0.073公顷。耕地面积262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5.4%,人均耕地0.024公顷,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037公顷/人),仅为全国平均水平之三分之一。根据晋江市土地局1996年调查资料,全市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利用率达92%,与福建省平均水平相近。其中耕地比重为36.35%,为晋江市最大的用地类型,其次为城镇村及工矿建设用地占24.81%。
晋江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耕地资源紧缺,中低产田比重较大,土地产出率偏低;土地利用结构方面,林地比重偏低,致使全市森林覆盖率低,且分布不匀;水土流失严重;土壤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
土地资源保护的主要对策包括:
依法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保护耕地,从数量上要坚决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净减量,维持耕地数量动态平衡,确保基本农田占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在质量上,要结合国土整治,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进一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林地比重,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有利于改良土壤,保持肥力,防止水土流失。结合城乡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壤功能退化。要加强对乡镇企业“三废”污染防治,严防“三废”污染土壤或直接损害农作物,特别是结合西部建陶业烟尘污染的治理,使磁灶内坑、紫帽等地的龙眼生产在近期内得以恢复。进一步整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出的“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意效益”的方针,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应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封禁治理与强化治理相结合、水土流失治理与水土资源合理开发相结合的路子,并及时把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和监督方面,彻底扭转过去“一方治理,多方破坏”,“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
②矿产资源
晋江市矿产资源,截止1998年底,发现玻璃砂、型砂、花岗岩、高岭土、泥煤、粘土、矿泉水等七种主要矿产,已查明矿产地100多处。在上述各种矿产中,花岗岩和玻璃砂是晋江市两大优势矿种。
矿产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需经漫长地质年代的综合地质作用逐渐形成,必须十分珍惜,其开发利用应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对所有矿产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做到有偿使用;严禁在现有或拟开发旅游风景区内,生态调节区内开山炸石,开采矿物;为保护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在其保护区内的玻璃砂、型砂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所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无偿承担保护、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的义务,不得在区内占用农田,长期堆放废料废渣,随时砍伐、破坏森林植被。
另外,由于开采矿物所引起的山体破坏非常严重,而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建议采取严禁开采、限量开采,生态恢复补偿费等措施,并且要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山体破坏的现状数据非常缺乏。
③水资源
前面所提到晋江市淡水资源非常缺乏,地下水开采现象非常严重。晋江市位于海边,地下水开采必然引起海水倒灌,使土壤性质发生变化。
4.海洋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晋江市海岸线长,海域辽阔,浅海滩涂宜养面积大,拥有鱼类、贝类、藻类、虾、蟹等多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海洋水产资源,还有翡翠、贻贝、西施舌等珍贵品种。海洋水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是晋江市农业的支柱产业。
实现晋江市海洋水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在于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为此,建议:
调整海洋水产业生产结构,实行养捕结合,以养为主。海洋捕捞业的重点要放在外海、远洋,以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轻近海资源压力。同时大力开发海水养殖业。加强沿海群众渔业管理。同时,严格执行禁渔区、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并加强管理。试验并逐步推广投放人工鱼礁,推行放养渔业等新技术,营造渔业资源。
大力保护海域环境,严防海洋水体污染,养殖水域海水水质要达二类水质标准
5.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是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成分,也是人类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类的干扰,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已使它们的生境遭受严重破坏,加上人为滥捕乱猎,滥采乱砍,野生生物物种正以惊人的速度大规模的消失。
根据晋江市实际情况,特别是当前大部分群众保护野生生物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建议近期以宣传教育为主,即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介绍晋江市应加以保护的野生生物的种类、习性、生境特点,栖息地等有关知识。同时,依法严惩猎捕、采集、贩卖野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并在各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中远期应建立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制定适合晋江市的保护、管理条例,使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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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环保
⑧ 《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编辑本段]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⑨ 关于水生态保护的手抄报词,急求,最好
有关资料表明:室内空气污染比室外高5-10倍,室内空气污染物多达500多种。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多种疾病的诱因,而甲醛则是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一个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