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责任追究办法
⑴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⑵ 我国从2015年8月9日起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依法治国。抄 ①有利于提高人民的袭环保意识,保护环境; ②有利于增强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 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现 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③有利于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构建环境友 好型社会; ④ 有利于遏制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尊 法守法护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⑷ 如何让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地
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版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权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⑸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县一级由哪个部门制定
生态破坏一般都是政府行为,如果没有立项谁敢这么大着胆子冒天下之大不韪。应该追究审批部门。希望对您有帮助。
⑹ 对发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按照规定查处应当追究谁的责任
对发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按照规定查处应当追究谁的责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6)生态责任追究办法扩展阅读:
生态环境保护不力 五类党政领导干部将被追责
《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终身追究”作为原则之一,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由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还将通过畅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建设环境损害曝光平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等,强化监督。
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绍兴,是全市人民的美好向往。如何用“铁腕”为生态环境护航?我市近日出台《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追谁的责?五类领导干部
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改革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因此,《实施办法》将“领导”列为主要追责对象。追责对象主要有五类:
一、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
二、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
三、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四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五是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
配套的《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行业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聚焦党政领导,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业内人士认为。
追什么责?有51种情形
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追责?《实施办法》根据五类对象,区分了不同情形。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共有18种。比如,“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一打三整治”和美丽绍兴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5种。
比如,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经营的。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9种。比如,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查处不及时或者避重就轻处理的。
追究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有9种。比如,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森林灾害防控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10种。比如,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或者使用、转让淘汰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办法》还强调协作精神,明确“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责。
⑺ 云南通报哪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按照云南省委的安排部署,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全省发现的79个“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环境违法问题严肃问责追责。截至目前,共问责环境违法问题56起,问责人员63人,以其他方式处理49人,其中,县处级16人、乡科级79人、其他级别人员17人。现将11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大理州鹤庆县黄坪镇新街加油站及鹤庆县中药饮片厂未批先建问题。给予鹤庆县兴鹤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新华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鹤庆县兴鹤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池诫勉问责;给予鹤庆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苏灿斌通报问责;给予鹤庆县住建局副局长李银江诫勉问责。
9.文山州砚山县和谐页岩砖厂未取得技术改扩建备案审批,违规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建成投产损害生态环境问题。给予砚山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李振情通报问责;给予砚山县工信商务局工作人员沈有华通报和诫勉问责。
10.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食品站屠宰场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相关手续情况下,违法占用农用地建盖屠宰场的问题。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仁建华诫勉问责。
11.昭通市绥江县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兰池矿山噪音、粉尘污染及安全隐患问题。给予绥江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与平诫勉问责;给予新滩镇党委副书记陈兵、新滩镇政府副镇长杨劲松通报问责。
来源:中纪委网站
⑻ 市一级怎么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所学政治生活说明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